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賠錢減刑”的改革創新尚且還在被公眾廣泛質疑甚至抨擊的時候,我們最高法院的張副院長就已經開始建議要“規范”。根據我們在最近三十年中積累的經驗,就是說這種被公眾稱為“以錢贖刑”的探索,即將成為正式的法律制度了。公眾——當然多數只能是平民百姓和弱勢群體——對這種做法的質疑和抨擊已經非常充分,筆者也懶得再炒冷飯。筆者想換個如標題所言的角度來提醒那些支持這種制度的精英們,而為了更加直觀直接起見,干脆就冒昧用張副院長來做例子,看看假如他萬一不幸遭到歹徒殺害之后,兇手需要湊集多少人民幣,才能享受到張院長“規范”的好處;或者說假如萬一張院長遭到這樣的不幸,兇手及其家庭該怎樣來減輕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
張院長應當是北京戶口,而且必然是城鎮居民,如果按照目前北京市的命價標準,張院長身后能夠給他的家屬創造的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大概是498500元,就算50萬元吧。按照張院長建議的規范,如果兇手拿不出比50萬元更多的錢,那么他的社會危害性肯定要比賠出這筆錢給張院長家人大很多,毫無疑問該處死刑而且不緩期兩年執行;但如果兇手及其家屬親友能夠賠出或者撫慰出很多錢,那么按張院長的規范,社會危害性就要小得多,兇手就可以享受到“寬”的待遇而無須為張院長抵命。用市場經濟的法則計算起來,張院長用自己的生命和城鎮居民的身份,特別是自己建議的這個“規范”,減弱了自己被害這個不幸事件的社會危害性,又為自己的家屬和親友創造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大康生活,簡直是死得其所啊。
不過想來張院長會猛然醒悟一個基本事實,那就是自己的生命而且是輝煌的生命難道就只值那些賠償和撫慰金?作為一個明知只有今生并無來世的唯物主義者,難道不會想到再多的賠償和撫慰的大洋自己已經無法消受?難道不會想到家人在拿到錢的時候捧起的其實是自己親人的尊嚴和自己的良心?難道不會想到犯罪人的賠償乃是理所當然法所當判,是否執行得到手已經是另外一個問題?難道在現代金融社會中居然想不到商業保險中的人壽險?難道想不到在既無賠償又無保險的情況下享受著納稅人供養的政府應當承擔起救濟責任?也許真的只有身臨其境,我們的張院長等法律精英才會想起這一切從而明白自己的主張多么荒謬和無恥——甚至把自己也推向了只值50萬元的危險地步!
張院長等一切主張或者贊成“賠錢減刑”或者“以錢贖刑”的法律精英們,要知道你們自己也并非金剛不壞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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