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鄧公法治思想的一點疑問
作者:呂山QQ:5341325
“對于錯誤,包括毛澤東同志的錯誤,一定要毫不含糊的進行批評,但是一定要實事求是,分析各種不同的情況,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歸結到個人品質上。”(《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01頁)
鄧先生這句話,我是很欣賞的,我想這也是所有共產黨員應有的面對錯誤的態度,雖然我不是一個共產黨員,但我贊同這句話,因為這是科學的態度,唯實事而不唯權威,便是偉大領袖毛澤東也沒有例外,我想,鄧公亦不應有例外。基于此,也想談一點對鄧公法治思想的看法。因為,一、它是目前我們還在用的指導思想,其指導結果出現了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二、一提到毛先生,非要指出他犯過的錯誤不可,否則好像就評價的不全面,但是對鄧先生,其功績已講的太多,而鮮有提出疑問者,難道鄧先生是天生不會犯錯誤的嗎?這顯然不是科學的態度。探求真理的過程是需要有一點懷疑精神的。
下面對《鄧小平文選》中的若干節選做一些實事求是的分析,是不是實事求是?大家可以分析交流辯論,以求得到實事求是的結果。
1、 鄧小平同志指出,中國經歷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長期的封建專制歷史使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缺少民主和法治傳統。解放后黨和國家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設和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以至多年來也沒有搞出基本的法律體系,國家活動缺少法律制度的規范。由于國家長期不重視民主法制建設,漠視法治的左傾思想和政策越來越嚴重,也不可能受到法治的約束,終于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發生,人民和國家遭受了空前的劫難。(《鄧小平文選》第2卷348頁)
評:第一句說長期的封建專制歷史使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缺少民主和法治傳統。
這一句我是贊同的,中國封建社會沒有民主(人民對國家事務沒有決定權),有法律,但是往往不依法辦事,多數情況是打著法治的旗號(通過牽強附會的曲解法律,在表面上看是執行了法律,而實質上恰恰違反了法律精神,是為打著法治的旗號。)行著人治(在實質上違反法律精神)的事實。所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上建設的社會主義缺少民主和法治的傳統。
第二句說解放后常和國家沒有自覺地,系統地建設和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法律制度,法制很不完備,也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
這句話我是不敢茍同的。因為新中國解放前夕中國就制定了一部臨時憲法,即共同綱領,1954年制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確定了國體(工人階級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與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等一系列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相對完善的。如果說解放后沒有自覺建設和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制度的話,那么那個時代的政治清明(相對來講)是很難理解的: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行為規范,是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沒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屬于道德范疇,沒有行為規范的社會是不可能政治清明的。
再說法律完備問題,并不是法律越多越完備,因為有個主干與枝葉的問題,憲法是主干,其它法律與行政法規是枝葉。比方一棵樹,如果枝葉太茂盛,就會增加主干的壓力,下大雪就可能把主干壓倒,刮大風就可能把主干扭斷,即便扭不斷,樹也不可能長的太高,因為其枝葉吸取了太多的養分,增加了主干的壓力,所以為了樹能成才,往往要砍其旁枝,而不是任其亂長。再比方說人,現在為什么有那么多人要減肥,愛美是一方面,主要還是健康問題,肥胖往往會帶來心血管問題,因為它無端增加了心臟和血管的壓力,其實際還是主干未變而枝葉太盛的問題。正所謂本末倒置也。大家也可以看一下西方,它法律那么多,結果呢,黃、賭、毒俱全,暴力兇殺泛濫,破案率不高,這就說明法律太多是沒有用的,反而有害。如果西方沒有宗教在起一定作用,那么他們的社會將更加混亂,法多必亂。故一個人不是因為肥胖才健康,肥胖反而有害于健康,一棵樹能否成大才,不是看其枝葉是否繁茂,而是看其主干是否粗壯,枝葉,有一點是必須的,太多了就會影響主干成才。憲法與法律的關系也是如此,天下的道理其實是相通的,都遵守自然大道。所以,法律的完備主要是憲法的完善,而不是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細微嚴密,事實上也不可能。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越多也就越完善,如果那么理解的話,我們永遠也建設不完善,也總是有無法可依的情況,也總有犯罪分子犯罪而逍遙法外,因為法律不可能詳細到規范復雜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其實,我們完全可以依據憲法精神及相關法律去靈活處理,當然,前提條件是有力的人民監督。所以說法治的關鍵不在于制度細節的多么完善,多么繁多,而在于人民群眾的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律要盡可能的簡明扼要一些,以使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所掌握,這是群眾監督的基礎。把法律搞的象迷宮一樣,只有律師和官僚才懂得,那不是人民的法律,那是臟官和律師的法律,不整頓是不利于改革的。改革開放以來,憲法基本精神是沒有什么變化的,倒是其它法律越來越多,貌似越來越完善,其實其法治狀況是越來越差的,這些大家都可以看到。別的不說,單說一個以權謀私,是與憲法精神相違的,今天比改革前要嚴重多少倍。
