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決不是檢驗思維真理性的標準
——實踐是接受雙重檢驗的對象
在我國,特別是在哲學界,一直把“實踐”當作檢驗真理的標準(且是唯一的標準),這是因為它來源于馬克思《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以下簡稱《提綱》);并被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等革命導師再三首肯;最后還經過“百家爭鳴”的“真理標準大討論”的再一次確定;所以人們就深信不疑——這還有錯嗎?!但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個命題,在無數的被檢驗思維的真理性的客觀事實面前,它是站不住腳的!客觀事實勝于雄辯,客觀事實亦勝于任何“權威”的斷言!事實上實踐不但不是檢驗真理的標準,而且還是被檢驗的對象——人的思維活動和人的實踐活動同時被檢驗(實踐活動本身還要接受兩次檢驗)。只不過人的思維是相對抽象的被檢對象,而人的實踐活動才是具體的(現實的)被檢驗對象。亦就是說人的實踐活動是代替人的思維去接受客體物活動的檢驗,檢驗的標準自然就在客體物的相互作用后的運動、變化及其結果之中。下面我將對實踐標準的源頭進行剖析。并通過具體的檢驗思維真理性的實例來論證我的觀點的正確性。
第一,誰都知道,馬克思在《提綱》的第二條中說:“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并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思維的現實性和力量,亦即思維的此岸性,關于離開實踐的思維是否具有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馬克思、思格斯選集》第1卷,第16頁)。馬克思的上述論述完整準確嗎?符合檢驗真理時的客觀實際嗎?我們不妨剖析一下。
〈1〉顯然,馬克思在《提綱》第二條中論述的是認識論的問題,并且是認識中的理性思維的認識問題,而不是感性認識問題。馬克思之所以要專門提出“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問題加以論述,我想大概是因為在人的認識中,感性認識是直接來自于人們的感官與客體物或客觀事物的直接接觸而獲得感覺,進而獲得知覺和表象;因此,一般來說,感性認識本身的認識過程,同時亦就是與客體或客觀事物進行了直接對照驗證的過程,所以對人的感性認識的“真實性”沒有必要另外進行對照驗證,何況只要是“正常人”,在相同條件下對同一客體物的感性認識是不會有多大差異的,所以一般來說,感性認識不存在是否具有真理性(現實性)的問題。即使人們對同一客體物的感性認識存在分歧或差異的話,也不需要經過人的實踐活動先轉化為“現實”再去進行檢驗,只要通過雙方的實地“觀察”等方式就解決了。而人的思維所產生的理性認識則完全不同,它是在感性認識或感性經歷的基礎上對各個表象的特性加以分析、比較,歸納形成概念,然后對各種概念進行辨證思維、推理,從而作出判斷或者產生出新的觀念形態的主觀表象。可見,人的思維的整個過程一般是在人的頭腦中進行加工制作、組合而成更高層次的理性認識,理性認識是一種創造性思維過程,他既不是直接來自于客觀事物本身,更不是在人的實踐活動中進行和完成的。而是在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根據客體物的特性在頭腦中把它們聯系起來,預設出客體物之間在相互聯系之后所進行的相互作用中會產生什么結果。所以理性認識的思維過程和結果就存在著一個有沒有真實的“現實性”的問題,這就是馬克思之所以要提出“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問題的根本原因。
〈2〉我們從馬克思《提綱》第二條的論述中可以看出,馬克思是采取自己提出問題,自己給于回答的方式來論述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的。那么,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馬克思對自己提出的問題的回答準確透徹嗎?是否符合檢驗人的思維的真理性時的客觀實際呢?因為馬克思的論述本身亦是一個思維過程,當然亦存在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的問題。下面我就先來分析一下馬克思是如何回答自己提出的問題的。
