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政企分開之后政府“行政劃撥、資產重組”
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的問題
國企職工——甄理
1999年,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開”,將原來屬于政府各個部門的企業與政府機關脫鉤,目的在于打破壟斷,但在實踐中,各地方政府以資源整合、做大做強企業為名,以行政劃撥的方式將脫鉤后的企業強制性地無償劃撥給地方政府所屬的企業集團(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如此的行政劃撥、無償兼并實際上加速壟斷,而且,政府在所謂“資產重組”過程中基本上未經被劃撥企業、以及廣大職工同意,涉嫌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造成企業、職工利益受到侵害。
政企分開“行政劃撥”之前,盡管各個企業分別屬于政府不同的工作部門,但都是享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企業,這些職工絕大部分都是國家正式職工,職工們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勤奮工作、安居樂業,經過幾代人艱苦奮斗、勤儉持家,為企業積累了豐厚的基礎。他們以企業為家,深信創造的積累會成為將來生老病死的保障。他們有權監督自己積累起來的資產如何處置,有權在政策范圍內享受自己的勞動所得。但政企分開、被政府以“資產重組、做大做強國有企業”為名強制劃撥給各地所屬的利益集團之后,鑒于這些利益集團以追求利潤為目的,被劃撥企業的資產必然被利益集團隨意揮霍和挪用,實質上演變為無償兼并,基本喪失了獨立法人的地位,企業生存空間進一步壓縮,資產總值銳減,職工被利益集團以“減員增效”等所謂改革措施為名辭退,黨、政、工、人、財、物等資源全部被利益集團控制,這些利益集團從經營者變成一個合法的掠奪者,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不花任何代價,完全違反市場經濟法規。黨政官員好大喜功,成為不公正的制造者!
中央政府提出“政企分開”目的在于打破壟斷,但在實踐中,如此的行政劃撥、無償兼并實際上加速壟斷,而且帶來一系列法律問題:
1、根據中央和國務院2002年6月頒布的“公開條例”規定,未經職工大會同意的決定可視為無效決定。所以,政府未經被劃撥企業的職工大會同意便強制“拉郎配”,將企業劃撥給利益集團、無償兼并,是否屬于侵權?
2、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4條、第83條的原則:政府的公有權利,無論如何委托、行政劃撥,其接受委托、劃撥的單位都必須是政府行政單位,但在“政企分開”之后、被委托、劃撥的過程中,這些接受委托、劃撥的企業集團都不是政府單位,僅是市場經濟中的博奕者,其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時,必然會利用非法獲取的行政權力,為自身利益打壓其它競爭對手、或轉嫁危機到競爭對手身上,那么,對于被委托、劃撥的企業來說,其上級主管充當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角色,比以前政府管理,更加荒唐!更加不公平!如此的政企分開、資產劃撥實際上更加高度壟斷!更加弱肉強食!
鑒于這種以行政劃撥的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在我國十分普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以,我們請求糾正國企改革過程中的政府行政劃撥問題(或者進行違憲審查),并對后續問題給予關注。
利益集團(控股公司)掠奪下屬企業的典型手段:
1、控股集團涉嫌操控股價,用強制手段禁止屬下被劃撥企業的正常交易以及上市流通,通過左手轉給右手的游戲,用行政權力強賣強買被劃撥企業的項目到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名下,導致其股價飆升!
2、以資產重組為名將各個企業的優質資產、優質物業整合到集團、或者上市公司名下,無償剝奪被劃撥企業的優質資產,導致其職工面臨減薪、留守、分流、下崗、甚至破產危險之中,或者被重組到劣質企業的危險之中,如此的整合實質上是損人利己的掠奪!
3、強行抽調被劃撥企業的資金,“支援”利益集團或其控股公司的項目;或者,以行政手段迫使上述 “借款”變成“投資”,難以回收。
4、強迫將被劃撥企業的優質業務委托給利益集團以及關聯機構,排擠被劃撥企業。導致被劃撥企業職工面臨減薪、留守、分流、下崗、甚至破產危險之中,或者被重組到劣質企業的危險之中。
5、強迫被劃撥企業向利益集團、或者其所屬的上市公司投資。
6、利益集團集中轄內的優質資產,強制注資到被劃撥的優質企業,取得控制權。
7、利益集團強行將旗下的劣質資產注入被劃撥的優質企業,加大被劃撥企業的成本。
否則,以所謂工作需要、業務整合為名調動(或撤職、降級)被劃撥企業的負責人,以利于利益集團的控制,使得被劃撥企業無法維權。
這些事例說明:這些企業被劃撥之后,徹底失去主人翁地位,無法真正走向市場、權益受到損害!
這些問題再次印證了政府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的漏洞:
政企分開、資產劃撥之后,廣大職工脫離政府管轄,被劃撥到這些政企不分、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利益集團,我們到哪里伸張自身權益?!我們失去政策保護,誰來保障我們的權益?
