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黨的先進性應該從“公仆”公布私人財產做起!
老有所思長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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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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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本站原創
保持黨的先進性應該從“公仆”公布私人財產做起!
———美國財產申報制度淺析
作者: 老有所思長憂國(2005-03-15 21:14: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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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官員財產如何公開《 野山坡(2005-03-11 11:03:31.0)》 2005年01月06日14:55 工人日報天訊在線
人民網:
編者的話:反腐敗是各國政府管理中的一大課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則是政府打擊腐敗的一把利劍。所以,財產申報制度被稱作一項“陽光法”,其效果已經被實行這一制度的眾多國家所驗證。
1978年,美國就開始實行財產申報制度
2003年,美國參議院公布了國會500多名參議員的財產申報,結果表明美國參議院里凈是百萬富翁。參議員希拉里·克林頓公布了她的資產明細清單:出書賺了115萬美元,丈夫克林頓一年演講收入950萬美元。其中單次演講收入最多的一回是2002年11月在日本的演講,達40萬美元。
美國官員進行這樣的財產申報有法可依。1978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這一法律是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它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后還須按月申報。同時,財產申報不只限于申報者本人,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撫養的子女的有關情況。除在國家安全部門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員外,各受理申報的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供大眾查閱復印,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必須公之于眾的財產主要包括:申報人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取的收益,簽訂的受益協議,接受的饋贈、款待和謝禮,以及個人的債權債務、買賣交易、社會兼職等。如上年度所獲價值超過100美元的紅利、利息、租金和資本利潤,以及從事貿易、商業、投資或產品收益獲得的超過1000美元的資產利益;上年度從任何人處獲得累計100美元以上的謝禮,除親屬外的任何方面累計價值達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運輸或款待方面的饋贈,以及除此之外累計價值達100美元以上的饋贈等。
財產申報不是兒戲。法律規定: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也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將酌情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禁。
廉政署負責監管財產申報
根據《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而設立的廉政署,是美國政府中的實權機構,它由總統直接領導,向總統和國會匯報工作。廉政署的主要職責就是管理政府各級官員的財產申報事務和監督政府官員的道德行為。一旦發現誰有違法收入,廉政署立即處理。正是由于政府直接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雙管齊下,美國政府官員不敢輕易以身試法,絕大多數官員都會老老實實申報自己的財產。因此,對美國官員此擔撇甌ㄖ貧染拖褚凰扌蔚難劬?,暑欫脻搮Q朧筆碧嶁炎約閡嘧月傘?/p>
1989年,美國眾議院議長詹姆士·賴特提出辭職。原來,有關部門發現他曾經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法規。他曾超規定賺取講課費,他的妻子貝蒂則曾超額收取別人贈送的禮品等。賴特成為過去200年來美國第一位因此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
利用財產申報全力打擊腐敗
財產申報制度成為美國政府打擊腐敗的得力武器。通過審查官員的財產狀況,可以及時發現所謂的“利益沖突”。美國法律規定:禁止政府官員參與可能導致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實質性沖突的事務。比如,參議院軍事委員會認為,在國防部任職的官員,只要擁有每年與國防部做1萬美元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在批準官員任命前,委員會都要求采取適當的措施,比如出售股票,鏟除這一可能產生腐敗的苗頭。
雖然美國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制定得比較完善,但還是有人知法犯法。最近,美國出了兩起引人注目的官司,都是政府官員對非法所得隱瞞或欺騙,最終被送上法庭,甚至鋃鐺入獄。
今年8月30日,美國一個聯邦大陪審團正式起訴亞特蘭大前市長比爾·坎貝爾。這位曾因成功舉辦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而名噪一時的黑人市長,被控在其8年任期內犯有受賄、逃稅和其他貪污腐敗罪。其中最“生動”的一幕是,當一個承包商向坎貝爾提出要為市政府電腦系統全面升級時,坎貝爾當場就問:“我在其中可以得到什么好處?”經過幕后交易,當年市政府電腦系統升級項目總額為100萬美元,坎貝爾從中獲取至少15萬美元的賄賂。調查組還指出,坎貝爾曾以交換合同的條件要求承包商為自己的私人住宅添置物件、裝潢維修。對于一筆筆見不得光的收入,坎貝爾要么隱瞞,要么虛報。他雖然在2002年安全離任,但后來還是東窗事發。這一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
今年6月21日,美國康涅狄格州州長約翰·羅蘭宣布辭職。這位現年47歲的共和黨人10年前當選州長,曾是美國歷史上最年輕的州長,被視為共和黨的“明日之星”。但他現在卻因腐敗丑聞面臨聯邦調查和州議會彈劾。聯邦檢察官說,羅蘭在任康州州長期間,曾接受免費度假、翻修自己的鄉間住宅,以及其他好處,共計價值10.7萬美元。12月23日,羅蘭向聯邦法官認罪。他說:“我沒有報告接收的禮品,欺騙了國稅局;沒有遵守法律,提供誠實服務,欺騙了康州人民。顯然,我的錯誤一直在發生,我對此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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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公開自己的財產,一是立法,公開官員財產;
二是自我做起,官員公開自己的財產。
-- 舍棄小我得大我,舍棄大我得無我, 無我才是真正我,無我才是永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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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開”在世界各地:《全民(2005-03-15 12:25:24.0)》 ======================
