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私性”大行其道,是黃松有和文強們極端無恥的根源
國慶前些天就從新聞中看到了文強們(包括那個被兒媳婦舉報的局長壞蛋)的無惡不作和極端無恥,還看到了網民們的義憤填膺和各種反思。當然還有推卸責任的所謂反思,原先就聽說,有些人為了否定60年,將60年發展中的負面影響,尤其是道德的淪喪都歸結于毛澤東。這一聽說還得到了印證,譬如在強國論壇深水區網民“南無阿彌陀佛”的帖文“從文強及其弟媳的無恥,看黑惡分子對社會資源的瘋狂占有”之后,就有一個無網名跟帖寫到:“爾等毛左不要臉,現在一幫都黑的根子就是那時侯!”[ 125.120.99 2009-09-29 18:19:06 ] 0字 [ 0/42/0 ]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0&id=94847065&boardId=2,相信有記憶、有良知的人都會反對這樣的結論。但是為什么會出現道德淪喪這樣嚴重問題,還是必須回答的。
在祖國母親——新中國60華誕之際,除了為共和國激動、感動和快樂之外,揮之不去的就是道德何以會淪喪到今天這個地步的思緒。為此,在節慶之日重新疏理了相關的歷史痕跡。在疏理過程中,為共和國歡樂與痛苦之間的心靈碰撞實在是太強烈了。好在想起了所謂的思想理論“切割說”,算是在強烈碰撞之中有了稍事緩解的黑色幽默。
首先,是我們這一代人,至少是恢復高考后剛進校的大學生都難以回避的一場大討論,這場討論使得本來就缺乏信仰傳統的中國大陸,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對馬克思主義無神論的信仰。
為此,曾多次進入過腦海的無窮思緒再次來到眼前。為了其準確性,我再次翻看了馬立誠、凌志軍的《交鋒——當代中國三次思想解放實錄》,盡管我極其不贊成它的觀點,但作為歷史印證還是有用的。
這是我們這代人都難以回避的大討論。1980年,《中國青年》雜志第5期刊登了署名“潘曉”的一封來信,這封來信尋問“人生的道路啊,怎么越走越窄”?“潘曉”在來信中敘述了“他”們遠離父母,寄人籬下的人生經歷,敘述了文革期間的親人反目,敘述了爭奪遺產時親人間的計較和反目,還敘述了愛情的失敗。但是,幾十年走下來發現,“潘曉”敘述的親人之間的反目和愛情的失敗被邊緣化了,甚至是被忘卻了。然而,文革出現的負面現象卻被政治化并被大大加強了。其實對孩子的價值體系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首先應該是親人間無端的離散和反目成仇。但是,無論是“潘曉”還是比“潘曉”成熟的社會,都更加熱衷于政治性利用而非完善家庭倫理。毋庸諱言,政治化和家庭倫理常常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它們之間互為主、次還是可以分得清的。于是,“潘曉”的結論:“我體會到這樣一個道理:任何人,不管是生存還是創造,都是主觀為自己,客觀為別人。就像太陽發光,首先是自己生存運動的必然現象,照耀萬物,不過是它派生的一種客觀意義而已。所以我想,只要每一個人都盡量去提高自我存在的價值,那么整個人類社會的向前發展也就成為必然了。這大概是人的規律,也是生物進化的某種規律——是任何專制的說教都不能淹沒,不能哄騙的規律!”
