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思想簡介
之所以選擇貼這篇文章,并非因為在下是哈耶克的信徒,貼此文章,無非是兩條理由:
1、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2、集百家之長,方能獨出心裁自成一體。
個人認為,哈耶克、凱恩斯、馬克思、以及古代中國的孔孟諸子等,他們的思想其實都是中性的(也可以說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所謂的利與弊,無非是后人對其思想體系的理解、運用(也可以說是利用)、引鑒甚至裁剪的結果。如中國古時那些自稱孔門,實則是利用其孔子思想為個人謀取私利的無良文人等。但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問題甚至災難時,這些思想的作者卻成了替罪羊,如“五四”時期的“砸爛孔家店”的口號的出現等。但是從歷史來看,這種現象的出現也實在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至少到歷史的今天)。所以本人深信,隨著毛澤東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必然也會產生靠裁剪甚至神圣化毛澤東思想以謀私利之人和組織。。。。。。
人性如此嘛 程冰
20060912
哈耶克是20世紀最杰出的自由主義者,也是20世紀罕見的社會科學家。雖然哈耶克1974年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但他的學術貢獻卻遠遠超出經濟學范圍。他畢生發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專著,涵蓋的范圍從純粹的經濟學到理論心理學,從政治哲學到法律哲學,從科學哲學到思想史。而且,更重要的是,在這方方面面,哈耶克絕不是玩票,而是見解卓著。
不過,他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于,作為一位自由主義者,堅持和重申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英國學者伯林的劃分。狐貍多知,而刺猬有一大知。哈耶克自己也曾劃分過兩種類型:本專業中的萬事通,和困惑型人物。前者對自己的專業了如指掌,熟悉古往今來各種見解,大多數成功的教師、作家和演說家,都屬于這類人物。哈耶克也將這類人稱為記憶型的天才。困惑型人物則凡事都要自己問個為什么,他們獲得知識的過程,是自己思考的過程。他們記不住別人說了什么,他們總是把別人的知識融入到自己的思考中。他們總是讓六經注我,他們固執己見。他們從各個方面思考,進行探討,經常是圍繞著一個主題。哈耶克就是這類天才的典型。
第一部分、哈耶克的思想譜系
哈耶克1899年5月8日于出生在維也納一個知識分子家庭,1992年3月23日去世。他足夠長壽,經歷了整個20世紀,經歷兩次世界大戰。親眼看到了自己所鐘愛的觀念,自由主義的衰落,及復興的全過程。看到極權主義興起和崩潰的過程。
一、 哈耶克的生平
第一階段:維也納時代
維也納
哈耶克思想成長的時代,是19世紀、20世紀之交的維也納。他曾經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戰爭結束之后,在維也納大學獲得的博士學位(1921-1923)。
從思想、知識的角度看,這個時代的維也納是維也納歷史上最輝煌的時代。也是奧地利著名作家茨威格在《昨日的世界:一個歐洲人的回憶》中非常生動地描述了19世紀末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那段歲月奧地利、主要是維也納的氣氛。他在回憶錄的第一段話就是“倘若要我今天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千我長大成人的那個時代作一個簡明扼要的概括,那么,我希望我這樣說:那是一個太平的黃金時代”。
奧地利曾經是歐洲列強之一,但普魯士崛起之后,奧地利的地位就每況愈下,帝國已經失去了雄心,人們的興趣更多地轉向精神領域。茨威格說,“在歐洲,幾乎沒有一座城市有像維也納這樣熱衷于文化生活”。而自由主義政治制度也具有寬容性。猶太人在這里得到了發揮其思想藝術才能的機會。猶太人人是富裕的,但猶太人人更熱愛文化和藝術。茨威格曾說:“一個猶太人的真正愿望,他的潛在理想,是提高自己的精神文明,使自己進入更高的文化層次。”另外,來自帝國各個角落的知識才俊都匯集到維也納。于是,維也納成為當時歐洲的文化藝術中心,同時也成為整個世界的學術中心。我們可以說,20世紀西方的重大思想,大多數發源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維也納。
舉幾個例子: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
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實證主義,跟哈耶克還是遠房的表親。
波普的科學哲學,
波拉尼家族,
杜拉克在他的回憶錄《旁觀者》中記述了這個家族。從這個家族涌現出兩位思想人物。卡爾,邁克爾。卡爾認為,市場并非唯一可能的經濟體系,也未必是最先進的一種,還有另一種選擇兩人思想幾乎正好對立。卡爾最出名的著作當然是《大轉型》,這本書雖然研究的是經濟史,然而,卡爾的主要目的是探尋一種能夠超越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提供經濟發展、安定、自由和平等的社會,一種經濟和社會融合的社會模式,市場只用來分配商品和資金而不能分配土地和勞動力的社會,把市場堅定地排斥在外的社會。
事實上,市場信條是波拉尼家族的共同的宿敵,不管是奧托的早期法西斯主義,還是阿道夫浪漫的巴西,或者是穆希的有機的鄉村,卡爾的經濟整合的社會原則,都是對以分工為核心的市場原則的反抗。他們希望找到超越市場而保持社群完整性的社會。事實上,他們的努力是人類中最有天分的心智超越市場的一個縮影而已。
經由杜拉克的介紹,我們知道,這個家族都具有超人的機械工程天賦,他們中好幾位早年是工程師或科學家,但他們又都有一顆敏感而不安分的心,最后由技術領域都轉向了社會政治。然而,也許是工程師的思維已成為習慣,他們不能容忍社會中的瑕疵,尤其是市場帶來的社會后果,藍圖;他們熱衷于社會工程,按照理想構造一個完美的社會:如果我可以設計一架完美的機器,那我為什么就不能設計構造一個完美能夠避免各種社會模式的不足的的理想社會?
然而,他們的理想注定是要落空的。最終,也許只有邁克爾認識到了他們失敗的根源。從科學發展的過程,邁克爾認識到,社會秩序是作為人的行動的非刻意的結果而形成的,不是可以按照某個理想進行計劃設計構造的。他的這一結論與卡爾對市場的描述、也與他的兄姊的心智傾向相反。這使他成為波拉尼家族的異數。
因此,當杜拉克評論這個家族的失敗的時候,也許不應該包括邁克爾;杜拉克說,“他們的挫敗象征著近200年來,自從法國大革命以來(即使不是從更早100年的霍布斯和洛克算起),西方人追尋的落空——亦即追尋一種完美的‘公民宗教’,或是追尋一個十全十美,或是完善的社會,卻不得其果。”
杜拉克,管理學之父。企業家精神。
奧地利學派經濟學。我們下面將會介紹
他們幾乎都活躍于這個時代。他們塑造了20世紀西方思想的基本走向。
順便說一下,20、30年代的北平,跟世紀之交的維也納,有一點相似之處。不再是政治中心,沒有了政治的喧囂。南方人的知識分子在這里沉靜地思考、寫作。中西文化交融。文化上最偉大的時代。
學習
哈耶克在30歲之前就生活在這樣的時代。
大學他上的是維也納大學,念的法律系。但他卻聽各種各樣的課程。當時的大學很松懈。對心理學感興趣。
1923年3月到1924年5月,曾經去過美國留學。
回來后與米塞斯建立聯系。
他經濟學上的老師是米塞斯。參加米塞斯舉辦的私人討論會。這也是維也納特有的一種學術活動方式。兩周。有經濟學家、哲學家,社會學家。哈耶克自己的討論組。
哈耶克評論說,后來,米塞斯成為他的思想發展的“主要領路人”,他的學術興趣“受到他的很大影響:對貨幣和工業波動的影響,對社會主義的興趣,都是在他[米塞斯]的直接影響下產生的。”
米塞斯對哈耶克的經濟學產生了很大影響。
但最主要的影響還是政治思想:將他從一個費邊社社會主義者轉變成自由主義者。
《社會主義》(1922年)的影響:
當《社會主義》出第一版時,其沖擊是深遠的。它逐漸但又從根本上改變了很多第一次世界大戰后重返大學校園的年輕的理想主義者的世界觀。我很清楚這一點,因為我就是這樣的青年人。
我們當時覺得,生養我們的文明已經崩潰了。我們決心建造一個更美好的世界,正是這種重新構造社會的愿望使我們中的很多人去研究經濟學。社會主義許諾會滿足我們對一個更合理、更公正的世界的期望。就在這時候,這本書問世了。我們的希望被擊碎了。《社會主義》告訴我們,我們所期望的改革完全是搞錯了方向……
米塞斯的另一種觀點也深深地影響了哈耶克:
即觀念的力量
米塞斯:認為大多數人確實沒有能力跟上思考的艱難腳步,無論什么樣的學校教育,都無助于那些連握最簡單的命題都不能透徹理解的人去理解復雜的命題。但恰恰因為他們不可能自己進行思考,所以群眾總是追隨我們稱之為受教育者的人民的領袖們。只要爭取到這些人,有勝券在握了。最主要的社會主義者都是知識分子。社會主義的骨干是他們,而不是群眾。
文明開化的人類是將被摧毀,還是可以避免這場大災難,是一個命中注定在未來幾十年將行動起來的人們應該關注的問題,因為決定這一命運的正是他們的行動背后的觀念。
只有觀念能夠打敗觀念,只有資本主義和自由主義的觀念,能夠打敗社會主義的觀念。如果我們打敗了社會主義的觀念,如果人們終于認識到了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的必要性,那么,社會主義就不得不退出歷史舞臺。
哈耶克也始終這樣認為。觀念創造和改變歷史。
第二階段:倫敦經濟學院時代
倫敦經濟學院
1931年哈耶克進入倫敦經濟學院。
這里很奇特:一方面是一群費邊社社會主義者,是二戰后民主社會主義、福利國家在英國等國興起的大本營。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原殖民地國家社會主義思潮的主要來源。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物就是倫敦經濟學院的政治學家、民主社會主義者哈羅德·拉斯基。拉斯基是猶太人,比哈耶克年長6歲。1920年,拉斯基進入倫敦經濟學院,1926年升任政治學教授。
二戰后成為新興獨立國家的許多地區和國家的民族主義領導人,都曾經在拉斯基手下學習。在亞洲、非洲,該校是“最重要的高等教育機構”,拉斯基則“塑造了那么多新興國家的未來領袖的精神”。印度第一任總理尼赫魯的思想的“核心”就是拉斯基,“印度[是]受拉斯基思想影響最大的國家。”1955年,米爾頓·弗里德曼曾在印度呆過,他說,當時的印度是“具有社會主義傾向,印度的思想氛圍基本上被倫敦經濟學院的哈羅德·拉斯基和他的費邊社同仁所統治。”在進入倫敦經濟學院半個多世紀后,哈耶克在自己最后一本著作《致命的自負》的草稿中寫道,他現在到亞洲、非洲旅行,他發現,政府中掌權的人好多都在30年代和40年代上過倫敦經濟學院,基本上都受到了拉斯基的鼓舞。
另一方面,倫敦經濟學院又是古典自由主義復興的根據地。一群自由主義者。坎南,羅賓斯。
與凱恩斯進行論戰
在這里,哈耶克對商業周期進入了深入研究,透過信貸市場注入的新增貨幣,會壓低利率,導致資源出現歷時性的扭曲配置。由此形成適合于時間相對較長或者說消耗時間之生產結構的資本品,代價則是占用那些更適合于現有的、較少消耗時間的生產結構之資本品。由信貸支持的資本重構必然意味著經濟活動的凈增加,從而出現繁榮。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顯現出,這種一直無法完成的資本重構,是與實際的資源之可利用水平不相稱的。新被察覺到的短缺,將會體現為未被使用的資源(uncommitted resources)之價格的騰漲,及相應出現的信貸需求之增加。成本的這種上升必然要求清算或放棄已被扭曲配置之資本。與該被放棄之資本互補的勞動力將失去其工作。衰退之后將是復蘇,此時,市場的相對價格和工資之調整,將使未被利用之資本和工資重新被吸收進生產結構中。
正是根據這一理論,他在1929年初預言到了1929年10月爆發的股市華爾街股市崩潰和隨后的30年代大蕭條。
在面對衰退,哈耶克的觀點是,讓市場自動地恢復均衡。
而凱恩斯則認為,可以通過財政手段創造需求,從而讓經濟復蘇。給經濟打氣,讓經濟重新啟動,就成了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雇傭民眾,上馬公共工程,實行轉移支付,保持較高開支。
參加社會主義計算大論戰
社會主義計算論戰(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持續了很長時間,具有重大意義,該論戰始于1920年,米塞斯發表了他的原創性的文章“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計劃”(Econiomic Planning in the Socialist Commonwealth)。米塞斯提出的問題是非常深刻的:一個沒有價格的經濟體系——即社會主義——是否有可能存在?
