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新世記,為什么一些人凸的把“公民社會”端到臺面上?從董健的文章分析、判斷,是為個人主義“正名”。這個目的達到了嗎?
看當年胡適為個人主義“正名”所做的努力,再看中國當今的社情,注定要遭遇更大的失敗。無論是傳播的廣度、深度,還是力度,都已是今非昔比。·
一個概念模糊、有爭議的“公民社會”,沒有那么大的說服力,影響力自然有限。
按照董健教授的說法:“在西方,真正的公民社會是18世紀啟蒙主義運動之后興起的”。
他這是在說,“啟蒙主義運動”過程中,并沒有“公民社會”。
這就鎖定了“公民社會”產生的背景與時間。這與他關于兩千多年前“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學》中便提出過這一概念”的說法和認識,產生了矛盾。這自相矛盾的說法,人們應該相信那一個?學界是不是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不但言必稱希臘,而且,說希臘就必談古希臘,那里好像是個“百寶箱”、“中藥鋪”,應有盡有,什么都能夠從那里找到源頭。
其實,中國的古文化比古希臘古老的多。古漢字比古希臘文蘊含的思想、文化、信息豐富的多。看來,他們對自己的祖宗的文化還不那么自信。
但知,“啟蒙主義”不是“個人主義”。“啟蒙主義”產生之前,也沒有“個人主義”。從概念上,它們是兩個,不能混為一談,甚至還不能等量齊觀。
“啟蒙主義”,是指導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在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之后,建立了一個以“三權分立”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制度。這種制度下的社會,被普遍認為是“民主社會”,某些所謂的“公民社會”組織不過是“民主制度”的產物。它與個人主義也沒有關系。畢竟,它不是在個人主義指導下建立起來的。盡管有人把它與個人主義聯系在一起。反映的是研究者的思想混亂。
2009年1月19日,由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主編的首部《中國公民社會發展藍皮書》在中國青年報以《中國已邁進公民社會》為題,進行了報道。原來,董健教授還不是“公民社會”的發起者。不過是隨聲附和罷了。
某些人描述的那種“公民社會”,在封建制度下的確不存在。起碼在中國的封建制度下不允許某些組織的存在。因為皇權之下,嚴禁“朋黨”,豈能允許成立這樣那樣的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社會”如果存在的話,的確應該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產物。是資本主義制度,讓包括所謂的“公民社會”在內的某些社會組織“合法化”了。
資本主義制度下“合法化”了某些社會組織,包括被某些人稱為“公民社會”的組織,說明資本主義制度容忍了它們的存在與發展。承認這個事實,也就意味著承認,那些社會組織必須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法律范圍”內活動。這也就決定了它們與統治者之間,與政府之間,有著剪不斷的“服從”與“被服從”的聯系。
事實上,有的所謂“非政府組織”,或者“民間組織”、“學術組織”等,或者叫做“非盈利組織”的所謂“公民社會”組織,就是由政府扶持或者資助的,有的則是由資本家資助的組織。“資本家”,在時下的中國,叫做“企業家”,一般都可以認為是“民間”人士、“非政府”人士。有的組織,一般老百姓也沒有能力和財力去組建。他們想組建的還可能受到限制。
推出“公民社會”的人們,力圖把那種組織與政府分離開,在形式上或許存在可能性。在事實上不可能。
即使是這樣,人們不禁要問,那些所謂的“公民社會”到底為什么存在?為誰的利益而存在?是為什么人服務的呢,還是為某些特定的人服務的呢?這才是問題的根本。
事實上,放眼世界,有的所謂“非政府組織”卻是為外國所豢養,為外國人服務。有的組織,是不是做了點“慈善”事業,便成了“公民社會”?
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容否定!不容回避!不能回避!
18世紀啟蒙主義運動之后興起的社會,在法國、英國、美國等國家相繼建立了資本主義社會。為了與封建專制社會相區別,也稱為“民主社會”。這個社會比封建社會的一個重要不同在于,他比較重視“個人權利”。這種“權利”,也叫做“民主權利”。這種“民主權利”,也是關于“自由”、“平等”的權利。這恐怕也是被稱為“民主社會”的重要原因或者之一。
由于它注重人的“個人權利”,為了保障這種權利,并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種權利,在法律上,被稱為“公民權利”。所謂“公民”,就是具有法定權利與義務的人。在這種法律制度下,有的人,雖然是人,由于不到法定的年齡,或者因為某種原因,被剝奪了法定的權利,失去法定的權利與義務,就不能被稱為“公民”。這種關于“公民”的認識,已經被廣為接受。
因此,即使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被稱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
無論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還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公民”的社會存在不同,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的區分。如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經濟地位也不同。有人信仰個人主義,有人信仰共產主義。不同的信仰的人們,謀求的是不同訴求,有的就組成不同的社團組織。
“公民社會”是不是就是具有不同信仰、不同訴求的“公民”的集合體?如果是這樣,在那樣的一個集合體里,就各有各的利益,各打各的算盤,各吹各的號,怎么可能“同心同德”做事?這樣的“公民社會”,它的存在有什么作用和意義?那樣的“公民社會”有什么可值得提倡?
