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族國家的內在矛盾與族群認同
吳增定
《文化縱橫》2009年第六期
在當今世界,“族群認同”(ethnic identity)日益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政治困境。不管在西方世界,還是在東方世界,族群的沖突和對立都變成了一個極端令人困擾的政治和社會問題。盡管形形色色思想家、學者和專家一直在絞盡腦汁地思考問題的答案,盡管大大小小的政治領袖和政治家們也在不斷地尋找各種具體的對策和解決方案,但是時至今日,甚至在可預見的將來,族群的沖突和對立非但不會變得緩和,反而有越來越惡化的趨勢。更有甚者,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族群問題往往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同宗教、階級、意識形態等一系列其他社會政治問題糾纏在一起。族群的沖突和對立如同一個導火索,往往在一個甚至多個國家引起一種“多米諾骨牌”似的連鎖反應。它們輕則引起政治和社會動蕩,重則導致社會分裂和國家解體,甚至最終演變成為大規模的種族屠殺和血腥戰爭。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族群的沖突和對立并不是現代社會才有的現象。在前現代或傳統社會之中,諸如此類的沖突同樣是比比皆是。譬如說,早在兩千多年前,中國古人就已經清醒地看到了這樣一個事實:“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左傳·成公四年》)由此可見,族群的沖突和對立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人類社會的常態。
不過,在現代社會的情況完全不同的是,在傳統社會中,族群的沖突和對立雖然無處不在,但它本身并沒有對既定的社會政治秩序構成根本的挑戰,因此并不是一個無法解決的問題。對于傳統社會來說,所謂的族群認同并不是一個獨立自在的問題,在大多數時候甚至根本不構成一個問題。傳統社會相信,在族群之上,還存在著某種更高的、神圣的秩序,譬如“天”(中國)、“宇宙”(古希臘)、“上帝”(猶太教和基督教)或“真主”(伊斯蘭教)等。從政治的層面來說,帝國(或其他準帝國的政體形式)就是這種神圣秩序的具體化身。作為一個具有“差序格局”的大一統政治秩序,帝國本身容納了許多異質性的亞層次或低層次認同,諸如血緣、宗族、地域、階層、人種和族群等。在這種大一統的政治秩序中,族群之間的差異就變得不那么重要了。而相對于帝國這一最高和終極的認同,包括族群在內的低層次認同也不具有多少緊迫性。
但是,在現代社會,族群認同不僅變成了一個獨立自在的問題,甚至變成了一個無法解決的致命問題。這首先是因為,構成現代社會的政治實體不再是帝國,而是民族國家(nation-state)。民族國家的核心當然不是國家,而是民族(nation)。盡管在中文語境中,“民族”的含義同族群(ethnos)非常相近(正是這種表面的相近導致了許許多多不必要的誤解和混淆),但實際上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區別。因為族群是自然形成的共同體,而民族則是人為的和理性建構的產物。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那句流行的行話說,民族是一種“想象的共同體”。
與帝國的根本區別在于,民族國家既不承認存在著某種神圣的秩序,也不追求最高的認同目標。它僅僅試圖維持一個社會最基本和最低層次的認同,也就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政治認同。但是,恰恰由于最高認同目標的缺失,那些在傳統社會中處于亞層次的認同問題,譬如血緣、宗族、地域、階層、人種和族群等,反而一下子躍居成為終極性和排他性的認同問題。它們每一個都依據自身的標準,對整個社會提出某種排他性的終極要求。在“神圣的帷幕”隱退之后,所有潛在的沖突都一下子赤裸裸地暴露出來。而一旦這些沖突突破了法律和政治的脆弱界限,那么其結果就必然是你死我活的爭斗,甚至是血腥的戰爭。
現代社會的族群沖突和對立,在根本上體現了現代民族國家的“悖謬性”:現代民族國家原本是為了消除現代社會包括族群沖突在內的所有社會沖突,但其結果卻非但沒有解決、反而大大地加劇了這些沖突,并且最終使它們變得無法解決。要理解現代民族國家的這種悖謬性,我們有必要澄清一下它的歷史和實質。
作為一種觀念,“民族國家”原本來自16、17世紀的歐洲,其背景就是當時歐洲社會長達幾百年的教派沖突和宗教戰爭。眾所周知,自中世紀晚期以來,歐洲社會長時間地陷入教會權力和世俗權力的爭斗。而隨著新教改革的興起,這種斗爭進一步蔓延到不同的宗教派別之間,而所有這些教派都聲稱只有他們自己才代表了上帝或神圣的秩序。正是為了化解這些無休止的教派沖突和宗教戰爭,以馬基雅維利、博丹、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和斯賓諾莎等為代表的早期現代政治哲學家和啟蒙思想家提出了現代國家的觀念。他們認為,國家并不是某種神圣秩序的載體或化身,而是完完全全來自人的世俗和理性建構。尤其是霍布斯、洛克和斯賓諾莎等政治思想家,更是將國家看成是人為的社會契約的產物。
