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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人到雇傭勞動者的變遷

魏公哲 · 2009-12-0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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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演變實錄》由魏公哲同志花費了巨大心血編著而成。該書實錄大量報刊公開發表文章、資料,從不同方面生動揭示了當代中國工人階級由于社會地位的演變而導致的真實狀況;試圖以歷史唯物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對造成當代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演變的原因進行適當分析。全書分上、下冊,共九個章節。現陸續發表,熱望引起網友的關注與評論。



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演變實錄

——從主人到雇傭勞動者的變遷

魏公哲

前 言

從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迄2007年,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29年了。29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質的變化。變化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變化。

  今天,我們痛切地慨嘆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變化,是因為中國無產階級曾經經歷過一次從雇傭奴隸到主人的變化。現在的變化則是變化的再變化。真是“六十年風水輪流轉”、“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啊!

  中國工人階級是從舊社會的雇傭奴隸翻身得解放后才成為新中國主人的。

  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中國工人階級成了中國社會中先進生產力和先進生產關系的代表;社會主義公有生產資料——國有、集體企事業和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社會主義建設的主力;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主體;國家政權的堅強支柱;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有生載體;中國共產黨的階級基礎和主要服務對象;黨和國家的依靠力量。工人階級是中國社會各階級中的領導階級。

  建國以后中國工人階級具有這樣一個社會地位,是由工人階級的本質決定的;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由國家的根本大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所確認,在實踐中實現,成為現實的;是廣大工人階級群眾有切身體會,全國人民所公認的。

  追根溯源,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等經典作家的論述在這里就不再引述了。在中國,毛澤東同志在1926年的《中國社會各階級的分析》一文中開宗明義地說:“無產階級人數雖不多,卻是中國新的生產力的代表,是近代中國最進步的階級,做了革命運動的領導力量。”此后,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全過程中,工人階級確實發揮了領導作用。

  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是一個迎接新中國誕生的大會。毛澤東同志在《論聯合政府》中分析中國社會階級狀況時,進一步著重指出:“中國早已產生了一個覺悟了的,在中國政治舞臺上表現了強大能力的,領導了廣大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知識分子以及其他民主分子的中國工人階級及其領袖——中國共產黨這樣的新條件。”“中國工人階級,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就開始以自覺的姿態,為中國的獨立、解放而斗爭。一九二一年,產生了它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從此以后,使中國的解放斗爭進入了新階段。在北伐戰爭、土地革命戰爭和抗日戰爭三個時期中,中國工人階級和中國共產黨,對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和積極有價值的貢獻。在最后打敗日本侵略者的斗爭中,特別在收復大城市和交通要道的斗爭中,中國工人階級將起極大的作用。在抗日結束以后,可以預斷,中國工人階級的努力和貢獻將會更大的。中國工人階級的任務,不但是為著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而奮斗,而且為著中國的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而斗爭。”因此,毛澤東提出,“我們主張在徹底地打敗日本侵略者后,建立一個以全國絕對大多數人民為基礎而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的統一戰線的民主聯盟的國家制度。”

  待到1949年3月,經過抗日戰爭的勝利和解放戰爭接近勝利的實踐,在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毛澤東同志對當時的中國階級力量和由此決定的新中國的建設道路作了進一步闡明。首先,他對在城市斗爭中,我們依靠誰這個問題,在批評了有些同志認為要依靠貧民群眾、甚至依靠資產階級的糊涂思想后,明確指出:“我們必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團結其他勞動群眾,爭取知識分子,爭取盡可能多的能夠同我們合作的資產階級分子及其代表人物站在我們方面,或者使他們保持中立,以便向帝國主義者、國民黨、官僚資產階級做堅決地斗爭,一步一步地去戰勝這些敵人。”這是一個完整的分清敵、友、我的無產階級統一戰線的綱領。

  毛澤東同志作這樣的規定,是根據中國的經濟基礎和階級狀況的。他在注意到“中國還有大約百分之九十左右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中國的私人資本主義工業,占了現代性工業中的第二位”這些都不可忽視或輕視的同時,著重指出:“中國已經有大約百分之十左右的現代性的工業經濟,這是進步的,這是和古代不同的。由于這一點,中國已經有了新的階級和新的政黨——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無產階級政黨和資產階級政黨。無產階級及其政黨由于受到幾重敵人的壓迫,得到了鍛煉,具有了領導中國人民革命的資格。誰要是忽視或輕視這一點,誰就要犯右傾機會主義的錯誤。”“中國的現代性工業的產值雖然還只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的百分之十左右,但它卻極為集中,最大的和最主要的資本是集中在帝國主義及其走狗中國官僚資產階級手里。沒收這些資本歸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和國所有,就使人民共和國掌握了國家的經濟命脈,使國營經濟成為整個國民經濟的領導成分。這一部分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不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誰要是忽視或輕視了這一點,誰就要犯右傾機會主義的錯誤。”在這個經濟基礎上,毛澤東同志提出:“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要求我們黨去認真團結全體工人階級、全體農民階級和廣大的革命知識分子,這些是這個專政的領導力量和基礎力量。沒有這個團結,這個專政就不能鞏固。同時也要求我們黨在團結盡可能多的能夠同我們合作的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代表人物,它們的知識分子和政治派別,以便在革命時期使反革命勢力陷于孤立,徹底打倒國內的反革命勢力和帝國主義勢力;在革命勝利以后,迅速地恢復生產,對付國外帝國主義,使中國穩步地由農業國轉變為工業國,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毛澤東同志的這一論述,為新中國的國體勾劃出了基本藍圖。接著,毛澤東同志又于1949年6月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進一步闡明:“人民民主專政需要工人階級的領導。因為只有工人階級最有遠見,大公無私,最富于革命的徹底性。整個革命歷史證明,沒有工人階級的領導,革命就要失敗,有了工人階級的領導,革命就勝利了。”

  毛澤東同志的這些論述,是站在馬列主義基本原理基礎上,結合中國實際,并且總結中國革命的實踐經驗以后形成的,是毛澤東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奠定了理論基礎。

  在這個理論基礎上,1949年9月29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總綱”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富強而奮斗。”這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并制定憲法以前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關于“……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國體的規定,是開天辟地第一朝,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從此,在基本大法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體中工人階級領導的地位奠定了不容動搖的基礎。

  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這是總結了歷史經驗、特別是建國五年來歷史經驗的憲法;這是使新中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憲法》對工人階級更做出了多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一章 總綱”“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

  “第十六條 勞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的事情。國家鼓勵公民在勞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國家通過國民經濟有計劃的發展,逐步擴大勞動就業,改善勞動條件和工資待遇,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

