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表兄弟的境遇令人深思
安徽碭山縣文莊鎮毛堂村賈樓組33歲農民宋遠剛和本村29歲青年張德峰系姑生舅養表兄弟。四年間,兄弟倆因同一性質的問題卻得到了兩種截然相反的結果。當地百姓談及此事俱皆搖頭嘆息。
2006年7月21日 ,家住安徽碭山縣文莊鎮毛堂村賈樓組農民宋遠剛應約為家住本縣程莊鎮房寨村劉玉華送黃沙。劉玉華付款時無端少付100元沙款,雙方發生口角。劉玉華招來劉圣身、劉新河等人,手持木棍、磚塊將宋遠剛圍在中間,群起攻之,直到把宋遠剛打倒在地,休克昏迷。宋遠剛愛人撥打110報警,求助120救人。在碭山醫院無能為力情況下,傷者被送到徐州二院救治。前后花去醫療費2萬余元。后經碭山縣公安局法醫鑒定為重傷害。經宿州市司法鑒定所評定為右顴骨損傷達7級傷殘、綜合評定為6級殘疾。
事發后,劉玉華托人找到宋遠剛,表示愿意作出經濟補償,化解矛盾,重新交友。宋遠剛也認為雙方沒有深仇大恨,為了社會和諧,答應調解解決。劉家當即擺下宴席一桌,并當場表示拿出12萬元,其中給公安干警2萬,以便撤案。在場的程莊派出所警官王法湘也表示同意。
2007年初,在文莊派出所,王法湘和碭山法院刑一庭庭長段邵杰、碭山檢察院檢察官趙志紅找宋遠剛談話,意見是,要想拿到10萬元補償,宋遠剛必須主動要求把傷情鑒定改為輕傷害。宋遠剛擔心有變不同意,三人就拂袖而去。
幾天后,主持調解的居間人找到宋遠剛,說12萬元都給王警官了,他保證把這事擺平,你今后就直接找王警官行了。宋遠剛依言多次去找,而王警官也毫不含糊:一,改鑒定,給你10萬,二,不改鑒定,就給3萬元,三,不同意一分錢不給,隨便你到哪去鬧。
宋遠剛認為,調解不成就走公訴的路子。他把鑒定等資料交到程莊派出所,派出所表示,馬上進行調查取證。可幾個月過去了,案情沒有一點進展,宋遠剛前去催辦,王警官說,我們去抓了多次,嫌疑人都不在家。我們也沒有辦法,這樣,你去看看,只要你發現了嫌疑人,打電話給我們,馬上就把人抓起來。宋遠剛信以為真,就到房寨村去查問。誰知到了一看,三個嫌疑人都在家。他立馬給派出所打電話,可放下電話幾個小時都不見警官的身影。如此多次,再打電話干脆就沒人接聽了。
2007年7月,走投無路的宋遠剛不得不走刑事自訴的路子。他把劉玉華、劉圣身、劉圣剛、劉新河列為被告,在碭山法院立了案。案子在碭山揉搓了7個月,開了兩次庭,法官突然提出,這個案子他們審不了,要求宋遠剛寫出申請,要求異地審理。被宋遠剛拒絕。又是兩三個月過去了,碭山法院口頭告訴宋遠剛,宿州中院已指定蕭縣人民法院審理。開庭之際,法官突然宣布,所審案件是碭山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案件。這一公訴的被告人只有劉圣剛一人。宋遠剛提出,自己的自訴案件在碭山已經開過兩庭,現在怎么突然變成了公訴案,而且被告人并非主要兇手。法庭根本不聽質疑,簡單問了幾句,連質證、辯論都沒有進行,就宣布休庭,不幾日就做出了判決:判處劉圣剛有期徒刑3年。
宋遠剛帶著不解找到檢察院,檢察機關出示了對劉玉華的批準逮捕書,讓宋遠剛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王警官一臉不悅,說什么“我們多次去抓人,人不知去向,要我怎么辦?”宋遠剛說,對已經批捕的逃犯,公安機關有權上網追逃,你們為什么不這么做?王警官說,那是你能管得了的事嗎?
