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科科長“建議”害慘女張海超
邵學利([email protected])
“這是我當護士15年來看到的最慘的一只手。”結果是,手沒有保下來,前臂沒有保下來,胳膊肘也沒有保下來。
有哪一個健康人愿意變成一個殘疾人呢?何況是女人,何況是三級殘疾(肢體)?這還不夠慘嗎?
但生活從此改變,因為身體的殘疾,有了低人一等的感覺,心理上,自己使自己孤懸于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
之所以說這個女工是女張海超,一則是因為這個女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已經出來了,和張海超一樣,是工傷三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外一個原因是,張海超遇到的是始終不認張海超患的是塵肺病的職防所醫生,而這個女工,遇到的則是,“建議”工傷認定未產生法律效力之前始終不得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的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仲裁科科長,兩人有類似經歷。
雖然治療費是催了才繳且一次比一次少,但治療費終究還是繳了,但住院期間的工傷待遇,這名女工則是一分錢都沒有拿到。出院后,老板連工資都不想發,經交涉才發。再去領工資時,則是一分錢都沒有拿到,灰溜溜地回家,經家人憤怒交涉并連老板的律師都罵了,第二個月的工資才拿到手。第三個月去領工資時,則不發工資800元只發510元了,說是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仲裁科的意見,可是沒有仲裁書。傷者和家人去咨詢,仲裁科科長說是只發當地最低工資650元的80%即510元,算都算錯了,經糾正才改為520元,傷者家人說:“拿800元,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拿520元,于法無據,硬要我拿520元也可以,你給我寫個條子,有了這個條子,我才好去找老板拿。”該科長非要傷者寫一個申請并且最好打印出來他才寫批條,真不公平,老板來說事,耍耍嘴皮子就行了,800元就變成510元,工傷職工來要個說法,就得寫個呈文,還好,傷者把申請寫好并打印出來,于是,該科長就在上面寫下了應該是中國其他仲裁科科長都不會寫出來的絕無僅有的一段話,這可不是天方夜譚,但這不是天方夜譚的天方夜譚的原文如下:
************
該員反映問題,現尚未作出工傷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故建議先按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59條規定支付生活費520元/月,至工傷認定法律生效后,再按規定處理。
州勞動保障局潘天智代
************
肘上截肢,竟然只發520元,當時州信訪局局長正好和傷者打了個照面,知道這件事后,覺得只發520元太低,心中不忍,就帶著傷者去協調了一次,未果。兩個小時后,州信訪局局長又看到了傷者,還是不忍,于是又帶著傷者去協調,又踢了一次鐵板。回答是這樣的:“現在還沒有作出工傷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所以先按勞部發309號文件第59條規定支付生活費,工傷認定之后,再享受工傷待遇。”也是,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找這么一條很久以前的規定出來,是能考倒不少人的。不過,這個條文并不難找,現在抄在下面,大家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可見,因工負傷和非因工負傷,根本就是兩回事,結果,附會成了一回事,就算是非因工負傷,從平衡的角度來說,肘上截肢,只發已是最下限的520元,于情于理也說不過去。重要的是,這個科長雖然是仲裁科科長,但其實是沒有仲裁權的科長,他可以協調,但不能仲裁,仲裁權在仲裁庭,當然,如果他安排自己當仲裁庭庭長,那倒是可以仲裁的,不然,像法院院長,什么事都可以判長判短,那還要法官干什么?