馬克思作出的第一句回答是:“這并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無疑,第一句回答中的前半句“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是正確的。因為理論本身就是人的思維的一種結果。馬克思提出的問題中就包含了理論亦要受到檢驗。何況無論是人的思維或理論都是觀念、意識形態的東西,而不是客觀事物,怎么能用以判定誰是誰非呢?當然不能。但是,馬克思的后半句的肯定性回答“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是否準確完整呢?我認為是似是而非的。從表面現象上看是與實踐有關系的問題,但是實質上并不僅僅是與實踐有關系的問題,更是與自然的客體物有關系的問題。所以,與其說是馬克思作出的肯定性的回答“是一個實踐的問題”,還不如說馬克思在肯定性的回答中又提出了第二個問題:到底是不是只是實踐的問題?如果與實踐有一定關系的話,到底是實踐的什么問題?是把實踐當作檢驗的手段、方式或檢驗的對象呢?還是當作檢驗者和檢驗標準呢?而馬克思接下去的第二句回答卻避開了上述實質性問題而回答說“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其實,馬克思的第二句的回答仍然是模糊的,似是而非的。馬克思的第二句回答“在實踐中證明”等于隱含地提出了第三個問題:如何在實踐中去證明?究竟是在實踐活動過程之中證明呢?還是在實踐活動結束之后由客體物的活動去證明呢?馬克思并沒有對上述隱含著實質性的問題作出明確而又透徹的回答,而是“在實踐中證明”就打住了。顯然,在當時的馬克思看來,“在實踐中證明”這五個字就是對他自己提出的“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問題的最終的最完滿的回答了???但是,在我看來,其實不然。馬克思不但沒有作出最終的、準確而完滿的答案,相反,馬克思的全部回答卻給他的“后人們”留下了“后遺癥”。因為“在實踐中證明”等于布下了一大堆問題的疑陣,可以作出各種模棱兩可的解釋和理解。這就難怪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甚至鄧小平等相繼地都把“在實踐中證明”理解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少數哲學教授則把“在實踐中證明”理解為: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手段、方式、方法。我也曾類似上面兩種理解而先后理解過。但是,經過近20多年來對唯物辨證論哲學的進一步再學習,特別是退休后十年多來對我國哲學現狀的反思和存在問題的研究,并聯系無數的對思維真理性檢驗的客觀實際,糾正了我以往的看法。我現在的理解是:如果硬要說是“在實踐中證明”的話,無非就是把人的相對抽象的思維活動的整個過程(包括結果),首先通過人的實踐活動具體地化為“現實的思維”,然后把這個已經具體化、現實化了的思維活動過程和結果,去接受客體物活動及其活動結果的驗證。所以在我看來,人的實踐活動不但不是檢驗思維的真理性的標準,恰恰相反,而是地地道道的被檢驗的對象(而且還是要接受兩次檢驗的對象)。一般來說,只有通過對人的實踐活動的直接檢驗才有可能間接地檢驗人的思維的真理性,否則是不可能的。我認為這就是對馬克思“在實踐中證明”的最真實的理解和詮釋。為什么呢?這是因為:
①人的思維活動本身只存在于人的頭腦中,當然可以表現在人的語言或文字中,也可以表現在人的實踐活動中。但是,無論是頭腦中的思維活動,還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出來的思維,畢竟都是一種抽象的觀念形態,它們是不具有具體的現實性(只具有潛在的現實性)。這樣,就必須把人的理性思維具體化為現實,然后才能進行驗證。而人的實踐活動正是人的思維的具體化過程和現實化的表現。亦即人的實踐活動絕對是在人的理性思維指導下進行和完成的一種活動。離開了人的思維活動的實踐活動是不存在的。如果在人們的活動中存在著一種無意識活動的話,這種無意識活動還能稱作實踐活動嗎?當然不是實踐活動,只是人的一種盲動或人的本能活動。
