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河南鄭州,惠濟區金達路地鐵站附近,一輛挖掘機安裝破碎錘在馬路中間失常旋轉不停,現場至少一輛轎車被破壞,據多方媒體報道,該事件已造成人員傷亡,挖掘機駕駛者在現場被警方擊斃。目前,肇事男子的身份、疾病史、肇事動機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以上是來自上游新聞的具體報道。
我們根據這些信息可知:
1. 該男子不太可能具有長期的明顯的精神疾病史。
2. 該男子在食品廠工作且工資正常發放,并不是工地人員,但入職時間不久。
3. 男子曾自稱家里的“小孩病了”。
4. 男子曾學過挖掘機駕駛技術。
但這幾條信息仍不足以讓我們完全判斷男子的肇事動機。目前有傳言這是說男子討薪失敗而出現的報復行為。如果以上4條信息實屬,我們或可推測,張某事發的誘因,并不在于食品廠,而有可能是在其進入食品廠務工之前的相關工作。工資不同產生的心理落差或者長期高額的工資拖欠、惡劣的勞動條件等加之孩子生病等一系列相關狀況都可能會誘發張某的反常行為。
但這種反常行為并不能簡單地歸因為個體的急性的偶發的精神問題,而是讓我們想起了社會失范的概念。
社會失范是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干在著作《社會分工論》中提出的,用于形容一種喪失規范、秩序混亂的狀態,即社會“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分工不能產生團結,那是因為各個機構間的關系還沒有得到規定,它們已經陷入了失范狀態。同時這個概念也意味著社會價值觀的導向出現了偏差或崩壞以及社會規范低效、不存在,或者彼此相互矛盾時,社會制度的規范就不再能對人們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導致了社會功能出現紊亂,社會中個人的行為也偏離了軌道,出現了異常。
所以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下判斷說,如果社會失范的問題不能解決,那么在失范社會下的個體反常行為就極有可能會層出不窮。
那么鄭州挖掘機傷人事件是不是反映著社會失范的又一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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