2009年8月,《南方都市報》、《時代周報》兩位記者來到碭山公安局,,對宋遠剛投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政治部的負責人當場電話向程莊派出所王警官了解情況。王警官否認接收了12萬元。接待的主人表態,“明天就安排抓人”,可是,時至今日,劉玉華依然在家做著水泥加工生意,公安局一沒去抓人,二沒有上網追逃。宋遠剛的重傷害、6級殘疾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在表哥遭遇不公的憤憤之時,表弟張德峰又遇蹊蹺之事。2009年5月,家住安徽蕭縣黃口鎮的梁萬華從別人手中買來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可這塊土地原屬張德峰家承包地。盡管鎮政府曾提出征用,但是由于補償沒有到位,土地一直還被張德峰家耕種。梁萬華不知底里,帶人就進地施工,建設永久性住房。張德峰一家出面阻止,雙方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梁萬華左口角出現內外傷口對應傷(碭山人民醫院病歷所載)。為此,張德峰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在這宗爭議較大的案件中,文莊鎮派出所和碭山縣檢察院、法院所表現出來的空前熱情讓人費解。
第一, 張德峰有沒有傷人的故意?梁萬華在不了解土地歸屬的情況下率眾在張家尚在耕種的土地里建造房舍,張德峰一家出面阻止,這是人之常情。雙方打斗,張家也有四人受傷。張德峰以維權的面目出現,以阻止侵權事件的發生為目的,如何以故意傷害論處?
第二, 梁萬華的傷情鑒定存有重大瑕疵。案件發生之初,由文莊派出所委托縣公安局進行傷情鑒定,結論為“輕傷害”。張德峰不服,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重新鑒定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關進行重新鑒定。而碭山縣檢察院卻委托宿縣公安機關重新鑒定。而且,送檢材料依舊是公安機關精心挑選的、斷章取義的“病歷摘要”。在這份摘要中,文莊衛生院的原始病歷被隱匿、碭山縣人民醫院的原始病案被篡改。原始病案中的“對應傷”被摘要篡改為“貫通傷”。(對應傷只是輕微傷害,而貫通傷則是輕傷害)結果仍然被認定為“輕傷害”。庭審中,被告人和辯護人對二次鑒定提出多處質疑。法庭決定第三次鑒定。辯護人要求法庭:1,選擇鑒定機關要由原、被告雙方知情、同意;2,送檢材料必須是文莊鎮衛生院、碭山縣人民醫院的原始病案,并經原、被告雙方過目;3,重新鑒定期間應對被告取保候審。法庭表示同意。然而,第三次鑒定又在暗箱操作中完成。公安機關在勉強把原始病案作為送檢材料的同時,別有用心的塞進了一份所謂“主治醫生”的證言。該證言證明梁萬華的傷是“貫通傷”。鑒定機關不顧原始病案的記載,偏偏把這份證言作為鑒定依據。結果是梁萬華的傷情屬“輕傷害”。碭山法院忽視了一個重大事實:出具證言的所謂主治醫師原來是公安機關認定的無資質的假醫生!就是這位醫生曾向被告的代理律師出具過一份“梁萬華面部無傷“的證言。這份證言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無效?一個假醫生,先后出具兩份截然相反的證言,公安機關依什么為據,認定一份有效、一份無效的?
第三, 文莊鎮派出所在辦理這樁案件過程中表現的愛憎情懷是毫無掩飾的。1,張德峰被刑事拘留后,一直被關押近6個月才宣判。期間,兩次重新鑒定長達兩三個月。依據法律,此間尚不能認定張德峰有罪,但是他們就是不同意取保。2,在調查取證期間,公安機關不顧程序,隨心所欲。有幾份證言載明,同一個警官同一時間出現在不同的地點,對不同的人進行詢問。3,誘證的痕跡十分明顯。證詞表明,有的證人被詢問超過三次,一次比一次記憶清晰。4,辦案人員違法作證。
一對表兄弟由于出生在碭山這個地方,盡管一個是原告人,一個是被告人,但他們殊途同歸,都遭到司法的不公待遇。碭山的法制環境令人擔憂的同時,我們想到一句古語:物極必反!冬天來了,春天還會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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