②從人的理性思維活動與人的實踐活動的關系來看,它們是人的內在本質和人的外在表現的現象之間的關系。因為人與其它動物的最終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人能夠進行理性思維活動,這是人的內在的本質。而人的實踐活動(包括社會關系總和)則是人的內在本質的外在表現。人的理性思維之所以能夠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們是處于人的本質與現象這對范疇的關系之中。實踐離開了人腦的思維活動就寸步難行。誰能舉出一例說明實踐活動可以不需要人腦的思維活動也能照樣進行實踐活動呢?!但我卻可以舉出一例說明:如果人若喪失了人腦的思維能力就再也不會進行實踐活動,如“植物人”之所以不能進行實踐活動,就在于植物人已經喪失了人腦的理性思維功能這一根本的本質,雖然還有生命,但不會思維,所以也就不會有自覺的活動方式——實踐活動及其它有意識的活動,這難道不是事實?!請問實踐標準論者,你們能說人是先喪失了實踐活動能力然后才使人喪失了人腦的理性思維能力嗎?!要知道,人的所有活動,歸根結底只有兩種:一種是人的本能的或無意識的活動;另一種就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除此,人的其它活動都是這兩種活動“派生出來”的活動方式或者說是這兩種活動的外在表現形態。實踐活動只不過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已!正因為如此,所以人的內在本質所進行的思維活動,必須通過其外在表現的現象——實踐活動及其它有意識活動表現出來,否則,就無法對人的思維的真理性進行現實的對照驗證。這就是實踐活動為什么“要”代替和為什么“能夠”代替思維活動去接受客體物活動的檢驗的根本原因;理所當然,這也是馬克思在《提綱》第二條中最后一句:“關于離開實踐的思維是否具有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之論斷的理論依據!不過,令人可惜和遺憾的是:馬克思在寫這個《提綱》時的思維狀態,只看到“關于離開實踐的思維……”,而沒有看到或根本就沒有(辨證地)意識到“離開思維的實踐就是無”(作者語)。馬克思當時為什么會這樣?這大概正如恩格斯對《提綱》所作的評語那樣:當時馬克思的“新世界觀”——唯物辨證的世界觀,還只是處于“萌芽”狀態的緣故吧!而到馬克思寫《資本論》時,他的唯物辨證思維的能力則成熟多了。
第二,人的思維的客觀真理性究竟是怎樣被客體物的活動來實施檢驗的呢?我認為一般來說,可以分兩步走來實現其對思維的驗證。
第一步,通過人的實踐活動把人的思維活動過程和結果進行具體化,現實化。因為只有把內在于人腦中的思維活動轉化為具體的現實的思維,才能與現實的客體物進行對照驗證其真理性,所以,何謂實踐?從人的生產角度看,實踐是人們利用先在的自然物有意識有目的地改造客體的活動;但從思維與實踐的關系看,實踐則是人的思維活動的具體化、現實化過程。在實施驗證思維真理性的第一步中,主要是要使人的實踐活動與人的思維活動達到完全一致,所以人的實踐活動就必須是自始至終地在人的思維活動指導下進行活動,這是其一。其二,因為只有與思維活動完全一致的實踐活動,才有資格代替(或代表)該思維活動去接受客體物的驗證。既然如此,為了保證實踐活動在整個活動過程中不會偏離人的思維(即偏離施工設計方案),所以在整個實踐過程中,每實踐活動一步都必須接受人的思維活動(施工設計方案)的檢驗(這就是對實踐活動的第一次檢驗),看其是否符合設計方案的思路,有無偷工減料等不符合思維設計活動的行為,以便保證實踐活動與思維活動的一致性。由此可見,在第一步中,實踐活動只是按照思維活動的順序線路去創造條件,為接受客體物的檢驗作準備的階段。人的實踐活動結束之時,標志著思維的具體化、現實化過程已經完成,而實踐代替思維接受檢驗的活動即將開始。那么,客體物的活動又是如何著手對人的思維和實踐實施雙重檢驗的呢?請看第二步的下文分解。
第二步,很自然地,把既代表人的思維活動,又代表人的實踐活動的結果——“產品”置于客觀世界的自然環境中或人的生活環境中,讓它們進行相互作用,看“產品”內部產生的運動,變化及其結果如何,并以其作為檢驗標準來驗證人的思維和實踐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如果“產品”在自然環境及人的生活行動的作用下,生產品內部客體物之間的相互作用所產生的運動、變化使該產品出現了破損、毀滅等現象,未能達到滿足人的目的,則說明該思維活動和實踐活動都是錯誤的,不具有客觀的真理性;相反,如果在它們的相互作用下,“產品”仍然正常地存在著,并給人以滿足,則證明該思維和實踐的活動都是正確的,反映了客觀事物的本質、屬性及其規律。到此為止,對該思維的真理性的檢驗才告一段落。
下面我就隨便俯拾幾個具體的檢驗人的思維真理性的實例來證明我上述觀點的正確性。