  “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規定工人和職員的工作和休假制度,逐步擴充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物質條件,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舉辦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群眾衛生事業,并且逐步擴大這些設施,以保證勞動者享受這種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上述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舊社會相比,使中國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得到了有如天壤之別的崇高社會地位和空前未有的幸福權利。生活在神州大地的勞動者破天荒地第一次有了成為社會主人的真切感受。

  黨和國家,根據《共同綱領》和《憲法》的規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針對國民黨濫發紙幣造成通貨惡性膨脹導致物價飛漲的情況,政府努力穩定物價,建立確保購買力的新工資制度;政府和工會開展失業救濟工作,安置了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大批失業工人,使他們走上新的工作崗位。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令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中國工會的性質、作用、任務、權利和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這是新中國成立后國家頒布的第一個大法。在《工會法》的推動下,全國各級工會迅速組織起來。廣大工人階級群眾為能依法參加工會,拿到被稱為“紅派司”的會員證,感到無上光榮和自豪。

  政務院又于1952年公布、1953年修訂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使廣大工人階級群眾的生老病死傷殘得到了保障,認為此生有靠,說這比生兒子還好。

  在國營企業中,開展了民主改革,根本廢除抄身制和工頭制;并開始積極探索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和職工代表會議制度。

  在私營企業中,建立勞資協商會議制度,推廣簽訂勞資集體合同,國家明確企業職工和工會對資本家的經營管理、資金運用、人事任免有監督之權,實際上使職工和工會擁有了參預企業經營管理之權。

  工會開始創建工人文化宮、俱樂部、業余學校、療養院、體育場館等設施;國家和企業開始為工人群眾建造和分配住宅。

  與此同時,黨、工會開展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文化教育,組織職工學習社會發展史、毛澤東的哲學著作及時事政治,大大提高了工人階級群眾的階級覺悟,使職工群眾確立起集體主義、愛國主義、國際主義、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思想。

  所有這一切,使中國工人階級真正翻身解放,從舊社會被剝削、被壓迫的雇傭奴隸變成國家和企業的主人。他們通過學習,開始去認識事物發展的規律,更加從自在狀態向自覺自為前進。職工群眾歡欣鼓舞,朝氣蓬勃,革命和建設的積極性空前高漲。

工人階級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奮勇前進。無論在奪取解放戰爭的完全勝利、粉碎美帝國主義的封鎖轟炸、抗美援朝、鎮壓反革命;在支持土地改革、推動農業合作化、工業支援農業、鞏固工農聯盟;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和手工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在完成社會主義建設的各個五年計劃,實現國家工業、農業、科技、國防現代化的奮斗中,工人階級都發揮了主力軍的作用。廣大工人群眾在各級黨的領導、工會的組織發動下,開展勞動競賽、先進生產者、先進班組運動,技術革新、技術革命運動,挑起大梁,做出了決定性的貢獻,涌現出了大批勞動模范、先進人物。即使在出現嚴重自然災害,或是黨和國家在指導上進行重大探索和試驗,出現不同認識,碰到重大實際困難的時期,如“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時期,以至“文化大革命”時期,工人階級一方面響應黨的號召,積極投入這些新的革命、建設實踐,同時,仍一如既往地艱苦奮斗,克服困難,對穩住局面,扭轉乾坤,發揮了主力軍作用。歷史已經證明,工人階級是當之無愧的社會主義中國的領導階級。

  1966年,毛澤東同志發動了“文化大革命”。從此時開始,中國經歷了一段特殊發展的歷史。經過大規模的黨內斗爭和群眾運動,黨召開了第九、第十兩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此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于1975年1月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序言說:“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存在著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只能靠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

  1975年《憲法》把1955年《憲法》第一條中的“人民民主國家”改成“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1975年《憲法》同工人階級有重大關系的條文有第九條“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第十二條“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專政……”;第十三條“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于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在第二十八條中,由毛澤東同志建議,增加了公民有“罷工的自由”。

  1975年《憲法》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是十分重大的。它從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出發,把無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民主提到了高度,從而把工人階級放到國家生活更重要的地位,要求工人階級擔負起更大的責任,給予工人階級更大的權力,要求發揮更大的作用;并且以對立統一的辯證方法為工人階級的、社會主義的民主集中制設計了框架。可以這樣說:1975年《憲法》使中國工人階級有了人類有史以來最崇高、最重要的社會地位和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力。

1975年,已經是文化大革命的后期。1975年《憲法》明顯地體現了文化大革命的特征。

  我們認為,毛澤東同志從建立新中國開始,就結合國內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情況,殫精竭慮地研究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規律,深刻揭示了社會主義社會內部還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存在著敵我和人民內部的兩類矛盾;特別是社會主義社會中還可能產生既得利益者集團、特權階層,共產黨內有產生修正主義者、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的危險。而美國為首的國際壟斷資產階級正要利用社會主義國家內部的這些力量,策動和平演變,顛覆社會主義國家。他基于這樣的分析和判斷,提出了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

  毛澤東同志無產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是建立在馬克思列寧基本原理的基礎之上的,是根據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早已闡明過的關于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民主的原理的,是把這些原理結合中國實際的。他認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即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勞動者管理國家、管理軍隊、管理各種企業、管理文化教育的權利。實際上,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最大的權利,最根本的權利。沒有這種權利,勞動者的工作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等權利,就沒有保證”;“……人民自己必須管理上層建筑,不管理上層建筑是不行的。我們不能夠把人民的權利問題,了解為國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勞動、教育、社會保險等等權利”。所以,他主張在共產黨的領導下發動文化大革命,由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自己去創立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鞏固無產階級專政,推進社會主義制度。這是目光深邃、高瞻遠瞻,雄才大略的偉大思想。是對馬列主義劃時代的偉大發展;是對社會主義社會發展規律的偉大揭示。

  作為文化大革命的具體方法,卻是一種勇敢的設想、探索和試驗。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以后進行文化革命,是要經過斗爭實踐的檢驗,經過成功與失敗的經驗教訓,經過多次改進和提高,才能更加符合客觀規律,才能一次一次地奪取勝利。不會也不可能第一次就完善成熟,順利取勝;相反,第一次遭受挫折、失敗,完全不應該意外。中國的民主主義革命正是這樣犯了多少錯誤,遭受多少失敗,付出多少犧牲以后,才認識了它的規律,最后取得了勝利。對于文化大革命,我們當然也應該這樣來認識。

  中國工人階級的社會地位,到1975年《憲法》達到了巔峰。此后,隨著整個中國社會的演變,工人階級的社會地位也相應地演變下降。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步步下降,是中國社會演變的一個重要內容和重要證明。

