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黃靜案啟動異地再審程序
黃靜案判決后,全國網民反映強度遠甚于劉涌、孫志剛案。民情沸騰主要是認為此案的結果有損我國的法制。綜合網民的質疑(不一定全面),我看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公安在偵查立案方面的質疑,或者說有腐敗嫌疑。在正常情況下,公安部門對命案向來都是十分重視,而且我國對命案的破案率也值得稱道。但此案的公安行為卻十分奇怪,對明顯的刑事案先入為主,不肯立案(被害人黃靜的親屬請求才被動立案),現場勘察不作為(連最基本的死亡時間都不作鑒定),重要物據丟失(指黃靜短褲、奶罩等)。象這些不正常情況不能不引起人們對屬于本地局級干部的被告人姜某之父與公安是否有某種特殊的關系或幕后交易的合理懷疑。公安本身在此案上到底是否干凈,也確需要澄清。
2、 檢.察起訴方面的質疑。檢.察部門是負有監督公安偵查立案和法院審判的重任,對公訴案的把握應該是代表國家,體現法制精神的。但檢.察部同公安部門同樣不情願作為。在這種情況下的檢.察起訴實在有些搞笑,。網民們質疑主要在如下方面:
⑴ 以一種本案不存在的罪名“強奸(中止)罪”起訴。比如說,本來是殺人罪,卻不訴其殺人罪,而訴此殺人犯的盜窈罪。因此說本案名為起訴,實為為姜開脫。
(2) 起訴書中:“…當日早晨,黃靜因病死亡。”檢.察機關僅根據被告的陳述就下此斷語,而實際實際手握的證據與此斷語完全相反。整個起訴書棄手握的物證和物證所指向的事實而不顧(而實際這些證據后在庭審中都被確認了),而全采用對被告姜某有利而對被害人不利的未經證實的口供作為控罪的依據。
(3) 損毀、丟失證據在我國法律中是比較嚴重的罪行,是要被追究的刑事責任的,偵查階段的不作為在正常情況下也會受到檢.察機關的追究的。但是本案中的證據丟失,偵查不作為,但是檢.察機關機視若不見。
本次起訴雖然長達數年,實際如同兒戲,全國人民都被當成了阿斗,嚴重褻瀆了我國的法制。
3、法院判決方面的質疑。
(1)、此案明顯不存在“疑罪從無”,而是罪證確鑿,“疑罪從無”下掩蓋了什么。
(2)、雖然公訴機關(名為控罪實際上是)不控罪,但法院仍有查清事實真相,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判決的責任。但本次法院明顯沒有這樣做,大量的文章列舉大量的事實證明,法院同樣也有枉法嫌疑。
(3) 整個判決書矛盾百出,不僅絲毫不能令人信服,相反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受到全面的質疑。
一個全國有影響的案子從公安、檢.察、到法院審判全面受到質疑,這將嚴重地影到整個法制制度的信譽,事實真相如何,法律真相又如何,己經不太重要了,重要的是還全民一個公道。本案里檢.察部門不可能抗訴。因此,呼吁由被害人親屬申請,上級部門啟動異地重審程序,此不管從那個角來說都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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