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
——與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三)
古家林
李惠斌先生對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原則有一個頗有新意的解釋,很值得我們思考。他說:“所謂按勞分配就應該是勞動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勞動量,不但拿到用于保證它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資部分,而且參與分割一定份額的、由他自己創造的剩余價值。這應該是社會主義的分配方式與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根本區別所在。”(李惠斌《企業勞動產權概論》,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頁)李先生認為,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同上,第54頁)
李惠斌先生還告訴我們,“西方發達國家有一種不是利用暴力手段解決剝削問題的分配方式,那就是利潤分享制。所謂利潤分享制就是企業的部分或全體勞動者按照自己的勞動貢獻參與分享企業利潤。這種制度已經存在了100多年。”(同上,第1-2頁),也就是說,在西方發達國家實行的早已不是人剝削人的資本主義分配方式,而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方式。
如此看來,李先生已分不清什么是“按資分配”,什么是“按勞分配”了,故而對西方的所謂“利潤分享”有大肆吹捧之嫌,而對我們的“按勞分配”卻有竭力曲解之意。
必須承認,用所謂“利潤分享”作為激勵手段來調動企業員工的積極性,確實是個好辦法,可以說是一種非常高超的管理技巧。現在我們國家的不少企業也都在借鑒這種做法,通過對一些杰出的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關鍵性崗位上員工,給予例如股權(期權)的方式,來調動其積極性,可以說就是一種“利潤分享”式的激勵。不過,如果因此把所謂“利潤分享”,說成是“一種不是利用暴力手段解決剝削問題的分配方式”,“是社會主義的分配方式與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根本區別所在”,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那就顯然言過其實,令人肉麻,讓人反胃了。
這里,筆者只想問一問:用來分割給勞動者的利潤,是企業利潤的全部,還是企業利潤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參與企業利潤分享的是企業的全體員工,還是企業中的少數骨干人士?還有,除了分割給企業員工的部分利潤外,剩下的利潤到底歸誰所有,是資本所有者還是勞動者,他們獲得利潤的原因也是因為獲得者的勞動貢獻嗎?答案就非常清楚了。
筆者覺得,如果分給企業員工的只是企業利潤的很小的一部分,企業利潤的大頭歸資本所有者;如果企業的多數普通勞動者與利潤分享無緣,參與企業利潤分享的只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少數關鍵性人物,那么這種“利潤分享”,顯然并不表示勞動者獲得了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也不說明資本主義的“按資分配”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因為企業利潤的大頭還是被資本所有者占有了,他們占有企業利潤大頭的理由肯定不是因為勞動的貢獻,而是由于資本的提供。至于利潤歸資本所有者占有屬不屬于勞動所得,筆者在前幾天寫的《資本收益屬“按勞分配”嗎?——與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一)》(烏有之鄉網刊,2022-06-12)一文中已經討論過,這里不想多說。因此,所謂“利潤分享制”,充其量不過是對資本主義“按資分配”方式的一種“微調”,是以少量利潤作“誘餌”,激勵企業的關鍵人員更加努力工作,以利資本能夠獲得更多的利潤回報的一種管理技巧而已。
也就是說,“利潤分享”的實質,無非是利潤的所有者對利潤創造中貢獻突出者的一種賞賜,一種激勵。在這里,主導“利潤分享”的才是利潤的所有者,是激勵手段的操控者,而獲得“利潤分享”資格者,則是利潤創造中突出的貢獻者,屬于被激勵者激勵的對象,他們雖然能夠得到一點利潤的“面包屑”,但并未能真正獲得享有參與利潤分配的權利。
即便參與利潤分享的是企業的全體勞動者,只要企業是由私人資本控制的,就不能說明勞動者們真正獲得參與企業利潤分配的權利。因為李惠斌先生告訴我們,實行“利潤分享制”的前提條件,就是勞動者平常所拿到的工資只能“保證它最低生活必需”。請大家注意,這個問題十分重要,因為它是關系“利潤分享制”實質的“罩門”所在。
任何一個稍微懂得一點政治經濟學常識,掌握一點企業管理經驗的人都知道,勞動者的工資和企業的利潤都屬于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新價值,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多了,企業的利潤就會減少,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少了,企業的利潤就會增加,工資和利潤之間存在著的是反比例的關系。既然現在勞動者的工資僅能保證“最低生活必需”,那就意味勞動者的工資已經低得不能再低了,再低的話勞動力的簡單再生產可能都維持不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利潤必然就會多一些。相反,如果工資能夠滿足勞動者正常生活需要,或者一般生活需要,那么企業的利潤也就必然會低一些。既然“利潤分享制”是在勞動者的工資只能“保證最低生活必需”的情況下實施的,那不是表明用于勞動者分享的利潤,其實就是本來應該或者可以發給勞動者的工資嗎?也就是說,所謂“利潤分享制”,就是用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所形成的利潤,再反過來賞賜給勞動者,令勞動者來了一個“蜻蜓吃尾巴”,那豈不是一種騙局,是在把勞動者當猴耍!(當然西方發達國家也許早就不需要依靠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來增加企業利潤了,因為他們可以利用所謂高附加值商品在國際市場上賺取超額利潤,然后拿出一點點利潤來收買國內的勞動者,以緩和國內的勞資關系。)
所以,筆者以為,李惠斌先生筆下的“利潤分享制”,并不意味“按資分配”的資本主義分配性質的根本改變,并未解決資本對勞動的“剝削”問題,更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也不是社會主義分配方式與資本主義分配方式的根本區別所在。李惠斌先生,您說呢?
