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社關于小學數學教材的調查報告出來了。不出所料,結果只是將一些人撤職、免職、記大過、警告,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而涉及吳勇的,只是兩句話:
“經查,沒有發現人教社相關人員與插圖作者吳勇、教材整體設計藝術總顧問呂敬人之間存在經濟利益輸送問題。”
“對插圖作者、設計人員作出相應處理,不再聘請吳勇、封面設計呂旻、呂敬人及其工作室從事國家教材設計、插圖繪制等相關工作。”
《教育部通報》
也就是說吳勇和出版社之間不存在腐敗。調查報告既不涉及吳勇們的險惡用心,也沒有說要不要法辦的問題。調查報告沒有說把相關問題或者線索移交有關部門、監察部門等。不過依據經驗,教育部是不會提交的。
很多人說這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確如此。吳勇只是不再續聘,其他人只是受個處分、或者免職。這距離有些網友和國人的期待——極刑,可謂是十萬八千里!
至于教育部之外的有關部門、監察部門等會不會進一步調查處理?這個我不好說,我以為可能是有的。不過即便有關部門真的深入調查,依據現有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深入調查、嚴肅調查,我以為處理結果也很難達到很多網友和父母的期待!可能會比現在的結果重一些,但是要達到國人的預期,還是很難!
很多國人期望,要給予吳勇們極刑!但是這真的很難!
為什么?因為我們似乎已經沒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現有的法律,與此貼邊是似乎只有三項法律,一個是危害國家安全罪,一個是瀆職罪、玩忽職守罪,一個猥褻兒童罪。
有的網友期望,以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類似的罪名收拾吳勇們!但是你如果仔細查看現有法律條款,查看危害國家安全罪,你會發現依據法律條文,其實很難重判他。
我咨詢了業內非常知名的律師大佬、法學專家,他們也都說很難!
雖然吳勇們所做的事情,可以說是動搖國本,是最大的罪惡。在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荼毒祖國的花朵,蓄意長期荼毒數以億計的少年兒童,這在古代中國那絕對是滿門抄斬的事情,在建國初的也是最大的罪惡。
這樣的行為,比很多間諜案要嚴重一萬倍!一些間諜案,涉及的只是某個領域的普通的機密,都可以重判。但是對于動搖國本的罪惡,我們卻似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
什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是這樣說的: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上述罪名具體又可分為《刑法》中的12種: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武裝叛亂、暴亂罪;
5、顛覆國家政權罪;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8、投敵叛變罪;
9、叛逃罪;
10、間諜罪;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2、資敵罪。
如果吳勇們沒有明確的間諜行為、刺探情報行為,也沒有與境外勢力直接勾結(這一點是必需條件,而且必須有實證,你不能說與境外只要有聯絡就是實證),你會發現他們很難被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有的網友會疑問,吳勇們犯下的是不是第1種“背叛國家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似乎有那么點貼邊,但是這個罪名客觀上同樣需要必需條件勾結境外勢力。另外,這種罪大惡極的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我們目前的法律界究竟算不算“危害國家安全”,還是個疑問。畢竟最近四十多年,類似的定性是沒有過的。
我們的法律界很講實證。我們的法律界向來排除“誅心之論”。而吳勇要毀滅的我們的人心和自信,在目前的法律界能不能被定義為國家安全,還是個很大的疑問。
再來看瀆職罪、玩忽職守罪。
顯然人教社的一些犯下大錯的領導,是適合這個罪名的。但是吳勇本人并不適合這個罪名。因為他不是人教社的人。
另外《刑法》對瀆職罪、玩忽職守罪規定,其實最高處罰也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在此之外還犯下其他大罪。
刑法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果依據瀆職罪、玩忽職守罪對那些人進行處罰,三至七年,你覺得這是不是罪責相符?是不是可以平息數億少年兒童被荼毒的危害?
除了上述兩個不太適合的罪名,吳勇本人適合的其實是猥褻兒童罪。這個罪名最多判5年以上?;蛑谱饕x物品罪,可判無期。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是這么規定的: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ㄒ唬┾C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ǘ┚郾娾C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ㄈ┰斐蓛和瘋蛘咂渌麌乐睾蠊模?/p>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可以看出來,吳勇是可以用猥褻兒童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如此大罪,如此動搖國本的、荼毒全國少年兒童的行為,如果最終只能以猥褻兒童罪、淫穢物品罪、瀆職罪來處罰,你確定這是不是名實相符、罪責相符?
所以如果吳勇和吳勇們不能被重判,可能也就很難被用猥褻兒童罪、瀆職罪這樣的罪名輕判!而重判的障礙在于,相關業內人士似乎已經不認識這樣的罪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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