在米塞斯看來,“社會主義制度下的經濟計算的要害不僅在于,由于沒有價格,經濟活動主體無法進行計算,問題還在于,由于沒有私有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有價格……要出現價格和利潤,私有財產是必不可缺的。”社會主義計算論戰的本質就是米塞斯所欲指出的,由于缺乏以私有財產、競爭性市場和利潤為基礎的交換體系,就不存在價格之類的東西,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作出有效率的經濟決策。
米塞斯舉了一個例子,非常精彩地闡述了自己的要旨,說明了價格對于引導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主義的]局長想建一棟房子。那么可以用很多辦法。相對于未來建筑的效用來說,每種辦法都各有優劣,從而會導致房子的壽命各不相同;每種辦法都需要[不同的]花費不同的建筑材料和勞動。局長該選擇哪種辦法呢?對于要使用的種種建筑材料和各種勞力,他沒辦法將其化約為一個公分目。因此,他根本就沒有辦法比較各種辦法。”[4]他在《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計算》一文中指出,“社會主義取消了理性的經濟”。
社會主義計算論戰分為兩個階段。在十年后的一篇評論中,哈耶克指出,“20年代是米塞斯跟社會主義者進行這場論戰。30年代我到英國后,我意識到,我幾乎完全沒有注意這場論戰,于是我就編輯了一本文集。20年代米塞斯出戰,30年代則是我出戰。” 哈耶克編輯的《集體主義經濟計劃》(1937)一書的副標題為《對社會主義的可能性的批評性研究》,這本書在哈耶克從經濟理論研究轉向政治哲學研究,起了主要作用。
成立朝圣山學社
《通向奴役的道路》的廣泛影響帶給海耶克眾多機會,他受到各個方面——或學術界或新聞界——的盛情邀約演講,結交了眾多思想投契、志同道合的朋友。其人數之多,出乎他的意料。他發現,不僅在美國,而且在歐洲大陸的很多國家,到處都有仍然強烈捍衛偉大自由傳統的個人和小團體。但是,如果大家要嘗試去各自重申或捍衛自由時,就都象他在倫敦經濟學院的小群體一樣,常常深感勢單力薄,孤立無援。
當時的世界在經歷了戰爭之后,正陷入一種焦躁不安之中。計劃經濟已經在蘇聯東歐建成,中國在兩年后也成了計劃經濟國家。在西歐,社會民主黨構成了一個統治聯盟,凱恩斯主義貨幣泛濫成災的美國,則熱衷于布雷頓森林協定,最后把經濟拖入通貨膨脹時期。知識分子中最時髦的,是所謂“科學的”政府經濟計劃和管制。
哈耶克發起召開朝圣山會議就是為了抵制這種潮流。他感到,只有在擁有相同的基本哲學觀點的成員的團體內部,才能夠對捍衛自由市場原則進行深入的討論。
1947年4月1日,在瑞士Vevey附近的朝圣山,一批擁護自由市場的知識分子聚會,這就成了朝圣山學社的第一屆會議。會議參加者共計三十六位學者和政論家,他們來自美國、英國以及其他一些歐洲大陸的國家。
會議獲得了成功,與會者決議把它變成一個永久性的學會,這就是有名的朝圣山學社,時在1947年4月。哈耶克任首屆會長,總共任期達十二年之久。在他的任期內,會員數量成長迅速。
針對學社的目標,哈耶克后來解釋說,“這個思想運動有點自負地宣稱要致力于自由事業,實際上是要努力理解自由的前提條件。因為我們面臨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就是有很多人有一種幻想,以為自由可以自上而下強加,而不是創造某種前提條件,從而使人們有可能掌握他們自己的命運。”
學社的活動一概不對外公開。哈耶克幾乎每年都在一個國家召開一次大會。朝圣山學社成立后,舉行過數十次全體會議和地區會議,主要是在歐洲,還有美國、澳大利亞和南美。其成員則從最初的數十人,發展到目前的500人。它深化和發展了自由主義,抵抗了各類集體主義傾向對人類命運的威脅,終于迎來了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的共產主義陣營大解體。該學會中一些成員在戰后走上了歐洲各國的最高領導崗位。它在哈耶克的學術生涯中占有重要地位,對戰后世界的思潮走向有相當的影響,也對戰后國際秩序的重建有潛在的重要影響。
第三階段:美國
1950年,哈耶克到美國,進入芝加哥大學,但他并沒有進入經濟系,而是進入社會思想委員會。在此期間,他除了每年冬季講授一門“西方經濟思想史”課程和指導研究生外,其余時間致力于建構自由哲學的完整體系,并正式開始專心準備著手寫作《自由憲章》。林曾是哈耶克的學生。
這個時候正是芝加哥學派最鼎盛的時期。
重申自由主義的政治經濟學綱領
第四階段:晚年,返回歐洲
1962年,哈耶克離開來到德國,接受了弗賴堡大學一個教職。在此,他的注意力逐漸轉移到探討和闡述經濟社會行為中的“自發”秩序。哈耶克開始重建自由主義社會理論,提供了一種自由的個體間進行社會合作的洞見。
從上面對哈耶克生平的簡單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到,哈耶克很幸運,一直活躍在自由主義思想運動的核心,20年代的維也納,30年代的倫敦,50、60年代的芝加哥。
二、學術背景之一:奧地利學派
古典政治經濟學
門格爾的理論,
米塞斯,《社會主義》
主觀主義,門格爾主觀價值論
個人主義,
自發秩序,
市場過程,
主要特征:奧地利學派堅定地捍衛自由市場。
三、學術背景之二:古典自由主義
1、哈耶克出生在自由主義衰落時代
哈耶克出生在19世紀的最后一年。這多少具有一定的象征意味。因為,19世紀、尤其是在19世紀中后期的歐洲、美洲,一直被自由主義者視為自由主義的黃金時代。在這個時代,以19世紀中期英國廢除谷物法為標志,進入了全球性自由貿易時代,也是第一個全球化時代。那時的全球化并今天更像全球化,舉例來說,那時,人員基本上可以自由流動,不需要護照、簽證那么復雜的手續。政府是小政府,沒有進行經濟干預,沒有建立國有企業。沒有宣傳部,言論是自由的。結社是自由的,馬列主義就是在那個時代誕生、發展、壯大的。社會民主黨也在迅速發展為一支強大的政治力量。
然而,哈耶克誕生前后,自由主義開始衰落了。哈耶克見證了這一衰落的過程。從20世紀初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是自由主義暗淡的時代。這可以從制度和理論兩個方面予以說明。
在制度方面,就是社會方方面面的制度,都在偏離自由主義原則。比如,在經濟方面,在政治方面。
在理論方面看,自由主義本身也發生了分裂、變形。以至于到今天,雖然都叫做自由主義,但含義大不相同,甚至有很多截然相反的地方。這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們不妨多說一些。
2、自由主義概念的簡單疏理,哈耶克屬于哪一派
自由主義的兩支:
法國19世紀政治學家貢斯當古代的自由與現代的自由
英國政治學家伯林區分了積極自由,消極自由。消極自由就與免于強制的自由,積極自由就是獲得什么東西的東西。舉個例子,我口袋里只有
哈耶克則在《個人主義:正確的與錯誤的》和《自由憲章》中,區分了歐洲大陸式、或者說法國式的個人主義,英國的個人主義,實際上就是法國式的自由主義與英國式的自由主義。基本上分別對應于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
法國式的自由主義,是當代社會主義的一個理論淵源。在法國最發達,在德國也很有市場,通過德國傳進英國,在19世紀末演變出新自由主義,福利國家,經濟管制。
到了當代,社會民主黨就是積極自由最典型的代表者,而英國和美國的保守黨則接近于英國式的自由主義,但也不完全是。前者更強調權利,強調社會公正,強調政府干預經濟,強調再分配,大政府,福利國家,高稅率,國有化,市場管制。后者則強調小政府,發揮市場的作用,解除管制,降低稅率,強調鼓勵企業家創新。
哈耶克本人屬于英國式的自由主義傳統。他曾經想把學社叫做阿克頓、托克維爾協會。
這個英國式的自由主義傳統最輝煌的時代是蘇格蘭啟蒙運動,還有柏克。啟蒙運動包括休謨、斯密等人。
經過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舊制度與大革命》
阿克頓,自由,權力。宗教。法國大革命講稿,現代史講稿。自由史論。
阿克頓是1902年6月去世的,這似乎也意味著古典自由主義時代的結束。
接下來就是哈耶克了。
第二部分、哈耶克的若干思想洞見
一、政府是否應該干預經濟
30年代,左翼化時代。經濟學中也有一種思潮,有些經濟學家認為,社會主義下的完全計劃的社會不僅比資本主義效率更高(因為據說混亂的資本主義會導致商業周期和壟斷權力),它也承諾社會正義,因而也會更為公平。而且這是歷史發展的大潮之必然。當時,似乎只有一位反動派在抵抗歷史的大潮。那就是哈耶克。他在兩條戰線上作戰:一方面是與凱恩斯和凱恩斯主義者就商業周期理論展開爭論,另一方面,是反擊全世界日益高漲的社會主義潮流。這一切都是為了捍衛自由主義。
與凱恩斯的辯論其關鍵的分歧是:二人對于政府干預的態度。凱恩斯對之持正面肯定的態度,并認為政府的干預能夠在市場中扮演重要角色,可以減少不穩定性,克服經濟危機,并改善預期;而哈耶克相反,認為政府干預經濟從長遠看必將必將破壞市場,預后不良。
在當時大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下,人們對于傳統的市場經濟逐漸喪失信心,于是,國家從外部的干預成為寄托希望的最后避難所。出現了兩類干預:一類是比較強的干預,就是蘇聯的計劃經濟和德國的國家統制經濟。另一類是比較弱的,也出現國家干預急劇擴大的趨勢,如美國的“羅斯福新政”。取消金本位制(禁止私人擁有黃金),再次擴大貨幣發行量,擴大信貸規模,由政府控制物價和信貸發行規模,實行關稅保護政策,采取充分就業措施,實行平等的收入再分配調整,實行社會保障政策,提高稅收,發行國債等。
因而,斯密的所謂“看不見的手”,以及“市場的自發的調節功能”等等,早已被多數人視為陳舊過時的老調,不予理睬了。而凱恩斯主義則為政府干預提供了一種理論論證。從而形成一種相當長時間的凱恩斯主義時代。
當年凱恩斯認為,為了保護自由資本主義的核心,需要有所妥協,實行社會民主式的「預防」性理論,即由政府提供每人最低限度的維持生計的費用,以使自由社會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政府應當采取政府開支的辦法,創造需求的辦法,穩定工資,保證就業。伴隨著福利國家。政府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高,稅收水平越來越高。
哈耶克對此卻提出批評。因為他認為,要人為創造需求,就需要制造赤字,多發鈔票,結果導致通貨膨脹,而通貨膨脹會擾亂市場的正常運轉。
到70年代,奉行凱恩主義的西方經濟出現“滯脹”,凱恩斯主義陷入了困境。因為按照凱恩斯理論,經濟停滯與通貨膨脹這兩種想象絕不可能同時發生。
此時,哈耶克獲得諾貝爾獎,他又展開了對凱恩伺的批評。
于是,潮流發生逆轉,出是美國里根政府和英國撒切爾政府。這就是史稱“新保守主義”(實即新古典自由主義)潮流的興起,也即凱恩斯主義全面退潮和和耶克風靡全球的時期。
二、計劃經濟為何崩潰
哈耶克的另一個知識戰場是與社會主義者展開論戰。社會主義計算論戰。
米塞斯早在1920年代計劃經濟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之前就已經指出,社會主義從技術上就是不可能的,因為它缺乏市場價格。哈耶克在1930年代的多篇文章中進一步發揮米塞斯的這一觀點。1935年,他搜集和編輯了一系列論述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問題的文章編為《集體主義的經濟計劃》。哈耶克論述社會主義問題的其他論文和專門討論Oskar Lange與Abba Lerner在與米塞斯和哈耶克爭論中提出的所謂“市場社會主義”模式的論文,后來結集為《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1948)。
在《集體主義經濟計劃》中,哈耶克批駁了我們有可能從單獨一個點上管理一個技術發達的社會的想法。相反,哈耶克強調了自生秩序(盡管他當時還沒有使用這一術語)的觀念,政府的恰當目標應當是保證個人能夠盡可能充分地以自己覺得最合適的方式利用其知識和才能。
他相信,如果沒有經濟自由,就不可能有進步。企圖要求社會所有成員按照一個人或某些人的指令生活,從而操縱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活動,這種企圖必將阻礙那種可以實現物質和技術進步的社會秩序的生成。法律——規則——應當高于某個人的命令。私有產權則是這種秩序的根本。
三、計劃經濟必將導致極權主義:《通往奴役之路》
國家干預和計劃經濟的崛起,促使哈耶克寫作了《通往奴役之路》(1944)。
全書共16章。該書之重要,與其說在經濟學方面,不如說在其政治哲學方面和政治思想史方面。它的經典地位也建基于此。該書的意義,是在社會主義思潮橫流於世之時,以一種決絕的姿態挽狂瀾於既倒,以先知的洞見指出它對自由事業的根本性危險。從而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
其次,在經濟學上,它雄辯地證明了,取消私有財產制度的中央計劃經濟,不僅會導致經濟的毫無效率和停滯不前,并且,生產資料的國有化必定導致思想的國有化,即從根本上取消個人自由,建立極權主義統治。因此說,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福利國家和計劃經濟,是一條通往奴役之路。
哈耶克是這樣論證的:如果社會主義要用中央計劃取代市場,那就必然要建立某種機構來負責制定計劃,哈耶克 將其稱之為中央計劃局,為了貫徹計劃、控制資源的流動,中央計劃局就必須擁有對于經濟事務的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但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中央計劃局并沒有市場價格作為決策的依據,也就是說它沒有辦法知道何種生產計劃在經濟上是可行的,哈耶克說,沒有價格系統,將被證明是社會主義的致命缺陷。
這種缺陷不僅是經濟的。控制經濟就是控制生命,從長程的觀點看,統制經濟與民主程序是不能并存的。統制經濟必然造成無孔不入的全面壓制,因而導致現代最為嚴酷的政治控制——極權主義。計劃經濟與民主是不相容的。
作者指出,計劃經濟也不能與民主相容。各種各樣的集體主義有一個共同之處,首先在於他們都堅持一個高于一切的共同社會目標;其次,在他們達到目標的方法,他們都要將整個社會組織起來,控制社會的一切資源,以達到其單一的目標;第三,他們都拒絕承認每一個人都有一個自己的獨立自主的領域,拒絕承認在該領域內個人自身的目標是至高無上不容侵犯的。而要推行作為理想的這種統一價值體系,獨裁制度乃是最有效的制度性工具。因此,這種中央管制的計劃經濟,是最典型的極權主義。其對個人自由的摧殘程度,遠遠超過歷史上專制政治。只有在自由競爭的經濟制度內,民主政治才可能實行。然而,當民主政治受到集體主義教條支配時,民主政治將走向自我毀滅。
