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有一句老話叫做: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句話教育了無數國人應該如何對待善惡。可最近,某地出了新規:全面推行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
新聞媒體報道稱,推行這一政策的初衷是為了“創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溫度的營商環境”。媒體稱,《指導意見》明確制定依據、確定具體不予處罰的情形,包括“違法行為輕微,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等”具體標準。需要明確的是,這只適用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處罰制度的違法行為,并不代表企業的任何違法都可以被容錯,更不代表執法人員可以隨意不處罰。
無獨有偶,幾個月前某省人社部推出的新通知:16種勞動輕微違法行為不再進行處罰。相比于某市的新規來說,某省的這一通知更是直接地把免罰行為縮小到勞動違法,連遮羞布都不要了。
實際上,最近幾年總是有一種論調,說是要給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對他們的經濟犯罪行為要寬容。檢察長親口說的——能不起訴的就不起訴,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至于他們過去侵占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問題,更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無人追究。
從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角度來說,這樣的政策當然是大好特好。平時必然要受到處罰的一些行為因為自己的經濟貢獻免于處罰了,平時因為違法而付出的紅包成本也大大減少了,再也不用畏首畏尾,可以放心大膽地邁開步子,一心發展經濟,鼓足自己的腰包了。
可是我們不要忘了,與對企業如此寬松的法律環境相對的是,對勞動者的要求越來越苛刻。如果說某省某市推出的免罰清單還不夠清楚,我們想必還記得不久前被人們熱議的“惡意討薪”。
農民工被拖欠工資,老板們無論如何就是不給錢,還說“你去告我啊”,農民工只能用他們能想到的一切辦法討薪了。結果呢?農民工卻常常是遭法辦,有的甚至被公審,老板們卻毫發無損,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還是說這就是如今的法治精神?
表面上,免罰新規問題的關鍵在于什么樣的違法行為算作“輕微”?這里面可以周轉騰挪的空間是不是太大了,誰能保證執法人員可以隨意不處罰?誰能保證企業除了“免罰清單”外的違法行為一定會被處罰?但更重要的是,我們還要追問一句——法律難道是為了發展經濟的?法律難道不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的?
封建社會還有“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如果對民營企業(家)可以網開一面,其它身份的違法犯罪人員是不是也有理由據此而紛紛要求效仿?這樣的“te權”一旦開了口子,讓普通民眾如何接受?法律還有何尊嚴可言?
再多問一句,法律到底是什么?難道真的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在80年代以前的教科書上,馬克思主義解讀法律是階ji統治的工具。哪個群體在司法實踐中獲得了實實在在的好處,法律便是為哪個群體服務的。
這樣的說法可能打破了一部人對于公平正義的幻想,但公平正義也從來不是絕對的,站在多數勞動人民的立場上,我們追求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不受損就是正義。可惜,在如今經濟至上的發展思路下,實際上首先保障的是資本的利益,一切的公平正義、人人平等都顯得沒有那么重要了。
雖然這樣的事實是可悲的,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與其讓種種光環環繞的各種概念一直欺騙民眾,他們自己慢慢撕掉了一層又一層遮羞布,讓更多的人看清了其本質也只能說是不幸中的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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