“雖然至今仍未進行工傷認定,但工傷事實不容否認。”“不給工傷待遇的做法既不人道也違法。”這都是報紙上的話。一般情況下,雖然不是人性道德方面的精英中的精英,但勞動部門的人還是會為工傷職工爭取稍好一些的待遇,效果如何且不管,但畢竟至少曾爭取過。本案中的仲裁科科長的“建議”,如果當事人雙方沒有異議——簽字認可更好,也無不可,不然,“建議”一經成為事實,造成的后果就是,這“建議”就會踩著立法法高過法規法律和憲法,于是將軍得聽命校官,校官得聽命尉官,就會乾坤失序。
雖然是“建議”,但這個“建議”非常具有“攻擊性”,老板有了這個“建議”,還真的是多一分錢也不給。傷者家屬后來又去仲裁科交涉,得到的是:“我沒有必要說服你,也沒有必要被你說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訪,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后,該仲裁科科長以工傷認定三個月以后才生效為由仍拒絕提供幫助解決問題,還是那句話:“我沒有必要說服你,也沒有必要被你說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訪,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結果,這520元一領就領了5個多月,而且這種領法看來還將繼續下去。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重要的是,這個女工主張的是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而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并不因工傷認定是否生效為前提,不然,只要不上工傷保險,有幾個老板會不認為工傷沒有爭議的,打死都不認工傷的老板都不少,像范蠡救兒故事中的范蠡這樣知道怎么做的老板只有回到古代去找才找得到,如果都以有爭議為由,或許不是工傷,于是,工傷待遇就可以不給,那么,也是工傷待遇的治療費是不是也可以不給,工傷職工是不是送到醫院就任他們死任他們活任他們的鮮血滿醫院流淌可以不管了呢?
之后某日,一個農民工受了工傷就是不出院,賠償要價很高,于是迫使雇主到仲裁科來協調,于是最后落實到療傷期間的待遇。該名仲裁科科長計算療傷期間待遇時,算護理費沒有問題,但算療傷期間工資時,“按本地上年度的社平工資的50%計算,一個月是1000。”女張海超家屬立即發現出入較大,糾正道:“請停一下,是60%,不是50%。”這一次,這位仲裁科科長落實到紙上的數字終于是正確的了,該農民工的療傷期間的工資是1200元。之后女張海超的家屬去醫院看了傷者,之后因為要去趕活,人越霉賺錢就越難,但落難時也沒得選擇,忙完活后,才想起來,這位農民工兄弟是建筑工,在當地,男建筑工的工資一般都在2000元以上,他是手腿都受傷,開銷會很大,遺憾的是人已出院。想不到姜還是老的辣,問都不問,就按待遇的最下限計算,一下子,農民工兄弟就不能享受原工資待遇,雖然女張海超家屬“算”回了200元,但最需要用錢的農民工,每個月就少了800多元,如果就因為這800多元導致農民工兄弟得不到好的治療從而使得工傷鑒定級別提高以至加重老板的賠償負擔,那么,無疑,肯定就會使得案件的處理增加難度,如此,又將是一個不穩定因素。
“雖然吃虧,但至少是一個雙方都接受的結果。”女張海超家屬嘆道。“看來,還是農民工兄弟有經驗。慚愧!慚愧!”想到自己在護理病人時,當時想到意外事故不是雇主雇工雙方希望的結果,所以,為了減少廠方的支出,連醫院的加床都不敢用,醫院說可以出院就出院了,當時如果向同病房的在醫院里病床加床都用了三個月以上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學習的話,也不至于落到今天這個隨時都要逼著才讀小學二年級的女兒輟學的田地,“沒有制衡手段,你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在什么樣的條件下用工單位可以不支付工傷待遇呢?這是有規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在本案中,勞動能力鑒定是女張海超自己去做的,609元費用也是自己出的。工傷待遇問題,如果說縣市一級勞動部門仲裁干部不清楚,州這一級負有對下級相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支持責任的勞動部門仲裁干部也不清楚,怎么說恐怕都說不過去吧。
就算不是工傷,與殘聯、婦聯、民政部門聯系聯系,談一談做做樣子也好呀。
在公車上不給老人讓座,難道是因為老人是否是老人存在爭議嗎?如此,公序良俗何存?