在計劃經濟下,也不可能有思想和學術的自由。思想的國有化正是工業國有化的伴隨物。哈耶克指出,極權國家集中控制宣傳,一切宣傳工具都被用來朝一個方向影響所有的人,隔絕外界,沒有任何其他聲音,天長日久,任何人都難免受其影響。民主國家雖也有眾多宣傳機構,但它們相互獨立互相競爭目標各異聲音多元,二者截然不同。極權政府宣傳的主要技巧之一,就是仍然使用舊字眼,但換上新的意義,如自由、民主、真理等。其次,則是控制一切信息來源,實施資訊壟斷。決定一則新聞是否發布的唯一標準,是其是否會影響國民對政權的忠誠。第三,是嚴厲壓制任何懷疑和不同見解。如此,在沒有任何不同聲音的環境下,人們的獨立思考能力逐漸萎縮,在長期單一的壟斷的聲音的灌輸下,統治者的思想就成了全體國民的思想,統治者的目標也就成了全體國民的目標,這一現象擴展至一切精神領域:科學、法律、歷史、文學、……。政治權力與真理劃上等號,真理也就死亡了。
哈耶克也指出,在計劃經濟為根本的極權主義社會中,總是最壞者當權。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絕非偶然,而是極權社會運行的基本法則,即“精英淘汰制”。在社會中,一個人數眾多,組織嚴密,意識形態統一的團體,往往不是由社會中素質較高的人構成。原因在于,人們的教育水準越高,理智越強,其觀點和口味就越獨立,也就越多樣化,因而就越不易認同一個統一的意識形態和價值體系。因此,高度劃一的看法和意志,勢必降低團體的道德標準。同時,也只有這樣的群體,才便于獨裁者掌握控制,以達到其政治目標。另外,大多數人是并無自己的堅定信念的,適足成為被灌輸的土壤。手法圓熟道德低下的政客利用忌妒等各種大眾心理,強調“我們”與“他們”間的鴻溝,劃分“敵我”,以凝聚自己的團體,故他們易于成功,這也是壞人易得勢的原因。
此外,因為集體主義的道德原則是:目的可以使手段正確。因此,“只問目的,不擇手段”是合法的。在極權社會中,一個基本的假定是:如果我們的行為是“為全體謀福利”的,則天下沒有什么事不可做。其結果,是對一切道德價值的否定。因此也是使那些肆無忌憚為非作歹的人得以爬上高位的關鍵。這就表明,一個國家如果有一個超乎一切的共同政治目標時,則任何普遍的道德絕無藏身之地。品格完善的人難于在極權社會中居于領導地位。因為在該社會中,許多壞事都是以“共同目標”的名義、以“革命”的名義而施行的。所以,存心干壞事,乃是增進權力,爬上高位的必由之路。因道德良知而無法做這些事的人,將被擯棄于權力之門外。
這本書是哈耶克最偉大的著作,也是20世紀最暢銷的政治著作之一。德國,東歐。索爾仁尼琴的評論。中國。
四、反對唯理主義:《科學的反革命》
通往奴役之路實際上是哈耶克一個龐大計劃的一個組成部分,他決心研究,為什么知識分子對于市場不滿,而喜歡計劃。1940年代,哈耶克在專業雜志上發表了一系列論文,探討當時的主流哲學傾向,懷有偏見的知識分子由于這種思想傾向而認識不到經濟計劃所必然導致的體制性問題。這些論文后來結集為《科學的反革命:理性濫用之研究》(The Counter-Revolution of Science ,1952)。這可能是哈耶克最出色的著作,仔細地探討了“建構理性主義”的知識史及社會科學中的“科學主義”的困境。
有兩種理性:迷信理性的唯理主義和知道理性的限度的理性主義。
唯理主義者相信,理性是偉大的,因此,一切美好的東西都應當是由人的理性設計制造出來的。因此,“凡是未經自覺設計的東西,不可能用于達到人類的意圖甚至成為其基本前提,這種觀點很容易變成如下信念:既然制度都是由人創造的,我們必定也完全有能力以我們喜歡的無論什么方式去改造它們。”于是,他們把社會、政治、文化都視為工程,可以按照某個藍圖進行仔細的規劃設計。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認為,理性無疑是人最寶貴的財富。但理性并不是萬能的,如果我們相信理性可以成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自身的發展,則恰恰可能毀滅理性。”他的批評并不是針對理性的,相反,他提出了一種合理的看法:對個人的理性可能知道和實施的事情是有限的,最好的社會應當以這一前提條件為基礎,而不能以人的理性無所不能的信念為本。現代文明受到的威脅,并不是毀滅世界的非理性的狂熱,而是建構理性主義者之濫用理性,試圖有意識地設計現代世界,從而把人類置于他自己造成的鎖鏈之中。
正是在這本著作中,哈耶克明確地繼承了David Hume and Adam Smith等的蘇格蘭啟蒙運動思想,運用理性來限制理性之訴求。
五、什么是自由:重申古典自由主義:《自由憲章》
《自由憲章》于1960年初出版。本書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自由的價值》,力圖表明我們為何需要自由以及自由的作用何在。主要是哲學性的討論。本書的第二部分《自由與法律》,探究西方人為了保障個人自由而逐漸形成的各種制度。主要從歷史的角度去關照其間的問題。第三部分《福利國家中的自由》,則把上述原則適用于當下若干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包括就業,社會保障,稅制,城鎮規劃等等。
這里集中介紹一下哈耶克關于自由的概念。
哈耶克一開篇就指出:“自由即人的這樣一種狀態,其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強制(coercion)被減少到社會所能達到的最低限度。” 自由“的前提條件在于,個人擁有某些確定的私域,在他的生活環境中,有一些情勢是他人不能干涉的。”
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 )曾區分為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與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哈耶克所認同的乃是消極自由,即他人壓迫之不存在。
社會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為每個人都處于“無可避免的無知狀態”。思想永遠不可能預見到其自己的發展方向,進步的方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未知的,因此,任何人、尤其是政府不應當強制所有人順著一個方向發展,因為沒有誰能知道未來會帶來什么,技術變化會如何影響未來的社會生活。如果我們要實現進步,我們就必須為不斷地修正我們目前的觀念和理想留出空間,從而使之適應于未來的實踐。也就是說,要允許每個人在他認為可能的方向上自由地探索。
哈耶克對于自由概念的探討可以幫助我們澄清幾個問題。
第一,自由僅指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系,對自由的侵犯也僅來自人的有意識的強制。他所強調的“強制”,基本是指人為的因素。比如,如果某人登山時墜入冰雪窟窿而無法自拔,則很難說他是不自由的。因為,雖然客觀境況使他無法脫身,但是卻沒有人在強迫他或禁止他做某事。
第二,一個人是否自由,與他可選擇的范圍的大小沒有關系。比如,窮人與五星級酒店。
第三,自由并不等于政治自由。有人認為,自由等于參與立法、參與政府決策的權利。
第四,民族的自由不等于個人自由。政治意義上的自由民族,未必就是要自由人組成的民族。個人自由的倡導者都同情上述民族自由的訴求,而且也正是這種同情,導使19世紀的自由運動與民族運動之間形成了持續的聯合。但是,盡管民族自由的概念類似于個人自由的概念,但它們卻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因為對民族自由的追求并不總是能夠增進個人自由的。對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時會導使人們傾向于選擇一個他們本族的專制君主,而不選擇一個由外族多數構成的自由政府;而且它還常常能夠為暴虐限制少數民族成員的個人自由提供借口。
第五,個人自由不等于內在自由。一個人否認識到必然規律,是否理性,跟他是否自由沒有關系。他由于知識不足而作出了錯誤選擇,與另一個人尤其是政府強加于他某種東西使他只能作出某種選擇,這兩者之間是完全不同的。
鄧正來先生譯為《自由秩序原理》。三聯最近已經重版了,說明銷售得很好。
六、自發秩序的概念:《法,立法與自由》:
哈耶克的晚年集中思考自由主義的哲學基礎。從1973年到1979年,他陸續出版了三卷本的《法、立法與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1973-1979)。對古典自由主義給出了一個完整的論證。
這本書共有三個洞見:第一個洞見認為, 自我生成演化的或自生自發的秩序與組織秩序完全不同;而且, 它們各自的獨特性與支配它們的兩種全然不同的規則或法律緊密相關。第二個洞見主張, 當下通常所說的“社會的”或分配的正義, 只是在上述兩種秩序的后一種即組織秩序中才具有意義;而它在自生自發的秩序中, 也就是亞當·斯密所說的“大社會”或者卡爾·波普爾爵士所謂的“開放社會”里, 則毫無意義且與之完全不相容。第三個洞見則宣稱, 那種占支配地位的自由民主制度模式, 因其間的同一個代議機構既制定正當行為規則又指導或管理政府, 而必定導使自由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逐漸轉變成一種服務于有組織的利益集團聯盟的極權主義體制。
在這里,他闡述了自發秩序的概念。其實,在以前對于市場的研究中,哈耶克已經提出了自發秩序的理論。在這里,他將這個理論應用到法律和政治領域。他指出,人類社會中存在著種種有序的結構,但它們是許多人的行動的產物,而不是人之設計的結果。在某些領域,這一發現現在已得到了人們的普遍接受。盡管人們曾一度認為,甚至語言和道德也是由過去的某個天才"發明出來的",但是現在所有的人已認識到它們是進化過程的產物,而該過程的結果則不是任何人曾預見的或設計的。
哈耶克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發形成的。哈耶克對比了普通法傳統與成文法(statute law),他闡述了法官如何將作為文化演進之成果的普遍的規則應用于一個又一個具體的案例中,從而產生了普通法,因此,普通法所蘊涵的是很長歷史過程中不斷試錯所獲得的知識。這一洞見使哈耶克得出結論:法律如同市場一樣,也是一種“自發”秩序,是人類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人類設計的東西。
七、擴展的自發秩序:《致命的自負》
在1988年哈耶克出版了他最后一本書《致命的自負》副題是《社會制度的謬誤》。這本書仍然是討論自發秩序問題,將其擴展到道德、傳統領域,討論道德規則如何自發地形成并擴展,從而推動文明發展的。
哈耶克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人類是如何從早期原始社會休戚與共的小部落,發展成廣土眾民、和睦相處并形成巨大而復雜交往關系的巨型社會的呢?哈耶克認為,形成這種社會的一個關鍵性因素,是人類中某一部分群體在一個類似于自然選擇的過程中,形成了一套調節人際關系的規則,包括倫理道德、商業慣例、財產制度、貨幣、法律、市場制度本身。它們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人類特意計劃或追求的結果,而是在無人能預知其后果的情況下,在漫長的歲月中自發進化而形成的。人類早期在不存在國家之前自發出現的貿易、先于理性時代而形成的傳統習俗,都證明了文明的成長與其說是由于理性的完善和強大政治國家的建立,倒不如說國家和理性精神的產生是它們的結果。這樣的規則、制度也在不斷地擴展,從而使文明不斷地從少數國家傳播到其他國家。
哈耶克把這些制度稱為復雜現象,這些現象中都包含著無限多的要素、相互作用關系極為復雜,人類的理智對其秩序模式的形成機制上所能達到的認知水平是十分有限的。對于這種復雜現象,我們充其量只能掌握一些有關它的一般結構的“抽象知識”,而這完全不足以使我們有能力“建造”或是預見它們所采取的具體形式。
許多知識分子之所以敵視市場秩序的原因,即在于他們沒有真正理解或根本不愿理解這種抽象的自發模式在一切生命領域所起的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理解,使他們情不自禁地傾向于從“泛靈論”角度,把復雜結構解釋成某個主體的自覺設計的結果。這就是“建構論理性主義”,它把人類社會獲得的一切優勢和機會,一概歸功于理性設計而不是對傳統規則的遵從,因此他們認為,只要對目標做更為恰當的籌劃和“理性的協調”,就能消滅一切依然存在的不可取現象。包括愛因斯坦這樣偉大的頭腦在內,眾多知識分子所以傾向于社會主義的選擇,都是因為,他們在理性之外看不到任何有用的知識,或者說,他們不承認人類通過理性而得到的各種知識體系,也受著某些傳統行為實踐模式的制約。
正因為大多數有益于人類福利的制度是自發形成的,因此,國家必須將控制和干預限制在最小程度。這是對自由主義的又一個強有利論證。
一個簡單的綜述
在按照時間順序介紹了哈耶克的思想之后,我們會發現,哈耶克確實是一位困惑型的刺猬,他一生其實都在思考一個問題,就是一個自由社會如何可能。最初他主要從經濟學角度思考,考慮如何確保經濟上的自由,面對計劃經濟的崛起,以《通往奴役之路》為標志,轉向思考政治問題。
我們可以把哈耶克的自由理論作一個簡單的概括:
他的理論的基礎是知識的分散性,沒有任何人是全知全能的,沒有任何人能對社會作出一個全面的設計,因此,應當讓每個人自由地在各個方向上探索,而國家不能為每個人設定目的和努力的方向,相反,國家的作用僅僅在于提供一個公正的規則體系,讓每個人自由地利用自己的知識、并通過市場制度利用他而恩德知識,追求自己的幸福,而在公正規則體系下,這樣對私人利益的追求,將會造福于他所不認識的人,從而推進社會的公共利益。
三、哈耶克在中國及其對于中國的意義
1、哈耶克進入中國
哈耶克早年是一位經濟學家,但在30年代之前,中國人很少關注經濟學,所以,盡管哈耶克跟凱恩斯曾經進行論戰,但哈耶克似乎沒有進入中國人的知識視野。
20世紀40年代,哈耶克引起中國學者注意
潘光旦在四十年代已經注意到哈耶克。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是1944年出版的。按當時的開放程度和知識分子的英文水平,看到這本書的中國知識分子可能不少。潘光旦1946年出版的政論集《自由之路》就提到了哈耶克的這本書。不是一般的提到,是很詳細的介紹。關于這方面的情況,山西的謝泳先生在1998年出版的《教授當年》中有兩篇文章說到這件事。據他推測,潘光旦可能看的是《通往奴役之路》全書,也可能看到的是1945年4月號的美國《讀者文摘》上出版的縮編本。因為潘光旦在提到哈耶克時,特別說過這一縮編本。
潘光旦說,哈耶克這本書是專門就競爭在經濟上的價值立論,對一切計劃經濟表示反對。潘光旦認為,哈耶克較為偏激。不過,潘光旦還是認為哈耶克對集體主義的評論大體上是很健全的。理由是哈耶克過去在奧地利時受過蘇俄式的集體主義壓迫,又吃過德國式的集體主義的虧,所以對任何集體主義,有一種深惡痛絕的情感。潘光旦說,哈耶克認為自由經濟與計劃經濟不能兩立,過分地抨擊計劃經濟與集體主義的措施,他不贊成。