此后,一場質疑主流人生觀,即質疑追求崇高人生理想的神圣性的大討論在年輕人中間展開。馬立誠和凌志軍認為,這場大討論在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上有著重要的地位,被認為是思想解放的組成部分。他們說,“這是在三中全會之后解放思想的大潮流中一次非常生動引人,非常成功的人生觀大討論,凡是從當時經歷過來的人都對這次大討論經久難忘。”(《交鋒》,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17頁)然而我認為,正是這場討論,植根于“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這一厚重的中國傳統文化基礎的馬克思主義的無神論的信仰,遭到了嚴重質疑和排斥。在這個沒有真正的宗教信仰的國度(一些少數民族除外),“人都是自私的”的觀念輕而易舉地占了上峰,中國大陸不僅開始了“離開雷鋒的日子”,而且雷鋒叔叔與傻子比肩。
由此我又想到,為什么中國的漢奸比例總是這么高?他們當漢奸就沒有理由嗎?當然有。背叛有一萬種理由,背叛可以不需要理由。但是有理由就可以當漢奸嗎?于是我還想明白了一件事情:真正的信仰是通過種種磨難才可以體現出來的,基督教、伊斯蘭教的教義對此番磨難的意義都有表述。中國沒有宗教傳統,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說,意志薄弱者經不起種種考驗,在磨難面前怨天尤人,在誘惑和危險面前選擇妥協乃至投降,于是漢奸生生不息。“歷盡苦難癡心不改”,唱著容易做著難啊。為此,我推薦金一南的《苦難輝煌》,因為今天,我們可能真的需要咀嚼“苦難”,執著“苦難”。金一南說:“真正的英雄具有那種深刻的悲壯意味:播種,但不參加收獲。這就是民族脊梁。”如果我們覺得當民族脊梁甚是困難,那么,為了我們的民族,我們也千萬千萬應該支撐這條脊梁。
其次,因為資本崇拜,所以不舍得用制度約束,以至于在本世紀,資本依然與殘酷和丑陋同行。
如果事情僅僅停留在“傻子”上也就罷了。但現實是,無視“雷鋒精神”、“鐵人精神”、“大寨精神”這些共和國的精神支柱,以至于無視“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無視“白求恩精神”,無視“愚公移山精神”,無視“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等等。極力否認這些精神為社會主義中國創造了巨大的物質財富,奠定了改革開放的物質基礎。這還不夠,還要并憑空捏造“大鍋飯養懶漢”的不實定律(我是國營工廠出來的工人。在當時,至少是在我們廠,磨洋工的人是極其少見的,即便有我沒看到的極個別懶漢,那也是肯定是令人極其不屑的。我不否認,智力差距導致的生產效率的差距是存在的,但他們不是“懶漢”),從而動搖集體的和國營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人的自私性”還當之無愧地成為了市場經濟的基點和動力。誠然,我沒有看到崇尚“人的自私性”的官方正式文件,但這類現象確實是存在于社會經濟及其他領域的各個角落。于是,祖國大地上不僅出現了黑磚窯、黑煤窯,從重慶打黑除惡的成果中,我們還看到了殘酷剝削的黑妓院。
面對種種嚴重的剝削事件,我們總會聽到“市場經濟不完全”或者“制度不完善”的理由。或許市場經濟也有烏托邦吧,但是,在市場經濟的基礎——資本崇拜之下,約束資本放肆的制度能夠建立起嗎?看看吧,投資法(包括內外資優惠政策)壓縮的是勞工權益;勞動合同法對勞工權益只規定了些許保護,竟然遭致新階層的共同反對;還有,看似能夠平衡日益擴大的貧富懸殊的遺產稅,到現在還不能出臺,……。于是,資本的每個毛孔想不“流著鮮血和骯臟的東西”都不可能。前些日子,臺灣地區多個勞工組織連續多個周末聯名簽署,援助東莞民工劉漢黃,要求大陸法院輕判劉漢黃的現象值得深思。(注:劉漢黃在臺資企業打工工傷致殘,但是未得到醫療費和其他的任何補償,多次索要未果,劉漢黃在大街上舉刀追殺臺灣老板,結果兩死一傷。)為此,還想起了薄熙來發人深省的兩句話,第一句,“我們是用八億條褲子換一架空客380飛機的。”第二句,“帶血的GDP白給也不要。”
第三,在所謂普適人權的忽悠下,意識形態出現了保護強勢群體的“私德”和“私領域”不可侵犯的所謂理念,而法律中主張的所謂“私權利”成了腐朽生活的鎧甲。