  中國社會的演變以及與之同步的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演變下降,是從黨召開十一大和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逐漸開始的。到2007年,已經近30年了。

  中國社會和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演變,也反映在這個期間的歷屆《憲法》修正案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六次分別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對于國家基本大法如此頻繁地修改,在人類憲政史上所少有,而這正好說明這個期間中國社會經歷了何等急劇的變化。

  應當指出的是:演變基本不是在先修改憲法,然后遵循憲法進行的;基本是先由黨和政府通過各種會議、講話、文件提出主張,把社會實際改變了以后,再根據既成事實修改憲法,使憲法同改變了的實際相符合。然后再以修改后的憲法為依據,放手進一步改變實際。當然,還有些事,社會實際早已改變了,憲法也不加修改(這或許可視為一種中國特色的“只做不說”改革策略)。不過這六次修改,還是在國家基本大法上固定了社會演變的事實。下面我們擇要予以記錄對比,從而看出演變的進程。

  1977年8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1978年3月,召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改《憲法》。

  1978年修改《憲法》,把1975年《憲法》“序言”中以下這段文字去掉了:“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這些矛盾,只能靠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寫入了以下文字:“第一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勝利結束,使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根據中國共產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歷史階段的基本路線,全國人民在新時期的總任務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開展階級斗爭、生產斗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在本世紀內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偉大社會主義強國。”“序言”還寫道:“我們要堅持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斗爭,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對資本主義道路的斗爭,反對修正主義,防止資本主義復辟,準備對付社會帝國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我國的顛覆和侵略。”1978年《憲法》的條文比1975年《憲法》有了增加,但有關工人階級的條文,去掉了“第十二條 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的全面專政。……”把“第十三條 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以利于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簡化為“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其他基本沒有改動。文化大革命的有些精神還在。

  1982年對1978年《憲法》作了大改。這已是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召開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的四年以后的1982年12月。這次修改,把“序言”中關于“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等文字完全去掉了。關于階級問題的表述是:“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序言”宣布:“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一條把“……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社會主義國家”改為“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關于生產資料所有制,把1978年“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改為“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把“國營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改為“主導力量”。在分配制度方面,取消了1978年《憲法》的“國家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改寫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此外,1982年《憲法》“第十六條 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后邊加了一段“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這兩條中有關職工代表大會和民主管理的規定,建國以后已經開始要求實行,但此前的憲法上倒還沒有明文規定過。這個規定看似明確了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同時卻蘊含著要使企業擺脫上級行政機關的管理,更加獨立自主經營的意思。

  1982年《憲法》增加“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這些規定說明,中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中國的根本經濟制度已經開始悄然演變了。

  1982年《憲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刪掉了1978年《憲法》第十五條中“公民有……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罷工權是全世界都公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二十多年的實踐證明,取消罷工權,使中國工人階級在陷于弱勢地位以后,喪失了最后一個維護權益的手段。

  1988年又對1982年《憲法》做兩處修改。一處是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另一處是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把其中的“出租”二字去掉,并在最后加上一句“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就為出租土地和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開了門。

  1992年10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十四大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對《憲法》又做了重大修改。

  “序言”寫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第五條,把“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第八條,把原來的“農村人民公社”去掉,寫入了“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第十五條,把“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修改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十六條原來的“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改為“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第十七條原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1993年的修改把社會主義經濟的一些根本方面進一步作了改變。

  1997年9月,中國共產黨召開了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十五大決定“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大會進一步論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認為“至少需要一百年時間。至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制度,那還需要更長得多的時間,需要幾代人、十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堅持不懈地努力奮斗”。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就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的。其中,在“序言”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之后加上“鄧小平理論”,變成“……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之后加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六條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后面加上“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條第一款:“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生產、……”改為“農村集體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第十一條把“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改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進入21世紀,提出了“三個代表”的思想。他在“社會主義勞動者”以外,提出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的概念;又提出要對馬克思主義的勞動和勞動價值的理論進行深化研究認識;并宣稱:“實現共產主義是一個非常漫長的歷史過程。”“……不可能也不必要對遙遠的未來作具體的設想和描繪。”如此等等。2002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宣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發展變化和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全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對《憲法》的修改貫徹了黨的十六大精神。把“序言”“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后邊加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第十一條第二款把“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第十三條把“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以上,從1978年到2004年,對《憲法》的六次修改,使我們看到正是在以“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我們所建設的是“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認定為依據,從生產資料所有制、勞動制度、分配制度以及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等方面,一步一步推進了中國社會的演變。說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實際是有計劃有步驟地消滅生產資料公有制,放手發展私有制,變公有制為私有制。說是“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實際上丟掉按勞分配原則,聽任資本主把無產階級的工資壓到世界上少有的低廉程度,使中國工人成為廉價勞動力,同時讓按資分配大發展,社會分配極不正常地拉大差距,出現兩極分化,貧富差距懸殊。盡管《憲法》第一條仍然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實際上工人階級已經變成同企業只有由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的雇傭勞動者,無論在企業內或在社會上都處于無權的地位,工農兩大勞動階級都已經成為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憲法》步步修改,中國社會步步演變,工人階級社會地位步步下降。

  從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演變而言,1994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在法律上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被認定為勞動法令的“主體法”,在此基礎上,又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時與休假、勞動安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社會保險、勞動爭議的處理、勞動監察、勞動信訪和勞動行政復議等方面的法律、法令。

  當年制訂《勞動法》,就經歷了一場爭論:勞動法是管理勞動的法律,還是保護勞動的法律?結果,《勞動法》的“第一條[立法宗旨]”作了如下表述:“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的這些規定說明:我國的現行勞動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用人單位”同“勞動者”是兩種不同的社會力量。他們之間,必須訂立勞動合同才能建立勞動關系。法律上確立“用人單位”這個概念,說明“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單一的“用”與“被用”的關系。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及其主權沒有任何關系。“用人單位”是以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取得對勞動者的使用權的。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之間的這種勞動關系實質上已是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勞動力的買賣關系。由《勞動法》所規定的這種勞動關系同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關系本質上是相同的。有了這樣一個基礎,后來的許許多多勞動法律、法令都貫徹了這個精神,它們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具體之處會有不同,基本精神卻是沒有任何區別的。這樣,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職工在單位中代表國家,擔負主人責任、享有主人權利的主人地位沒有了,即使在國有企業中也是如此,工人階級從主人變成了雇傭勞動者。情況既然如此,《憲法》、《勞動法》以及種種勞動法令,在強調保護勞動者利益的時候,所保護的已經只是雇傭勞動者的利益,而不再是解放了的、社會主義國家和企業主人的勞動者的利益,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活的靈魂就是追求資本利潤的最大化,因為資本只有能夠不斷增殖才能擴大再生產。資本利潤最大化,就是剩余價值率的最大化,資本必然要加重對勞動者剩余價值的剝削,資本與勞動之間矛盾對立。因此,今天當我們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依靠資本來發展經濟時,各級黨、政國家機關和企業的掌權者,不可避免地也像資本主義國家的資本代理人一樣,在資本與勞動之間,更看重保護資本的利益,而把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放到次要地位。這就是中國社會也像資本主義社會一樣出現資強勞弱,工人階級淪為弱勢群體的由來。中國工人階級從無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者、社會主義國家和企業的主人,重新淪為了雇傭奴隸,權利被嚴重侵犯而無力抗拒的弱勢群體,這已經是社會公認的活生生的現實。