但是,總的來說,那時的知識分子既然看到了哈耶克,也不可能予以重視。因為,當年的知識分子,大多數具有左翼傾向。即使是當年的自由主義者,也差不多都是拉斯基本的信徒。而在倫敦經濟學院,哈耶克主要的論敵就是拉斯基。哈耶克寫作通往奴役之路,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批評拉斯基的社會主義綱領。
1958年哈耶克第一本著作在大陸出版
根據山西幾位朋友的研究(趙誠),哈耶克的第一本中文版譯著《物價與生產》是在“反右運動”的第二年,大躍進的高潮中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一定不會是當做借鑒學習的學說,而只能是以被批判的資產階級學說、以“內部讀物”的方式介紹到中國來的。
而他的代表作《通向奴役之路》第一次被介紹到中國是1962年,由商務印書館以“內部讀物”的名義出版的,印了3500冊。當時,中國正處于“反修防”的意識形態泛化的高潮中,中國當時的主流文化與世界主流文明和傳統優秀人文精神嚴重敵對。跟當時大多數西方書籍一樣,譯者在《譯序》中說翻譯的“目的也是想供學術界了解和批評現 代資產階級反動經濟理論時作為參考”,但這些譯者心中怎么想的,我們不得而知。不過,有人曾經數過,在60、70年代,中國最有學問的人都去翻譯西方經典了,他們無法按照當時官方的口徑說話。他們在那個中國文化史上最黑暗的時代,還留下了一點點有價值的東西。這些東西對于后來一些人的覺醒和獨立思考,提供了最初的幾口奶。以上兩本書都出自滕維藻、朱宗風兩位翻譯家之手。
當然,在學在官府的時代,這些“內部讀物”不是一般人所 能看到的,但是,“文革”之中,一度出現了對社會的局部失控,造成了在官學中禁錮的當代世界的一些思想精華流傳到了民 間。在這些流傳到民間的“灰皮書”、“黃皮書”中,在學生中 當時流傳最廣的是當時翻譯為“德熱拉斯”,改革開放后被譯為“吉拉斯”的原南共中央的重要領導人所寫的《新階級》。
后來,在改革開放初期,一部分青年已不僅在態度上對集權主義批 評,而且在學理上想弄明白自由與社會經濟發展模式的關系。在老三屆大學生中,已經有人關注到了哈耶克的思想。在當時條件下,誰也不道中國在改革開放上能走多遠,《通向奴役的道路》這些書能否再版,不敢奢望,因此,有人為了持在手中奉為經典,不惜采用了非常手段,設法從圖書館借出來,之后以“丟失”作價賠償。這樣的手段雖然有違公德,但在那樣的歷史條件下,也情有可原。
80年代:哈耶克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對于一些思想者起到了震撼作用。但那個時代剛剛經歷過人類歷史上最殘酷的時代。是個需要撫慰心靈,尋找人性的時代,流行的是精神分析,存在主義,尋根思潮,薩特,海德格爾,尼采。因此,哈耶克的思想在介紹西方的大潮只是個邊緣。
不過,人們終于開始正面地評價哈耶克的經濟學思想了。隨著中國的開放和在經濟上對計劃體制的改革,經濟上逐漸和國際接軌,西方經濟學在中國行情看漲。70年代后西方的由主義學派終成氣候,西方經濟學終于在科學創造出的巨大生產力面前,擺脫了20世紀以來,經濟上選擇民族國家還是世界一體的窘境。主張市場選擇的自由主義經濟學派也漸居要津;1974年哈耶克被授于諾貝爾經濟學獎。1988年在當時較為寬松環境下,一部分中國的經濟學家編譯了一套“諾貝爾經濟獎得主著作”叢書,哈耶克的《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在1989年3月由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出版,這一版是公開發行,印了7000冊。90年代初我曾見到一位這套叢書的編委,他告訴我,原本打算把哈耶克的《自由憲章》也翻譯出版,但是該計劃被擱置起來。
1991年5月在中國大陸出版了凝結著哈耶克思想的《致命的自負》出版,當時譯為《不幸的觀念》,由劉鋒、張來舉二先生翻譯,東方出版社出版,這一版印了5000冊。限于國內的特殊政治形勢,這本書又是“內部發行”。但是,在圖書走向市場的90年代的中國,這類學術性的“內部發行”與公開發行已看不出有什么區別,而且譯者在前言或后記中例行的“供批判者參考”之類的話,讀者也都知道是言不由衷之言,沒人認真對待,我就是在公開的書市上買到這本書的。我的感覺這本書在翻譯上一些句子不如滕維藻先生的譯文流暢,但是還是解了讀者求知之渴的。
在臺灣,我知道殷海光先生1964年就在中國的另一部分——臺灣出版自己的譯著《自由憲章》,后來又了解到他的弟子林毓生在美國留學時師從于哈耶克。據林先生說,《自由憲章》在個別地方翻譯得不夠貼切,但是大陸的一般讀者想找一本殷海光先生的譯本也只能隔海相望了。同一本書,1964年在臺灣出版了它的譯本,90年代初在中國大陸的出版計劃卻又被擱置了起來。
90年代,哈耶克得到全面介紹
90年代,向市場轉軌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這里插一句:經常有人談論中國如何特殊,可是如果仔細觀察一下20世紀以來的歷史,就會發現,從很大方面看,中國其實基本上跟整個世界是同步的。30年代,西方知識分子左傾化,中國的知識界也左翼化,聯自由主義者都不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戰,西方走上了國家干預,新獨立的后發展國家在選擇現代化道路時,都選擇了在粗放的方式下較快完成工業化的蘇聯式的集權計劃模式。中國也不例外。到了70年代后期,西方的政府干預經濟陷入困境,東方的計劃經濟難以維系。于是,撒切爾夫人和里根經濟學。中國幾乎同時開始了改革開放。哈耶克的命運也與此一起沉浮。
90年代是哈耶克時代。
《通往奴役之路》1997年重新翻譯出版。《自由憲章》于1997年出版。《法、立法與自由》于2000年出版。《致命的自負》于2000年出版。《哈耶克思想精粹》,2000年。《科學的反革命》于2003年出版。資本主義與歷史學家,哈耶克傳。這樣,除了早年的經濟學著作之外,哈耶克的重要著作基本上介紹過來了。
影響各個學科。法學,經濟學,政治學。哈耶克作為一位思想家的作用突出表現出來。對于制度設計將產生重大影響。
通過上面對哈耶克思想在中國傳播史的簡單介紹,我們也可以看出中國學界思考重心的變化過程。
2、從哈耶克的角度分析幾個現實問題
哈耶克之所以在思想取得如此高的地位,并不是偶然的。事實上,在整個中東歐,哈耶克都處于這種地位。而在西方,哈耶克其實處于學術的邊緣。有些西方人覺得奇怪。其實這并不奇怪。哈耶克對于中國的意義在于:
揭示了原有制度的問題所在。對計劃經濟的批評,對極權主義的分析。
同時又提出了一個新制度的框架。自由市場,法治,憲政。
并且指出了路徑:自發秩序,農村改革。溫州。
但也需要理性的設計。即制度框架的變化。
因此,哈耶克對于觀察中國制度變遷過程,提供了一個完整的視角。
下面根據我對哈耶克思想的理解,具體分析幾個問題
政府與市場
自發秩序。
競爭秩序與反壟斷問題
有人提出反壟斷,然而,唯一的壟斷是政府設置的壟斷。政府設置進入壁壘。不讓民營企業進入。電力、金融、石油,等等。行業間的分配不公。尋租。管制不可能公正,也不可能嚴格執法。
人口問題與城市貧民窟的問題
首先,人口太多,正是由于制度因素造成的。城市與鄉村分割。鄉村生育率高于城市。鄉村又實行集體制度,按人頭分配,鼓勵多生育。
另一方面,人口多從來不是問題。知識與勞動分工細化、深化。
城市仍然歧視農民。為了形象,而拒絕農民進城,不讓農民子女接受教育。其實,貧民窟是融入現代文明的學習過程。南美,我們的城市沒有貧民窟。而我們不會將貧民從這里驅趕回去。
平等與社會公正問題
哈耶克認為人的天資生來就是不平等的,天資是不同的,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自由。如果個人天生就大不相同,那么,最優的——或者說合乎自然的——社會就是人的多樣性充分表現的社會。在自由的社會,人與人之間是平等,就是說,國家將平等地對待他們。意思就是說,他們每個人都可以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他們的身份是平等的,他們擁有同樣多的自由權利。法律面前的平等。
但這樣的社會,必然又是物質上不平等的社會。因為人是不同的,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發揮自己的才能、利用偶然的運氣,而社會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則他們字各自所能得到的結果必然是不平等的……自由必然導致物質上的不平等。物質上的不平等是自然而然的。
而人的多樣性和物質上的差距,推動了社會的進步。新知識及其好處只能逐漸地擴散,多數人的欲望通常總是由當時只能由少數人所獲得的東西所決定的。我們之所以會不斷期望經濟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幫是由于財富的平等,如果沒有這種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經濟的迅速發展。
同樣,在國際社會中,如果西方國家不是一直大大超前,那么,貧窮的、不發達的國家今天也不可能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接近于達到西方國家的水平;正因為西方國家先獲得了知識、制度,于是,后進國家只用幾十年的時間就可以達到西方花了幾百年才達到的政治文明和物質享受水平。后發優勢。
社會出現物質不平等的根源有兩個,一個是人的天資的多樣性,一個卻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恰恰是在人們被平等對待的時候,人們天資上的多樣性才能得到表現,起表現之一就是物質財富的多寡不同。
反觀中國,人們的不平等,更多是自由權利上平等。政府沒有平等地對待每個人。大部分物質財富上不平等,正是自由的缺失造成的,是權力壟斷造成的。物質財富上的不平等,主要是人們政治自由缺乏的表現。社會公正問題,首先是維護公民權利的問題。比如,自由遷徙,比如無代表不納稅。
法治
沒有法律,就沒有自由。
法律的恰當目標是為生活于其中的個人創造私域,使他們按自己的意愿活動。他強調了法律對于自由的重要性。如果沒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維護和擴大自由。自由就是免于他人之強制和暴力;如果不存在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并不等于……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如果每個人的意志都可以支配某個人,則該人又何來自由呢?)自由就是個人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按自己的意志處置自己的人身、行為、財物及其全部財產的自由,在這種法律之下,他并未、也不會處于任何他人的專斷意志支配之下,而是在自由地按自己意愿行事。
但是,這要求法律必須是正義的,法律的執行必須是公正的。
不是以法治國。法治首先針對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活動都應合乎法律。
憲政建設
要維護社會的和平與穩定,維護個人自由,需要政府。自由并不意味著不存在強制,不要政府。防止一個人強制另一個人,就得由一個裁判機構對他們進行強制。自由主義者不是無政府主義者。但政府一旦成立,壟斷了暴力,就成為對個人自由最大的威脅。因此,需要種種制度安排來限制政府的權力。
理性地對待傳統
哈耶克的思想脈絡
從“知識分工”到自由秩序*
——哈耶克思想體系的內在理路研究
張明勇
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認的二十世紀最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學術生涯中,對各種形式的計劃經濟、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極權主義進行了不遺余力的批判,是堅定的自由主義捍衛者。由于對自由市場的堅定信奉和市場經濟的深刻洞見,哈耶克榮獲了197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除了是集眾多二十世紀偉大的自由主義者的“朝圣山學社”(the Mont Pelerin Society)的創立者外,哈耶克還是數個領域的精神領袖,一生涉獵的科學領域包括:經濟學、心理學、政治理論,法哲學等。并且在所涉的每個領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在對眾多領域作了跨學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個龐雜而堅固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正如J.Gray所說:“哈耶克的論著闡發了一個思想體系,其抱負之宏大完全可與穆勒(John﹒Mill)(由于翻譯原因,后文的約翰﹒密爾指同一個人)和馬克思(K﹒Marx)的思想體系相媲美,但是卻遠不如它們易于受到批判,因為哈耶克的體系乃是一種在哲學上站得住腳的有關理性之范圍和限度的觀點為基礎的……。”[1]凱恩斯(J﹒M﹒Keynes)說“這個世界其實是由思想統治的”[2]這一觀點是非常正確的。在我國建立法治的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了解和研究哈耶克的思想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國內興起了一股學習和研究哈耶克的熱潮,已翻譯出版了哈耶克的幾乎所有的重要著作,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要詳細研究哈耶克思想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困難的,本文的目的在于理出其核心主線,即勾勒出其思想脈絡。在我看來,作為哈耶克思想體系基礎的是他于1936年發表的《經濟學與知識》(Economics and 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識分工”的思想。由于“知識分工”的存在,使人們必然對現實世界中的很多事件處于必然的無知狀態。每個行為主體都只能根據自己的信念和所掌握的信息作決策。作為傳遞信息的系統的市場協調著不同的行為主體的行動。市場和其它的制度要有效的運行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個人必須能自主的做各種決策。因此,自由是必不可少的。而法治是自由的真正保障。故哈耶克的思想脈絡可簡單表述為:知識分工到自由,再到法治。