《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家的德政,應該得到最好的落實。在古代,德政不彰,得不到落實,讓那些受惠的百姓面黃肌瘦地在皇上面前跪謝龍恩時跪下就爬不起來,皇上丟面子而雷霆震怒,那還了得。
它山之石,借鑒學習一下吧:在臺灣,傷者住院十天以上,當地縣市首長一定會去慰問并送上約3萬臺幣的慰助金,老板也會給慰助金,工傷待遇不給的話,不論有無參加勞保,傷者都可以先請領生活津貼和家屬補助,同時,勞保局的罰單一定會以最快速度送給老板;在香港,若雇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
其實,何必它山之石,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至于慰問,報紙就登有當地州紀委書記以人為本慰問受害者并送上慰問金的新聞,“人饑己饑,人溺己溺”,“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自然也就民為邦本,本固邦寧。“這里是人類疲憊心靈的最后家園”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評價,一人有難,知者必助,古樸之心尚存,“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何況這名女工生于斯長于斯?“我們這個隊伍是徹底地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一切革命隊伍的人都要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都是開國領袖毛主席的話,而“為人民服務”,可是寫進憲法、黨章和公務員法的。
工傷名言有“不能不考慮苦主的悲哀”,而早在1934年,毛主席就重點強調說:“群眾的生活問題,就一點也不能疏忽,一點也不能看輕。”也就是說,不能不考慮群眾的疾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更是規定“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要處分的,加上60年來的法制建設,其實,雖不敢說可以把工傷職工照顧得很好很好,也不奢望工傷職工能享受心理、職業和社會康復服務,但把工傷職工照顧到沒有怨戾之氣的地步,是可以做到的。
“安心養病,天塌不管。”這是毛主席的話,又何嘗不是對天下所有工傷職工說的話?
沒有工會,勞動部門就是工傷職工最后的娘家,但工傷職工找上門來,娘家人卻……,奈何奈何,也只能徒喚奈何而已。
《滄海》對白:“你能等,我能等,軍委的命令能等嗎?”,工傷事故就是命令,不能等,更不能拖,“守法、依法、公平、及時、高效,符合社會公德”就來自于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單是工資和護理費,療傷期間,這個女工一個月應該享受的待遇應為2311元左右,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工資和部分護理費也有1560元。
5個月的520元是2600元,比一個月3000多元的仲裁科科長的工資還要低400多元。
520元的給法,無疑,是把人逼到墻腳的給法。劉漢黃案件和張海超案件同樣震憾,據工傷判決書,五級工傷職工劉漢黃判前支取錢款為8608.5元,他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8608.5元÷257(2008年09月22日-2009年06月05日)=33.50元,而女張海超呢,兩個月的800元工資和5個月的520元的生活費共5200元,她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5200元÷237(2009年05月19日-2010年01月10日)=21.94元,比劉漢黃還差,真讓人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氣,以肘上截肢這么嚴重的人身傷害,在這么急難的時期……
劉漢黃得到的照顧太差,結果在東莞殺兩人重傷一人,工傷案件變成重大刑事案件,罪犯還有戴手銬的資格,而他卻連戴手銬的資格都沒有,“你可以去乞討,你可以去流浪,但不要維權。”這是劉漢黃疾痛慘怛喊出來的名言,真的令人不舍和心痛。“劉漢黃的案件帶給我的是心理的創傷”這是劉漢黃主審法官張海亮的話。
而且,劉漢黃的工傷案子走完了一審,而女張海超的案子,同樣是8個月左右的時間,則還在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里打轉轉,而從該局到一審法院,步行也不過半小時左右時間。
她是可以維權的,可是她碰到了這個仲裁科科長,她可以去法院,可是到了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工傷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結果又會回到這個科長這里來安排,造化弄人,不是冤家路也窄,上訪,州信訪局長都踢了兩次鐵板,一夫當關,管你是官還是民,于是,她成了第二個張海超,不過,是個女的張海超,又因為嚴重弱勢,于是,只能忍氣吞聲,再不然,也只能吞聲忍氣。
