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胡錫進一改其“墻頭草”的行事風格,異乎尋常,異常堅定地連續撰文兩篇為涉毒藝人重返演藝圈發聲。
那么,胡錫進為什么要“硬杠”《法治日報》,力挺涉毒藝人重返演藝圈呢?至少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深層次原因很值得深思:
其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和相關司法解釋,胡錫進應當是被強制退休的。這對于貪戀權位的胡錫進來說肯定是心有不甘,懷恨在心,但又無可奈何、無計可施,而且也不敢流露出絲毫不滿,否則自己多年苦心經營的“人設”就會轟然坍塌。畢竟自己已經過了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而且對于組織上為什么要求自己強制退休,他肯定是心知肚明的。
其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胡錫進在總編大位時就將自己的寶貝女兒胡維佳招到帳下“當兵吃糧”很值得商榷、很耐人尋味。建議《環球時報》和相關部門依法甄別、依規處理。
其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胡錫進先是被褫奪了“《環球時報》特約評論員”身份,再也不能大肆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報吃報了,這對于依賴體制優勢慣了,而且小肚雞腸慣了的胡錫進豈能善罷甘休,肯定會伺機“名正言順”的“依法”反攻倒算的。而且按照這條競業限制規定,胡錫進退休未滿三年,目前其所仰仗《環球時報》前總編余溫所進行的一系列控、參股行為,以及網絡輿情表現是否合法合規很值得商榷。建議《人民日報》《環球時報》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認真審察、通報。
關于從業禁止(競業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條說得非常明白:“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政法委、市檢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單位就是根據此條規定,聯合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該意見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納入管理范疇,包括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對象為未成年人的培訓機構、醫療機構、文化體育場所等。
除了對教師、醫生、教練、保育員等直接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外,《意見》還將保安、門衛、駕駛員等不具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其他工作人員納入適用對象。同時,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的用人單位招募的志愿者在入職前也需進行審查。
上述領域的從業人員如果因實施強奸、猥褻兒童等性侵害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因實施猥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將不被錄用。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也根據《刑九修正案》對外發布了《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該辦法對組織、參與、宣揚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惡勢力等非法活動的演藝人員,根據其違反從業規范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和跨行業聯合禁業懲戒。
至于胡錫進搬出《禁毒法》第52條和《監獄法》第38條之規定,祭出市場決定論、市場選擇淘汰說,不過是為了轉移視線,為自己鋪路,維護自己及家人的既得利益,故意混淆就業歧視與從業禁止(競業限制)兩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從而達到其故意混淆視聽,愚弄公眾,攪亂一池春水,“圍魏救趙”的假動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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