  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演變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工會的演變。

  工會是資本主義社會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矛盾斗爭的產物和組織。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革命工會同工聯主義工會的區別,那就是馬克思所指出的工會不止是“力圖阻止資本的不斷進攻”,不“僅僅是解決工資和勞動時間問題”,而是要“作為工人階級組織之中心而自覺地進行活動,把工人階級的徹底解放作為自己的偉大任務”。

  社會主義國家工會的指導思想是由列寧奠定基礎的。

  列寧首先指出的是:“由于無產階級把國家政權掌握到自己手里,……工會成了新社會的主要建設者,因為新社會的建設者只能是千百萬群眾。……社會主義革命就要有幾千萬人積極地、直接地實際地參加國家管理才能完成。”列寧分析說:“在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整個過程中,工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這是一個非常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工會包括了全體產業工人,把他們吸收到自己的組織中,它是一個掌權的、統治的、執政的階級組織,是實現專政的階級的組織,是實行國家強制的組織。但是,工會卻不是國家組織,不是實行強制的組織,它是一個教育的組織,是吸引和訓練的組織,它是一所學校,是學習管理的學校、是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是共產主義的學校。”“工會就它在無產階級專政體系中的地位來說,是站在……黨和國家政權之間的。……黨吸收了無產階級的先鋒隊,由這個先鋒隊來實現無產階級專政。可是,沒有工會這樣的基礎,就不能實現專政,就不能執行國家職能。”“結論就是,工會建立起先鋒隊與群眾之間的聯系,工會通過日常的工作說服群眾,說服那惟一能夠領導我們從資本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去的階級的群眾。”

  列寧對社會主義國家工會指出的第二個方面是:“我們的國家是帶有官僚主義弊病的工人國家。……我們現在的國家是這樣的:組織起來的全體無產階級應當保護自己,而我們則應當利用這些工人組織來保護工人免受自己國家的侵犯,同時也利用這些工人組織來組織工人保護我們的國家。”

  列寧對社會主義國家工會指出的第三個方面,是針對新經濟政策時期的。列寧指出:“勞資之間的階級利益的對立無疑是存在的。因此,今后工會最主要的任務之一,就是在無產階級同資本做斗爭時,要從各方面盡力維護無產階級的階級利益。”“……在我們這種過渡形式的無產階級國家中,工人階級的任何斗爭,比如,同這個國家的官僚主義弊病,同它的錯誤和缺點,同資本家力圖逃避國家監督的階級野心做斗爭等等,其最終目的只能是鞏固無產階級國家和無產階級的國家政權。”

  列寧的這些論斷,盡管是在蘇聯當時社會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提出的,但它對于社會主義國家具有重大的普遍意義,今天讀來仍給我們以重大啟示。

  中國共產黨一貫重視工會工作。在執政條件下所執行的就是列寧關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工會的基本原理,就是把這些原理同中國特定時期的實際結合。

  毛澤東同志早在1934年的《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和結論》中就指出:“蘇區工人是組織了堅強的階級工會,這種工會是蘇維埃政權的柱石,是保護工人利益的堡壘,同時它又成為廣大工人群眾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

  1938年,毛澤東同志又在《抗日游擊戰中各種基本問題》中說:“工會、農會是抗日政府最重要的群眾基礎和群眾柱石。沒有強大而有力的工會、農會作抗日政府的基礎與柱石,抗日政府是沙洲上建設起來的房屋。”

  作為革命勝利后,無產階級專政下,社會主義社會工會的方針,首先是在1948年的第六次勞動大會上提出的。六次勞大“決議”規定:“在解放區,工會工作的任務,是在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總方針下,團結全體職工、積極勞動,遵守紀律、保護職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職工,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提高他們的技術能力和業務水平,在國營和公營企業中發揮管理能力,在私營企業中發揮監督作用,在個體勞動中促進技術改良和生產合作。”“決議”提出:解放區的職工“必須……很自覺地去積極參加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軍隊、經濟、文化各方面的建設工作。”“以領導階級地位擔負起發展工業的責任。”并且規定:“在各企業各工廠中建立統一領導的工廠企業管理委員會。”“在五百人以上的大工廠、還可由部門職工(包括學徒)代表組成工廠代表會議。”以及在國營企業中實行管理民主化。

  六次勞大決議的精神體現在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就是作了一系列明確規定,如:《工會法》第五條“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雇工人、職員群眾參加生產管理及與行政方面締結集體合同之權。”第七條“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群眾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支付標準、工廠衛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之條例、指令等,并進行改善工人、職員群眾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各種設施之責任。”第八條“在國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各級工會組織有要求其同級企業行政當局在工會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上報告工作之權,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職員群眾參加同級企業管理委員會或企業行政會議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在20世紀五十年代,中國工會召開了第七、第八兩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五十年代,我國完成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實現了公有制。在此基礎上,黨內對于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教育、發展工人階級努力搞好生產、建設社會主義,是完全一致的。但許多人對于列寧所講的:“我們的國家是帶有官僚主義弊病的工人國家。……組織起來的全體無產階級應當保護自己,而我們則應當利用這些工人組織來保護工人不受自己國家的侵犯,同時也利用這些工人組織工人保護我們的國家”缺乏應有的認識。當實際生活中中出現由于企業黨政領導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而同工人階級群眾發生矛盾的時候,在工會工作崗位上的黨的干部因為比較接近工人階級群眾,容易感受到群眾的反映,從而認識到工會應當代表工人群眾,行使民主權利,保護工人免受自己國家的侵犯。而其他方面的黨政干部,就不那么認識,雙方就出現分歧。這就導致20世紀五十年代兩次錯誤地批判全總領導。不過,這種分歧是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對社會主義國家工會工作認識上的分歧。在最根本的一些問題上,工會是工人階級自愿結合的群眾組織,是工人階級利益的代表和維護者,工會是工人階級“學習管理的學校,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是共產主義的學校”,工會是黨聯系群眾的紐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支柱,工會的職能是以生產為中心,生產、生活、教育三位一體,這些原則,是全黨上下在理性上一致認同的。現在看來,列寧關于社會主義國家工會的指導思想,實際上是建設社會主義國家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中國和蘇聯都沒有認真貫徹。影響所及,不僅是工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完善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歷史損失。

