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中美歐的紡織特保的爭端,使我從1999年11月23日以來的懷疑終于得到了證實,盡管我并不希望這成為現實。
我不知道各位知道不知道WTO加入的具體中文文本,而且據官老爺說,中文文本在國際爭端的處理上是沒有法律效率的,我對這個感到震驚。就憑這一點,我是極力反對加入WTO的。
我和很多人,包括一些政府官員對中國加入WTO的問題進行爭辯,我說,WTO是中國得到的利益是不確定的(比如紡織),而損失是巨大的和明確的,如農業、服務業和民族工業。他們說,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我們必須加入,否則是不符合國際潮流。要知道,加入國際組織是以國家利益為準的,而不能以潮流和沒有辦法的理由來解釋,這是非常可笑的。
鑒于加入WTO是一個全面影響中國社會各個方面的事情,是一個重大的事情。按照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但重大法律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比如最近的《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又常委會通過草案提交人大通過的,原因何在,就是因為常委會無權通過這項重要的法律。同理,合同法、香港基本法也是這樣的。
據政府在2002年11月分多哈會議中國正式加入WTO的前期披露,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1年8月份的是否不公開通過了批準加入WTO的條約。這真是又一個讓人震驚的事情。因為這里面有三點在程序上犯了嚴重的違法行為。
首先是批準主體是不合法的,前面已經說過,常委會無權通過這部法律,這只能由全國人大來通過。
其次是通過的時間和過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立法機關只能對政府簽署的正式條約文本進行批準,比如這次歐洲憲法的批準,就是歐洲各國的全民或者是議會對政府簽署的正式文本進行審核,進行批準或者是不批準的動作。然而,在2001年8月分的是否,中國還在進行加入WTO的談判中,有什么正式的法律文本提供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呢?要知道,在2002年5月份的是否中國對墨西哥進行了較大的讓步呢。所以,要常委會對一個還沒有談判完的東西進行審批呢?
還有一點是,加入WTO的文本,中文文本是沒有法律效力,據說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那么,常委會的委員是根據什么文本來進行批準的呢?難道這些委員都精通英文,都非常熟悉英文的每一條具體的意思。由于英文文本是一個專業文本,就是學英語經濟的人,也很難弄懂這些具體含義,更不必說很多不是這個專業領域的人大常委會委員。2002年11月中國政府正式加入條約后,外經貿部還承諾說,竟盡快將WTO協議文本翻譯成中文。也就是說,2001年8月根本就沒有加入條約的中文文本,無論他是有法律效力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可能有的人說,常委會可能是贊成中國加入WTO,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東西,而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文本,也就是說,從簽定合同的角度來看,是簽定了一個意向而已。果真如此的話,那么中國的立法機關根本就沒有批準政府要加入WTO協議書,也就是說中國加入WTO目前還沒有進行法律生效。所以,無論從何種角度理解的話,中國目前還沒有加入WTO,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批準的話,這是一個無效的條約,從法律上是不合法的。要知道,中國承諾的過度期,應該是從條約開始生效的時刻算起,比如說某行業過度期是10年,也就是說,如果將來立法機關在某個時刻,比如說是2005年12月,則中國對該行業開放的日期是2015年12月。而不能從開始談判的某個時候算起。
所以,我認為中國根本就沒有加入WTO,所謂的要按照承諾的時間表去開放中國市場是沒有依據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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