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表明所得稅法在社會公正方面失去了它的調節功能。稅法本應是財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稅法更應以調節收入差距為主要功能。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來,對于調節個人收入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歷史也比較短,受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管理水平和社會環境的制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很不完善,管理上也不夠嚴格,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也有待提高,特別是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從而大大地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職能作用的發揮,以至于釀成目前這種局面。
其次,富人稅負世界最輕與中國稅負全球第二的矛盾,向中國稅收政策再敲警鐘,向中國稅制改革再次提出迫切要求,個稅改革亟待轉向“劫富濟貧”。
最后,如果我們將中國富人稅負太輕放在中國稅負全球第二的背景下來思考,會發現這種對立與矛盾,已經成為建構和諧社會的嚴重障礙與阻力。人們自然會問,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究竟是誰在支撐全球第二排名的中國稅負?顯然不是富人階層。這就是說,正是廣大的中低收入階層成為巨大的稅負基數的貢獻者。這種被許多群眾批評為“劫貧濟富”的稅收政策,正在成為擴大個人收入差距,加劇貧富鴻溝,引發仇富與虐窮心態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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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銀湖碧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