中央編譯局副局長俞可平在2010年5月27日中國社會創新獎啟動儀式上發表講話時卻偏偏提出“中國要進行社會創新培育公民社會”的問題。號召為“培育健康的公民社會做出貢獻”。(人民網)2011年6月13日他在《北京日報》發表的《營造官民共治的社會治理新格局》一文中稱:“公民社會在中國正茁壯成長,應當說是越來越引人注目,越來越重要了”。
真不知道俞可平副局長要“創新培育”的“公民社會”是個什么社會。筆者也沒有感覺到他所謂的“公民社會”是如何“越來越引人注目,越來越重要”。幾年過去,在許多人還不知道何為“公民社會”的時候,關于“公民社會”的鼓騷基本上銷聲匿跡了。
至于什么是“健康的公民社會”,沒有看到具體闡述,不好評論。是不是在“健康的公民社會”之外還有一個“非健康的公民社會”的存在?倘使如此,與胡適“健全的個人主義”就有一比。
2011年05月24日,《人民日報》主任編輯雷達在《人民日報》的子報《環球時報》上發表文章,《公民社會未必全是好東西》。其中說:“公民社會”這個概念,“有人視其為推動中國進步的‘靈丹妙藥’,也有人視其為有著亡我之心的‘洪水猛獸’。上述兩種觀點,都讓筆者難以茍同”。貌似中庸。他到底想說什么?
是什么人把“公民社會”視為“靈丹妙藥”,應該是那些個人主義者,如董健等鼓吹者。
是什么人把“公民社會”視為“洪水猛獸”?是那些批判者嗎?
“公民社會”,某些中國人描述的“公民社會”,本來就沒有存在過,是某些人“虛構”出來的“東西”,本來就不是個“東西”,它與“靈丹妙藥”和“洪水猛獸”都扯不上關系。無論說它是“靈丹妙藥”,還是說它是“洪水猛獸”,都是主觀想象,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當個人主義認為“公民社會”是個“好東西”的時候,反對個人主義的人們難道也會認為它是個“好東西”么?
即使認為它是個“壞東西”,便也就入了他們的圈套,就意味著承認“公民社會”是個“東西”。
“公民社會未必全是好東西”,與另外的一個命題“公民社會未必全是壞東西”一樣,或許應該歸到廢話一類中去。有誰會去評論和理會一個不存在的對象的對錯與好壞?除非像老朽這樣無所事事的人。
“公民社會”在中國,一經出現,雖然在輿論上掀起一縷漣漪,說不上翻起了什么浪,自然說不上是什么“洪水猛獸”。所謂“洪水猛獸”的說法,不過是虛張聲勢,渲染它出現與存在的作用罷了。只一兩個“回合”,應者寥寥。過了一年半載,就無聲無息了。再沒有看到更有分量的人物出來為“公民社會”站臺。
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特別是,由于個人主義把“公民社會”收入囊中,借機為個人主義“正名”,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幫了倒忙。讓人們看清楚了是什么人,哪些人在提倡“公民社會”。這就是“公民社會”在中國的遭遇與命運。
值得說明的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與“公民社會”扯不上絲毫的關系。
“自治組織”在新中國建國之初就已經存在。如,在行政版圖中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自治鄉”等。誰能說它是獨立于中央政府的“非政府組織”?即使是農村中由村民自己選舉產生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割斷與政府的關系么?那些“自治組織”,沒有人把他們稱為“公民社會”。
不過,在法治社會,“公民社會組織”即使是“自治”組織,也必須依法登記,在法律范圍內活動。法律對于個人主義,無疑是桎酷。個人主義所謂的“自治”,其實就是無政府主義。歷史上,以個人主義為世界觀基礎的無政府主義起碼在口頭上還是反對剝削的。而中國當今的個人主義者沒有一個人有關于反對剝削的言論。只從這一點判斷,中國的個人主義是在“公民社會”的幌子下,鼓吹資本主義。
所謂的“公民社會”,在個人主義那里,或許是給“資本主義社會”換了一件“馬甲”,拿來在中國推銷。他們充當的不過是外國的代理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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