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sif Silinov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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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決原則無疑是馬克思主義的一系列理論,尤其是列寧主義理論,在今天被十分嚴重地誤解和忽視的一個重要論斷。
民族自決原則在馬克思與恩格斯的時代就已經成為了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的一部分,但在這一階段,由于馬克思與恩格斯直接參與的工作主要發生在民族問題相對“緩和”的中西歐,因此在馬克思與恩格斯的時代,民族自決原則的實踐較為匱乏,這一重要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紙面上,即使是兩人晚年對俄羅斯社會主義運動和中國等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解放運動的關注也沒能解決這一問題。也正因此,列寧關于民族自決權的理論體系與實踐對于我們理解何為民族自決原則以及如何在現代資本主義世界秩序的新條件下看待它格外重要,但目前為止我們的學界,不管是學術共同體還是獨立學者,仍然普遍地沒能走出致命的迷茫。
弗·伊·列寧認為,民族自決權意味著“對我們綱領中關于民族自決的那一條,除了從政治自決,即從分離和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這個意義上來解釋而外,我們決不能作別的解釋”,而約·維·斯大林對于民族自決權的看法是:民族自決權就是在政治上同壓迫民族自由分離的權利,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但是,約·維·斯大林同樣認為,不應當把分離的權利理解為分離的義務與責任,每個民族都可以行使這種分離權,但是也可以不行使這個權利,正如同保障夫妻離婚的權利并不意味著每一對夫妻都必須無條件地離婚一樣。
基于弗·伊·列寧和約·維·斯大林的理論與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以來民族自決原則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具體實踐,我們應當認識到,民族自決權是一個民族(盡管民族是“想象的共同體”,但它同樣是有現實的社會關系與權力結構作為“底座”進行“支撐”的“想象的共同體”,任何一個馬克思列寧主義者都不應當忘記這一點!)維持其作為民族而存在的一項革命權(在這里我要引用一句弗·恩格斯的話:須知革命權是唯一真實的‘歷史權利’!),而革命權的行使(通俗地說,也就是革命,但革命的形式不僅局限于街壘戰式的短兵相接,而是更為廣泛和深刻的,許多自詡的“馬克思主義者”,甚至是許多自詡的“列寧主義者”和頂著隨便什么其他名號的人,實際上完全不了解這一點,可悲!),用弗·伊·列寧的話來說,正是“革命是被壓迫者和被剝削者的盛大節日,人民群眾在任何時候不能夠像革命時期這樣以新社會秩序的積極創造者的身份出現”。人們不可能一年到頭每天都沉浸在“歡度佳節”中,對于民族自決權而言,同樣是這樣。作為一項革命權,它的行使決不應當是輕率地無條件鼓動弱小民族從多民族國家的分離,而是在“多民族國家”實際上成為民族監獄時才具備了實然的條件和正當性(注意:民族自決權本身是正當的,但它的行使并不是“無條件正當”的,正如同刑法上的正當防衛需要有條件和限度一樣,只不過正當防衛的限度是消除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而行使民族自決權的限度有時需要達到“炸毀民族監獄”的地步,在這一點上馬克思列寧主義者是需要極為慎重的!),仍然以俄羅斯為例,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的俄羅斯帝國,正是由于沙皇的憲兵們在芬蘭、高加索和土耳其斯坦(也就是現在的中亞)等邊疆地區以及俄羅斯本土的腹地野蠻地鎮壓著少數民族,迫使他們停留在落后貧困、受欺凌壓迫的狀態,俄國社會民主工黨才能將這些少數民族中誕生的最優秀的人團結起來,離開民族自決原則,這樣的成就是絕不可能實現的,只要看一看二月革命后立憲民主黨和社會革命黨人的沙文主義政策和木沙瓦特黨人的地方民族主義對各族勞動群眾之間的關系造成了如何惡劣的破壞,這一問題就不需要過多解釋了。
民族自決原則是馬克思主義的一條基本論斷,也是列寧主義——更確切地說,是作為整體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重要基礎,在民族壓迫空前尖銳的俄羅斯帝國,它直接地體現為受到壓迫的少數民族以自己的強力暴烈、直接地行使民族自決權,在中國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中,由于中華民族認同的存在,民族自決原則的實踐表現為各個少數民族在政治社會權利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團結在由主體民族領導的多民族國家框架下,共同進行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與一切反動主義的斗爭,共同投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種“民族聯合權”同民族自決原則的內在精神同樣是一致的,盡管某些精通“現象學”的“理論專家”們也許會極力否認這一點。
