朽 木
2005年06月12日
南方某報近日報道的一則社會新聞,使我陷入沉思。消息標題為《又玩“自
殺秀”,送勞教一年》。文中稱,“因索要欠薪而爬上廣州海印大橋塔頂,以跳
樓自殺相威脅,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男子李某,被廣州市勞
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送勞動教養一年”;“據了解,李某是其中首例被送勞教
的人”。警方對此解釋說:“警方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保護廣大人民
群眾的根本利益,對任何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都將堅決依法懲處,決不手
軟”。
又是“依法”,又是“堅決”,看來,這個“懲處”是跑不了的。然而,讀
了這樣的消息,仍然不禁疑竇叢生,特提出異議以期指教。
其一,以后能否盡量少用“自殺秀”一詞?這位工人李某,之所以先后兩次
爬上高橋危塔之巔,其主因或曰唯一原因,乃“李索要欠薪不果”也。區區一介
工人,追討欠薪未果,無奈之中爬上高處以死相脅,盡管其手法手段大有問題,
但客觀去看,也真是事出有因、走投無路的下下之策了,這有他一見消防車、民
警到場便扔下一個紙團,“里面寫有自己對社會的一些看法及對人生的悲觀態度
,并反映其所服務的廣州市海珠區某皮具廠違反《勞動法》”的舉動為證;這同
樣有他曾攀過一次大橋龍門架“因此被海珠區警方治安拘留”,爾后,“李欲回
皮具廠上班,被該廠以無故違反廠規為由開除,扣除600元工資”的事實為證。我
的意思是,如果那家皮具廠不欠李某的工錢,如果李某索要欠薪立馬就得,如果
李某豐衣足食,他還要去爬高嚇人嗎?——我再強調,李某此舉當然是不明智的
,是不能鼓勵的,是應予制止的。然而,說他是“秀”,是“表演”,恐真的不
符事實,甚至有失厚道。工人討薪不得,無奈之下,不得已“挑戰”于“強勢”
,這一步棋,走得容易嗎?
其二,我們為什么不能采取有力措施避免李某們的第二次“秀”?退一萬步
講,如果李某真的犯有“秀”癮,第一次“秀”后,有關方面就應趕緊采取措施
,以杜絕再次發生類似情況。比如,李某所在的廠家何故不能及時還清欠薪,何
故非要做出扣薪、開除的決定,激化矛盾?資方對勞方,為什么不能施與起碼的
或者足夠多的人情、人性、人道主義、人本主義?還有,有關部門過問此事了嗎
?這篇消息中“警方表示,追討欠薪一定要通過合法渠道來解決,通過法律渠道
來解決”,說得當然對極了。然而,區區一工人李某,他的合法渠道和法律渠道
通暢嗎?誰來幫助他?換言之,他的“自殺秀”如果真有“秀”的因素的話,怕
也是萬不得已之舉啊!
其三,這樣的人和事,真的要獲“送勞教一年”的“依法懲處”嗎?誠然,
李某此舉嚴重影響或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由于當時正是上班高峰期,許多過
路群眾圍觀,一度造成海印大橋交通堵塞”。這,當然很不對,很不好,當然也
違法了。但是,堵塞交通并非李某本意所為,實屬“衍生后果”。總之吧,這樣
的人,這樣的事,拿來“嚴處”(“堅決懲處”),送去勞教一年,總讓人覺得
不是滋味,振奮不起來,高興不起來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極。然法律的實施又應本著“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
出發”的原則,還應有人性化和人本主義的情懷。我們這里的異議和疑問,絕無
以情代法的意思,而是說,對弱勢群體,對民工、工人和“小人物”的類似“以
自殺相威脅”的個體案子,司法處理乃至新聞報道,應謹慎些好,周全些好,人
本些好,人性些好。一個工人,討要工錢沒討到,要工錢要拿命來“拼”,最后
卻被勞教一年,無論如何,總是一件讓人有說不出來的悲哀之感的事,我們總能
找出其他對其“懲罰”的辦法吧——對了,這個李某,欠薪到底要回來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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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難道已經成為如此冷血浸透金錢臭氣的城市/no_text - 上帝會懲罰的 06:05:57 06/1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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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難道已經成為如此冷血浸透金錢臭氣的城市/no_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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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