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族同胞們:
我叫李新民,男,43歲,中國人?,F在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事業發展中心籌資處工作,一直克己奉公,得到領導和同事一致認可,于2005年11月提升一級加薪240元??删驮?006年5月16日收到2006年5月12日單位簽發的,以撤消“啟智工程籌備處”(實際名稱是“啟智工程籌備組”)為名對我實施解聘。讓我不明白的是,我的崗位是“事業發展中心籌資處”,和他們所說的“啟智工程籌備處”是有出入的,他們并以扣發我4月份工資和兩個月的交通及通訊補助費800元(此補助他已批示補發但又對財務講不準補發)為手段迫使我同意簽字離崗,他們還說:“你同意簽字,我們還能給你補助點錢,如果不同意簽字,那你可什么都沒有了?!蔽乙闳痪芙^了簽字,我不能為金錢而折腰。
我認為他們這種行為不合法。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可我單位對我做出單方面下崗通知。他們還講:“你不要摳字眼,再摳也沒有用,你想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备鼝毫拥氖撬麄冞€給有關領導打電話說:“xxx被開除了”。某主任對我說:“你單位哪能這樣對待同志,這是對同志的尊嚴、人格、人權的侵犯,這種做法我從來沒有見過……?!蔽艺J為,他們這種不依法辦事的行為,實際是制造矛盾,造成不和諧局面。怪不得有人說,“對中央陽奉陰違的異化官僚是大有人在的?!敝档蒙钏及。 ?/p>
200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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