一、 作為基石的“知識分工”思想
早在二十世紀的二十年代,哈耶克作為專業經濟學家就已經具有了世界聲譽,是堅定的反凱恩斯主義者,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干預主義成了時代的最顯著的特征,凱恩斯的干預思想成為思想界的主流,作為凱恩斯長期論敵的哈耶克從大論戰中敗下陣來。盡管在那個年代哈耶克仍然寫出了不少在今天看來屬經典之作的論著,但這些都被知識界對凱恩斯的追捧所淹沒了。直到1944年發表《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哈耶克又為自己獲得了世界性的影響。這一次,不僅僅是在經濟學家中,而且在普通百姓中,哈耶克都成了家喻戶曉的人物,《通往奴役之路》很快成為暢銷書。但這也給他帶來了一個不好的影響,在職業經濟學家們看來,一個嚴肅的經濟學家是不應寫出如此大眾化的讀物的。傳言這還使得他未能在當時快如日中天的芝加哥大學經濟學系謀得一個教職,[3]倒是后來卻成為該校“社會思想委員會”的主要教授。
在與凱恩斯論辯的數年中,哈耶克對凱恩斯的很多主要著作都作了批判。但由于凱恩斯在學術上經常改變自己的觀點,且往往在論辯中不能針鋒相對,使得哈耶克漸漸厭倦了這種爭論。以致于凱恩斯于1936年發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后哈耶克沒有及時對其進行批判,這也成了他終身遺憾之事。在凱恩斯的思想風靡之時,哈耶克發現僅僅從經濟學上對凱恩斯主義及其它形形色色的干預思想進行批判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對其更基本的思想淵源進行徹底的攻擊。這一次,哈耶克的雄心更大,他不僅要對各種各樣的干預思想進行猛烈的批判,而且還要建立起牢固的自由思想體系,使真正意義上的自由主義得到延續,當然,后來的事實證明他做到了。
(一) 對新古典均衡理論的批判
作為哈耶克思想體系的基石的即是與凱恩斯的《通論》同年發表的《經濟學與知識》(因為這兩篇文章,1936年應是經濟學思想史上重要的年份)。在這篇文章中,哈耶克第一次提出了“知識分工”的思想。至亞當﹒斯密(Adam﹒Smith)1776年發表《國富論》以后,他的自由市場的思想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并且也得到了繼承,但作為其核心思想的分工理論卻沒有得到發展,只是在1928年楊格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人們重新重視分工思想。[4]顯然,哈耶克這篇文章里把分工理論作了創造性的發展。在新古典經濟學的均衡分析中,會有一些不符合現實的基本假設,如信息是完全的、個人偏好不會發生變化、不考慮時間因素等等。這里的信息即是哈耶克所用的“基據”(datum)也即在這里“意指的是應當成為客觀事實的東西,而是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相同的……”(哈耶克,2003a,P60),而作均衡分析時不考慮時間因素,在哈耶克看來“純屬無稽之談”。故均衡理論中以往被忽視或不合實際的假設實是非常重要。“第一,只有當一個人持續采取的先后行動都是同一項計劃中的一部分的時候,他的這些行動之間才會存有某類均衡關系;因此,這個人所具有的相關知識所發生的任何變化,亦即會致使他修正自己計劃的任何變化,都會打亂他在他的知識發生變化以前所采取的行動與他在此之后所采取的行動之間的那種均衡關系;換言之,一個人只有在他的預期被證明是正確的期間內所采取的行動才能構成均衡關系。第二、由于均衡是行動間的一種關系,又由于一個人所采取的行動從時間上講必定是相繼發生的,所以顯見不爭的是,就賦予均衡這個概念的任何意義而言,時間的推移便是至關重要的。”(哈耶克,2003a,P57),從這段引文可見哈耶克的動態經濟學思想。在這篇文章中,哈耶克同時也對新古典均衡理論中的信息充分的假設作了批評。在研究均衡是如何產生的時候,新古典經濟學中隱含的一個假設即完全競爭市場,這就意味著信息充分,市場中每一個成員都知道每一件事,故“第一,那種為了滿足均衡分析之假設所必需的完善市場絕不僅限于意指各類商品的特定市場;第二,必須把整個經濟系統都假設成一個完善的市場,而在這種完善的市場中,每個人都同時知道每一件事。這樣,有關完善市場的假設就僅僅意味著,即使該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沒有被假設為絕對的無所不知,也至少應當被認為是自然而然的知道所有與他們的決策相關的事情。”(哈耶克,2003a,P68),在一篇文章中,要創造性的包含多種思想,實屬不易。除了上述兩點外,哈耶克在這篇文章中還闡述了理性預期的理論,我相信這篇文章影響了基德蘭德(Finn﹒Kydland)和普雷斯科特(Edward﹒Prescott)(在經濟周期和經濟政策的設計上的重大貢獻而獲得200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正如前述,哈耶克對靜態分析的批判中指出的,在均衡分析中不考慮時間因素是不可取的。一旦考慮到時間因素,則市場中的行為者的偏好和行動的其它相關的條件都可能發生變化。在這種動態條件下的均衡理論,不是某個時點上的均衡狀態理論,也絕不是行為者無所不知條件下的均衡理論。“無論過分追求純粹經濟學的論者偶然說過些什么,有一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即惟一能夠證明我們關注這種均衡狀態的合理理據乃是這樣一種假定:社會中存在著一種趨于均衡的趨勢”(哈耶克,2003a,P67)。這種趨勢需以行動者正確預期作為特征。“第一,只要預期被證明是正確的,那么均衡就會持續下去;第二,只是在與個人決策相關的那些問題上,這些預期才必須正確的”(哈耶克,2003a,P64-65)。從這些分析可見,在哈耶克看來,新古典的均衡分析,以靜態分析、完全信息為基礎實為不可取。而應是建立在行動者正確的預期,即是行動的一致性基礎上,以動態分析方法為分析工具的均衡理論,用此一理論可以描述一種逐漸進化的社會,也可以用來描述那些近來一直給我們的研究造成許多麻煩的只具短暫性質的價格關系。但是如何才能達致這種均衡狀態呢?要達致均衡狀態需要行動者的正確預期,每個人需要知道什么知識以及多少知識呢?哈耶克在回答這一系列問題時提出了“知識分工”的深刻洞見。
(二)“知識分工”的含義
如果我們假設經濟社會中任何人都是全知全能者,那么我們可以宣稱社會處于均衡狀態或可以處于均衡狀態。然而,這個“均衡”含義卻沒有任何的經驗性意義,在真實世界里,任何人都不可能知道所有的事件及事件發生的原因,每個人所擁有的知識占全社會知識總量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或者說行為者個人不可能掌握完全的信息,即使是一些偉大的專家,他們可能對某一領域或少數的幾個領域知之甚多,但他們絕不可能完全了解所有的知識。這即是類似于勞動分工的“知識分工”(the division of knowledge)。知識分工在哈耶克看來“至少是與勞動分工同等重要”的問題,甚至是經濟學中的“中心問題”。然而它卻一直未得到認真的研究。既然個人只能掌握部分知識,要達到“均衡”狀態,需要對擁有不同知識的個人進行協調。顯然,每個人只能根據自己擁有的知識行動。一旦與行動有關的外界情況發生了變化,或者個人在行動過程中發現了一些新信息,則行動者就可能會改變其行動。因此,“為了達到均衡,一個人所必須擁有的那種相關知識乃是根據他的原初狀況而注定能夠獲得的那種知識以及他在當時制定的那些計劃”(哈耶克,2003a,P77)。因為知識分工或信息不充分,一些人沒有機會了解到會使他們改變行動的知識,故均衡能得以實現。把掌握不同知識的行動者協調起來,價格機制作為人類社會最偉大的發現,擔當著這一職能。人們不需要知道某種產品的詳細的生產情況,不需要知道需求者對該產品的喜好程度,也不需要知道這種產品的原材料的稀缺程度,該種產品在市場中的價格傳遞了足夠的信息,這些信息指導著企業家們是增加對這種產品還是減少對這種產品的生產;同時指導著消費者增加或減少對商品的購買。傳統的經濟學,對價格機制的分析形成了大量真知灼見的文獻。但他們一直假定形成價格的那些客觀的“基據”都是給定的,因此一直習慣于只強調價格知識的必要性。而哈耶克重視的知識卻非如此。“我所關注的知識問題中的那個更為廣泛的方面,實際上就是有關人們如何能夠獲得和使用不同的商品以及他們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切實獲得和使用這些不同的商品這樣一個基本事實的知識問題,亦即為什么不同人的主觀基據會與客觀基據相一致這樣一個一般性問題。我們在這里所講的知識問題是在不同人的主觀基據與客觀基據之間存在著一致性,而絕大多數當下的均衡分析研究卻只是假定存在著這種一致性”(哈耶克,2003a,P75)。哈耶克還在解釋這種知識問題的注解中對“知識”作了進一步的說明“這個意義上的知識要比通常所謂技藝的東西更寬泛,而且我們在這里所說的知識分工要比勞動分工的含義更寬泛”(哈耶克,2003a,P84)。至此,我們可以簡單的對“知識分工”作一小結:每個人都擁有不同的特定知識,而他們的行動要根據自己的信息作出只要行動者根據自己的信息而作的行動是一致的,則“趨于均衡狀態”能實現。
(三)“知識分工”的意義
哈耶克的《經濟學與知識》之所以重要,即因為他在這篇文章中提出了“知識分工”的理念。然而哈耶克在此文中卻沒有作進一步的發揮,1945年發表的《知識在社會中的運用》(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乃是對“知識分工”理論的具體運用。在哈耶克那里,信息不可能是完全的,市場上關于各情形勢的知識是分散在各個個人身上。每個個人所掌握的特定情勢的信息(可能是獨一無二的信息)會使該個人在作行動時要比別人更具優勢。整個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乃是由各個不同的個人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作出行動而組成的一個網絡系統,因此,經濟學研究的不應僅僅是如何配置“給定”的資源的問題,而更應該是如何運用知識,即讓分散的知識如何有效的協調的問題。如果一個全知全能者來做決策,他掌握了所有的信息,則依據這個決策行動是有效的。即便不是一個全知全能者,而是一個由專家構成的組織(專家對他所知道的領域有更多的知識)擁有全部信息,也可能作出正確的決策。計劃經濟體制即根據這一學說而運行的,由中央集權收集信息,而后對全國制定統一計劃,生產、分配都按此計劃進行。但這不可能是有效的,任何人或任何組織都不可能收集到分散在市場上的所有信息。就算能收集到某一時點上的所有信息,而這些信息時刻都在發生變化,故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擁有任意時刻的所有信息。計劃經濟的理論基礎是錯誤的,故其不可能長期有效的運行。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哈耶克與米塞斯(L﹒V﹒Mises)牽頭,對計劃經濟體制及其理論基礎作了強烈的批判。一些人考慮是否將計劃交由有組織的行業來制定,然而“當他們真的看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他們卻不再喜歡這項方案了”(哈耶克,2003a,P119),剩下就是市場機制了,即“獨立且分立的個人以一種分散的方式制定計劃。”通過價格可以解決信息問題,雖然單個個人不可能擁有市場上的全部信息,但他也不需要擁有完全的信息。就算對特定的情勢,個人也不需擁有整個事件的全部信息。價格可傳遞有用的信息,只要價格在市場中是自動調整的,則它有交換信息的職能。行動者在市場中從事經濟活動時,總是會自覺或不自覺的披露自己的信息,不管他是否喜歡這樣做。與此同時,行動者也會獲取自己通過其它方式根本不可能獲得的信息。價格不能隨意地被干預或破壞,任何“智慧”的頭腦都無法擬定市場中各種商品的價格水平,而只能由所有的市場參與者的所有的經濟行為,在不知不覺形成價格的高低。一旦價格體系遭到破壞,也即會人為的改變商品的相對稀缺性、勞動的相對重要性,也即不同知識的相對重要性,以致價格會傳遞錯誤的信息。整個經濟的運行也就遭到了破壞,故價格是“人之行為的產物而非設計的產物。”[5]
由于“知識分工”的存在,單個的個人只了解自身或一些特殊事件的知識,對市場上絕大部分知識處于必然的無知狀態。哈耶克從知識論上得出的此一洞見,被鄧正來很有意義地稱為“知與無知的知識觀”。17世紀以后,自然科學在自己的領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對自然界的認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人類似乎擁有了足夠的實力來改善我們這個世界。那個時期的“偉大人物”們如果看到當今的科技進步的速度,他們在表達上述觀點時可能更自信。既然自然科學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能否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用于研究人類社會,使人類社會更合理的發展呢?以圣西門(Saint﹒Simon)和孔德(Auguste﹒Comte)等為首的唯科學主義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作為唯科學主義主張的思想淵源可追溯到孔多塞(Condorcet)。雖然他認識到了理解和分析社會科學的困難,但仍對時時表露出“自然科學的方法似乎是研究社會現象惟一合理的方法”,在其最為精華的《人類思維進步的歷史概貌》中,孔多塞指出“自然科學知識的惟一基礎就是這樣的認識:支配著萬物的已知或未知的普遍規律是必然而永恒的規律;這一原理對于人類的知識和道德的能力,同它對于另一些自然行為相比,為何就應當少一些真實性呢?”(哈耶克,2004,P118)有關歷史發展的自然規律的想法,以及集體主義的歷史觀就這樣誕生了。然而,在哈耶克(1952)[6]看來,雖然自然科學本身及其取得的成就不可忽視,但要把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用來分析社會科學且還認為其乃是社會科學分析的惟一正確的方法是完全錯誤的。“科學所研究的世界,不是我們的既有的觀念或感覺的世界,它致力于對我們有關外部世界的全部經驗重新加以組織。它在這樣做時不僅改變我們的概念模式,而且拋棄感覺性質,用另一種事物分類去代替它們……”(哈耶克,2004,P15),自然科學研究人和自然或自然本身的規律,社會科學研究人和人之間的關系,自然科學具有“客觀性”而社會科學具有“主觀性”。用研究恒常性的客觀事物的方法來研究隨時會因知識或觀念改變而會改變其行動的人,即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社會科學,實乃不可取。
