對于所謂的“五區公投運動”,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日前發表談話,明確指出,“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無權創制“公投”制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所謂“公投”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已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未來發展,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普選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
而在此之前,香港特首曾蔭權也對所謂“五區公投”作出了嚴肅的回應:在香港進行任何形式的所謂“公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基礎和法律效力的,特區政府是不予承認的。關于香港政制的發展問題,無論大家的意見、立場有多大的不同,我們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所確定的程序辦事,而任何偏離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的行為做法,都無助達成社會共識。
其實,對于中央政府的態度和特區政府的立場,反對派們早就“心中有底”。而領銜“編導”這場鬧劇的人物中,有幾位就是資深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就是說,他們是明知違法卻偏要為之。為什么要如此明目張膽地知法犯法?答案只有一個,就是他們壓根就沒把香港的現行法制放在眼里,而是企圖從根本上加以顛覆,按照他們的“理想”去重新構建香港的政治制度。
眾所周知,香港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的立法機構,維護法治尊嚴理所當然是其一項重要的基本職責。為了使立法會所有成員都能忠實履行這一職責,每屆新當選的立法委員,履新的第一件事就是莊嚴地舉手宣誓。而在誓詞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因為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大法,是香港一切法律的基石,作為立法機構的成員,無可爭議地要把忠實執行基本法當作第一要責。但是,在香港,多年來卻一直延續著一種政治怪象:宣誓歸宣誓,行動歸行動,少數立法委員占著席位、花著公帑,卻不斷公然違背誓言,肆無忌憚地充當“毀法先鋒”的角色。十多年來,他們對基本法的攻擊,幾乎就沒停息過,給香港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居港權”風波。基本法第24條本來已有明確規定,后經1999年全國人大解釋就更加清晰,但少數立法委員卻不斷鼓動被法院判定的敗訴者長期違法滯留、公開上街鬧事。在他們親自組織下,這一罕見的抗法活動竟然亂亂哄哄地鬧了一年多,甚至釀出流血慘劇。
第二次是反對特區“23條”立法。基本法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但反對派立法委員卻公開反對,宣稱“沒有立法的必要”。他們還采取惡意歪曲、蒙騙恐嚇等手段,動員部分民眾開展大規模的游行示威、抗議活動,癱瘓交通,攪亂秩序,使已受外圍經濟衰退拖累和非典蹂躪的香港雪上加霜、損失更重。
在香港經濟剛剛走出低迷開始復蘇之際,他們又祭出“雙直選”的政治議題,置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于腦后,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于不顧,頑固堅持提前實現“雙直選”的主張,致使得到廣泛民意支持的特區政府政改方案“流產”,香港民主建設陷于完全停滯。
而“五區公投運動”,就是他們屢戰屢敗后使出的又一新招。而與以往一樣,他們又為新招選了一個自認“合適”的出臺時機,這就是全球性經濟危機爆發,香港再次面臨巨大困難之際。因為此時,民眾的情緒普遍不佳,對政府多有怨氣,更容易被“激動”、“發火”。
種種歷史的因素,造就了現實香港復雜而多元的特殊社會結構,但是盡管經濟利益不同、政治訴求迥異,絕大多數香港民眾思安怕亂的心理卻是一樣的。一年多來,在中央政府和內地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區政府團結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努力,有效應對了國際經濟危機的沖擊,保持了經濟和社會大局的穩定,諸多方面初現良好回升勢頭。難道剛剛喘定一口氣的人們,愿意卷入一場新的紛爭與混亂嗎?
“推進民主”是假,破壞法治是真。盡管反對派的一些頭面人物還在不斷搖晃著騙人的“民主”旗子,可準備加入辭職行列的“大嘴”立法委員陳某某卻急不可待地丟開了遮羞布,粗聲大氣地說,基本法我們不嬲都挑戰啦!我們燒過基本法啦!
了解香港情況的人都清楚,陳某某這類反對派,多年來,除了搗亂,幾乎沒為香港經濟振興獻過一條良策、出過一分實力,如今,他們又發起了對國家、對香港法治的新攻擊。相信廣大香港民眾能夠看清少數人毀法、亂港的真面目,做出有利于香港長期穩定發展的正確選擇。也希望尚處于懵懂狀態的人們,盡早醒悟,不要迷迷糊糊地“被民主”,充當了“毀法先鋒”們亂港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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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