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xù)發(fā)酵多日的河南村鎮(zhèn)銀行儲戶被賦紅碼事件,終于出通報了。
處理了一批官員,也坐實了事件敏感面的真實性(很遺憾,我期待的反轉(zhuǎn)并未出現(xiàn))。
可惜,無論是從動機深挖方面,還是處理力度方面,這份通報都不是那么盡如人意。
有疑問的地方實在太多了。
先看通報——
簡言之,就是多名涉事官員因法治意識淡薄、亂作為而受到撤職、警告、記過等處分;共有1317儲戶被紅碼,其中446人在鄭州,871人不在鄭州。
那么問題就接踵而來了。
按照之前公開的信息,是新財富集團操控村鎮(zhèn)銀行交易系統(tǒng)實施犯罪,且犯罪行為持續(xù)了11年,被卷走的金額高達400億。
聽這語氣,銀行也是受害者,是被利用的一方。
且不論銀行對儲戶資金的監(jiān)管責任,咱就說出事后,它為什么不跟著同為受害者的儲戶同一陣線同仇敵愾,反而把儲戶信息給泄露了,讓大家來不了鄭州要不了錢呢?
它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嗎?
還有,堂堂一政法委兼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社會管控指導部部長,為什么要插手銀行的事。
是在幫銀行,還是在幫新財富集團?這里面有沒有利益輸送?
如果新財富集團是在犯罪,那么這些亂賦紅碼的官員是不是在為犯罪打掩護,算不算從犯?
說別的官員“法治意識淡薄”我還稍微能騙騙自己,說政法委副書記馮獻彬“法制意識淡薄”,那他是怎么選拔到這個崗位上的?
這是不是又得追朔到組織部瀆職了?
可惜,這些環(huán)環(huán)相扣的疑問點,通報都沒有提及。
閉口不談刑事責任,給了幾個不疼不癢的處分,倒像是點到即止,暗示大家高抬貴手的感覺。
查了下這位政法委副書記馮獻彬的履歷,果不其然有收獲。
其為中國刑事警察學院偵查學專業(yè)本科學歷、鄭州大學法律碩士,1989年參加工作,從基層民警一路升任河南省鄭州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不僅當過奧運火炬手,還獲得過“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
值得一提的是,他是為國家和人民作出過貢獻的人。
他曾奮不顧身,撲滅一家商廈大火;
也曾在在53米高的紀念塔上,成功救回欲跳塔自殺的女孩兒;
就在2000年,他還在鄭州鐵路局門口,與一個身綁炸彈的男人斗智斗勇,最后見機撲上,用身體護住炸彈,控制住了男人,避免了一場流血事件的發(fā)生。
就是這么一位有骨有肉的漢子,你說他曾經(jīng)是個好同志,我一百個相信;
但你說他這次牽涉到儲戶紅碼案,只是法律意識淡薄的無心之失,不好意思,我一千一萬個不相信。
通告扯出這么個理由,著實是一個讓人心寒的大敗筆。
普通人一看就知道這涉嫌濫用職權(quán),堂堂法學碩士、市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會不知道?
不講真實的情況就算了,連個像樣的理由都懶得編,真的毫無誠意,毫不尊重百姓的智商(亦或是根本不在乎百姓相信與否)。
現(xiàn)在是21世紀,一個無處不標榜著法治與文明的時代,刑不上大夫那一套,早就隨著封建主義消亡了。
如果一個領(lǐng)導干部觸犯了法律,那么我們就該用最適用的法律條款懲處他。
如果他過往確是一名有勇有謀的好同志,那么我們在用法律懲罰他的同時,還應該自我反思:
是什么樣的政治生態(tài),污染并葬送了一個曾為國家和百姓奮不顧身的人?
又是什么樣的犯錯(罪)成本和犯錯(罪)收益,讓一個個初心純良的官員前赴后繼?
2017年年底,江西資溪縣農(nóng)民徐曉洪一家手續(xù)齊備的新房剛開工不久,就被副縣長帶領(lǐng)二十多個城管隊員強拆。
當?shù)貒辆謭?zhí)法大隊大隊長吳建表示,自己也不知道為什么拆房,只是服從老板(領(lǐng)導)的指示。
他還對此作了一個無比干脆的總結(jié):“反正一句話說到底,就是權(quán)大于法。”
而當?shù)胤ㄖ妻k主任則更是嬉皮笑臉,語出驚人:
“你說法治,我都覺得好笑。”
真的好笑嗎?
如果官員提起法治就想笑,我們的人民是不是就得哭了?
資溪法制辦主任為網(wǎng)友們貢獻了一張真人出鏡、諷刺意味極強的網(wǎng)圖,只要哪個地方政府一出現(xiàn)類似濫用職權(quán)的事件,該圖必定會被甩出來,提醒人們“長長記性,他們這么干不是第一次了”。
這對降低政府公信力,打擊群眾建立法治社會的信心,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因此,為避免鄭州再步資溪后塵,我想我們有必要再強調(diào)一下——
河南賦紅碼事件里,報告所謂的從嚴從重,實際上只是撤職、警告、記過、降級的行政處理。
但涉事官員的行為本質(zhì),并不是浮于表面的“亂作為”,而是濫用職權(quán)、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并對公民實施變相拘禁,同時嚴重干擾了傳染病防治工作。
適用于此案的,應該是刑法,而不僅限于行政法,或《XX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碼管理辦法》。
如果鄭州不正視這個問題,避重就輕,高舉輕放,當?shù)氐恼紊鷳B(tài)只會越來越差,政府公信力也只會進一步墜跌。
結(jié)局很可能像資溪的幾位官員一樣,淪為互聯(lián)網(wǎng)記憶中的又一笑柄。
在真正的法治社會,權(quán)與法的碰撞本就該是個偽命題。
任何時候,權(quán)都應制于法下。
若能夠抗衡甚至駕馭法律,說明它已經(jīng)失控,需從嚴從重,依法嚴辦。
借一名網(wǎng)友的話說:
“受到政務處分不能成為回避刑事處罰的理由!政務處分更不該異化成官員隔斷刑事處罰的‘護身符’!”
我們期待鄭州通過此次事件的最終處置,作出有力回答——
處分,究竟代表原諒和縱容,還是懲罰和警戒!?
權(quán)力,究竟是法治的破壞者,還是人民的衛(wèi)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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