  中國工會第九次代表大會,是在1978年10月,早于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兩個月以前召開的。指導大會最主要的文獻是鄧小平代表中央對大會的致詞。“致詞”率先宣告:“現在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的步伐,并且為此而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和組織措施。中央指出:這是一場根本改變我國經濟和技術落后面貌,進一步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偉大革命。這場革命既要大幅度地改變目前落后的生產力,就必然要多方面地改變生產關系,改變上層建筑,改變工農企業的管理方式和國家對工農企業的管理方式,使之適應于現代化大經濟的需要。”“致詞”指出:“我們的企業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或經理負責制,要建立強有力的生產指揮系統。工會要教育全體會員維護企業實行高度集中的行政指導,維護生產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致詞”同時指出:“工會要教育全體會員積極參加企業管理。為了實現四個現代化,我們所有企業必須毫無例外地實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領導和民主管理結合起來。今后各個企業的車間主任、工段長、班組長要由本車間工段和班組的工人選舉產生。企業的重大問題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企業的領導干部要在大會上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批評和監督,某些嚴重失職或作風惡劣的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大會有權向上級建議處分或撤換。各企業的工會,將成為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因此,工會再不是有些人所認為的那種可有可無的組織了。工會工作的好壞怎么樣,影響著工人當家作主的權利行使得怎么樣,也影響著企業管理的好壞怎么樣,影響著集中領導能否順利進行。這就是說,一個企業管理得好,不僅是企業黨政干部的成績,也是全企業工人群眾的成績,也是工會工作的成績。”

  1978年,中國開始改革開放之年。“致詞”所說的“多方面地改變生產關系,改變上層建筑,……”“企業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或經理負責制,……”從那時起,多年來,早已一步一步推進,乃至在更深遠得多的程度上實現了,并且大大突破了。而關于企業民主管理、職工當家作主、發揮工會作用的那些要求,除了少數方面和少數單位還有一些形式以外,基本上沒有實行。相反,在此后的年代中,工會不斷受到沖擊,絕大多數工會組織難有作為,更加成為可有可無的組織,許多新建的企業連組建工會都做不到。

  1983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是法人,廠長是法人代表;企業對國家規定由它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自主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國家規定的責任。”1984年就出現了浙江海鹽襯衫廠廠長步鑫生,他置《工會法》于不顧,撤掉工會主席,實際取消工會。這樣一個胡作非為的人,居然被譽稱為“夏伯陽式的改革英雄”,把他選為全國政協委員。全總有關部門支持浙江省總工會進行反對,卻被指責為對改革的態度問題。

  1987年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總建議參照1981年制定的《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把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但遭到反對,引發一場爭論,結果還是定為“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把在“權力”二字之前的“的”字改到“權力”二字的后邊,這就把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與作用大大削弱了。

  1988年,起草《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通知》,主持的中央領導人一定要把標題寫作“改造”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又引發了一場爭論。后經別的領導同志勸說,才改為“改進”。但文中還寫了這樣一句話:“思想政治工作的‘改進’、‘改造’、‘改革’,目的都是為了更有力、更有效地得到加強。”實際流露的是有的人對黨歷來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以為然的心情。《通知》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據職工中的不同對象分層次地提出要求。對廣大職工,應要求他們樹立主人翁思想,熱愛集體,服從全局,遵守紀律,誠實勞動,提高技能,恪守職業道德,做一個好職工。”只“對共產黨員特別是黨員干部,則應要求他們堅定共產主義信念,實踐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奮力開拓,廉潔奉公,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對于廣大職工,居然可以不向他們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教育,不教育他們提高共產主義覺悟,樹立共產主義信念,甚至連集體主義、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也不做,只要求他們“誠實勞動,……做一個好職工”。可見,這種人的心目中是只把工人階級看作他們所需要的勞動力而已。特別荒謬的是,只對“黨員干部”才要求“堅定共產主義信念”,連黨員的共產主義信念也不“特別”要求堅定!既然黨不向職工群眾進行共產主義教育,不去提高他們的共產主義覺悟,不知他們準備到哪里去發展黨員?

  1988年7月,全國總工會為召開中國工會第十一次代表大會作準備,在湖南省張家界湖南省總工會療養院召開全國工會理論政策研討會。中央辦公廳兩位局級干部為了解情況,來參加會議。他倆在小組會討論中發表意見,說是要淡化工人階級,因為黨是代表全國人民的,并且認為赫魯曉夫的全民黨、全民國家是有道理的。他們的發言使參加會議的許多工會同志吃驚,紛紛表示不同意見,也引發了一場爭論。事后,全總領導報告了中央。中央書記處后來專門委托當時分管工會的中央書記處書記同志到全總十屆十三次主席團會議上講話說明:“工會的改革,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要通過工會自身的改革和工會外部條件的改善,充分發揮工會作為工人階級最廣泛的群眾組織,作為我國政治體制中重要的社會政治團體的應有作用。改革的最終結果是要強化工會的作用,而不是‘淡化’工會的作用。‘淡化’工會的作用,中央在討論中從來沒有哪位領導同志講過。”“強化是中央的意見,‘淡化’不是中央的意見。”他說:“我建議:‘淡化’這個熱門話題就到此為止。”在這次會議上,這位同志還講了如下一段話:“一般說來,講平等是沒有錯,憲法里已明確規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工會提出與政府的平等關系,是否意味著工會要有否決權或共決權呢!平等可以做各種各樣的理解。政府做的決議我可以不同意,可以反對,甚至可以不執行,這樣的平等行嗎?我們認為,要從大局出發,目前提出與政府的平等關系不好,會帶來不利的后果,會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從工會當前的現實情況出發,能夠做到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并在參與的內容和程序上制度化,就可以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發揮出自己應有的作用。”“淡化工人階級”、“淡化工會”之爭,是工會演變中的一個重要信號。