憲法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殘疾人保障法》第61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給予受害殘疾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7條也有相同規定,只要改“殘疾人”為“婦女”即可。
《殘疾人保障法》第6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6條也有相同規定,只要改“殘疾人”為“婦女”即可。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殘疾婦女更是受關注的重要對象,像媒體使用殘疾婦女的材料如名字照片之類,都要注意到保護的責任,更不用說對殘疾婦女權益的侵害了。
不知道就罷了,知道了不幫就算了,然而,不幫不說,還要放任這種結果,甚至還要進一步擴大侵害的程度,你慘,我再在你背后踹上一腳,而這個人,竟是一個對十幾個市縣勞動仲裁部門負有指導、檢查、監督、支持的州這一級的仲裁科科長。
2010年1月2日,我在回校匯報實習工作中轉的時候,又在這個女張海超所在的城市見到了她,假肢公司催她去省城作假肢安裝評估,但她已經不寄希望自己會有那個安裝假肢的資格了,而且,重要的是,她已經顧不了假肢問題了。
年末,殘聯給她送來了100元錢。幾天后,2009年成為過去式。拿著520元的生活費這名女工迎來了60年國慶、中秋節、國際殘疾人日、圣誕節,接著,迎來了2010年的元旦,看來,這名女工是要拿著520元的生活費迎接春節和元宵節的到來了,雖然她是一個工傷職工,也是一個殘疾人,還是一名一個名人說過的“勞工是另一支應該愛護的軍隊”里的女兵。5個多月,走過必留下痕跡,哪怕有一分錢的蒼白無力的人性光輝也好呀,幫助,幫助,莊子說過,“吾失我常與,我無所處。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于枯魚之肆!”
但她的一句話,我的眼睛一下子就涌滿了眼淚,她嘆了一口氣,說:“希望1月份還能領到520元的工資。”
我不回學校了,在大學師生遠程幫助下寫出了這篇文章,也許沒用,但我們已經盡了力了,為傷者,也為每一個在職職工和將要成為在職職工的職工,其實,勞動部門的公務員又何嘗不是職工?相煎何急,于心何忍?
前面是開闊地,六十幾年前的一幕虛幻在我的眼前:
一個穿著綴著補丁的軍裝的政工干部,帶著一隊或推著小推車或扛著擔架的支前民工,正往炮聲隆隆的地方趕去。他們有一個月三千多元的高薪嗎?他們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識嗎?他們有200多個億的統籌資金剩余嗎?說實話,他們不過就是一支叫化子部隊,他們不過就是一支文盲部隊,也許,他們連三八紀律八項注意都唱不好,但就是這樣的民兵部隊,給解放軍提供了足夠的保障支持,他們不但把解放軍這邊的傷殘亡的問題解決得不錯,甚至還能把國民黨軍隊放下武器的將士的傷殘亡的問題解決得不錯,于是,本來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的解放戰爭,三年左右的時間就完成了,是啊,勝利是這些人推出來的。
還是回到本案來。
工傷事故,一個企業都不敢面對,何況一個家庭,何況一個個人。
工傷事故,只是流血又流淚的悲劇故事的再次重復,“后人而復哀后人也”,還真的如此。
千不該萬不該,不該遭遇工傷,但又有誰敢說,自己不會遭遇工傷?
天更寒了,可是,生活還得繼續下去。
她已經失去了一條手臂,還要怎樣,難道她的宿命就是要成為第二個張海超?那么,從哪一個部位下刀呢?
............................................................2010年1月10日
2010年1月16日10:05,電話打給女張海超,得到的結果是:2010年1月14日,老板在電話里的回答是:“生活費找勞動局要。”
............................................................2010年1月16日
附仲裁科科長“建議”掃描圖(因為女張海超是《殘疾人權利公約》、《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思之再思,決定蓋掉她的名字,同時也蓋掉她所在單位的名稱,女工的維權,不必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犧牲為代價):
見附件“to-1” 圖片文件
***********************************************
1、附件圖片的備用件“to-1”圖片文件1:http://www.canadameet.com/bbs/attachment.php?attachmentid=128090stc=1&d=1263755411
2、附件圖片的備用件“to-1”圖片文件2:http://hiphotos.baidu.com/sqsimser/pic/item/b75336840d6ade1bc75cc374.jpg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