這樣的“資產劃撥”、“委托管理”、“資產重組”反映了體制上的漏洞:
從政府的角度:資產劃撥屬于政府行為;說企業是國家的,政府可以隨意劃撥等等,但卻忽視了廣大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忽視了國有企業是經過幾代人無私奉獻,幾十年艱苦奮斗,勤儉持家才發展起來的事實。而當國家的資源受到踐踏,企業被折騰得嚴重虧損,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卻沒有人站出來制止,因為國家不是人格實體。因而,造成了國有資產管理者(實際上是看守者)以改革為借口,以國家和政府的名義違法劃撥、隨意處置。
從社會公眾的角度,由于企業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當一個企業既是經營者,又是管理者,必然為了自身的生存而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所以無論政府如何授權,人們寧可相信政府,而不會輕易相信企業。政府不按經濟規律辦事,將一個優質企業劃撥給一個自身危機四伏、經營不善的企業,只能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政府如此使政治與經濟權力集中于經營不善的企業身上,使人懷疑“官倒”是否合法化。
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上看,本來,政企分開的目的在于打破壟斷,實現社會公平,但是,由于公司是以盈利,追求利潤為目的,在公司之間如果沒有經濟關系,這種政府強制劃撥的所謂強強聯合,沒有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企業管理模式,實質上加速壟斷,更加弱肉強食,完全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更容易出問題。對于管理企業來說,它以追求利潤為目的,既是經營者,又是管理者;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對于被管理的企業來說,這個既是國有資產代表者、管理者、監督者的上級,已變成了經濟利益的博弈者,加上自身經營不善,就遠比純粹政府行政管理還要做成更大危害,隨時可能被管理企業非法兼并,永遠不能按市場經濟的規律發展。
從實踐效果的角度,許多公司原來經過幾代職工的努力以及幾十年積累,是資產結構比較優良的企業,但被資產重組、資產劃撥后,失去主人翁地位,經營效益大幅度下跌,從盈利到虧損、甚至職工下崗(包括留守)、企業破產!
從政企分開的角度:黨中央提出“政企分開”目的在于打破壟斷,但在實踐中,如此的行政劃撥、無償兼并實際上加速壟斷!許多企業集團作為控股公司,是典型的黨、政、經一體化,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隸屬于政府,其領導人由政府任命,按政府相應行政級別套級,內部運作按行政管理模式,實際上官商混合,不是真正按市場經濟規律操作。所以,政府如此將眾多的公司資產劃撥、委托給利益集團或者控股公司管理,所謂政企分開成了空話,這些利益集團或者控股公司實際上成為“二政府”。另外一個問題:這些利益集團為何沒有實行“政企分開”?
所以,如此資產劃撥、無償兼并,如果不按市場經濟規則,沒有以資本為紐帶,又沒有嚴格的規范約束,必然存在很多敝端。
問題的嚴重性在于:政企分開之后,發生在我們身上的這種行政劃撥行為在我國非常普遍,導致許多企業被政府打著資產重組、做大做強的旗號、在欠缺公平的情況下被非法兼并、職工被迫下崗(或者留守),企業虧損。
我們許多優秀企業,就是被政府強制拉郎配搞壞,企業一旦上市,就成為政府得到資本資源的通道,為地方政府爭得榮耀、獲取政績,必然全力維護,并將優秀企業強制性的與之合并,把本已稀缺的優質資產注入去填窟窿,消耗掉優秀資產后,又剝離出體外,然后破產。所以,被劃撥、整合的公司所受到的傷害就不可避免。
政府應該提供社會安全的公共產品,如果政府官員的行為、權力的運行本身讓人感到不安全,還有什么比這種由政府本身導致的無政府狀態更可怕的呢?所以,我們要求:各級政府重新審視政企分開之后的資產劃撥問題,因為,每個企業的權利都需得到政府平等的對待和保障,法律也應該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每一個企業。企業之間的關系只能以資本為紐帶,如果政府個別官員以自己的主觀意志考慮,人為地在各個企業之間,主觀地設定這個企業重要,應特別照顧,另一個企業不那么重要,可以暫時犧牲一下,人為地在各個企業之間制造矛盾,這根本不是市場經濟,更不是改革!如此荒唐的“改革”嚴重違反法律精神,違反市場經濟的規則,實際上加速壟斷,使政府行為引起爭議,從而使公眾對政府的公正性引起懷疑!所以,必須純潔政府的行政權力,真正地依法辦事,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按市場經濟原則進行改革。否則,我們就無資格稱作負責的政府!
這些問題再次印證了政府“行政劃撥”違反《行政許可法》第24、83條的漏洞:
政企分開、資產劃撥之后,廣大職工脫離政府管轄,被劃撥到這些政企不分的利益集團,我們到哪里伸張自身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以,我們請求對國企改革過程中的政府行政劃撥問題進行審查,糾正這種資產劃撥行為。
我們希望,深入對這種行政劃撥現象進行探討,糾正錯誤,完善我們的改革措施,使我們的改革少走彎路,讓國家和人民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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