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我們這個社會變得越來越戾氣,不少人在網絡上出口成刀,殺人于無形。
他們經常自以為是、動輒以“道德完人”自居,自以為正義公理在手,自以為行俠仗義、自以為伸張正義,自以為除暴安良,自以為扶危濟困,不計后果、口無遮攔、大放厥詞。他們永遠沖動,永遠不長記性,實際上個人修養極其欠缺,綜合知識和辨識與判斷能力極其低下,而且又極其不理性、極其不理智、極其缺乏法制觀念。動不動就像“炮捻子”一樣,一點就著,一著就炸,他們往往劍走陰招,攻其一點,不及其余,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未了解事情全貌,未讀懂整個文章,就口不積德、狂噴亂放。
他們不敢抨擊專制和強權,不敢揭露黑暗和腐朽,不敢痛陳社會不公和腐敗,不敢直面道德淪喪和傷風敗俗,不敢為民鼓與呼,或者說他們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胸襟、能力和水平,而是經常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以一種非常畸形的心態、非常齷齪的心理,極其惡毒的語言,化筆為刀,以鍵盤為炮彈,抽刀砍向更弱者,集群式轟向受害者。
惡果產生后他們就悄悄刪帖,溜之大吉,不敢為自己的錯誤行為導致的嚴重惡果而真誠悔過并道歉;或者改頭換面,又剛愎自用地“慷慨激昴”地敲起鍵盤去打贏另一場“道義保衛戰”;或者再懷揣“請貼”欣欣然地去赴另一場戾氣十足的“道德盛宴”。
15歲的劉學州不堪網暴走了,一家三口服毒被救活后不堪網暴走了,粉頭發的準研究生女孩不堪網暴走了,武漢被撞小學生的母親不堪網暴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雖然眾多的法律法規為網絡暴力劃出了紅線,但由于網絡具有虛擬隱蔽性特點,受害者依法維權舉證難、網絡后臺及監管平臺未經執法機關許可,不得泄露侵權者個人信息等現實問題,違法行跡難以被揪住,嚴重違法犯罪者難以歸罪量刑。導致這些網絡暴徒,每次惡果產生后只是暫時性地偃旗息鼓、銷聲匿跡,但這種滋生罪惡的溫床或者土壤并沒有被搗毀或者改良,因此只要有下一個目標出現,那些“網絡暴徒”還會蜂擁而至,亂噴一氣,為害社會、貽害他人。
生命天平的這一頭,是一條條活生生隕落的生命;另一頭則是一堆堆“虛空”的賬號,以及附著在之上的一個個缺乏基本同理心的自以為是的嗜血動物,殘忍而又諷刺,罪惡而又無奈。“網絡暴徒”們,你們的心難道已經徹底麻木不仁了?你們的良心難道不會隱隱作痛嗎?這樣的悲劇還要重演多少次,你們才會閉嘴收手?才會低垂下你們那自以為是的愚蠢腦袋?才會凈化你們那齷齪而丑陋的靈魂?
依靠民間力量很難為這些受害者討回公道,強烈呼吁國家公訴機關強力界入,網絡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組織機構通力協作,依法嚴懲網絡軟暴力,還受害者公道,讓他(她)們在九泉之下能夠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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