“政府官員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實行多年的政治制度。我國香港﹑澳門及臺灣的行政官員及其競選人也都向社會公布個人的財產狀況”。比如:
1、瑞典——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閱官員直到首相的財產與納稅狀況,1776年瑞典就開放了政府記錄,供民眾查詢;
2、英國——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
3、美國——1978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這一法律是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
4、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官員的利益申報資料;
5、阿根廷——政府官員的財產公布系統;
6、墨西哥——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開法》通過后的第7天,1萬名國家公務員因未按政府規定在國家審計局指定的網站上公布自己的財產狀況,受到墨西哥政府對他們做出的停薪停職15天的處理。
7、韓國——1993年5月27日韓國國會通過了“公職人員財產登記制度”,規定必須向社會公布財產;
8、臺灣——要求"財產公布"項目至少包括房屋﹑土地﹑證券﹑儲蓄。 "臺灣軍人亦應比照辦理" ;
9、20世紀七八十年代,泰國、墨西哥、新加坡、韓國、俄羅斯、尼日利亞等國也都不約而同地實施了財產申報制度。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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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阻止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全民(2005-03-15 12:24:43.0)》 網友:毛飛 全國人大代表王全杰向人大會提交議案,呼吁建立政府領導干部個人資產公布制度。他建議,領導干部不僅要公布個人財產,還應公布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親屬的所有有價資產及其海外資產,此外,還要建立與之相應的審查體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查結果,接受群眾的監督。
王代表提出的領導干部個人資產公布制度實際上就是人們常常掛在口邊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在這種制度安排下,立法機關設定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登記義務,強制其如實申報個人、家庭及家族的財產總額、來源及各種投資活動;司法機關在明知貪污賄賂行為而不能取得證據時,可以將來源不明或非法收入作為起訴或追訴的依據。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將監督觸角延伸到官員個人私域,有“終端反腐”之稱;并且,這一制度對有潛在腐敗動機的官員有強烈的心理抑制作用,又有“烈日法案”的美譽。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公認的“反腐利器”。近年來,“官員財產一律公開申報”的建言之聲響徹民間,人大代表也不止一次提出議案,然而,這件反腐利器似乎全無出爐的跡象。到底是什么阻礙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出臺?綜觀那些能夠見光的理由,無非有以下四種論調:
一是“維護隱私權論”。有人認為,官員同樣是公民,享有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個人收入、家庭財產情況都屬于個人隱私范圍;強制公布官員財產,是對官員個人隱私權的侵犯,實不可取。
二是“監督無效論”。有人指出,實行財產申報制度,由官員個人提供財產信息,所依靠的還是官員個人的道德自律意識;清者自清、濁者自濁,腐敗官員照樣會隱瞞真實財產情況,人們照舊無法獲得真實信息,監督也就成了空中樓閣。
三是“成本過高論”。有人強調,中國官員數目眾多,配套制度又不完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與操作都十分困難,立法成本與執法成本都太過高昂。
四是“立法條件不具備論”。面對“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呼聲,有人總是以充滿權威感的聲音回答道:“目前立法條件尚不具備”;但是,至于哪些條件不具備,他們往往語焉不詳,似乎一切盡在不言中。
阻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是公民權利嗎?不是。在法治國家中,權力與權利總是此消彼漲的;官員擁有權力,就必須以讓度部分公民權利為代價,這才符合公平法則。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權力、擁有了利用權力為己牟利的機會,他就必須將自己的隱私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
阻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是其自身的軟肋嗎?不是。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并不是為了獲得有關官員私產的真實數據,而是為了讓公眾與反腐機構更容易發現那些公開收入情況與奢華生活狀態明顯不符的“問題官員”;腐敗官員隱瞞財產情況,更容易暴露自己——“由官員自己申報”不是制度的軟肋,而恰恰是制度設計中的神來之筆。
阻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是過高的成本嗎?不是。一方面,以“官員數目太大”為由夸大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成本是典型的“數字恐懼心理”;計劃生育制度、高考制度的實行同樣面臨“人多”的問題,但這些制度都沒有因人多而空轉。另一方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成本雖高,但收益更大;早有數據披露,僅外逃貪官帶走的國家資產就高達500億美元,有效遏制腐敗現象,國家的總收益是不可估量的;顯而易見,即使反腐敗成本巨大,與收益相比卻又是微不足道了。
阻止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的是立法條件問題嗎?似乎也說不通。1978年美國就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明確規定官員均需申報財產。20世紀七八十年代,泰國、墨西哥、新加坡、韓國、俄羅斯、尼日利亞等國也都不約而同地實施了財產申報制度。這些國家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之時的立法環境千差萬別,但都沒出現什么“異體排斥”現象。我實在不明白,與那些法治程度參差不齊的國家相比,我們還缺少什么立法條件?
到底是什么阻止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新世紀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曾做過一次調查,結果93%的調查對象認為目前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的阻力主要來自于領導階層——這或許真的找到了根源。的確,對于各級政府官員來說,這項制度幾乎完全是一項義務,其中沒有任何實際好處;而這一制度是否出臺的決定權依然主要操控在官員特別是領導官員手中。天下最困難的事莫過于自己捆綁自己的手腳——看來,期待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出臺,我們要有足夠的耐心。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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