至此,我們分析了哈耶克基于“知識分工”的理念,指出人必然處于“無知”的狀態。雖然隨著人類社會知識存量的增加,個人可以學到更多的知識,但個人所知道的占社會總的知識仍是微乎其微,個人仍是“無知”的。人類不可能由一些“精英”來合理的設計人類的各項制度,雖然它們都是人類行動的結果。現在要更進一步的分析如果才能保障人們充分的使用自己的知識,即要分析哈耶克的自由理論。
二、 作為人類進步和保障的自由
提出“知識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僅僅是哈耶克思想體系的出發點,離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發秩序”理念還有一段路要走。因為對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識領域非常寬泛,遠非某一門學科如經濟學所能及的。它必須把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哲學、法學等等學科作一大的跨學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見到“自由自發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則。哈耶克也因此從專業的經濟學轉到了研究法學、政治哲學、心理學等學科。在“理性主義的類型”一文中,哈耶克對自己研究領域的這一轉變作了解釋:“……回顧起來,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題為“經濟學與知識”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們視為純經濟理論中的主要難題。我的結論是,經濟學的主要任務在于解釋經濟活動的整個秩序是如何建立起來的,這一秩序運用了大量的知識,但它們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個人的頭腦中,而是作為分散的知識,存在于千千萬萬個不同的個人中間。不過這同以下正確的見解還相去甚遠:在個人行為所遵守的抽象規則與整個抽象秩序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個人在對當前的具體情況作出反應時,受到這些抽象規則施于他的限制,才使這種秩序得以形成。在對法治之下的自由觀、傳統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和由此產生的法哲學問題作了反復探索之后,我才為自由派經濟學家長期討論的自發秩序的性質,繪制出了一幅差強人意的清晰圖畫”(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貢獻主要集中在1960年發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和分別于1973年、1976年、1979年發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與自由》(《Law、Legislation and Liberty》)中。
(一)自由的含義和意義
雖然人人都知道自由重要,但在討論自由的時候,往往出現很多混亂,甚至完全相反的事物都同時被賦予了自由的稱謂。哈耶克從最原始的意義上來定義自由“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2003b,P3)。這里的自由是反映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若自然環境或條件使人們處于某種“困境”中,只要沒有人對其實施強制,則在這種處境中的人們仍在哈耶克意義上是“自由的”。[7]所謂強制,在哈耶克這里是“意指一人的環境或情境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為了避免所謂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貫的計劃行事,而只能服務于強制者的目的。除了選擇他人強設于他的所謂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運用他自己的智識或知識,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標及信念”(哈耶克2003b,P16-17)。顯然,哈耶克認為的真正的自由乃是一個否定性的概念,即強制不存在的。人們都試圖能擁有完全的自由。甚至不同政治派別的人在為自己的政治主張辯護時,都宣稱自己推崇自由,道德哲學家、政治哲學家、詩人、經濟學家都極力稱贊自由,即自由是“美好”的事物。故作為與自由相反的強制為不好的。“強制之所以是一種惡,完全是因為它據此把人視作一無力思想和不能評估之人,實際上把人徹底為了實現他人的目標的工具”(哈耶克,2003b,P17)。哈耶克不屬于崇尚自由的那種“沖動者”,即只知道主張自由重要,而不是從理性的角度客觀的分析自由為何如此之重要,哈耶克的思想卻是一貫的。在《經濟學與知識》中,哈耶克便指出人根據自由的信念和知識來作出決策。盡管客觀上,個人因為“知識分工”的存在不可能擁有完全信息,但這沒關系,價格機制可傳遞信息。價格要傳遞正確的信息,個人必須依據自己的“知識”自由作出決策,因此,在哈耶克看來“‘自由’意味著始終存在著一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狀態與一人必須屈從于另一人的意志(他憑藉專斷決定可以強制他人的某種具體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狀態適成對照”(哈耶克,2003b,P4)。“個人是否自由,并不取決于他可選擇的范圍大小,而取決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現有的意圖形成自己行動途徑,或者取決于他能否有權力操縱各種條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動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城,亦預設了他的生活環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勢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哈耶克,2003b,P6)。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為人類文明的發展甚至維系都要依靠一個社會的自由的程度,社會的發展進步同樣也需要自由來確保。文明的進步乃是知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傳遞,只有通過增加人類的知識總量,文明進步、社會發展才可能變得現實。因為通過知識的擴展,即哈耶克所說的正確面對未知世界,人們可從中獲得各種目標的機會,社會進步才會變成現實。“正因為每個個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為我們甚少知道我們當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們才相信,眾多人士經由獨立的和競爭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們見到便會需要的東西的出現”(哈耶克,2003b,P28)。要為這些我們不知道或很少知道的領域提供空間,自由必不可少。我們確知了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自由卻絕非一些學者所宣稱的那樣認為自由即是隨心所欲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自由與責任不可分,如果存在普遍的沒有責任的自由,那么“這種自由的社會就不可能發揮作用或維續自身”(哈耶克,2003b,P83)。責任之所以與自由不可分,乃因為行動的結果取決于行動者的行動,而如果行動者對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動所導致的后果不承擔責任,則人們不可能正確預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動者將采取何種行為及將導致何種結果。在這種狀態下,文明要達致進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難。“因此,課以責任,并不是立基于我們在特定情形中所知為真的事實,而是立基于我們相信它可能會產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種鼓勵人們在考慮周到的情況下理性地采取行動的效果或作用。這是人類社會為了應對我們無力洞見他人心智的狀況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也是人類社會為了在毋需訴諸強制的情況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們生活之中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哈耶克,2003b,P91)。
(二)自由的敵人
自由即免于他人強制的一種狀態,強制當然是自由最大的敵人。維持一個自由社會即要防止各種強制的發生。然而,強制絕非明目張膽地在當代社會施行,而是偽裝成不同的形式甚至偽裝成善良的政策慈母般地“關懷”著人們。而就是這樣的政策卻會一步步吞食著自由,直至到完全的奴役,人們才會恍然大悟。哈耶克對很多對自由構成侵害和將威脅自由的現象作了強烈的批判。這些現象已經被人們全然接受并且已經成了他們的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而正是這些現象,在哈耶克看來會最終完全剝奪人們的自由。
1、福利政策的危害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即整個第三部分)來分析福利國家的各項政策。在我看來,這一部分,哈耶克實質上是對福利政策進行的批判。已經進入人們觀念的很多政府的政策,在哈耶克看來都意味著對自由的侵蝕:社會保障、工會、累進稅制、住房和城鎮規劃;對農業的援助、對教育和科研的資助,甚至貨幣體系,所有這些領域的政府活動,經濟學家們都能提出一大堆的理由,認為政府在這些方面應該“有所作為”。如巴斯夏所說“差的經濟學家只能分析看得見的一面,而好的經濟學家不僅能分析這些看得見的事實,更重要的是,他們還會分析背后的看不見的東西”。哈耶克看到了那些政府政策后果(很多在哈耶克看來破壞自由的后果在短期看可能還沒發生,有些甚至發生了人們也不會把這些后果歸因為那些政府的政策)。要闡述哈耶克對上述任何領域的政府的政策后果,都可單獨成文。限于本文的主題和篇幅,我在這里只簡單的敘述哈耶克對少數的幾個政策的分析,或者說把幾個政策揉在一起介紹。
社會保障作為政府的主要政策在當今的經濟學家中似乎沒幾人對其提出質疑,因為人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人人都希望免于病痛、都希望免于失業的威脅、都希望免于各種災害的損失。要保障人們的這些權利無可厚非,因而各種保險形式在適應社會發展需求中應運而生。然而,當一些專家認為不管個人是否能夠自我維持,都應當對每一個因衰老、失業、疾病和災難等需要救濟的人進行救濟。這一做法的邏輯結論便是強迫這些人加入保險,這可能會威脅個人自由,但哈耶克并未對此作出強烈的批評。而只有當政府的行為“再向前跨一步”時,便是危險的,即“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護的領域,都應當采取統一組織的形式,它不僅是所有這些服務的惟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護的人也都必須隸屬于這一組織”(哈耶克,2003b下,P46)。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靠自己的努力,為自己面對各種不確定性都做好安排的可能性已變得不存在。個人完全沒有選擇是否加入“社會保險”的權力,因為政府已為每個人作了相應的保險安排,個人可做的事只是繳納保險金。作為抵御嚴重的物質貧困的保障,亦即對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計保障,一有限的強制可能是必要的。但欲使社會保障成為為一特定的群體服務的保障,即這種保障“是經由對一人或一群體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與另一人或另一群體所享有的生活水平進行比較而決定的”(哈耶克,2003b下,P11)。確使某人或某些人獲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這就使社會保障成為了一種收再分配的政策,在設計社會保障之初,社保機構并未宣稱這一功能。而現在的經濟學家在談到社會保障的功能時都會指出收再分配這一點,也即是說收入再分配成了社保公認的目的之一。但“在這種制度下,并不是由給予者的多數決定應當給予不幸的少數以什么東西,而是由接受者的多數決定他們將從比較富有的少數那里獲得什么……”(哈耶克,2003b下,P49),這即是說我要救濟某人時,不是我給予他什么他就接受什么,而是他要什么我就必須給予什么。這是多么可怕的結果,而造成這一結果的罪魁禍首即是政府的全權壟斷。一旦政府擁有了這種提供某些服務的排他性權力時,自由就會受到威脅,因為政府為了實現其設定的目標,必定會運用這種權力對個人施行強制。對于政府的收再分配政策——最典型的乃是累進稅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十章“稅制與再分配”中)作了批判,在哈耶克那里,“在累進稅制的情形中,多數所采納的那種所謂原則,無異于對歧視的公然主張,更為糟糕的是它實則是對多數歧視少數那種做法的公然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假冒的正義原則也就必定成為真正專斷的托詞”(哈耶克,2003b下,P81)。對于公認的最重要的幾個保障——養老、失業、醫療——政府來全權實施,其效果是非常的不盡人意。一旦這些政策的實施被掌握在政府手中,實質是政府的權力又作了一次擴張。不論何時何地,對于擁有太多權力的政府都應該保有警醒。要使這幾項保障真正具有保險的功能,并非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礙。“在這種真正的保險制度下,個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競爭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哈耶克,2003b下,P69)。然而,對于具體的個人,不少人愿意在確保生存的條件下把自己的自由權交出去,即以自由為代價來獲取保障。對于自由主義的堅定信奉者的哈耶克來講,這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相反“……只有花代價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們個人來說,我們必須準備作出重大的物質犧牲,以維護我們的自由。如果我們希望保存自由,我們就必須恢復作為盎格魯-薩克遜國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礎的那種信心;這種信心曾經被本杰明·富蘭克林表現在適用于我們個人的生活,同時也適用于一切國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棄基本自由來換得少許暫時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哈耶克,1998,P128)。
