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應防利益集團綁架公共決策 侵害弱勢群體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2010年04月12日01:02
《瞭望》文章:以法治約束“特殊利益集團”
制約權力與資本結合,防止特殊利益集團綁架公共決策,以免利益沖突惡化
文/楊帆(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教授)
任何公共決策,說到底就是權力分配問題,必須通過完善的民意獲取程序、對職能部門與特殊利益集團的權力制衡,來維護政策的正當性與大眾性,而不是走向民意反面。多元利益集團的存在,可以促成民主的產生,但前提是利益集團之間平衡發展,相互制衡,博弈過程保證最后決策在動態中接近社會整體福利最大。因此,為預防特殊利益集團綁架重大公共決策,國家應建立促使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的機制。
加快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我國市場經濟使公民主體意識與民主意識增強,通過民主可更好地實現并保障自身利益的訴求不斷高漲,而特殊利益集團一邊倒地主導經濟社會政治過程,使弱勢群體迫切需要更為暢通的利益表達與利益實現渠道。民主是培育不同利益集團平衡發展的最好機制。建立社會主義民主,也是為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形成機制和利益表達機制,提供良好制度平臺,使社會不同的利益主體都能夠在體制內形成有效的利益集團,在制度范圍內有效、暢通地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讓不同的社會利益集團在制度框架內通過相互競爭來相互協調、相互約束。國家可整合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要求,形成良性的社會互動關系。
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責任,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建立公共財政體制,使公共資源向農村、基層、欠發達地區傾斜,支持弱勢群體。
有序提高弱勢群體組織化程度和集體行動能力,與特殊利益集團形成平衡。要大力發展基層民主政治,依法保證群眾在基層政權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要讓工會維護職工合法利益,使之成為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的主體。把農民工納入工會維權范圍,使他們也成為工會成員;在所有類型的企業中建立健全工會組織。
法治的關鍵在于民權觀念之樹立,所以在立法環節上,同樣要防止特殊利益集團干擾。
首先是立法過程的多元化、民主化與透明化。多元化,就是立法過程中要確保所有的“利益相關者”都能參與,避免立法過程被少數強勢集團所操縱。在這方面,《物權法》與《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已開了一個好頭。盡管這兩部法律的立法過程中充滿了特殊利益集團活動的影子,但由于立法過程中通過各種渠道充分聽取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意見,確保了最后通過的法律仍然是各方博弈的結果。
民主化,即立法過程要進行充分討論,允許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觀點之間形成爭論。全國人大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經常采用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及專家征詢立法意見的方式,力求擴大立法參與主體的范圍。地方人大與政府在進行相關立法時,也采用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保障民眾參與立法的權利。這都體現了我國立法過程的民主化。
透明化,即立法信息的公開。立法程序的每一個階段所產生的問題、爭議都通過立法信息公開的方式傳達給民眾,再借助于一定的信息反饋機制影響立法法案本身,這有助于實現立法的民主性,又可以增強立法本身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可以借助于人大的官方網站及其他形式,及時公布立法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并建立專門工作機構,受理并回應民眾所提出的各種意見。
其次是建立立法回避制度。一、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不得逾越憲法與法律的授權范圍,擅自擴大本部門的職權權限及事項。二、凡涉及到行政機關以及行政事業性單位的權限、利益等問題時,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應該設立專門的法律、法規起草機構,不得委任行政機關起草相關的法律草案。三、盡可能引入“第三方立法”。第三方立法,意味著利益相關者不能直接主導立法,防止立法主導權被利益主體控制,立法者應與立法可能帶來的利益保持距離,不能從自己設計的制度中獲取任何現實利益。
作為我國立法機構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相對超脫于行政部門和其他利益主體,因而人大制度的健全被視為立法公正之本。在人大內部,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相對專職化,在立法過程中擔負重要責任。在立法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不同法律成立相應的立法委員會,由與利益無關的常委會委員領銜,配備法律助手,組織專家,吸引各方利益代表,主導立法進程。
只有充實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力量,才能在利益相關者、專業意見、一般民意之間維持平衡,兼顧現實情況和理性、正義等普遍原則,最終以良法筑就法治之基。□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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