如果說早期現代的啟蒙思想家為民族國家奠定了哲學基礎,那么英國、法國等早期現代國家則為之提供了具體的政治實踐原則。作為一種新的政治形式,現代民族國家最初面臨兩個緊迫的任務:它首先需要擺脫天主教會和教皇權力的政治控制,其次需要消除內部的教派沖突。就前者而言,現代民族國家必須切斷同超驗或神圣秩序的一切關聯,保持自身的世俗性。就后者而言,它需要對各種宗教信仰或價值立場保持一種抽象的中立態度。換言之,在現代民族國家之中,個人的首要身份便不再是某個教會或教派的信徒,而是成為一個抽象的、與他人完全同質的公民。相應地,他的認同對象也不再是某種神圣的秩序,而是世俗的國家和法律。隨之,宗教信仰成為一個公共政治領域之外的私人和社會領域的問題。而在公共的政治領域,國家一視同仁地保護所有宗教派別的政治自由和權利,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視與迫害。
通過對宗教問題的處理,現代民族國家確立了它的基本原則,即國家與社會(或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從效果上看,這一原則似乎并非完全沒有成功和可取之處,至少它在表面上緩和了當時歐洲世界的宗教沖突。隨著現代啟蒙運動的興起,宗教歧視、宗教迫害和宗教沖突更是大大地減少。不過,這并不等于宗教沖突就完全消失了,而是僅僅意味著,舊的宗教沖突改頭換面,以各種新的、世俗形式的社會沖突出現,譬如階層、行業、地域、人種和族群等。在這其中,族群沖突的問題最具有代表性。
與對待宗教問題類似,現代民族國家在處理族群沖突問題時,同樣站在一個中立者的立場。也就是說,它僅僅在法律上平等地保護所有個體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權利,禁止任何人和任何族群以任何名義干涉和侵犯其他人和其他族群的自由和權利。而在此之外,國家并不關心個人的族群歸屬和認同問題,它僅僅把這些看成是社會領域的私人問題。
但是,國家與社會或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分離并非沒有代價。首先,它造成了人自身的分裂,也就是盧梭所擔心的公民與人之間的分裂。就族群來說,一方面,在公共政治領域,所有人都變成徹底同質性的原子式個體,并且每個個體都擁有平等的政治身份和相同的政治權利;另一方面,在公共政治領域之外的族群中,每個人又很可能因為分屬不同的族群而相互成為完全異質性的陌生人。在政治認同與族群認同之間,后者顯然對人更為重要,也更具有親和力。因為對一個現實存在的個人來說,政治認同僅僅是外在和抽象的,而族群認同才是真實和具體的。其次,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同時還使得人與人之間的分歧和差異不斷地擴大,也就是說,從過去的宗教信仰,逐漸擴散至種族、階層、職業、地域、性別、語言、膚色、性取向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為國家在保護某個族群的權利的同時,卻使該族群與其他族群的差異性變得更加突出。
不僅如此,在現代民族國家中,每一個具體的社會領域也不斷地產生自我分化,舊的身份認同隨時都會受到挑戰和顛覆。如果說在一個國家之中每個族群都基于自身的差異性提出某種排他性的政治權利和訴求,那么在一個族群之中每個亞族群也會按照同樣的邏輯提出類似的排他性要求。但是,正是由于這種差異性以及相應的政治訴求,這個族群或亞族群必定會受到其他族群或亞族群的歧視、排斥和敵對。這種歧視、排斥和敵對看上去雖然比過去顯得更溫和,但卻更加根深蒂固。
現代民族國家并非不想消除族群間的歧視、排斥和敵對,但是悖謬的是,它只能在法律上外在地約束人的行為,卻既沒有權利、也沒有權力控制人的內心。因為如若不然,它就將違反國家與社會分離的基本原則。一旦族群間的歧視、排斥和敵對沖破了法律或政治認同的脆弱界限,那么其結果很可能就是殘酷的爭斗,甚至是血腥的戰爭。猶太人在西方、尤其是德國的命運,便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眾所周知,猶太人在傳統社會一直受到其他族群的歧視。進入現代社會之后,猶太人逐漸獲得了政治解放,并且在19世紀的大多數歐洲國家獲得了平等的政治權利,成為現代民族國家中的合法公民。不少上層猶太人甚至融入了西方主流社會。但是,所有這些并不意味著對猶太人的歧視已經完全消除了。恰恰相反,隨著理性啟蒙的不斷普及和深入,西方非猶太世界對猶太人的歧視不再以宗教或上帝的名義,而是改頭換面,演變成為文化、種族、血緣、意識形態等各種世俗形式的排斥和歧視。與舊的宗教歧視相比,這些新的歧視變得更加隱蔽,從而在人們的內心世界也潛伏得更深。不僅如此,更為重要的是,對于這些歧視,國家既無權也沒有能力予以干涉,因為它們屬于個人的內心世界或私人領域,而一旦法律或公共權力侵入這個領域,那么現代民族國家的基本原則也就隨之瓦解。