與經過列寧發展的民族自決原則同時流行于馬克思主義者中間的另一種學說是奧地利社會民主黨人提出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論,許多人把這一理論同民族自決原則對立起來(似乎它的提出者也庸俗地將它同民族自決原則對立了起來),認為民族文化自治是對民族自決原則的超越,一個少數民族能夠不依據民族自決原則就實現“純粹的文化事務的自治”,但這種“現象學”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正是民族自決原則所蘊含的強大力量,才使得歐洲的“老大帝國”(尤其是維也納和布達佩斯的帝國)不得不在形式上和一定程度的實質上對少數民族予以讓步,民族自決原則的作用不僅沒有“消亡”,反而是無處不在的;其次,與沙皇治下的民族監獄相比,維也納—布達佩斯的二元帝國在諸多方面都“溫情脈脈”得多(當然,他們的軍隊和憲兵盡管沒有沙皇的禁衛軍和憲兵一樣冷酷無情,卻也鎮壓著南北邊陲的波斯尼亞人、塞爾維亞人和西斯拉夫人,在這一點上,兩個帝國,以及一切的舊帝國,都是沒有本質區別的),二元帝國的幾大(這又是它和俄羅斯帝國在形式上不大一樣的地方——德意志人、馬扎爾人和西斯拉夫人都可以說是它的主體民族,為了把馬扎爾人從帝國的二分之一變成三分之一甚至更少,維也納甚至愿意把斯拉夫人的地位提高到同馬扎爾人一致,這在俄羅斯和舊中國都是不可想象的)主體民族都沒有產生系統性的分離主義情緒,更不要提“炸毀民族監獄”的政治訴求了。我們可以且應當說二元帝國的幾個主體民族默契地選擇不行使民族自決權,而是以另一種形式實踐了民族自決原則(當然,對維也納皇冠下的塞爾維亞人和波斯尼亞人……來說,就是另一回事了)。在這樣的條件下,奧地利社會民主黨人自然有閑心在咖啡館里精雕細琢他們的民族文化自治理論。在這里我不打算去談什么“奧地利社會民主黨的社民化問題”,那是另一個話題了,不僅很復雜,也同民族自決原則相關的問題沒有什么直接聯系。我不打算責備奧地利社會民主黨人的學究氣,但同樣應當指出,這種學究氣從馬克思與恩格斯的時代起就普遍地充斥著中西歐各國社會民主黨,以至于他們和倍倍爾蔡特金等一干人馬歷經幾十年也對第二國際的痼疾難有作為,這種學究氣(我稱之為“社民化”的整體右轉當然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也最終導致了第二國際在帝國主義戰爭中的破產。
另外,關于民族自決原則,我國的學界(在這里我指的是并不專門從事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研究的學界,尤其是國際法學界)總是會跑到伍德羅·威爾遜一邊,而忘記卡·馬克思、弗·恩格斯、弗·伊·列寧、約·維·斯大林和毛澤東,這是一種“情有可原”的惡劣傾向(之所以這一傾向“情有可原”,主要是由于伍德羅·威爾遜的“十四點原則”對國際法體系的直接影響看起來非常明顯,而共產黨人切實地使得各個民族真正能夠依照民族自決原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艱苦努力被歷史深深地埋沒了,而我國的大多數國際法學者是不理解也不愿真正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原則的,盡管這些偉大的思想對于現代國際法體系的真正建立與落實同樣必不可少)。伍德羅·威爾遜提出的“民族自決權”在事實上起到了這樣的一種效果——把一個個多民族國家像一對對雖有不和但也能共同生活的夫妻不分青紅皂白地拆散,卻對這些“前夫前妻”在“離婚”后該怎么生活置之不理;與之相比,弗·伊·列寧領導的布爾什維克真正使得前俄羅斯帝國的少數民族產生了現代化的民族意識,并成功地通過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現代化建設將上百個或大或小的更加緊密地團結在統一的共和國聯盟中,這一偉大的功績被毫不公正地忽視了,但它的遺產時至今日仍然豐厚——中亞五國的世俗化與現代化氛圍是我國西北地區保持穩定與健康發展的重要外部條件,無論是誰都不能否認這一點。我們應當回顧卡·馬克思、弗·恩格斯、弗·伊·列寧、約·維·斯大林和毛澤東為我們留下的遺產,不管是專門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研究,還是在社會科學的其他領域,遺憾的是,這一點在大多數學科不是做得太少,就是一片空白。
在這篇簡短的札記中,我一直同時提到“民族自決原則”和“民族自決權”兩個概念,最后就讓我再重申一下這兩個概念的相互關系吧——民族自決原則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一條基本原則與論斷,而民族自決權,作為一項具體的革命權,是它的一種具體形式,而不是唯一的形式,各個民族基于充分平等的自決(最根本的,它應當是以各民族工農群眾的意見和利益為準的自決)而進行的聯合,同樣是實踐民族自決原則的形式,如果有誰一提到民族自決原則就想到“民族分離主義”這樣的嚇人話,那么他一定是得上了小市民和膽小鬼的軟骨病,這樣的人,在弄清楚民族問題的橫豎撇捺之前,在民族問題上是不能成為合格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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