不過,李惠斌先生通過“利潤分享”的提出,卻也表達了這樣一種意思,即“按勞分配”的,不應當僅僅體現在必要勞動的工資獲得上,還應該包括剩余勞動成果(利潤)的處置中,那倒是頗有見地的。只不過勞動者剩余勞動成果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分配,并不是李惠斌先生用“利潤分享”所能說明的。
長期以來,我們的理論界已經習慣于將“按勞分配”歸結于體現必要勞動的消費資料的分配上,而無視代表剩余勞動的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的分配。早如197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內部出版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一書就是這樣,將“按勞分配”僅僅歸結于消費品在個人中間的分配。(參見該書274-276頁)
而這恰恰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一文中所批評的,“綱領在拉薩爾的影響下偏狹地專門注意的那種‘分配’”。(《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頁)那么,不是“在拉薩爾影響下偏狹地專門注意的那種‘分配’”,是怎樣的一種分配呢?我們還是來看看馬克思是怎樣說的。
馬克思說:“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這表現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同上,第13頁)按照馬克思的意思,很顯然,作為分配的對象,或者說分配的客體的,不僅是消費資料,還應當包括作為生產條件的生產資料。
馬克思還通過對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社會總產品分配思路的表述,為不是“在拉薩爾影響下偏狹地專門注意的那種‘分配’”,作了完美的詮釋。
他說:“如果我們把‘勞動所得’這個用語首先理解為勞動的產品,那么集體的勞動所得就是社會總產品。
“現在從它里面應該扣除:
“第一,用來補償消費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
“第二,用來擴大生產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來應付不幸身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
(上述“扣除”后,)“剩下的總產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來作為消費資料的。
“在把這部分進行個人分配之前,還得從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產沒有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
“第二,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
“第三,為傷失勞動能力的人等等設立的基金,總之,就是現在屬于所謂官辦濟貧事業的部分。”(同上,第9-10頁)
所以,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分配的對象或客體,不只是消費資料,而應當是包括全部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在內的社會總產品。只是其中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的分配方式是“扣除”,而不同于人們通常所說的消費資料在生產者之間所進行的那種“分配”。然而,根據馬克思談論這個問題的語境,從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從對社會總產品的安排和處置方法看,“扣除”無疑也是一種產品的分配方式,將其排斥于產品分配方式之外是不應該的。
此外,把對消費資料的安排和處置統統歸結為生產者個人之間的分配,也是有問題的。事實上,社會總產品中的消費資料在分配給生產者個人之前,也需要像生產資料那樣被“扣除”,只是被“扣除”的并非全部,而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以用于“一般管理費用”、“滿足共同需要”、以及“設立(的)基金”等的需要。
如是,把對產品中全部生產資料既部分消費資料的“扣除”排斥在社會主義“按勞分配”之外,僅僅把消費資料在個人之間的分配說成就是社會主義分配方式,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
馬克思告訴我們, 資本的再生產,是通過資本主義分配實現的。“利息和利潤作為分配形式,是以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為前提的。它們是以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們又是資本的再生產方式。”(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7-98頁)那么,按照馬克思的這個說法,公有制的再生產,我們豈不是也應當在社會主義分配中尋找答案嗎!而馬克思關于對社會總產品在分配中的預先“扣除”,所要解決的就是公有制本身再生產的這個問題。如果我們無視馬克思的有關論述,否認社會主義分配中對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預先“扣除”的意義,公有制豈不成為無源之水,無根之木,公有制的再生產就將無從說起、無法解釋。只有充分認識,并且毫不動搖地堅持社會主義分配中對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的預先“扣除”,公有制才能像長江、黃河那樣,從涓涓細流到浩蕩奔騰,不斷發展壯大。(這個問題,筆者于2019年12月3日《烏有之鄉網刊》發表的《“按勞分配”的真諦——從公有制的再生產說起》一文有較為詳細的說明,有興趣者可參閱。)
誠如“按資分配”說明的是“一切歸資本家所有”一樣,“按勞分配”所表達的則是“一切歸勞動者所有”。大家熟知的《國際歌》中有這樣一段歌詞,說的就是:“是誰創造了人類世界,是我們勞動群眾,一切歸勞動者所有,哪能容得寄生蟲!”社會總產品中的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先行“扣除”,由整個社會共同消費,余下的消費資料,按各人提供的勞動量分配給生產者個人消費,這就是“按勞分配”的全部內容。
李惠斌先生關于“利潤分享”的觀點,筆者不敢茍同,但對其“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的提法頗為認可。正是這種說法提醒我們,那種說到社會主義分配只講消費資料的做法,是片面的,是舍本求末。“真正意義上的按勞分配”,必須是既包括消費資料在個人之間的分配,又包括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的“扣除”,任何偏廢都是對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的曲解。堅持社會總產品中全部生產資料和部分消費資料的公共所有,這是“按勞分配”的要求,是公有制再生產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事業得以延續并走向勝利的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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