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國企改革與國企改制混在一起
8月15日,(河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徐光春在濮陽市林州鋼鐵有限公司因改制工作引起部分職工不滿、發生部分職工聚集圍堵改制工作人員事件的報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強調指出,“近年來,我省國有企業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有力地促進了全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有力地保障了國有資產不受損失和職工利益不受侵害,經驗值得總結。但也有些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民主程序不健全,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充分討論,也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引起職工的質疑和不滿,要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從現在開始,凡企業改制重組必須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否則無效。請各級黨委、政府認真執行。”
徐光春同志的批示,主要有兩點:一是充分肯定改制的正確性,二是指出林州鋼鐵公司在改制工作中沒有按規定辦理,在改制手續、程序上有缺點,要盡快糾正過來。
國有企業改革絕對不是只有改制這樣一條路。須知,改制是萬不得己的下下策。因為改制無法避免國有資產流進少數資本家的腰包,改制無法避免大批工人的下崗失業,改制必然造成中國工人階級從領導地位向社會最低層的轉變,改制后的私企工人必然要陷入資本家的殘酷壓迫和剝削之中----因此,應盡量減少國企的改制數量,據有些專家推算,一個企業的興盛期為10年左右,這10年間企業死亡率(即改制)為25---30%左右。因此,改制的單位應嚴格限制在那些無論如何也選不出一個好班子、連續虧損5年以上、經工人廣泛討論確實是無藥可救的單位。
國企改革就是國企改革,有些人把國企改革與國企改制混在一起,那是別有用心的,他們是渾水摸魚的高手。改革,是改掉、革去企業發展道路中的矛盾,它是一種完善。改制,是從一種制度改為另一種制度,它是質的變化。有些人故意將“改革”“自我完善”混為“改制”,是有著險惡的政治目的。社會主義改革是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改制就是資本主義新生。所以,我認為,納入改制范圍的,只能是國企中那些“扶不起來的劉阿斗”。而拚命將大量企業強迫“改制”的人,確確就是將大量企業三文不值二文地“出賣”給資本家的資改派精英,像仇和類人物。目前全面推行“改制”,是資改派的大陰謀。
林洲鋼鐵公司工人與管理人員的素質確實較好,這個企業絕不是“扶不起來的劉阿斗”,它們不應該屬于“改制”范疇。不了解林鋼的實際情況,斷定改制取得了偉大成績,會給處理林鋼事件指出一條方向性錯誤的路子。
應如何開藥方?
1960年3月,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批轉《鞍山市委關于工業戰線上的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開展情況的報告》的批示中,以蘇聯經濟為鑒戒,對我國的社會上義企業的管理工作作了科學的總結,強調要實行民主管理,實行干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規章制度,工人群眾、領導干部和技術員三結合,即“兩參一改三結合”的制度。1961年制定的“工業七十條”,正式確認這個管理制度,并建立黨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使之成為擴大企業民主,吸引廣大職工參加管理、監督行政,克服官僚主義的良好形式。當時,毛澤東把“兩參一改三結合”的管理制度稱之為“鞍鋼憲法”,使之與蘇聯的“馬鋼憲法”(指以馬格尼托哥爾斯克冶金聯合工廠經驗為代表的蘇聯一長制管理方法)相對立。
毛澤東代表中央寫的批示說:鞍鋼是全國第一個最大的企業,“過去他們認為這個企業是現代化的了,用不著再有所謂技術革命,更反對大搞群眾運動,反對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方針,反對政治掛帥,只信任少數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許多人主張一長制,反對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認為‘馬鋼憲法’(蘇聯一個大鋼廠的一套權威性的辦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F在這個報告,“不是馬鋼憲法那一套,而是創造了一個鞍鋼憲法。鞍鋼憲法在遠東,在中國出現了”。指示要求大中企業,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當作一個學習文件,有領導地“實行偉大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城鄉經濟技術革命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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