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黃靜案對辦案的公、檢、法機關提出強烈質疑
昨天寫《黃靜案的關鍵要點之處》時,手中沒有判決書。
但今天看到了《判決書》(附后)更使人震驚!我想,這份判決書將成為司法界的奇恥大辱。
本案的性質是人命案,以是全國人民關注的命案,按理說,公檢法都應該重視,各方面理應做得沒漏洞。可是正相反。
一、法院判決書質疑。
1、 整個判決書用絕大多篇幅用來證明姜黃案發前的關系,也無可非議,但此對本案來說實在是無足輕重,因為強奸是指違反女方意志的性行為,并不特別指明是“對象”關系下就可改性。但法官在此使用長篇明顯給人一個偏袒被告的感覺。
2、 “經審理查明:....凌晨2時許,隨后兩人回到湘潭市臨豐學校黃靜的宿舍同宿。姜俊武與黃靜親吻、撫摸后,提出與黃性交時,黃將雙腿夾緊,姜即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腘窩處,黃不依,表示等結婚時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較特殊方式騎跨在黃的胸部進行了體外性活動,之后兩人入睡。熟睡中黃靜吐氣、噴唾液、四肢抽搐,姜驚醒便問黃靜“哪里不舒服”,黃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時許,姜俊武起床離開黃靜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約一小時后,姜俊武多次撥打黃靜的手機無人接聽,”
本院認為:“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黃靜的宿舍并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黃靜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靜的意愿,而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
以上法院認定都是僅根據被告的陳述,無任何證據證明。刑訴法規定,被告的陳述在無任何證據證明的請況下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法院憑什么就如此認定?僅此就可說明是法院在此枉法臆斷。
3、 本案中公檢法部門是都有重大過錯的,一宗命案竟然沒有死亡時間!恰恰是這個死亡時間對本案來說至關重要。但公檢法部門都在有意回避,此說明什么?大家怎么想都不過份。
為什么死亡時間對本案來說至關重要?因為據姜的陳述,黃在姜離開之前尚活未死。姜的整套陳述都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法院的判決的隱含前提也是建立在此上的,如果姜離開之前黃已經死亡,案情就完全相反,法官要包姜就根本無從下手。因為,如果姜離開之前黃已經死亡,就有可然是黃在姜進行性交時致死的。法官還能睜眼說姜無罪?
但是根據已有的證據,完全能夠提示黃的死亡時間:
A) 證據:“開門見到黃靜尸體時, 黃靜是用被子整齊的蓋在鼻子上的”。黃也招認是他走之前將黃的被子搞整齊的。此表明姜走后,黃的身體再未動過。證據指向黃已死。
B) 黃靜出現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癥狀時,姜仍在現場,此已證明黃開始發生死亡時姜在現場的。
C)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被鑒定人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此已明確指明,是“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有以上證據已完全證明了黃的死亡時間是發生在姜性行為期間。但是公檢法三家都視而不見。本案中,如此強度的證據都不敵被告姜的矛盾百出的供詞,如何評價才合適呢?
4、 證據12#、“證人黃國華、黃淑華、黃惠芳證明:...24日上午10時許,黃母接到黃靜出事的電話,看到黃靜左右手腕有指頭印,手上臂有紅紫色印子及劃傷,后頸部有皮膚擦傷。黃靜無病史。 ”此證據指向姜對黃施暴的強度遠高于判決中的表述。但法院說已采信,但實際不采用。這是此判決中,姜的無證據陳述仍高于認定的證據的地方。而此證據明顯是強烈支持姜是進行了強行性行為的。
5、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被鑒定人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
黃的死因再明白不過了:“因姜俊武采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活動促發死亡”,法院說已采信,但最少也是過失殺人。如何能無罪?
6、 更有荒唐之處:“。如果沒有這種行為原因,被害人黃靜就不會死亡,而僅有這種行為原因,沒有黃靜的潛在病理改變原因,被害人黃靜也不會死亡。可見,被告人姜俊武的行為與被害人黃靜潛在病理改變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也就是說,黃的心臟必須對自已的死亡負責。
二、對檢察院起訴書質疑
1、一宗命案竟然以“強奸犯罪中止”罪起訴。檢察院竟然無視上面所有的證據,僅聽信姜的口供起訴!真滑天下之大稽。
2、黃的死亡時間“當日早晨,黃靜因病死亡。”根據在那?沒有啊!
3、“2003年2月24日凌晨3時許,…,姜俊武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系,黃不同意。姜俊武強行要與黃性交,黃靜夾緊雙腿反抗,姜俊武用雙手扳黃的雙下肢腘窩,企圖扳開黃的雙腿,黃仍不從,被告人姜俊武便放棄奸淫。當日早晨,黃靜因病死亡。經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法醫學鑒定:黃靜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其雙下肢腘窩處有小片狀橢圓形或類橢圓形皮下出血為生前傷,系他人形成,根據損傷特點分析推斷,符合表面光滑的條狀物體挫壓(如手指作用)所致。”――此段起訴本身就是矛盾的:“湖南省公安廳刑偵局法醫學鑒定:黃靜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并不等于是因病死亡,當肺部受外力壓迫時就會引起“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如何是“因病死亡”
“其雙下肢腘窩處有小片狀橢圓形或類橢圓形皮下出血為生前傷,系他人形成,根據損傷特點分析推斷,符合表面光滑的條狀物體挫壓(如手指作用)所致。”表明被告有強行暴力行為,只能是“強奸未遂”,怎么能說是“強奸犯罪中止”?
我不知道檢察機關在辦案時如果作奸犯科,如何監督。
三、對公安機關的質疑
一起命案竟然沒有對死亡時間的現場鑒定,由此為后面的作奸留下空間。
現場勘查筆錄中竟然沒有任何死者有傷痕的記錄(證據已證明有),此為明顯的對收集證據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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