隨著整個人類社會知識存量的增加,教育對于任何一國來說都是最為重要的戰略選擇。教育的好壞,直接影響國家未來的競爭力。而對教育模式的選擇就決定了學校能培養出什么樣的學生,也即未來社會的主角。長期以來,很多國家政府對教育都有決定作用,不管是資助或制定教育的內容。對于政府主宰教育,哈耶克也做了批評。在我看來,哈耶克只是對于政府對教育的過多干涉持反對態度。同是作為自由主義者的巴斯夏(在《學位與社會主義》一文中)作了更強烈的批判。在防止各種對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難防的,就連堅定的自由主義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導者,在之前,他是對這一教育體制持反對態度的。而更進者乃是托馬斯·杰斐遜,他甚至主張“在政治學領域內,弗吉尼亞大學所教授的原則以及所采用的課本均應當由局來規定人家,這是因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過時的聯邦主義學派的成員’”(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為它會培養人們的觀念,一旦某權力機構擁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權,其干預學校的教學內容就在所難免,正如哈耶克討論教育與科研時所引用的密爾在《論自由》中所說“……一段的國家教育,僅是一項將人們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為設計:而通過此種教育強加于人們的模型,則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師、貴族還是當今社會的多數——感動滿意的東西;隨著這種國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將漸漸確定起一種控制人們心智的專制,而這也勢必會導致確立一種對人身的專制”(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樣,對于科學研究,很多人對于政府的各種資助大加贊賞,而政府樂于撥款,更樂于指手畫腳,在哈耶克看來,政府對研究的干預危害非常大。因為只有保證充分的學術自由,科學的進步才是有保證的。“我們必須強調指出,在為拓展知識領域所作的開拓性‘基礎’研究中,通常并無固定的論題或題域,而且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進步通常都是由于否棄傳統的學科分工而帶來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聲望的科學家和學者組成的學術評議會對所有研究進行的指導和規劃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雖然反對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認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8],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讓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讓受教育者有選擇的自由。并且對于一些偏僻社區的教育,政府也可發揮一些作用。但總的來說,哈耶克是反對政府對教育的干預的。“……事實上,我們很快就能發現,真正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當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應當成為個人的公正保護者以防阻一切濫用此類新近發現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
除了這里所論及的社會保障和教育,在其它的所謂福利政策上,政府做了很多事,而多數是做錯了。“盡管我們歷經各種努力而在克服貪欲、疾病、無知、貧窮以及懶惰五大舊惡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許成就,但是當我們的主要危險來自于通貨膨脹、積重難返的稅制、具有強制力的工會、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會服務機構開始具有極大的專斷權的時候,我們在未來與這些新惡魔進行的斗爭中卻可能會表現得更糟,因為在這場斗爭中,個人僅憑自身的努力是無從擺脫這些危險的,而且政府機構的過度膨脹勢頭也只可能加劇而絕不可能減緩這些危險”(哈耶克,2003b下,P70)。即政府出于美好的愿望要幫助人們所制定的政策,其政策效果反而使其變得更糟糕。正如荷爾德林所言“總是使一個國家變成人間地獄的東西,恰恰是人們試圖將其變成人間天堂”(哈耶克,1998,P29)。
2、“社會正義”的花言巧語
如果說福利政策還有具體的內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確出于善意要幫助所有的人,只是結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會正義”在哈耶克那里卻是一個完全空洞無物的概念。尤其是將“正義”加上“社會的”這個修飾語之后,正義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義,而且用“社會的”來修飾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會引發大量的反社會的行為。
哈耶克在1957年專門發表了一篇文章來來討論“社會的”(即《何為社會的,它是什么意思?》)的含義,這個詞在哈耶克那里是深惡痛絕的。“我經過深思熟慮后得出的最終結論是,‘社會的’一詞已變成了這樣一個形容詞,它把它所限定的每個短語的明確含義掏空,使它們變成了一些無限靈活的短語,如果它們的是不可接受的,則總是能對它們進行歪曲,它們的用法通常只能掩蓋人們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共識,使他們在某項原則上看起來仿佛意見一致。在我看來,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竭力想給政治口號披上一層偽裝,讓它更能夠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做法,使‘社會市場經濟’之類的說法有了生存的機會”(哈耶克,2000c,P288)。即用上“社會的”一詞很可能是一些有預謀的人——這些人往往是破壞自由的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設計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他們在采取某項有損自由的政策時,仿佛這政策是社會所有成員的一致意見的結果。更進者,哈耶克認為用“社會的”代替一直采用的“道德的”來稱呼的價值有可能是這個世界道德意識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義”本來有明確的含義[9],即“所謂正義,始終意味某個人或某些人應當或不應當采取某種行動,而這種所謂的‘應當’,反過來又預設了對某些規則的承認,這些規則辦公室了一系列情勢,而在這些情勢中,某種特定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當加上“社會的”這個限定詞之后“社會正義”都根本就是毫無意義的概念[10]。而政客們卻極喜歡用這個詞來支持他們倡導的一切政策,因為它足以使社會成員相信這些政客的確在做“善”的事。
“社會正義”之所以如此能被人們接受,除了一些人為的宣傳外,還在于人們自己從遠古的歷史習俗中繼承了一些與現代文明不相適宜的本能。人類社會漫長的歷史中,曾經歷過至少上千萬年的小群體生活,在這些群體中,人們共同分享食物、從事狩獵活動和遵循嚴格的統治秩序,成員之間易于協作實現共同的目標,并且對群體內的所有成員承擔責任。很遺憾的是,這些支配著當時發展的游戲規則只能適合于那些小群體,因為在這種小群體中“能與之相調適的事件或者該群體能夠利用的機會,只是該群體的成員可以明確意識到的那些事件或機會。更為糟糕的是,在這種群體中,個人幾乎不能做其他成員不贊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會(the Great Society)或開放社會(the Open Society)中,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是互不相識的,這與小群體的性質完全不同,社會成員受著抽象規則的結束。因為在大社會中,市場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對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調整自己的行動。價格機制起著傳遞信息的作用,在這種社會,各個個人的收益卻是不確定的。要以小群體的規則加在“大社會”中,這種“返祖”性的做法不僅可能使那些規則在“大社會”中運用得走樣,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社會正義”產生危害始于人們將其與“分配正義”當作同義詞。哈耶克認為這一錯誤的助推者是約翰﹒密爾,因為在他看來,正是密爾的著作將“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當作同一概念,才使這種謬誤開始普遍盛行。密爾認為“社會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應當平等地獲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說,社會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應當絕對平等地獲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這就是社會的和分配的正義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標準;應當使所有的社會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達致這一標準。”(哈耶克,2000a二,P118)而如何進行分配和由誰來分配,以及何謂“應當獲得”等等,都面臨著困難,而在哈耶克看來,密爾的這一觀念將直接導向徹頭徹尾的唯社會論。以“分配正義”來指稱“社會正義”實與“大社會”的原則不相容,因為在大社會中,各個個人所追求利益的結果是任何人不能控制,也不能通過制定規章來確定特定的人獲得特定的報酬,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必然摧毀自由。“‘社會正義’在我們社會中的有害作用主要在于它阻止個人實現他們本可以去實現的東西——因為他們本來可以用作進一步投資的資源或資金被剝奪了。此外,它還意味著把一項極不妥當的原則適用于一種生產力極高的文明。而我們知道,這種文明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生產力,實是因為收入是一種極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的,從而稀缺資源的使用可以被引向而且也僅限于它們能夠帶來最大回報的領域。一如我們所知,正是由于這種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貧困者在一種競爭性的市場經濟中所獲得的收才能夠多于他們在一種中央指令經濟制度中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哈耶克,2002,P193)。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對的只是“社會正義”而非“正義”本身,并且他本人還對那些認識到“社會正義”空洞無物而認為“正義”也如此的學者進行了批評。哈耶克對“社會正義”可謂“深惡痛絕”,消滅這個詞在他看來可能是他認為最重要的事“如果說我還能夠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務的話,那么最大的服務就是我可以使他們當中的言說者或撰寫者因再次使用‘社會正義’這個術語而感到羞愧不堪并無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
三、 作為自由的保障的法治
