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全國各地的爛尾樓業主們似乎突然明白了什么,紛紛向銀行發最后通牒:不復工就停止還貸!
鄭州名門翠園小區已停工超過兩年
想想爛尾樓的業主真是苦,付出了真金白銀,房子卻爛尾,甚至永遠都交不了房,如果是貸款買的,還得繼續還房貸,為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商品繼續付幾十年錢,讓誰不覺得窩心。
其他利益相關方呢?由于房產開發都是高杠桿,老板投入幾個億,卻做著幾十億的項目,即使破產了開發商損失也很小,這還沒算有的開發商是卷款跑路的;銀行因為是貸款給業主的,即使爛尾了發放的貸款也不受影響,要是業主斷供銀行會追一輩子債的,不像經營貸,公司破產就只能列為壞賬,所以房貸對于銀行來說是最優質的貸款,既穩定又安全;政府早就將賣地收入存入腰包,拿了大頭走了;施工企業干了活,甚至墊付了材料款,最后卻要不回錢,也算是倒霉的一方。
算下來,房地產行業這五個相關方,政府和銀行基本沒有損失(至少是在當前項目沒有損失),開發商是正常經營失敗承擔一點損失(如果是卷款跑路還賺了),施工企業工程款收不回,承擔較大損失,但是樓盤爛尾后及時停工止損了,只有業主是冤大頭,不僅啥也得不到,還不能止損,損失最大。
房貸和其他消費貸性質是不同的,其他消費貸是為了讓貸款人有錢消費,房貸雖然名義上是向業主發放貸款,一開始卻是為了讓開發商有錢建房子,本質上是貸給開發商的,房子交付以后貸款才能算是業主的。而且銀行直接把錢打到了開發商賬上,并沒有經過業主的賬戶(當然銀行也不敢直接給業主)。開發商想貸款,銀行不想承擔風險,雙方一合計,讓業主來背債,將風險轉嫁給業主,而業主在啥也沒拿到的情況下就背上了巨額債務,還是無限責任的。
這樣的運行模式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整個環節中最關鍵的是銀行,因為銀行參與了所有環節,無論是給開發商和業主貸款,還是預售資金監管,以及所有資金支付轉賬都要經過銀行,可以說各相關方對銀行都是透明的,只要銀行把好關,將對開發商的資金監管要求和貸款審核責任落到實處,開發商的資金鏈就很難斷,樓盤就不會爛尾。
銀行一方面從中獲得了巨大收益,一方面其監管失職是造成樓盤爛尾的重要原因,理應要對爛尾樓負很大的責任。
所以這些爛尾樓的業主要求暫停還房貸,是很合理的要求,應該得到支持,畢竟讓業主繼續往一個已經不可能拿到的房子里繼續投入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暫停還房貸并不是不還,后續能復工并最終交付,業主還會繼續還。這樣做,業主也并非推卸責任,因為業主已經付出了首付和部分房貸,當然還是希望房子能夠最終交付的,只是把樓盤爛尾的風險轉移了一部分給銀行。由于銀行相對于業主的強勢地位,也有更多手段來促成樓盤復工。當然政府賣地收了錢也不能對爛尾樓不管不顧,因為一個樓盤爛尾,涉及千家萬戶,已經不僅僅是經濟問題,更是嚴重的社會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據紅星新聞報道,最高法新修訂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而且這一新司法解釋已經被運用于判決中,這也為爛尾樓業主解除貸款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
如果以后爛尾樓的業主都可以合法的解除房貸合同,或者暫緩還房貸,銀行將承擔一定的風險,必然會在放貸審核、預售資金監管方面更加嚴格,對于減少爛尾樓具有重要意義。
當然最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要取消商品房預售制度,或者實行業主先付部分定金,交房后再付全款的制度,免得開發商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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