  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制定選擇百家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方案時,又引發了一場“新三會”和“老三會”的爭論。試點方案的起草單位認定現代企業就要搞成資本主義社會通行的公司制,公司只能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這三個他們所謂的“新三會”,不能再在企業領導機構中有黨委會、工會、職工代表大會這三個他們所謂的“老三會”。但是他們這種意見是違背歷史,違背《憲法》,違背社會主義中國的國情的。全總不同意他們的意見,爭持不下,統一不了思想。在一次“協調”會議上,當全總的同志告訴起草單位的人:西方發達國家、如德國也有共決制等職工民主管理制度時,他們竟說:我們就是照美國的辦法辦!結果,實際試點中并不能取消“老三會”,但這個試點方案最終也沒有形成文件下發,試點照樣推行了下去。

  一年以后,主管部門對現代企業制度試點進行總結檢查。主持人的報告竟然說:“在公司制企業中,……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追求的目標,獲取利益的方式是有差異的。……所有者以資本收益最大化,減少風險為目標,掌握著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是企業盈虧的最終承擔者。以總經理為首的高層管理人員,受雇于所有者,擁有經營管理權和代理權,他們追求的是充分表現自己的才能,實現自身價值最大化,而職工則考慮通過企業的發展使勞動崗位穩定和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因此,回避三方利益取向差異,再簡單的以‘為黨工作,為國家生產’,把三者看作一個利益主體,而實行一元化體制已不適應。”他還肯定“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這是完全要用資本主義的辦法來處置我們的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把社會主義國家的公職人員、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這兩方面的人都是中國共產黨的干部、工人階級的優秀人員)同廣大職工群眾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他否定正是這三部分人構成了社會主義國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者和受國家所有者委托在企業里的代表。他這樣做就是要瓦解掉整個工人階級隊伍,是要制造出一批資本的私人占有者和私有資本的經營管理者,而剝奪掉廣大勞動者對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權利;是要把社會主義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度變成資本主義私有制。在根本問題上這樣干的人,處心積慮地先要把企業中的黨委、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取消掉,當然就毫不奇怪了。

  事至如此,當然也就要求工會工作作出相應的改變了。《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決定于1995年1月起施行。中華全國總工會于1994年12月召開十二屆執行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總工會關于貫徹實施〈勞動法〉的決定》。

  會議指出“1992年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重要談話和黨的十四大以后,我國的改革和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邁出了決定性的步伐。”

  會議一方面闡明:“工會是社會經濟矛盾的產物,……是勞動關系矛盾的產物。……工會的存在之所以成為客觀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作為工人階級自己的組織,擔負著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會議確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格局加速形成,勞動關系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另一方面,會議又強調:“工會的性質和肩負的任務,決定了必須遵循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緊緊圍繞黨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我們工會服務于黨的中心任務的主要手段是維護。通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積極完成黨和政府提出的各項任務。維護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指的是在維護全國人民集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具體利益。”

  據此,會議為工會提出了一個“總體思路,就是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抓住有利時機,以貫徹實施《勞動法》為突破口來推動工會工作,努力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工會工作的要求,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工會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并且說:“這是關系到在新形勢下工會如何抓住機遇,提高自己,贏得職工群眾的信任,充分發揮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對此,各級工會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務必有深刻而清醒的認識。”

  會議還強調:“貫徹實施《勞動法》要自覺地服從和服務于全黨全國工作的大局。”要“小道理服從大道理。”提醒工會干部:“如果我們的指導思想、工作路子和工作方法不妥,分寸、尺度掌握不當的話,也可能激發一些矛盾,造成一些不穩定的因素。”“對此,我們強調要遵守三條要求:一是《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一定要在同級黨委領導下,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部署,工會與勞動行政部門緊密配合。強調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二是首先抓好統一思想的工作。……三是涉及新的勞動標準、涉及當地停產、破產企業和困難職工的政策措施,要由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統一發布、部署。”

  以上情況說明,全總十二屆執委會二次會議,確實把中國工會推上了一個重大轉折。

  一方面,承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已經分裂為三方,出現了社會經濟矛盾、勞動關系矛盾,說白一點,就是占有資本的國家和公私企業與已經同資本無關的、以出賣自身勞動力謀生的無產階級之間的矛盾突顯出來了。所以,工會必須明確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突出出來。這倒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毫無疑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最原始的基本職責。問題是,強調了突出維護職責以后,原來在馬列主義指導下,社會主義工會的那些其他職責是不是還存在呢?包括:工會必須為無產階級和千百萬被壓迫者的解放而斗爭;工會是掌權的、執政階級的、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組織;工會是學習管理的學校、是學習主持經濟的學校,是共產主義的學校;工會是新社會的主要建設者,工會要為實現社會主義、向共產主義前進而奮斗。所有這一切,工會已經多年不提了。把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的社會主義社會工會的這些重大職責丟掉,而另外突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個職責,那是把社會主義中國的工會降到資本主義社會工聯主義、經濟主義工會的水平了。這是工會性質的一個重大演變。

  另一方面,會總十二屆執委會二次會議還是把“維護”作為“工會服務于黨的中心任務的主要手段”提出來的,說:“通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和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積極完成黨和政府提出的各項任務。維護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指的是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具體利益。”這就使工會處于兩難的境地:黨的中心任務的最主要之點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的核心目標就是追求資本利潤的最大化。這就必然使占有資本的國家和私有企業主千方百計地向無產者榨取盡可能多的剩余價值,從而侵犯無產者的經濟、政治權利。現實社會中普遍的狀況是,許多黨組織和政府機關都主要看重經濟和資本的增長,而較少關注無產階級利益被侵犯。工會既然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面對“服務于黨的中心任務”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矛盾,就很難違背黨組織的意志而去維護職工的利益。這就是今天中國工會少有作為的根源所在。本應維護無產階級的利益,現在卻更要服從資本的利益。在這一點上也使中國工會同資本主義社會工聯主義、經濟主義的工會相類似了。再加上會議強調要遵守的三條要求,更使工會很少有獨立自主工作的可能了。

  近年,同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中華全國總工會也提出建立和諧穩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的任務。這使中國工會的演變又邁出了新的一步。

  2006年,全總領導在題為《堅持以理論創新推動工會工作創新》的講話中指出:“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性質是社會性質的重要體現。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是工會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切入點。”“首先,要正確認識我國的社會主義勞動關系性質,從理論上搞清楚與資本主義勞動關系的根本區別。資本主義勞動關系的本質是階級的對抗性,往往表現為罷工等激烈的方式和尖銳的沖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既不同于資本主義勞動關系,也不同于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雙方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從總體上講是勞動者與建設者之間的矛盾,是人民內部矛盾,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體利益的相對差異性。這種矛盾和差異在我國現階段不具有根本的對抗性,能在協商、協調的基礎上得以解決,從而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文章的這些論斷,倒真創新,卻必須商榷。

  第一點,文章斷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的雙方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從總體上講是勞動者與建設者之間的矛盾”。問題是勞動者與建設者怎么成了“雙方”了呢?并且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勞動者”究竟是些什么人?“建設者”又是些什么人?