說良心話,這兩年反腐的力度還是比較大的。但也不能避諱,腐敗官員貪婪和無恥行為的升級所表現出來的種種劣跡一次一次地挑戰老百姓的心理底線。從去年和今年看,一有貴州習水及其他地方的地方官集體嫖幼,二有黃松有、文強“宿幼”(我都不知道該給他們的無恥行為用個什么詞合適)。這種消費民族未來和民族未來的母親的行為,讓人無比憤怒!!社會道德何以會淪落到今天這個地步。除了上述所敘述的鋪墊外,還有法學家們助紂為虐式的對道德和法律的切割,對財腐敗和色腐敗的切割,對公領域和所謂私領域的切割。在私領域中無視不同階層不同群體擁有不同的私權利,這一現象在最高法院對《婚姻法》的解釋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從而致使私權利的天平全面倒向強勢群體。
看看當年張二江腐敗案。據報道,湖北天門市委書記張二江收受賄賂,并與107名女性有染。但是,法庭最后認定對張二江的行為,只懲治財腐敗,不懲治色腐敗,理由是法無明文規定。這個理由顯然不能服眾。于是人們問,色腐敗是否應該入罪?根據 2002年7月30日 《北京青年報》所載的李罡的《丟人不犯法》的報道,專家認為,色腐敗是不可能入罪的:“我國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高銘暄說,從字意上分析,‘賄賂’兩個字都是‘貝’字旁,‘貝’在古代是‘貨幣’的意思,即‘賄賂犯罪’應該指與財物利益有關的一個罪種。而‘性賄賂’中的交換物不是錢財而是‘性’,用‘賄賂’兩個字與‘性’搭配,在《刑法》中專門設立一個‘性賄賂罪’恐怕不合適。” 高 教授太有才了,用文字的偏旁部首解釋如此重大的色腐敗行為不入罪的法理運用,當為世界首創。誠然,當年記者采訪的專家們也幾乎都反對色腐敗的性賄賂入罪,他們的理由和借口是,這些事情都屬于“私德”和“私領域”范疇,法律不該管。難怪記者報道的標題——《丟人不犯法》。
于是,更加讓人不可思議的事情集中爆發,比張二江們更加邪惡的事件——黃松有、文強奸淫未成年女孩、多個地方公職人員集體嫖幼等等,引起極大民憤。與此同時,人們才發現,徹底違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嫖宿幼女罪”,竟然在1999年刑法修改時就被塞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這個罪名不僅意味著可以容留幼女賣淫(這“容留”是強迫還是自愿已經不重要),還意味著這些公職人員在賣淫場所嫖宿幼女或者嫖宿賣淫場所的幼女只是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不是侵害了人身權利,更不是奸淫幼女屬于強奸罪的從重情節必須從重處罰。
還有當年強壇網友強烈質疑的“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這條被很多網友稱之為“流氓解釋”將危害心智還未成熟的女孩,盡管她們看起來已經身體成熟。我曾查閱了這條司法解釋出臺的緣由,發現這條司法解釋涉及的那位未滿14歲的女孩因父母離異無人關懷,上網尋求慰籍或曰刺激而遭遇奸淫。從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發現,不少孩子是用毀滅自己的方式報復不負責任的父母的。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卻讓這個缺乏父愛母愛的未成年女孩為自己的性行為負責,這是很不公平。更何況,生理成熟不等于心理成熟。當我們驚悉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原重慶公安局副局長文強都嗜好未成年女孩子這口,再回過頭來看,網友們的質疑不僅是有先見之明的,而且再次證明老百姓的眼睛雪亮雪亮的。但是我們的精英們卻不知道,嫖宿幼女罪和相關解釋徹底違背了國際人權中的兒童人權。而上述色腐敗無論在聯合國反腐公約、歐盟反腐公約和絕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是有規定有懲戒的。
……(其余請看筆者原創的附文《在反對各種腐敗的同時,更不能忽略了黃松有的立法腐敗》)
適逢中華人民共和國60年慶典和中秋月圓的“萬方樂奏有于闐”的日子,真不該找這樣的不痛快。但正是共和國60年來之不易,有人為了否定共和國60年而將所有的臟水潑向毛澤東,這是不能容忍的。誠然,毛澤東有過人的力量和偉大的胸懷,承擔了GCD幾乎所有的錯誤,別人沒有這樣的力量和胸懷。但是,強勢群體這種有理論有制度(不規定懲戒法律也是制度,是一種惡制度)地讓“人的自私性”大行其道,極力袒護殘酷剝削、多吃多占(N奶)、欺男霸女、道德敗壞的行為,必須由他們自己負責!