最后一句說由于漠視法治的左的思想越來越嚴重,導致了文化大革命,人民和國家遭受了空前的卻難。這一點我也是不敢茍同的,在歷史上,毛澤東同志是即反極左又反極右的,一切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準。文革的發生,主要是想喚醒群眾的民主意識來反對官僚主義,我也并不認為人民和國家遭受了空前的劫難,我以為是官僚主義受到了沉重的打擊,人民接受了民主的洗禮。誠然,文革開始亂了兩年,存在武斗,如果說動亂的話,不應該是十年動亂,而是二年動亂,至于以后不斷的運動,則是不能叫動亂的,中共的歷史上,運動是不間斷的,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實踐( 團結 批評與自我批評 團結)這一公式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果對以往的歷次運動加以肯定,而獨獨給文革扣以十年動亂的帽子,我以為是說不過去的。現在運動基本是沒有了,官僚腐敗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忽然發現”,法律那么多居然沒有威懾力,實在值得深思。愚以為,是憲法與法律本末倒置了,法律的細化導致了憲法的邊緣化。如憲法第35條規定,人民有集會,流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刑法第297條對此作了種種限制,其實際上是否定了憲法給予的自由,有點類似資本主義法律的虛偽。列寧曾經在批判資本主義法律時寫到“帝國政府非常喜歡在法律中用一些冠冕堂皇的詞句,然后又準許規避這些法律,用一些訓令來代替這些法律”(《列寧選集》第2卷第261頁),對比一下,覺得我們現在的法制有點誤入資本主義岐途。
2、鄧小平同志認為實行法治必須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我國由于各種原因法律還很不完備,很多法律沒有制定出來,要集中力量加強立法,至少要制定百部法律;僅僅制定法律是不夠的,還要有強大的執行法律的隊伍。于是他提出要大力擴充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為國家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專業人才。(《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174頁,第189頁,第339頁,第286頁)
評:這幾句話我是反對的。我不知道鄧先生何以提出至少要上百部法律,最多又要多少法律呢,這么多法律,適合普法教育嗎?普通老百姓能掌握嗎?哦,鄧先生說了,讓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掌握,那么老百姓呢?當然是掌握不了,工人要做工,農民要種地,官人要忙于政務,試問誰有那么多時間學那么多法律?不是我們法盲太多,而是我們法律太多,顯得我們都成了法盲。但是官人和富人不怕,他們可以化錢雇用律師,而窮人呢,也給指定個律師,可律師水平是有高低的,合不合法的判斷常為律師的水平所左右。而人民群眾沒有判斷標準,他們只知道合乎不合乎人民利益,但是不懂詳細法律依據。法律成了律師和官僚的玩物,打著法治的旗號,行著人治的事實。判斷不公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威信,看看有那么多下層百姓維權不通過法律而采用暴力的手段就明白了,他們不相信法律會為他們作主。而暴力是被逼的實在沒有辦法的最后出路,不要說他們不懂法,上百部的法律壓根就不是為他們制定的,媒體的的作用除了廣告就是娛樂,鮮有普法教育,事實上太多的法律扼殺了普法教育,使普法成為不可能,也在事實上剝奪了人民的監督權,他們知道憲法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但是憲法被邊緣化了。
鄧先生不僅提出法律至少要制定上百部,還提出要大力擴充法官、檢察官、警察和律師。這一點我是極其反對的:我們要軍隊的目的不是為了戰爭,而是為了消滅戰爭,況且,戰斗力的強弱并不是由軍人的多寡決定的,同樣,法治的好壞更不是由法官的多寡決定的,法治的目的亦不應該是打擊犯罪,而是通過法治教育在源頭上盡可能的減少犯罪。戰爭當是人民戰爭,法治當是人民法治,其本質是依靠人民,與人民打成一片。歷史上的精兵簡政是成功的,現在的精兵簡政是不成功的,政府的每一次減員以后都要反彈,其原因就是沒有走群眾路線,群眾沒有決定權。鄧先生倒是也提過簡政,但同時卻又提大力擴充法官警察檢察官,實在使人難以理解。為什么要法治?為什么要法官?就是因為會有犯罪,犯罪的根源是什么?不外乎兩點:一、被迫犯罪:是為生活艱難困苦社會不公所逼迫。二、主動犯罪:為個人私欲通過騙,偷,搶犯罪,在官者常表現為貪污受賄,以權謀私,主要是一個私字在作怪,缺少公心。解決辦法:對第一種犯罪,要著情從輕處理,教育為主,政府并作一下自我批評,自問我們是否盡量做到了社會公正,是不是保護了弱者利益,是不是做到了人民的最低生活有所保障?如果這些我們做到了,第一種犯罪就會大大的減少。再談第二種犯罪,要著情從重處理,改造為主,殺人者當死,暴力傷人者,10倍罪之。因為它是主動犯罪,不存在同情的理由。如果照此執行,為私欲目的犯罪的也會大大減少。如果我們不能區分主動犯罪與被動犯罪,不能一面從輕,一面從重,那么我們就不能從根本上最大程度的減少犯罪。如果我們能區分這些問題,并在判案的時候實行之,那么我們的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就教育了潛在的犯罪分子,即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我們也就用不著那么多的法官警察檢察官,也就能省出更多的經費用于教育,并最終形成良性循環。主張擴充警察、法官不是要從源頭上去疏導去解決問題,而是采取了堵的辦法,是下下之策,其結果必然是法律越多,法官越多,犯法者也越多,也必然形成惡性循環。
簡單的總結:鄧先生是主張法治的,我也主張法治,但鄧先生主要依靠增加法律和增加法官來達到法治的思想是很難行的通的。我主張精簡法律,重修憲法(另篇單寫),精簡法官,走群眾路線,能不能行的通,讓實踐來證明。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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