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只該拿“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嗎?
——與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四)
古家林
李惠斌先生認為勞動者平時只該拿到“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這樣他們就可以再通過“利潤分享制”,享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這樣的話,筆者在《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烏有之鄉(xiāng)網(wǎng)刊,2022-6-16)一文中已經(jīng)引用過,但為了便于今天文章的論述,這里想再抄錄一次,敬請大家能夠諒解筆者的啰嗦。
那段文字是這樣的:“所謂按勞分配就應該是勞動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勞動量,不但拿到用于保證它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部分,而且參與分割一定份額的、由他自己創(chuàng)造的剩余價值。”(李惠斌《企業(yè)勞動產(chǎn)權概論》,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頁)
有關勞動者的工資只該是“保證最低生活必需”的說法,在李惠斌先生的《企業(yè)勞動產(chǎn)權概論》一書中不止一次地談論過。比如,在談到資本主義社會中勞動者的工資,說的的是“工人得到的只是維持他們最低生存條件所必需的工資”;在說到社會主義條件下勞動者的工資時,用的還是“保證他(勞動者——引者注)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參見李惠斌《企業(yè)勞動產(chǎn)權概論》,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頁)兩種表達字面上好像稍有差異,但從具體內(nèi)容似乎并沒有什么實質(zhì)性的不同,不管是“最低生存條件所必需的工資”,還是“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核心的內(nèi)容就是勞動者的工資都應當“只是維持或者保證勞動者的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不管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還是在社會主義社會,情況差不多。
至于什么是勞動者“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筆者以為,肯定不可能是吃香的、喝辣的,住則小別墅,行則小汽車,但也不至于是吃盒飯、睡工棚,餓不死、凍不壞吧!不過,我們現(xiàn)在也無法排除“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就是吃盒飯、睡工棚,餓不死、凍不壞,因為這樣的情況歷史上有過,在現(xiàn)在的生活中也不是沒有發(fā)生過,而李惠斌先生又沒有具體說明,這就給我們留下充分想象的空間。
既然吃得上盒飯,睡得了工棚,餓不死,凍不壞,只是我們對“勞動者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情況的一種想象,而非李惠斌先生所言,我們在這里就不能作為與李先生進行商榷的依據(jù)了。不過,馬克思恰好也有個“最低工資”的說法,和李先生有關“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工資”,意思相差不大,李先生是信奉馬克思主義的,因此我們以馬克思主義為準繩來討論有關問題無疑是恰當?shù)摹?/p>
馬克思在《雇傭勞動和資本》一文中這樣說道:“簡單勞動的生產(chǎn)費用就是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xù)工人后代的費用。這種維持生存和延續(xù)后代的費用的價格就是工資。這樣決定的工資就叫做最低工資。……這種最低工資也和商品價格一般由生產(chǎn)費用決定一樣,不是就單個人來說的,而是就整個種屬來說的。單個工人所得,千百萬工人所得,不足以維持生存和延續(xù)后代,但整個工人階級的工資在其波動范圍內(nèi)則是和這個最低額相等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1頁)
很明顯,李先生關于“保證最低生活或生存所必需”的說法,與馬克思所說的“維持工人生存”的說法,可謂異曲同工,但是,李先生所言“保證(勞動者)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中,似乎漏掉了馬克思所說的最低工資中應該包括的“延續(xù)工人后代”的費用。馬克思在《工資、價格和利潤》一文中強調(diào):“工人除了維持自己生活所必需的一定量的生活資料以外,還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資料來養(yǎng)育子女,因為他們將在勞動市場上代替他,并且還要延續(xù)工人的種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同上,第80-181頁)
李惠斌先生所言和馬克思的話的不同之處,似乎還不僅僅是所謂“工資”中有無“延續(xù)后代的費用”的項目。馬克思在討論勞動力的價值時,在說到“延續(xù)工人后代”的費用后,緊接著又說道:“此外,還需要花費一定數(shù)量的價值,使工人能夠發(fā)展自己的勞動力和獲得一定的技能”。(同上,第181頁)這個問題李惠斌先生好像也沒有提到。
如此說來,李先生所說的“保證(勞動者)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比馬克思說的那個“最低工資”還要低。是馬克思所說的“千百萬工人所得,不足以維持生存和延續(xù)后代”的,那個真正的“最低工資”,因而也更像我們前面所說的“吃盒飯,睡工棚,餓不死,凍不壞”的最低工資!真不知道拿這么低的工資,勞動者在約定時間內(nèi)勞動所消耗的體力和腦力何以補償,又怎么能“養(yǎng)家活口”,這不是太狠了!
也許有人會說,勞動者工資確實是低了一點,但不是還有利潤“利潤分享制”嗎!有了“利潤分享”,勞動者的實際收入就會增加,工資低一點又有何妨。這種把增加勞動者收入的希望寄托在資本所有者的恩賜上,實在是天真幼稚得可笑。不要說“利潤分享制”未必能夠普遍實施,即便實施也未可以必惠及企業(yè)的普通員工,即便可以惠及每一個員工,普通員工得到的也未必不是克扣工資所形成的利潤,(參見2022-06-16《烏有之鄉(xiāng)網(wǎng)刊》,筆者的《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一文)普通員工的工資收入哪可能真正增加!
自上世紀末企業(yè)改制的浪潮席卷全國,大批國有(集體)企業(yè),特別是中小型的國有(集體)企業(yè)紛紛私有化,隨之而來的就是用勞動“合同制”的企業(yè)內(nèi)部配套改革,普通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明顯減少。一度時期,社會上對子女“生不起,養(yǎng)不起”是怨言四起,對工資收入“買不起房、上不起學、看不起病”也是議論紛紛。
據(jù)《360百科》介紹,2003年12月我們國家頒布了《最低工資標準》,2004年3月施行。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yè)率、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還有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并且不管是用比重法還是用恩格爾系數(shù)法確定最低工資標準,都要乘以就業(yè)者的贍養(yǎng)系數(shù),加上一個調(diào)整數(shù)。由此可見,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明顯高于李惠斌先生所說的“最低生活所必需的工資”,因為國家頒布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而李先生所說的工資只是要保證勞動者的“最低生活”。考慮到李惠斌先生的《企業(yè)勞動產(chǎn)權概論》是2006年出版的,晚于國家決定頒布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時間上先后順序的巧合不能不令人頓生疑慮,李先生意欲何為?
當然,筆者無意把勞動者工資偏低的責任歸之于李惠斌先生,但又不得不承認李先生的所言體現(xiàn)的是一種社會思潮,代表的是給勞動者發(fā)工資并無償占有勞動者創(chuàng)造剩余價值的那部分人的利益,這與李惠斌先生的身份似乎很不相稱,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共產(chǎn)黨宣言》中有這樣一段話,說的是:“過去的一切運動都是少數(shù)人的或者為少數(shù)人謀利益的運動。無產(chǎn)階級的運動是絕大多數(shù)的、為絕大多數(shù)人謀利益的獨立的運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2頁)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的國家,廣大勞動者是國家的“主人翁”,為人民謀利益是我們一切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勞動者的工資水平理所當然不應太低,并隨著經(jīng)濟的增長而不斷有所提高,這應當是我們的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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