2009年10月8日 星期四
附文:
在反對各種腐敗的同時,更不能忽略了黃松有的立法腐敗
從婚姻法、刑法司法解釋的扭曲看今天的“嫖宿幼女罪”案
2008年10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免去黃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當我們歷數黃松有“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三宗罪的時候,是否還應該為手握司法解釋大權的二級大法官算上立法腐敗這一宗罪?!一位司法行業人員稱,“黃松有幾乎主導了幾年間最高院所有的司法解釋,其著作也成為法律工作者的案頭讀本。”(引自《中誠案拖垮原最高院副院長黃松有 分贓蛋糕不止4億》自南方網
http://news.southcn.com/gdnews/nanyuedadi/content/2008-11/11/content_4698180_3.htm )盡管這宗罪不能受到法律懲處,但在黃松有及其黃松有們影響下的立法腐敗,特別是為色腐敗脫罪的立法,卻在不知不覺之間構成了我黨反對腐敗的瓶頸,讓色腐敗行為逍遙法外。
首先,損害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不負法律責任。
盡管備受爭議,但是“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原則還是進入了2000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當備受第三者插足之苦的被侵害人,包括為數不少的臺商妻子感到能夠“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時候,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黃松有主持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卻使這條原則的維權功能形同虛設。這條解釋說:“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筆者注)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解釋有兩層意思,一是沒有進入離婚訴訟不能提起損害賠償;二是共同損害婚姻家庭的第三人即第三者不對損害行為負任何責任。順便說一句,類似損害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不負任何責任的法律在世界上(包括臺灣和香港地區)是罕見的。其與民事法律的必備內容——“第三人共同責任”也是格格不入的。至此,不妨看看臺灣學者對這條解釋的困惑:“大陸婚姻法解釋例是,元配是不能對二奶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這個規定讓人費解。”(“臺商配偶權益保護討論會會議記錄”, http://www.fida.org.tw/data/word11.htm,不要小看立法腐敗,它會嚴重影響兩岸關系)
從實際情況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的兩層意思,被侵害人除非抱定魚死網破的決心,否則是不能維權的。特別是受損害的父親或者母親為了考慮孩子的感受,不讓孩子的至親受到損害,致使大多數被侵害者陷入兩難境地。從其后果看,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解釋不僅讓諸多備受第三者現象煎熬的被侵害人沒有了脾氣;也讓中共反對95%的貪腐官吏皆具有的色腐敗現象沒了脾氣。盡管黨中央和國務院先后出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但是這些黨紀政紀從它出臺的之日起,不僅失去了法律強有力的支持,也失去了善良百姓抑或是人民的支持。依靠“情婦反腐”是莫大諷刺。
其次,色腐敗不入罪。
或許主管民事審判的黃松有與此沒有更直接的關系,但是當大法官及其他貪腐官吏一而再,再而三地為所欲為于情色之中而無所顧忌時侯,將色腐敗歸入私德和私領域而不入罪的法理基礎就更加值得反思。我們來看看2007年6月和7月發生的兩宗自殺他殺案:
“ 2007年6月3日 ,天津市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身亡。中共中央紀委會同有關部門對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宋平順道德敗壞,包養情婦;濫用手中權力,為情婦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紀委決定并報經中共中央批準,開除宋平順黨籍。”(新華網北京 7月5日 電)“鑒于濟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段義和長期包養情婦,給其情婦大量錢物,為其情婦謀取利益,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并有涉嫌爆炸殺人嚴重犯罪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近日,中共山東省委做出決定,開除段義和黨籍、公職。 7月16日 上午 ,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罷免段義和的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大眾網濟南 2007年7月16日 )此前張二江、徐其耀等等具有多個性伙伴和多重性關系的腐敗行為沒有受到刑事法律的懲處。在刑事法律故意空缺的縱容下,貪腐官吏的色腐敗行為極具個性地花樣翻新,不勝枚舉,嚴重貽害社會主義中國。
第三,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不一定構成強奸罪。
除了刑法的故意空缺,還有當年廣大強壇網友強烈質疑的“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即于 2003年1月8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2次會議通過,自 2003年1月24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這條被很多網友稱之為“流氓解釋”將危害心智還未成熟的女孩,盡管她們看起來已經身體成熟。而且僅就這條司法解釋涉及的那位未滿14歲的女孩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她因父母離異無人關懷,上網尋求慰籍或曰刺激,甚至用毀滅自己的方式報復父母(在未成年人管教所調查,這種情況不在少數),而遭遇奸淫,司法解釋卻讓她為自己的性行為負責,是否太不“成年人”,太不“法官”,太欺負孩子?!
