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功過是非大論戰之國企篇(3)置疑獨思者
歲月之書2006年7月3日http://blog.sina.com.cn/m/days
獨思者關于中國國有企業、國有經濟的理論,是我所見到的最"驚世駭俗"的理論,這些年主張私有化的理論并不鮮見,我自己就是一個私有化的贊同者,獨思者難得的、獨到的見解是徹底否定了國有制在現階段的作用,其否定手段已經超過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地步。
獨思者的主要觀點是三段論:
1、國有企業、國營經濟、國有體制屬于封建主義,在封建社會下的存在,是合理的、必要的,但現在已經完成歷史使命,轉化為特權階層的牟利工具。
2、當今中國"特權專制現象、錢權交易現象、壟斷經營現象、行業暴力現象、強買強賣現象、侵犯民權現象、官吏腐敗現象、體制僵化現象、國資流失現象、國企虧損現象、賦稅過重現象、經營困難現象、分配不公現象、物價飛漲現象"等等,"就業難"、"看病難"、"上學難"、"住房難"等,都是國有企業、國營經濟、國有體制的原因。
3、落后的封建的國有企業、國營經濟、國有體制必將隨著私營經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私有體制的產生和強盛而消亡。
說實話,僅僅這三段中的觀點就可以嚇倒一大批膽小的人:1、認為改革開放前是封建社會;2、認為改革開放是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3、認為國有經濟是封建經濟;4、徹底否定國有經濟在現有階段的作用(不完全的列舉了18條罪狀)。
我這個人比較遲鈍,如果僅僅看到上面的主要觀點的話,我可能還會無動于衷,可能會覺得是個無意中接受了斯大林"社會發展五階段論"的迷信者,孤單的拿出了兩個"社會階段"來到處學著亂套用。或者說,"理論"到了這種程度,雖然知道其中謬誤,但我還是可以容忍的。
讓我最終無法容忍的是獨思者在后面的討檄過程,他好像生活在真空中,對血汗工廠、礦井礦案、惡意討薪這些私有經濟私有體制的"先進"事例視而不見,滔滔不絕的從真空中又研究出國有企業國有經濟的7大罪狀:
1、國有企業是統治階層支配生產資料,所以職工只能俯首帖耳、任勞任怨,這是主子奴仆的關系,是封建主、長工的關系,所以國有企業屬于封建組織。(試問,在私有企業里私有業主支配生產資料,職工就可以不是奴仆不是長工了?難道傳說中的血汗工廠都是在國有企業?所謂國有企業低效率、職工磨洋工,難道都是說的私有企業?以這個標準看的話,國有企業尚且是封建組織,那私有企業是屬于奴隸組織?)
2、國家干部職工,既可能支配他人命運,也可能被他人決定命運,沒有自由選擇工作、自由選擇單位、自由選擇住所、自由選擇領導、自由選擇報酬、自由選擇待遇、自由選擇前程等基本公民權利,所以名義是"國家主人",實質上是"國家奴隸"。(這是我覺得獨思者生活在真空的原因,現在無數人在"自由"的競爭著擁有"國家奴隸"的身份呢,反觀私有企業,難道是只有私有業主是"企業主人",其他被支配命運的都是"企業奴隸"?的確,只有奴隸社會最自由,連自己的人身權利都可以"自由"的買賣。)
3、國有企業的存在,對沒有成為國有干部職工的中國公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就提供就業來說,國營經濟越輝煌、越強盛,對不是國企干部職工的人越不公平;不僅如此,依賴私營經濟生存的人們,不得不承受沉重的苛捐雜稅來為國營經濟失誤虧損買單。(這條罪狀很奇怪,經營的好也不成,經營的差也不成,弄沒有了就成了?"全民"的收益是體現在國有資產的增值中的,而不是體現在給每個人的就業中,以就業為借口說事,難道是要承認攻擂方鐘建民先生的"勞權"理論?至于納稅問題,一是支付公眾產品,比如國防、治安等等,二是國民經濟二次分配,平衡收入,如果不想納稅,大可以用腳投票,去找那些不用納稅的國度好了。所謂從私營經濟收繳苛捐雜稅,這話最好別提,私營經濟的血汗工廠很少員工收入達到納稅水平,私營企業不200%的偷稅漏稅就已經是燒了高香了。)
4、只要有國有企業,就有享受國家優越待遇的國有干部職工,公民地位就不平等。(我記得上面說國有企業干部職工是長工、是國家奴隸的,現在又成了享受國家優越待遇的干部職工?只能理解成少數高級干部待遇優厚,但對比一下相同私有企業的高級干部,收入誰高?待遇誰好?不要一邊要求實現資本主義經濟,一邊又不遵循勞動力的市場價格規律,不提供同等的勞動,想追求同等的生活?或者說,換成私有經濟,就能解決待遇平等問題?另外,糾正一點是,公民的地位平等與否,與經濟待遇無關。)
5、只要有國有經濟,市場競爭就不可能公平。國家保護國有企業占有市場競爭優勢,國有企業封建性質已經不適應競爭了,必然要衰敗和消亡。(上面的幾條是條與條之間矛盾,這一條是自己直接矛盾,既然占有競爭優勢,為什么又不適應競爭要衰亡?讓國有經濟退出競爭領域可以理解,但這種表述方式實在是不可理解。)
6、只要有國有企業,社會制度就會以保障和維護極少數人依賴國有企業生存和享受而建立,社會制度就不可能公正。(現在三資企業稅收優惠,民營企業偷稅漏稅,國有企業瓜分改制,在這兒為了強加罪名而虛構出一個"保障國有企業"的"不公正"制度,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7、國有企業國家所有,行為屬于"國家行為", 國家法律不可能制約"國家行為", 只要有國有企業,法治就不可能建立。(這條罪狀最是可笑,建議獨思者搜索一下《民法通則》,先看一下什么是"法人"再來討論這個問題,在獨思者的腦海中可能就從來就沒有國有企業的訴訟案例,善意理解的話,只能說是生活在真空中。)
有自己的主張并不可怕,主張國企改革私有化也并不可怕,現在官方的提法就是鼓勵多元化,我本人也贊同公平的私有化,然而為了自己的主張去強加給國有企業罪狀就可怕了,人可以無恥,但不能無恥到這個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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