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銘生先生在《財政貪官是低薪“憋”出來的?》(2005年8月5日《雜文報》)中說,原政部金融司長徐放鳴的三、四千元月薪,比尋常老百姓并不算低,加上各種看不見的待遇,他在中國過的絕對是人上人的生活,而他手中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掌控的資金是國家的,惠先生猜不出他“何憋之有”、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有什么資格與權利可以放縱自己,以至走上腐敗之路?
廖祖笙先生在《國企“年薪制”的背面寫著可恥》(2005年9月6日《雜文報》)中問:“國企的領導貢獻再大,能大得過那些流血犧牲的抗戰將領嗎?你們的年薪憑什么是企業員工平均工資的13.6倍,甚至幾十倍?憑什么?!”
我十分贊同惠先生和廖先生視干群收入差距過大為不公平的觀點,同時也為二位先生對這種不公的批判未中要害而可惜。因為當前不是講究官兵待遇平等的革命戰爭時期,而是按勞分配為主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高干或國企老總的合法收入如同打工務農的尋常老百姓那樣,基本上都由按勞分配而來;離開按勞分配原則來評判干群收入差距大不大、公不公平,只能是隔靴搔癢、越搔越癢;只有還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以本來面目并結合國情,才能表明干群收入差距普遍過大,是各種不公平中最無理、最危險的一種不公平,是其它各種不公平得以延續和發展的榜樣和保護傘。
對于按勞分配和它引起的干群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早有經濟學家告訴我們: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比較復雜的勞動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說多倍的簡單勞動,因此,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在《哥達綱領批判》中談到按勞分配時,馬克思則強調“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隨著科技和生產力的高度發展,隨著各級干部的日益知識化,高干或國企領導與尋常老百姓相比,個人能力之間或各自勞動復雜程度之間的差距,從而各自勞動在同一時間內所創造成果之間的差距,已不是幾倍、幾十倍,而是幾百倍、乃至幾千倍了。根據多勞多得、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的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他們的薪水與尋常老百姓相比,也就應當不是幾倍、幾十倍,而是幾百倍、乃至幾千倍才行。如以尋常老百姓每人以年薪一萬元計,那么,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每人的年薪,就應當不是幾萬元或幾十萬元,而是必須幾百萬元乃至幾千萬元才行。
按照這種邏輯,既然這些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每人按勞分配每年都該拿幾百萬、幾千萬元,卻只能拿幾十萬乃至幾萬元,那么也就等于每人每年都受到了幾百萬元乃至幾千萬元的剝削。因此,貪上幾百萬、幾千萬元公款也就根本不該算作貪,而只不過是被迫轉彎抹角地拿回一年或數年中被公家無理剝削掉的、該按勞分配卻未按勞分配給他的薪水罷了;所謂受賄實在也算不上受賄,因為,不但受賄總額往往不及公家一年或數年中按勞分配該給他卻未給他的薪水,而且賄款本身大多屬于公款、或是私企老板那種遲早要歸公的剝削所得。對照一下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薪水只是員工平均工資的13.6倍或幾十倍,不是可恨、可恥,而是可憐、可嘆;他們豈止“薪水過低”,簡直就是“受盡剝削”;豈止“低薪憋出貪官”,應當高呼“貪污有理”、“受賄無罪”!但他們只不過發點兒“薪水過低”、“低薪憋出貪官”之類的小小牢騷,這是何等的忍氣吞聲、何等的顧全大局;真是太委屈、太難為他們了。所以,對于不怕坐牢、殺頭而勇于捍衛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英雄好漢,如徐放鳴者應予釋放升官,如成克杰者應予昭雪記功;而鎮壓這些英雄好漢、并反對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各級紀檢委和反貪局,則該統統解散、聽候發落。
由此,廖先生或可明白,貢獻再大也大不過那些流血犧牲的抗日將領的國企領導之年薪,憑什么能心安理得地拿到企業員工平均工資的13.6倍,甚至幾十倍?憑什么還可以理直氣壯拿到越來越多的倍數?
由此,惠先生或可猜出,薪水與待遇皆屬于人上人的徐放鳴這樣的高干,究竟“何憋之有”、有什么心理不平衡的?有什么資格與權利可以放縱自己,以至走上腐敗之路?