另外我國婚姻法規定,滿20周歲始得結婚。換言之,14周歲以上未達婚齡的女性的性行為基本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亦即是說,與未達婚齡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只要不是強奸,沒有懷孕生孩子,就可以不負任何責任。縱觀世界其他國家法律,很少有奸淫幼女的年齡限制是不與婚齡接軌的。借地告誡未達婚齡的女孩子,別拿青春賭明天,你們賭不起;告誡女孩的父母,你們只能用自己的力量保護好女兒。因為此時的不當性行為,將很有可能影響女孩子一生的身體健康和心理健康。至此,我不得不懷疑中國古代所謂的“養生術”是否影響了貪腐官吏?
試想,貪腐官吏的色腐敗行為有了婚姻法、刑法和司法解釋等腐敗立法的三重袒護,中國共產黨反對腐敗的斗爭還能順利進行下去嗎?!并非筆者對黃松有落井下石,僅在2006、2007年的強壇上,筆者就多次詬病法學家們對色腐敗的“寬容”。今日,素有學者型法官之稱,并直接影響立法和司法解釋的黃松有二級大法官無所顧忌地倒在了財、色腐敗的雙槍之下。面對這令人難以接受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大法官腐敗,難到不應該思忖中國共產黨反對官員腐敗為什么會如此艱難?難到不應該反思我們的立法是否腐敗?當然應該!!!
想想,那位用50萬元公款到香港美臀的鞍山國稅局長,竟是那么輕易地就把實名舉報人李文娟送進了勞教所和開除了公職。這里面深刻的原因,到底是立法智慧不夠還是立法腐敗???我曾不止一次地聽到下決心懲治腐敗的領導對舉報人說:“你敢作證嗎?你敢作證我就敢辦他!”然而得到的回答全都是“不敢”,無一例外。面對那么細致縝密的“隱私權”、“誹謗罪”、“誣陷罪”……,還有誰敢作證???
完稿于 2008年11月2日
修改于 2008年11月14日
又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第360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說句不好意思的話,在“習水案”出現之前,我確實不知道刑法中還有個“嫖宿幼女罪”。因為這個罪名本身太邪惡了。從世界范圍內看,知道“嫖宿幼女”是一種什么樣的罪惡嗎?泰國是一個性產業非常發達的國家,即便在泰國,被嫖宿的幼女稱為“雛妓”,即便如此,嫖宿幼女也為泰國人所不齒,無人敢將其公開。對于全世界而言,治理“雛妓”問題,是泰國人權狀況的重要標志之一。亦即是說,與身心均未成熟(我們國家規定的奸幼罪的客觀要件-女孩子的年齡為未滿14歲-全世界最低)女孩子發生性關系已屬犯罪,而如今,竟然讓她們供人嫖宿?
N年前,曾有一警察對我說了這樣一件事情:打撈上來一女性“河飄”(浮尸)。檢驗時發現,這“河飄”體內有很多新傷和陳舊性傷痕。但骨齡檢測還不到14歲。
為此我認為,全人類共誅之的“嫖宿幼女”行為是不能夠從奸淫幼女罪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罪。用句最簡單和最人權的話說,奸淫幼女(無論用怎樣的方式)均是“侵害人身權利”,而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我們的立法不能放縱了色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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