如檢驗人造衛星思維設計方案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并不是在人們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實踐活動制造出人造衛星的整個過程中來檢驗的,而是在人的實踐活動已經結束,制造出了人造衛星之后。這時如果人造衛星通過第一步中的第一次的邊實踐邊檢驗,確實證明人的實踐活動的全過程符合人造衛星的思維設計方案,并且現實的人造衛星產品確實與實踐前人腦思維中所設計的觀念形態的人造衛星相符合,這時,人們才會把真正代表人的思維及人的實踐活動的人造衛星送入太空進行實質性的檢驗(這對實踐活動來說則是第二次檢驗了,而對思維活動來說則進入實質性檢驗的開始)。其具體實施檢驗的過程是:通過瞬間電動點火,把人造衛星送入空間(這一自然環境中),這時當組合成人造衛星內部的客體物開始進行相互作用之際,正是客體物開始對人的思維活動和人的實踐活動實施雙重檢驗之時。這時的人造衛星通過自身的客體物在內部相互作用下而產生的運動、變化及其結果作為標準來與人的思維活動和實踐活動相對照,看它們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如果說人造衛星點火升空后,在其內部客體物的相互作用之下產生的運動、變化造成了人造衛星在空中發生爆炸,墜毀等不良結果,則證明人造衛星的思維設計方案是不具有客觀真理性(或不完全具有)。理所當然,也就證明按照人的思維設計方案而進行的施工實踐活動同樣是錯誤的,不具有客觀的真理性,才會有該人造衛星升空后的毀滅性結果。相反,如果點火升空后,人造衛星順利地進入太空預定的軌道,并正常運行達到了人的思維設計目的,當然也就證明人的思維設計方案和人的實踐活動都是正確的,都準確地反映了自然界中客體物的客觀實際(即客體物潛在的本質、屬性和規律)——這就是思維和實踐的一致性。他們的命運是緊緊聯系在一起的,可以說是生死相依、榮辱與共。他們都是被檢驗的對象。而真正的檢驗者和檢驗標準則是被認識的客體物本身及其運動、變化的結果。檢驗者和檢驗標準是一致的,不能分開的,只不過所謂的檢驗標準僅僅是指檢驗者(客體物)自身的活動結果而已!而決不是人的活動結果。請問實踐標準論者:你們敢說人造衛星點火升空后,其內部客體物的相互作用及運動、變化是人的活動嗎?!是人的實踐活動嗎?!也許你們會說:人造衛星內部的活動是你們人的肌體進行了“延伸”的一種實踐活動!?但我卻認為,如果要說“延伸”的話,實踐活動只不過是人的理性思維活動的“延伸”(派生出來的活動),而思維活動又是人腦物質的“延伸”,而人腦物質活動又是先在的自然界自在物質的“延伸”、派生物,所以歸根到底人的一切都是自然界“延伸”出來的,所以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有道理的,這就是真正的唯物辨證論的“認識論”!
又如對任何房建思維設計方案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檢驗,同樣首先要通過人的實踐活動把人的思維設計方案轉化成具體的現實的房屋。而且在整個施工實踐的活動中,必須先接受思維設計方案的檢驗(這就是現場施工監督員的任務)。通過邊實踐邊檢驗,達到了實踐活動與人的思維活動的一致,一當人的施工實踐活動結束,房屋已經竣工完成,這時才標志著檢驗的開始。此時,房屋也就進入與自然環境和人的生活活動進行相互作用之中。這時,組合成房屋內部的客體物,在外界客觀環境的作用下也進行相互作用,其相互作用產生的運動,變化及其結果才是檢驗人的思維及其實踐活動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的標準。如果房屋的設計是按照抗臺風、抗地震的要求進行思維設計的話,建成后的房屋不但要接受日常自然環境和人的生活活動相互作用的考驗(檢驗),而且還得等待著自然界臺風、地震的自然到來,接受臺風、地震與房屋之間進行相互作用的檢驗。如果在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下房屋巋然不動,正常地滿足人們居住的需要,這就證明該思維設計方案和實踐施工活動都具有客觀的真理性,相反,則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難道說房屋與臺風、自然環境及地震之間的相互作用之檢驗及其結果也是以人的實踐活動為標準的檢驗嗎?!
這樣的檢驗事例不勝枚舉。不過,這里我要說明一點:不是所有的人腦中的思維活動的真理性的檢驗,都要經過人的實踐活動這個中介活動過程作準備,才進入檢驗的。這要視思維的具體對象,內容是什么而定。不同的認識對象和不同的思維內容,有著不同的檢驗真理性的方式。如有的思維活動不涉及到對思維對象(客體物)的重新組合和改造的問題,就不需要經過人的實踐活動的“中轉”和“代替”,就可以直接通過(或等待),自然客體物的到來,以其運動、變化結果作標準進行直接“面對面”的檢驗。如天氣預報、臺風、地震、月蝕、日蝕……等自然現象的預測、預報,就不涉及對認識客體的重新組合和改造的問題,所以也就不需要經過實踐活動(人也無法實踐)的“中轉”,只有等待它們自自然然的到來進行直接對照驗證。這樣的驗證應當說與實踐活動一點關系都沒有,更談不上“在實踐中證明”了!
