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到底替誰說話?6問杭州勞動監察支隊
幾個去可口可樂工廠打工的大學生討薪被打事件發生后,可口可樂未出面通報什么,反而杭州勞動監察支隊早早的跳出來,先是在杭州19樓論壇發布《大學生臥底可口可樂打工,“討薪”事件的初步情況調查》,
在“大學生不在杭州,無法當面調查(監察支隊)”的情況下,
在大學生沒幾天就回到杭州的情況下,
在調查了中萃公司以及志強公司一面之辭的情況下,
匆匆忙忙的說明:不存在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
這還沒完,昨天(26號),杭州勞動監察支隊回來了,《大學生“臥底”可口可樂事件的后續情況通報》,再次通報:不是派遣工,大學生們不存在勞動關系。請看全文:
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于2009年8月25日派員分赴德清縣、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白楊派出所,對德清縣志強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強公司)、杭州市中萃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大學生本人等進行了相關情況調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1、經核實,大學生小梁等人分別為天津某學院大一學生、南昌某學院大二學生、浙江某大學大二學生、嘉興某學院大一學生,四人均為全日制在校大學生,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2、志強公司與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承攬與勞務派遣有著一定的區別,而小梁等四名大學生雖然隱瞞身份,但是與志強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在加工承攬崗位上從事輔助工工作,因此,不是勞務派遣人員;
3、大學生小梁于2009年8月8日寫好辭職報告,8月10日將書面辭職報告遞交生產班長,8月11日交志強公司相關人員,8月12日上午,小梁到志強公司討要勞動報酬,與公司方另一員工發生沖突,根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所以企業不構成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事實上雙方也未建立勞動關系。
4、關于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志強公司表示按照杭州市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月計算支付。截止目前,一名大學生勞動報酬已結清,二名大學生與志強公司8月26日上午9:30雙方到我隊已結清勞動報酬(另外一名大學生的勞動報酬同時被委托領取),同時大學生提出“退還社會保險費”的申請,交給志強公司;
5、關于沖突問題,大學生小梁與志強公司員工互有傷害,2009年8月25日,大學生小梁進行了驗傷,此事白楊派出所正在處理之中;
6、關于同工同酬,由于志強公司與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是兩個不同的法人主體,而大學生在加工承攬崗位上工作,原則上,兩個不同的主體之間不存在同工同酬問題。
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看著上面6點,我看到每一點都在說明:可口可樂和志強公司都很正確,都很守法,都很正規,好的很。那么我想問問杭州勞動監察支隊:
1、關于志強與可樂公司的關系中到底有沒有大規模勞務派遣工承擔重要工序的存在?杭州勞動監察支隊為什么避而不談?
2、“小梁等四名大學生雖然隱瞞身份,但是與志強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在加工承攬崗位上從事輔助工工作,因此,不是勞務派遣人員;”
質疑:在可口可樂公司工廠工作,開動可口可樂工廠的機器設備,大量使用派遣工,叫什么加工承攬合同?勞動局懂不懂法律?一個加工承攬的用辭就可以掩蓋非法使用派遣工的事實嗎?怎么這里拿起“但是與志強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這個工具了?不是勞動關系不建立嗎?
3、不管大學生是否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大學生事實上為可口可樂付出勞動,其勞動成果都為可口可樂公司享有,如果真像杭州勞動監察支隊說的勞動關系不成立,那么可口可樂應當承擔雇主責任,給大學生勞動報酬。同時大學生是否是派遣工的性質認定也不能影響可口可樂存在大量派遣工的認定。勞動局不能避左右而言他。
4、“《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所以企業不構成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事實上雙方也未建立勞動關系。”
質疑:一方面說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又引用“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來說明企業不構成無故拖欠。既然你勞動局說不存在勞動關系,為什么引用《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來說明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支付不算拖欠?既無勞動關系,何來五日,何來支付工資?
5、“關于沖突問題,大學生小梁與志強公司員工互有傷害,”
勞動局對“互有傷害”有什么權力來認定?可口可樂、志強公司及其員工對小梁的傷害不是工傷,是人身傷害,你勞動局有什么權力來認定“雙方互有傷害”?
6、大學生付出的勞動成果就只能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算?勞動監察支隊說勞動關系無效就無效,就不能采用?
希望我們的杭州勞動監察支隊說清楚,你兩次立場堅定的通報,到底是在為誰說話?
打人事件參看:http://blog.163.com/followc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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