  把“勞動者”同“建設者”區分開來、對立起來,說他們是勞動關系中的一對矛盾,是矛盾的雙方,詞義上、邏輯上是講不通的。勞動者不是建設者,勞動者不建設;建設者不是勞動者,建設者不勞動。這怎么可能?問題的要害是:這種不勞動的、同勞動者相矛盾的“建設者”究竟是什么人?

  本來,在生產資料公有的社會主義企業中,社會主義的生產建設,就是由集體占有生產資料的工人階級集體進行的,這個集體中包括在生產一線的操作工人、工程技術人員、一般經營管理人員、企業領導人員。他們都是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因為要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就要工人階級的勞動;工人階級的勞動就是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根本不可能把他們分割成為不建設的勞動者,或是不勞動的建設者;更不可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相互矛盾的對立統一體中的雙方。

  這篇講話在講到中國工會經歷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也說:“工人階級成為國家的主人和建設的主力軍,……職工參與國家、社會和企業事業事務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開展勞動競賽,……改善職工生活,……職工提高文化技術素質,為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加快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十分明顯, 這里所說的“工人階級”“職工”當然是勞動者了,他們是“建設的主力軍”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當然也是建設者了,勞動者就是建設者,建設者就是勞動者,就是這些人們。

  由此可見文章所稱的那種戴著“建設者”帽子的、同勞動者相對立的、實際不勞動的“建設者”實際也是不建設的,把他們稱為“建設者”是虛假的。

  第二點,那種既不勞動、又不建設,并且同勞動者矛盾對立的虛假的“建設者”究竟是什么人?馬克思主義的一條最根本的原理、也就是一條最起碼的常識,就是在勞動關系中相矛盾、成為對立統一體的主要的雙方是勞動者和剝削者;在資本主義社會,是被剝奪得除了自身勞動力以外一無所有、只能出賣勞動力謀生的無產階級與占有資本,以雇工勞動,剝削勞動者所創造的剩余價值的資產階級。無產階級是被剝削的勞動者;資產階級是不勞而獲的剝削者。

  在工會工作領域里也有一條馬克思主義的根本原理,并且是見諸法律、人盡皆知的常識,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工會法》這條規定實際上是一條界定工人階級的馬克思主義科學定律。反過來說,凡主要生活來源不是工資收入而是其他收入的就不是工人階級,所以無權參加和組織工會。

  有了這兩條,我們就可以用它們來觀察那些既不勞動,又不建設的虛假的“建設者”究竟是些什么人了。

  眾所周知,提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這個概念的根據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的變化。”現在正式納入“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內的有:“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一共六個方面的人員。令人遺憾的是,這種說法沒有嚴肅地遵循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的科學原理。在這六方面中,既有不同階層,也有不同階級,它只說階層變化;在幾個方面的人員中,沒有分清他們的階級屬性。

  譬如,私營企業主,那當然是資產階級。個體戶,那是自己有一定小額的資本,購買了生產資料,自己勞動,生產經營,那是小資產階級。“民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中介組織的從業人員”,這三方面的人員更要加以分析,“民營科技企業”“外資企業”“中介組織”都是既要有資本、又要有人力才能開辦起來的,如果它們都另有資本主投資開辦,這里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管理技術人員”、“從業人員”就都是受雇于資本主的體力勞動者或腦力勞動者,工資收入是他們主要的生活來源;如果他們并沒有向企業投資、或即使投絕小一點的資,對他們的生活來源不起主要作用,那他們就是勞動者、無產階級、工人階級,是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的。如果這些“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管理技術人員”、“從業人員”是他們所任職的“民營科技企業”、“外資企業”、“中介組織”的主要投資者或參股者,雖然他們親自擔負創業、技術、管理等腦力勞動,但主要是運用他們所投的資本雇工勞動,他們的主要生活來源不是他們自己的工資,而是企業資本的利潤,也就是他們雇傭的職工所創造的剩余價值,那他們的階級屬性就不是勞動者、無產階級,而是私營企業主、從事剝削的資產階級。至于六種人中的“自由職業人員”,如果是指作家、藝術家等等個體腦力勞動者,他們主要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才能,而不是主要依靠物質資本,給社會提供物質產品或精神服務,他們倒真是一個社會階層,不可避免地要依附于特定的階級,就看他們的勞動為哪個階級服務。

  說到這里,情況完全清楚了。所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是一個模糊階級本質的概念,它既包含勞動者、無產階級;又包含剝削者、資產階級。全總領導講話中所說的同勞動者相矛盾,雙方對立統一的,實際上既不勞動、又不建設的虛假的“建設者”,就是私營企業主、從事剝削勞動者剩余價值的資產階級。

  在社會主義中國,偏要在社會主義勞動者之外,杜撰出一個“社會主義建設者”來,無非是因為實際上中國已經出現了新的資產階級,這有悖于社會主義原則,更是中國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所不能接受的,有些人理虧心虛,為了掩蓋事實本質,美化資產階級,所以就諱言階級,更不承認已經重新產生了新的資產階級、剝削階級,重新出現了階級分化和矛盾,無產階級已經重新處在被剝削的地位上。這完全違背馬克思主義。

  全總講話肯定“勞動關系雙方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從總體上講是勞動者與建設者之間的矛盾”,其實誰都清楚這種“建設者”就是資產階級,但仍是不能實事求是地明講,教育群眾,這是中國工會的悲劇!