又如恩格斯在《路德維?!べM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一文中說:“哥白尼的太陽系學說有三百年之久一直是一種假說,……而當勒維烈從這個太陽系所提供的數據,不僅推算出一定還存在一個尚未知道的行星,而且還推算出這個行星在太陽中的位置的時候,當后來加勒確實發現了這個行星的時候(海王星—筆者著),哥白尼的學說就被證實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22頁)——這種“假說”的證實根本上也不需要經過實踐活動去“中轉”或“改造”,而是通過人的進一步思維推理,最后在條件具備時進行“觀察”來驗證假說的“真實性”。請問實踐標準論者:難道說“觀察”也是實踐活動嗎?當然不是?。ūM管實踐中有觀察,但不是凡觀察都是實踐)因為“觀察”是人的感官(眼睛)與客體物直接接觸的一種反映活動,即馬克思所批評的客體方面直觀形式,直觀形式怎么能是實踐活動呢。 “觀察”是屬感性活動的范疇,它不具有實踐活動的性質,所以不能把“觀察”稱之為實踐活動。也許實踐標準論者會說:我們認為“觀察”也是實踐的一種方式:!特別是列寧、毛澤東等革命導師也是這樣認為的?!如果硬要這樣說的話,那么,這樣的實踐活動(觀察)就不是人所獨具的特性,因為凡是有眼睛的動物都能進行“觀察”活動(否則,眼睛就沒有什么用了?。┻@不等于承認所有的動物都會實踐活動了嗎?!(你們該不會說只有人的眼睛看到的觀察才是實踐活動,而動物的眼睛看到的不叫觀察也不叫實踐活動)。更何況這樣的“觀察”總是雙向的一種運動方式。你說是人在觀察星體,但我卻也可以說“先在”的星體早就在“眨著星光的眼睛”在“觀察”著人呢!并“眨著眼睛”在等待著人們去感覺到它們的存在呢?——這難道不是事實?!退一步說,就算“觀察”也是實踐活動,但這種觀察本身能是檢驗哥白尼假說的標準嗎?驗證的標準仍然只能是先在的太陽系的星體本身的客觀存在,如果沒有客體物的存在你能觀察得到嗎,當然不行。
說到此,由上可見,我們應該把馬克思的“在實踐中證明”改寫成“在客體物或客觀事物的活動中證明”更符合檢驗的實際,而客體物之間的相互作用及其運動、變化和結果才是檢驗人的思維活動及人的實踐活動是否具有客觀真理性的標準,除此,沒有別的標準,當然,作為人的實踐活動來說,在整個檢驗過程中既是被檢驗的對象,又是檢驗思維的真理性的手段、方式之一。實踐活動無論是對人或對自然界來說僅僅只是一種純粹的“中介”活動,這點是顯而意見的。
最后我要說的是:凡是“人的活動”都必須受到檢驗,并且是必須接受認識客體或實踐客體的檢驗,而不是接受“人自身活動”的檢驗。更不能把人的任何活動當作檢驗真理性的標準。實踐標準論的錯誤就在于把“人的活動”作為檢驗的標準,混淆了人的活動和客體物的活動之間的區別,這是其一;其二,還在于實踐標準論者錯誤地“把人的活動本身理解為客觀的活動”,殊不知人的活動并不都是具有客觀性。誰都知道人的活動是離不開人的意識而進行活動的,實踐活動更是在人的意識指導下進行活動的。只有那些經過客體物檢驗過,證明符合客觀事物運動、變化、發展規律的人的活動,才會具有確定的客觀性,否則,很難說具有確定的客觀性。如果說人的活動都是“客觀的活動”的話,那為什么還有正確與錯誤、真理與非真理之分?又為什么還要對人的思維活動和實踐活動進行驗證?凡是要進行檢驗的“活動”都因為它們還不具有確定的客觀性。由此可見,馬克思在《提綱》第一條中批評費爾巴哈“他沒有把人的活動本身理解為客觀的[gegensandciche]活動”是偏頗的,與《提綱》第二條中提出的“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是前后矛盾的。也許馬克思在第一條中說的“人的活動”是專指人的實踐活動,而把人的“理論活動”排除在真正人的活動之外,如果這樣的話,那就更是“偏頗”。由此可見,我們只能說,馬克思在寫《提綱》時,并沒有成熟地理解到人的“理論活動”與“人的實踐活動”之間的客觀實際的辨證關系。而是偏頗地突顯了人的實踐活動的地位和作用。其危害,尤其是實踐標準帶給人們生命財產的危害已經夠驚人的了!可悲的是,至今還流行著把實踐當作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該猛醒了!該是放棄以人的活動“作標準的時候了??!趕快轉換到以客體物的活動、以客觀事物的運動、變化及其結果作標準上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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