哈耶克經“知識分工”得出自由的意義,以及對各種侵犯自由的行為的批判表現出了他對自由的堅定的崇拜和捍衛。但自由在哈耶克的思想里絕不是“個人能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而是繼承了約翰﹒洛克的思想,即自由乃是法治下的自由,因為在洛克看來“……法則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力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不過是為受制于這種法則約束的那些人的一般福利做出規定。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加愉快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個無用之物就會自行消失;而只是為了使我們不致墮入泥潭和摔落懸崖而做的防范,不應稱為限制。所以,不管它會引起什么樣的誤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擴大自由。人類能夠承受法律,在人類的各種狀態中,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自由。因為自由意味著不受他人的束縛和暴力,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但是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自由并不是‘每個人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當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可支配他的時候,誰能是自由的?所說的自由是一個人在所受約束的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由地處置或安排自己的人身、行動、財富以及全部財產,在這個范圍內不受制于另一個人專斷的意志,而是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洛克,2004,P161)。即在一個自由社會里,法律起著規范行為和保障自由的作用。因此,哈耶克花了相當的精力在法律研究上,在其整個思想體系中,法律理論也占據著相當重要的地位。當然,在我看來,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仍與其整個思想是一脈的,因為人們在有效的運用只有他們自己才知道的知識時,需要法律界定出他們的行動空間以及行動之后果,即法律告訴人們能或不能的行為,以便更好的保障“大社會”中所有成員的自由。
(一) 法律的含義
哈耶克及其他一些自由主義者信奉的法律和法律實證主義者所信奉的法律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所有的法律都是立法者意志的產物,即只有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才能被稱之為法律。這種信念是建構論思想所導致的一結果,在哈耶克看來是完全謬誤的東西。哈耶克所信奉的法律理念是繼承了愛德華﹒科克、馬休﹒黑爾、大衛﹒休漠、埃德蒙﹒伯克、F﹒C﹒馮﹒薩維尼等人的思想,認為法律并非是經刻意識設計的產物,而是本身就存在的規則,“……早在人類想到自己能夠制定或改變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長一段時間了”(哈耶克,2000a一,P115)。人們只能是去發現這些規則,而不能改變它們。這些規則才是真正的法律或哈耶克稱之為的“內部規則”。在自由社會中法律發揮的作用或者說為什么法律能保證自由,是由法律所具有的三個特征所確定的:第一是法律抽象性,即法律規則只為行動者提供了一個行動框架,而并未明確在各種具體的情形中所必須采取的各種行動。在哈耶克的理念中,法律與語言、市場等是一樣的,是自生自發而非人為設計的。很多是人類長期遵循的規則,但卻無法用文字具體表述出來,即法律并非全指那種明確的條文。第二是法律的確定性,即社會成員在遵循規則中能明確預見他的行為將導致什么后果。這不是說法律一定要以文字具體表述出來才具有確定性。事實上,即使是清楚描述的成文法也不一定具有確定性。布魯諾﹒萊奧尼(Bruno﹒Leoni)[11]正確的指出了這一點,即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雖然可能表述非常清晰,但它仍可能導致不確定性。因為“沒有人能確定,今天還有效力的法律,明天還有沒有效力”(萊奧尼,2004,P82)。立法機構頒布法律,往往會以新法代替舊法,其通過法律越頻繁,現有法律能生效多久就越不確定。如果說成文的法有一定的確定性,也只能稱為“短期的確定性”。而法律的長期的確定性則可從深刻影響了法治國家的羅馬法中得到啟示,“羅馬人所接受并實施的法律的確定性概念的含義就是:法律永遠不會在誰也預料不到的情況下突然改變。而且,一般情況下,法律也永遠不會受制于某次立法會議或某個人(包括元老或國家的其他執政者)的隨心所欲或專斷權力”(萊奧尼,2004,P88)。第三是法律的平等性,即法律平等適用于人人的一般性規則。這在哈耶克看來是法律所具有的特性的最重要的方面,也是法治的根本要求。當然,法律的平等性原則包括這樣的情形,即一些特殊的規則可適用于不同階層的人,條件是這些特殊規則所指涉的僅是某些人所具有的特性。具有這三種性質的法律乃是哈耶克認為的真正的法律,真正的法律能為自由提供保障。在法治社會中,個人不受他人的強制而只受一般且抽象的法律的限制。而法律的約束不能被視為對自由的威脅,因為它是人人必須遵守的。個人在遵守法律時不能說是在按立法者的意志行事,因為立法者在制定規則時并不知道那些規則將適用于什么樣的特定情形,并且這些規則對他們也適用。
(二) 對“無限民主”的批判
保障自由的重要手段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真正的民主即起著這樣的作用,因為這種真正的民主是與“內部規則”相容的。哈耶克對這種真正的民主評價非常高,在他看來“雖說民主本身不是自由(除了意指那種不確定的集體自由亦即‘人民’之多數的自由以外),但是它卻是保障自由的最為重要的手段之一。作為人類迄今為止所發現的惟一能夠以和平方式更替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種極其重要但卻具有否定性的價值——這種價值的作用可以與預防瘟疫的衛生措施相比擬:盡管這類措施的功效是我們很難意識到的,但是沒有這些措施卻可能是致命的”(哈耶克,2000a二,P273),“是我們抵抗暴政的惟一屏障”。然而這種法治本質的值得推崇的民主只是民主發展史中輝煌的一個階段,在這之后,民主的發展卻出現了變種,即把民主變成了一種多數同意的政治。尤其是代議制開始盛行后,人們再談論民主時卻是與那種真正的民主相去甚遠甚至完全相矛盾。有些學者明確指出,這種民主理念的轉變意味著對憲政的放棄。現在盛行的民主概念之所以與法治相悖,乃是因為它有著一種致命的缺陷,即它會導致無限權力。這恰恰是與法治不相容的,因為法治意味著對任意的至高的權力進行限制。現代民主理念的轉變大概始于英國議會要求無限權力,此后盛行的議會至上的憲政制度實是使民主遠離它最根本的含義的原因。“盡管強大的法治傳統曾一度阻止了英國議會過分濫用它經由僭越而掌握控的那種權力,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現代民主制度的這個發展過程卻無疑是一場大災難:眾所周知,人們在君主立憲的進化過程中通過艱辛的努力而確立起了種種限制至上權力的措施,但是在代儀政府建立以后,所有這些限制性措施便很快被當作毫無必要的東西而一點一點地被否棄了”(哈耶克,2000a二,P269)。當然,議會要求至上的權力,最初是為了限制政府的權力,這些主張者認為要限制政府的權力必須要有一個比政府權力更高的權力機構。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即使是最高權力機構也可以被限制,“‘最高權力機構’的權力是可以加以限制的,但卻不是受另一個更高‘意志’的限制,而是受所有的權力以及國家的統一都依賴于其上的‘人民之同意’的限制。如果人民的這種‘同意’只允許制定并實施一般的正當行為規則,又如果除了實施這些正當行為規則以外(或者除了某種災變事件導致秩序蒙遭嚴重破壞的暫時情形以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實施強制的權力,那么即使是最高位置的權力機構也是可以受到限制的”(哈耶克,2000a二,P271)。議會至上制之所以違背民主的初始原則,不是因為它取得了至上的權力,而是因為它把這種權力演變成了不受限制的權力,即議會擁有了“可以做任何它喜歡做的事情”的權力。這一轉變還導致了法律理念的轉變。“盡管法治(或法律的主治、法律的至上或法律的至高)的觀念預設了這樣一種觀點,即人們應當根據規則的特性而非其淵源來界定法律,但是當今的情勢卻恰恰相反,即立法機關不再因其制定法律而被稱為立法機關,反而是法律因其源出于立法機關而被稱為法律,也不論立法機關議決的形式或內容為何”(哈耶克,2000a二,P271)。而在議會中,制定法律乃遵循著多數同意的原則,立法議員“主要關注的乃是如何通過為特定群體謀取特殊利益的方式以確保得到并維持這些特定群體所提供的選票,所以選舉這些立法議員的選民也就很少去關注其他人能夠得到什么東西的問題,而只會考慮他們自己在這場討價還價的交易中可能謀得的利益。選民一般只會同意把某種東西給予他們并不怎么了解的人(而且還常常為此犧牲第三方群體的利益),以作為滿足自己愿望的代價,但是他們卻根本就不會去考慮這些五花八門的要求是否正義的問題”(哈耶克,2000a二,P278)。一些特殊的群體還可以通過各種賄選的方式保證獲得多數,一旦某項他們欲求的法律獲得通過,便可從中獲得更大的益處,而處于少數的群體則在此過程中喪失他們本該有的權利。即議會至上甚至演變成了使一些人必須服從另一些人的意志,這完全是與自由精神相違背的。
(三) 一種理想的憲政模式
哈耶克經過對真正民主的本質的分析和對當下盛行的違背法治精神的民主的批判。設計了一種在他看來能復活真正的法治本質的憲政模式。說哈耶克刻意設計一項制度,似乎與他的思想信念相違背(即他對建構論思想——主張可以通過精心設計創造人類未來作了徹底的批判)。我們似可以這樣認為,正是因為一些人為刻意設計的影響,使人類秩序偏離了它們按自我生成(或自生自發)的發展方向。而這些“錯誤”的方向可能已經成了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比如民主制度和貨幣制度。哈耶克經努力發現了那些原本該走的方向,并主張應按照那個“正確”的方向前進。哈耶克的理想的憲政模式便是他認為該擁有的憲政制度。真正的法治乃是對任何至上權力的限制,一般國家中,是政府可能擁有這種權力,因而普遍的觀點是法治即對政府權力的限制,即阻止政府可能的權力濫用,一種理想的模式便是權力分立,即一般認為的立法、司法、行政權力的分立。孟德斯鳩認為英國的憲政本質即在于三權分立。但當議會擁有至上權力以后,制定法律和指導政府治理都處在同一權力機構中,故在本質上,并未實現權力的真正分立。很多智者都推崇英國的憲政,然而他們中的多數人并未真正了解英國的政體,一個可能的原因是孟德斯鳩對其作了不準確的描述。“歷史的真相是,在英國,政府權力從來就沒有像孟德斯鳩所說的那種分立”(萊奧尼,2004,P64)。
在哈耶克所構設的憲政模式中,權力分立是可行的。由兩個代儀機構即立法議會和政府治理議會分別行使立法權和指揮政府治理的權力。立法議會擁有制定一般的普遍的行為規則的排它性權力,但它不是僅僅制定這些一般性規則,而且,所有可以強制實施的行為規則,都必須得到該議會的批準。因此,該議會所承擔的工作量非常多。而此前,很多的法規的制定則是被立法機構委托給其它機構的。這種做法完全可能產生很大的危險,“因為一旦把這些立法任務委托給了官僚機構,那么這種官僚機構實際上便僭取了自由裁量的因而從根本上講屬于專斷的權力”(哈耶克,2000a二,P438)。因此,挑選一批人作議員專門做以上工作是必需的。具體的挑選方法哈耶克作了精心設計:讓同齡人選舉他們中最優秀的人員,每個人在45歲時行使其一生只有一次的選舉權,被選到的人則擔任15年的議員,這些議員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屆滿退休后能獲得一諸如非專業法官之類的榮譽職位和一份津貼。其工資由憲法加以規定,享有很高的待遇。這樣的選舉制度能很好的保證最優秀和最受同齡人尊敬的人當選,因為這個職位是對品行高尚且最優秀的人士的最高褒獎。同時也能很好的保證這些議員們獨立和努力的工作。而政府治理議會的議員可完全不采取此一方式進行選舉,現行的代議機構即可充當政府治理議會的形式。為了保證這兩個機構的權力獨立,擔任了其中一個機構的議員的人不再擔任另一個機構的議員。“我們所提出的整個制度性安排都是以這樣一種可能性為基礎的,即我們有可能對那些既約束政府也約束公民的可強制實施的正當行為規則與所有政府組織規則及政府治理運作規則作出明確的界分——前者由立法議會進行發展和完善的,而后者則是由政府治理議會在法律的范圍內予以決定的”(哈耶克,2000a二 ,P445)。即在這兩種擁有不同職能的議會存在的制度中,立法權和政府的權力得到了很好的分立。在具體實踐中,立法議會和政府治理議會之間可能存在權限沖突。哈耶克認為組建一個解決這些問題的獨立的憲法法院是可欲的,而此憲法法院只處理兩個議會都無權采取某些特定的強制性措施的案件。憲法法院應該受到它自己此前作出的判例的約束。至于司法權的組建,不能夠交由政府來執行,因為這可能對這些法院所享有的完全獨立的地位構成威脅。當然,也不能由立法議會來承擔。在實現了權力分立后,整個這種憲政制度的權力結構即成了如下的分布:“雖然憲法分配權力并制約權力,但它卻不得用肯定性的方式對人們應當如何使用這些權力的問題進行規定。正當行為規則意義上的實體法由立法議會發展,但是立法議會的權力卻必須受到憲法有關規定(即界定正當行為規則所必須具備的一般屬性的規定)的約束。然而另一方面,政府治理議會以及作為其執行機構的政府,卻既要受憲法規則的約束,又要受立法議會所制定或認可的正當行為規則的限制。這便是‘法律下的政府’的要義之所在。政府,亦即政府治理議會的的執行機構,當然還要受到政府治理議會所作的決策的約束;因此也完全可以被視作是整個權力結構中的第四層;而行政官僚機構則屬于整個權力結構中的第五層”(哈耶克,2000a二,P449)。
四、結 語
在結束本文時,重提一下哈耶克思想體系的基石的“知識分工”仍然顯得必要。因為哈耶克從“知識分工”得出人們處于必然的“無知”狀態的知識觀乃是貫穿其思想體系的主線,我們經由分析哈耶克的思想脈絡可見,他對所涉及的不同學科的研究都沒離開這一主線。其對計劃經濟的批判、對福利政策的批判、對建構主義思想的批判、對法律實證主義的批判等等都是建立在這一基礎上的。哈耶克所繼承的曼德威爾、大衛﹒休莫、亞當﹒斯密、亞當﹒弗格森、托克維爾、阿克頓勛爵等的傳統而主張自生自發秩序乃是對“無知”的適應和回應。我想用哈耶克引用的蘇格拉底的名言結束本文,這也是哈耶克的基本理念,即“承認我們的無知乃是開啟智慧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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