不過,值得我們和惠、廖二位先生連同各級紀檢反貪工作者一道慶幸的是,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的本來面目,根本不象上述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何以見得呢?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二版序言中說,這一著作在馬克思的同意和參與之下才得以完成;并在《復雜勞動和簡單勞動》這一章中特別指出:可惜,馬克思對上面所引證的《資本論》中的這段話(即“比較復雜的勞動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說多倍的簡單勞動,因此,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還作了一個簡短的注釋:“‘讀者應當注意,這里指的不是工人得到的一個工作日的工資或價值,而是指工人的一個工作日物化成的商品價值。’馬克思在這里好象已經預料到杜林的這種手法,所以就預防別人把他上面的見解應用于今天的社會中對復雜勞動所付的工資。如果杜林先生不以此為滿足,還把這種見解說成是馬克思想據以在按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中調節生活資料的分配的基本原則,那么這種無恥的無事生非只有在專事誹謗的出版物里才可以看到。”
最后一句話中用詞的尖刻,表明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討厭以下不良企圖并竭力與之劃清界線:把馬克思“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這一見解,歪曲成為他想據以在按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中調節生活資料的分配的基本原則,即歪曲成為馬克思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
為什么馬克思和恩格斯強調,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按勞分配時決不能讓“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呢?恩格斯在這一章在結尾時說:“現在怎樣解決關于對復雜勞動支付較高工資的全部重要問題呢?在私人生產者的社會里,訓練有學識的勞動者的費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負擔的,所以有學識的勞動力的較高的價格也首先歸私人所有:熟練的奴隸賣得貴些,熟練的雇用工人得到較高的工資。在按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里,這種費用是由社會來負擔的,所以復雜勞動所創造的成果,即比較大的價值也歸社會所有。工人本身沒有任何額外的要求。”代表工人執政的公務員和國企領導本身更不應有任何額外的要求。而比這種種結論更為重要的,是得出這種種結論的唯物而又辯證的方法:在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時,不但要考察各人勞動能力尤其復雜勞動能力的成果,而且首先要考察該能力的成因。
我們的一些經濟學家和決策者,之所以一再歪曲馬克思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看來正是因為切身利益的驅動,使他們忘記了唯物辯證法,使他們認為馬克思主義的按勞分配原則,理應象他們需要的那樣,是只講各人勞動能力的成果、而不管該能力的成因的。
正因為馬克思和恩格斯都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訓練有學識的勞動者的費用全由社會來負擔,復雜勞動所創造的成果即不論高出多少倍的價值都歸社會所有,所以《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在說到按勞分配“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時,用前后兩個“默認”及其之間的“因而也就”四個字表明,這里默認為天然特權的不同等工作能力,不包括運用非天賦知識的不同等復雜勞動能力、而是僅指由不同等的個人天賦所導致的那種不同等的簡單勞動能力,即馬克思在該段開頭所說的“一個人在體力或智力上勝過另一個人,因此在同一時間內提供較多的勞動,或者能夠勞動較長的時間”。
跟學自后天的知識和技術不同,智力象體力一樣主要來自個人天賦:比如,每個人即使是少知識的文盲,在體力發育高峰期后的18~30歲之間都還有一個智力發育的高峰期,通常把這一時期中萌生的牙齒叫做“智齒”。只有不同等個人天賦的體力智力導致的簡單勞動范圍內的不同等工作能力被默認為特權時,才有資格被馬克思稱之為“天然特權”。至于不同等的學識導致的復雜勞動范圍內的不同等工作能力,若學識因其費用由個人或其家庭負擔而被默認為某種特權,那么這種特權也只會被馬克思稱之為“社會特權”,而不會被他稱之為“天然特權”;因為個人學識的獲得和提高,主要依賴的不是體力智力之類的天賦條件,而是金錢物資之類的社會條件。
“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它默認不同等的個人天賦,因而也就默認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權”等馬克思主義經典論斷,如此改頭換面地被用來掩飾馬克思和恩格斯非常討厭并竭力與之劃清界限的不良企圖,成為國企老總牟取高額年薪、高干們(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再三再四地為自己加薪的理論基礎和政策依據,成為各種貧富差距之中隱患最烈的干群差距得以不斷加劇的遮羞布,說明堅持、創新馬克思主義之所以困難重重,縮小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之所以舉步維艱,其根子都是因為事關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既得利益;——改革呀改革,改革別人不難,改革自己才難,改革領導者自己最難。