  第三點,全總講話在肯定“勞動者與建設者之間的矛盾”的同時,又說:“是人民內部矛盾,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體利益的相對差異性。”但他沒有具體闡明。這就要商榷了。

  既然“建設者”實際是資本主,他是靠剝削勞動者的剩余價值為生的,那么剝削者和被剝削的勞動者之間的矛盾就本質而言是不可調和的。資本主的根本利益是要最大限度地獲取資本利潤,增殖資本;他們決不容許消滅剝削、減輕剝削;他們要發展資本主義私有經濟,堅持資本主義制度。勞動者的根本利益是要減輕剝削,消滅剝削,消滅私有資本,發展社會主義公有經濟;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向共產主義前進。說勞動者和“建設者”“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是不符合事實的。他們之間的矛盾是根本階級利益的矛盾,不只是什么“具體利益的相對差異性”。

  講話說:“這種矛盾和差異在我國現階段不具有根本的對抗性,能夠在協商、協調的基礎上得以解決,從而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看來文章作者認為“這種矛盾和差異”除去“在我國現階段”以外是“具有根本的對抗性”的,這倒還算實事求是。但文章沒有闡明為什么“在我國現階段不具有根本的對抗性”。

  對于這個問題,毛澤東同志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講到當時的民族資產階級同工人階級的矛盾時講得很清楚,說:“工人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存在著剝削和被剝削的矛盾。這本來是對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國的具體條件下,這兩個階級的對抗性的矛盾如果處理得當,可以轉化為非對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決這個矛盾。如果我們處理不當,不是對民族資產階級采取團結、批評、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資產階級不接受我們的這個政策,那末工人階級同民族資產階級之間的矛盾就會變成敵我之間的矛盾。”

  雖然現在被稱為“建設者”的那些資本主、這個新生的資產階級已不同于當年的民族資產階級,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他們也是在工人階級及其先鋒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只要工人階級和黨對他們也采取團結、批評、教育的政策,他們也是接受工人階級和黨的政策,那末,工人階級同這個新資產階級的矛盾是“能夠在協商、協調的基礎上得以解決,從而保持勞動關系(實際是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

  問題在于多年來的主流傾向是把資產階級看成社會的主宰、國家的依傍,許多黨政機關和干部唯恐迎之不夠,敬之不足,相反對于無產階級一再壓低地位,使之變成弱勢群體。暴發的富豪們無法無天,主流輿論卻宣揚如要追查民營企業家的“原罪”,等于是要把木炭洗白,把整根木炭洗完也還是不白。有的高級官員居然說:“對于清算‘第一桶金’的說法,說得不好,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績。”在如此偏袒之下,許多資本主對勞動者的剝削壓迫十分殘酷而無人過問。在此情況下,無產階級勢必起而反抗,進行斗爭,對抗就在所難免。對抗之源是資本主的殘酷剝削壓迫,勞動者的對抗是自衛和反抗。不去祛除資本主殘酷剝削壓迫這個對抗之源,或者反而片面要求“職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規范自身行為。”以為這樣就“能夠在協商、協調的基礎上”解決矛盾,保持勞動關系(實際是勞資關系)的和諧穩定,那是不符合事物規律,不現實的。

  更應指出的是:既然黨和國家的政策鼓勵發展私有經濟,中國社會中重新產生資產階級,產生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矛盾是必然的。這種矛盾的本質是不可調和的、對抗性的,是不可能掩蓋的。更何況除去土生土長的中國資本主,還有港、臺的,外國的資本主進入,難道也能把他們稱為“建設者”?有什么必要弄出一個道理上說不通的“建設者”來為資產階級打掩護?鮮明地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進行階級分析,明確資產階級的存在,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矛盾的存在,制定正確的政策,才能處理好這對矛盾。

  “和”、“和諧”,是人類的共同愿望。之所以成為共同愿望,正因為人類社會自分化出階級以來就充滿了階級斗爭,“和”是稀有的,所以“和為貴”。數千年的實踐證明,爭取和諧、和平,免不了斗爭。和平要用斗爭來爭取和保衛;以斗爭求團結則團結存,以退讓求團結則團結亡;以戰爭消滅戰爭。這都是由實踐證明了的真理。

  工會是階級矛盾的產物、階級斗爭的工具。為了維護工人階級的利益,工會的天職就是同剝削壓迫無產階級的資產階級進行斗爭。斗爭是為了限制剝削壓迫,為了處理、解決矛盾,為了最終從根本上消滅資產階級同無產階級這對矛盾,解放無產階級。

  否認資產階級的存在,把無產階級同資產階級的矛盾說成是“勞動者與建設者之間的矛盾”、是非對抗性的。不去同資本主的殘酷剝削壓迫作斗爭,相反片面要求“職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渠道表達利益訴求,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實際是要職工容忍剝削壓迫,以為這樣可以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完全背離了工會的天職。全總的這篇講話,證明工會的演變又進了一步。

  以上四個方面,大體地、不夠完整地記錄了30年來中國工人階級社會地位演變在源頭上的脈絡。
  工人階級社會地位的演變——從主人到雇傭奴隸,是中國社會演變的一個重大構成。涉及億萬工人階級群眾及其家族,涉及整個社會的階級結構,涉及整個中國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這個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演變的時間長、面廣,內容浩如煙海;進程中億萬工人階級群眾受苦受難,社會生產力遭受破壞,國家財富遭受損失;慘像環生,觸目驚心。

多年來,沒有一個權威部門公布中國工人階級的總人數。最近我們看到的是:2008年3月4日《人民日報》報導:國務院農民工辦主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透露,我國農民工總人數已達到2.1億人。2008年3月15日《人民日報》報導: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在接受中外記者集體采訪時透露,目前,全國基層工會組織已經達到150.8萬個,會員總數達到了1.93億人,職工入會率達到了71.5%。……目前農民工會員達到了6197萬人,農民工的入會率達到了51%。拿以上兩方面數字推算:全國會員1.93億人,入會率71.5%,就是說全國職工總數約3億人。其中農民工會員6197萬人,入會率51%,就是說農民工職工約1.2億人。從3億中扣去1.2億,城市職工有1.8億人。城市職工1.8億人加國務院農民工辦透露的2.1億農民工等于全國職工(或稱工資勞動者、或稱在二、三產中的工資勞動者)總數約為4億人。

4億以上工資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勞動者隊伍,也就是世界上人數最多的一支無產階級隊伍。這樣一支隊伍的發展趨向,不可能永遠任由別人決定,只會由他們自己決定,這是有歷史必然性的。

  這樣一件中國歷史上、甚至人類歷史上罕見的大事,是不應聽任時間流逝而淹滅的,并且也不可能淹滅的,它必將影響到中國社會、甚至人類社會今后的發展進程。應當把它記錄下來,公諸天下,傳諸后世;使之成為后人鑒古知今的有益史料。

  本書將集中我們歷年來所能搜集到的、見諸報端的確實資料,分為專題,一一記錄。

  我們所能見到的材料有限,同這將近三十年中所發生的實際生活相比,真不過是滄海之一粟,掛一漏萬。但從一滴水中可以看太陽,提供讀者參考,也算盡了我們的一點綿薄之力;拋磚引玉,希望有志之士,大力參預收集研究這段歷史,一定可以得到更完整的記錄。

  至于其中所表達的一些思想和觀點,僅僅反映我們的認識水平,錯謬難免,歡迎讀者指正。此外,行文中有些資料的引用和觀點的表述或許會有重復之處,這還望讀者諸君予以理解和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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