在歐洲各國中,德國猶太人的命運更具有代表性。猶太人雖然是在大革命之后的法國(拿破侖時代)第一次獲得公民權,但他們獲得完整意義的政治權利則是在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實際上,正如20世紀的猶太裔政治哲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所說,德國猶太人長久以來對德國本身,無論是在政治上、還是在文化上,都形成了很深的依賴性。在魏瑪時代,他們更是真誠地相信,他們同其他德國人一樣都是實實在在的德國人——唯一的差異性不過是:他們是信仰猶太教的德國人,而其他德國人則是信仰基督教的德國人。他們之所以認為這種差異性在政治上無足輕重,是因為他們覺得,魏瑪共和國作為一個崇尚信仰自由和宗教寬容的自由民主國家,一定會對猶太教與基督教的差異性保持中立。
但是,事實卻剛好相反。在俾斯麥時代,猶太人同其他德國人一樣,都不是真正意義的公民(citizens),而是同屬德意志帝國的臣民(subjects)。盡管這個現代帝國同傳統的帝國(神圣羅馬帝國)有天壤之別,但它至少保留了某種形式的神圣秩序。這一共同的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猶太人和其他德國人在宗教信仰和種族等方面的差異性。因此猶太人雖然也遭受歧視,但卻并不那么嚴重。而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德國猶太人在獲得完整政治權利的同時,他們同其他德國人的差異性卻也因此變得更加突出。正因為如此,恰恰是在自由民主的魏瑪共和國,猶太人所遭受的歧視遠遠地超過俾斯麥德國時期。更具反諷意味的是,對于普通德國人對猶太人的這種歧視,魏瑪共和國卻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權利加以干涉。
就現代民族國家的悖謬性來說,猶太人問題或許并不僅僅是一個個案。事實上,當今世界幾乎所有的族群沖突問題都可以被看成是猶太人問題的變形。現代民族國家原本想要通過抽象和最低的政治認同來消除由族群認同所導致的族群沖突與對立,但其結果卻恰恰使族群問題變成一個無法解決的死結。根本原因在于,只要現代民族國家被理解為一種人為、理性和世俗的建構,那么它就不可能擁有一個超越族群之上的更高目標、一種神圣的秩序。但若是沒有這一目標或秩序,那么現代民族國家就不可能真正超越族群的差異性,不可能形成一種真正的統一性,即黑格爾所說的“差異中的同一性”。
問題的復雜性在于,民族國家原本是西方為了解決自身的特殊問題而建構出來的觀念,但是隨著西方幾個世紀以來的全球擴張,它卻最終變成了一個“普世”的問題。為了對付西方民族國家的擴張、挑戰和侵略,包括中國在內的每一個傳統文明、每一個傳統帝國都被迫向現代民族國家轉型。在這個轉型的過程中,絕大多數的傳統帝國都遭受了分裂和解體的命運,變成許多大大小小的“民族國家”。而這些所謂的“民族國家”本身又會重演傳統帝國的命運,再次陷入無休止的族群沖突和戰爭,進而分裂成為更多的“民族國家”。依此類推,以致無窮。
相比之下,似乎只有中國避免了這樣的厄運。在大清帝國滅亡之后,中國雖然經歷了幾十年的戰亂和分裂,最終卻成功地建立了一個現代國家。非常有啟發和象征意義的是,新中國雖然是一個現代國家,卻不是一個西方意義的現代民族國家。因為她通過廣泛的社會政治運動克服了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并且同時創造了某種準神圣的目標,由此賦予了五十六個族群以真實的統一性。在這個意義上,新中國的建立無疑具有非凡的世界歷史意義。作為中國人,我們無法不對這一偉大的世界歷史奇跡感到由衷的自豪和驕傲,無法不發自內心地敬仰這一奇跡的偉大創造者。
晚近30年來,中國社會走上了一條史無前例的經濟改革道路。今天,當我們一再謳歌這條道路的優越性時,我們似乎還并沒有清醒地意識到它所導致的嚴重后果。經濟改革固然能夠為國家和社會創造巨大的財富,但這種財富本身卻非但沒有形成一種建構性和統一性的力量,反而變成了一種巨大的離散力和破壞力。作為一種“去神圣化”的力量,它不僅必然導致國家和社會的不斷分離,而且從根本上侵蝕和瓦解整個國家的神圣統一性。一言以蔽之,這是一條真正地通向現代民族國家的道路。
我們并不清楚,這究竟是一條通向自由之路,還是一條通向奴役之路。但是,倘若我們不想把這種選擇托付給盲目的命運,那么我們就不僅需要清楚地理解現代民族國家的悖謬性,并且需要思考超越現代民族國家的真正可能。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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