在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既非所有勞動者的學識技巧的學費,都象馬、恩設想的那樣全由社會負擔,也非所有勞動者的學識技巧的學費全由本人或其家庭負擔;勞動者或其子女的學識技巧所需費用中的公私比例,無論各人之間還是同一個人經歷的各階段之間,往往都不大相同乃至大不相同。所以,如何因果兼顧地實施馬克思主義按勞分配原則、工資制中要不要和怎么樣讓“少量的復雜勞動等于多量的簡單勞動”?它必須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而決不是個簡單化一刀切就能一勞永逸解決掉的問題。
但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卻是有別于普通勞動者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的學識技巧的學費,大部乃至全部由社會負擔:就正面學費而言,他們學習和再學習知識技巧的各種費用,大部乃至全部都由公家負擔;而這種公費打從建國之初就養成習慣,通常總是由廣大百姓及其子女們勒緊腰帶并犧牲作為公平起點的學習機會來籌集;就反面學費而言,我們這些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們寶貴教訓的獲得,尤其是各種錯誤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糾正,幾乎都來自“大躍進”、“文化革命”之類的失敗挫折,而這類失敗挫折的代價,無一不凝結著廣大人民的汗水、淚水、鮮血乃至生命。因此,我們這些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學識技巧及其復雜勞動能力,大部乃至全部都屬公有而并不歸其個人私有;無論他們這種復雜勞動創造的成果,是幾倍、幾十倍于還是幾百、幾千倍于尋常老百姓的簡單勞動成果,都大部乃至全部該歸社會公有而不該歸他們個人私有;根據馬克思主義因果兼顧的按勞分配原理,他們的報酬比起尋常老百姓來,不但不該是幾百、幾千倍,而且不該是幾倍、幾十倍。由此可見,馬克思和恩格斯贊揚并強調巴黎公社式的、高干或國企老總只拿熟練工人工資的分配方式,不僅有其政治學上的長遠考慮,而且有其經濟學上的科學根據。在反對平均主義的同時把巴黎公社式的高干或國企老總的工資制都一起反掉,是不是有點兒象在潑洗澡水時連孩子也一起潑掉了?
我們這些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體力智力即簡單勞動能力,是不是就全歸他們個人及其家庭私有呢?我看也不見得。比如說,為了優先保證他們及其家庭和所在城鎮的營養,國家曾長期實施糧食統購統銷制度;“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的三年困難時期餓死的千百萬條人命,都是尋常百姓,其中絕大部分是繳納了多年統購糧的農民兄弟;不知吃著統銷糧并以吃苦在前、享樂在后自豪的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們,曾有幾人真的陪著占全民族絕大多數的尋常百姓、尤其是農民兄弟同甘共苦餓死過?當時高干和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總人數,恐怕遠不及餓死的幾千萬人多。可見,當時每一個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及其后代的體力智力乃至生命,之所以能健康地生存和發展、并一代接一代在生存競爭中穩操勝算而往往成為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繼承人,都是靠若干條尋常老百姓的生命和更多老百姓及其后代的身心和基因被長期饑餓嚴重摧殘、從而在一代接一代的生存競爭中難免越落越后作為代價換來的;這就是說,無論當時還是當前,也不管我們這些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本身是否敢于承認,他們基于個人體力智力的簡單勞動能力乃至整個生命,很可能也直接間接、或多或少地不歸他們個人私有,而是歸尋常百姓、尤其是歸他們不屑一顧的農民兄弟所公有。
正是基于上述國情和馬克思主義因果兼顧的按勞分配原則,我才不得不說:干群收入差距過大、尤其是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濫用職權、一次又一次自說自話地給自己加薪,以致與廣大人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是各種社會不公中最無理和最危險的不公,是對尋常百姓、尤其是對農民兄弟的背叛和最無恥的忘恩負義,是其它各種不公得以延續和加劇的榜樣和保護傘。
當然,因時、因地、因人制宜地堅持適當的收入差距,無論在干群之間還是在干部之間都是應當而且必須的,就象在群眾之間應當而且必須因時、因地、因人制宜地堅持適當的收入差距一樣。這首先是因為,每個干部包括每個高干或國企老總(以及類似待遇的經濟學家等等)的每項學識技巧,并非全都靠公費獲得因而并非全該歸公所有。
其次是因為,即使每個干部的每項學識技巧都靠公費獲得而全該歸公所有,僅因各人智商、耐力、勤奮程度和社會責任感之類的個體差別,各人運用自身掌握的公有學識所創造出來的勞動成果即對社會的貢獻,也勢必會不大同乃至大不同,對這種基于個體差別的不大同乃至大不同,理應在個人收入差距方面給予相應回報。若對上述個體差別視而不見、生搬硬套馬克思的按勞分配原則,勢必獎惰罰勤、極大地阻礙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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