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拐賣人口極刑嚴打法
討論稿/唐國舉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規定,與中國目前刑事犯罪的惡劣性、猖獗性、殘酷性和廣泛性,原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彰顯不足,提議刑法上臺階,加大死刑處置力度,鎮壓倒賣人體器官反人類大罪,斬斷非法利益鏈條,保護人權,還一個社會平平安安。
第二條現公布“第二百四十條”原文:”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罪的特征是什么?
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接送、中轉、收買、販賣兒童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權;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中并沒排除被拐賣對象的親人家屬;其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出賣得利之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拐騙、綁架、接送、中轉、收買、販賣兒童的行為,只要有拐、賣行為之一即可,拐來孩子未賣或是僅僅實施了賣的行為,只要從中漁利,都構成此罪。”
第三條 自改開以來,公安系統辟謠說,失蹤人員根本不到2000萬,屬于造謠。真實的數字全部屬于秘密又不于公布說明。估計今天已經達到建國以來歷史新高。具有關媒體透露報道,估計每年不低3000人失蹤。
第四條 失蹤人員案件觸目驚心。是法律漏洞,應馬上補充上;是組織漏洞,應立即填充上;是技術大環境不足,立即趕上;內部獎罰不嚴明,逐條加上;需要什么?都找出來,一定打好國家安危這一仗。
第二章 不能在拐賣禍害婦女兒童罪少量刑或免除死刑
第五條 拐賣婦女兒童屬于反人類罪,老百姓是天,殘害婦女兒童是“天罪”,是不可饒恕的大罪。
第六條 加大執行死刑量度。對犯罪團伙,不僅對首惡量死刑,而且對骨干分子也要判死刑;對從犯,只要參加兩次犯罪,包含其他犯罪,拐賣婦女兒童是“天罪”,一律死刑。只要事實清楚,不可拖延,立即執行死刑。
第七條 拐賣婦女兒童屬于“天罪”,如有婦女參加犯罪,只要參加包含通風報信,一律死刑。
第八條 對死刑犯,一律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尸體交付國有公立醫院處理(允許摘除器官)。中國日本公私合營、中外合資醫院及私人醫院等無權處理犯罪人尸體。
第九條 對抓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拒捕或逃跑,可以對腿部開槍,對持有武器者可以當場開槍擊斃。
第十條 如果有死刑犯家屬舉行報復或者無禮糾纏取鬧,給予警告,對聚眾鬧事,進行抓捕判刑;有進行對決者,允許當場擊斃。對保護婦女兒童決不是一句空話,決不犯心慈手軟的錯誤。
第十一條 召開宣判大會,臨刑前游街四小時或者游行幾天不等,宣傳面一定要廣泛。電視多播報幾次,聲勢豪大,陣勢恐怖威嚴,反復廣播政策法令,如有以身試法者,堅決鎮壓社會歪風邪氣。對犯罪分子不僅要死刑,而且要罰款并舉。
第三章 大數據公開、技術層面加強
第十二條 全國聯網匯總失聯人數,當日播報并公開播報案情進展真相。每月一公布數字,年底一匯總,如實對全社會公布,辟謠要公布真實數字來辟謠。
第十三條 男女結婚,需要到公安局做DNA鑒定;嬰兒出生也要有DNA鑒定,方才能落下戶口,這要形成一個社會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崗位領導上崗拍照片或者錄像上傳點名簿,是列行工作條例。從村莊鄉鎮到國家安全部門,形成一張大網,每天班次崗位點名。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網站要設立論壇,要群眾隨時在網上發表意見。電話要有人接,網上要有人回答問題。案情不能捂著蓋著,不能拒絕群眾發表意見和隨時上報案情新發現。需要保密的要和群眾商量,對信息內部暫時需保密的對外可以刪除,但需要征求群眾同意。
第十六條 在全國某些死角地帶安裝智能攝像頭,智能攝像頭應該與衛星相連接。攝像頭發現可疑現象,主動報警。在警察的操作下,自動對犯罪嫌疑人發出命令:“停止犯罪”。攝像頭在大街上隔不距遠能夠互動相連。對犯罪嫌疑人自動跟蹤警告投降。預案需要研究,投資應該辦的立即創辦。
第十七條 公安系統需要設立直升機、無人機,有快速反應部隊,應該配備的武器要齊全。
第十八條 需要部隊協助包圍控制搜查,部隊馬上執行命令。
第十九條 公安接到報警,用最短時間到達出事地點,調查處置。對罪犯逃跑方向立即報告總臺。總臺部署警力進行路口、車站、碼頭、查車和攔截,派遣大部隊搜索嫌疑人隱藏地點。
第四章 案件發生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案件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局外人或者當事人都要采取報警110。知情人或者親屬不得隱瞞不報或自己私了。
第二十一條 親屬或者局外人有權越級反應線索或者舉報。
第二十二條 堅決打掉保護傘。案件涉及到那級領導層,那級領導都必須暫時離開領導崗位,安排好工作,待查清真相,或者復位或者調離,或者坐牢。因調查案件,領導干部不得打擊報復。如有報復,立即撤職。
第二十三條 親屬及相關人員必須配合公安處理案件,不得隱瞞真相。
第五章 拐賣婦女、兒童、學生的罪行
第二十四條 采用拐騙、強行綁架、偷竊、迷魂藥等搶劫實施犯罪,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十五條將婦女兒童運往偏僻農村;再把婦女賣到另一個農村。把人當做商品輪流買賣,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將拐來的人圈養,送往醫院賣器官,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將兒童致殘外出討飯要錢,兒童變成殘廢乞丐,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將兒童賣到外國去賣器官;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十九條 強奸婦女毒打致殘兒童,死刑。
第三十條 半路殺害婦女兒童賣器官,死刑。
第六章 打拐斗爭全國布局
第三十一條 從全國打拐辦到工廠、企業、居委會、村委負責人,全面設有專人負責打拐工作。特別要發動退休老人當志愿者。公安不時對志愿者進行培訓。如何觀察案情,發現案情,如何及時撥打110,如何向直接領導匯報;并規定一定的時間統一學習通報文件;學習拍照現場、部署監督任務。
第三十二條 對流竄兒童乞丐、乞討兒童要收留,弄清事實真相,抓捕犯罪后臺,負責安排孤兒院生活或者移交到父母。無論是大城市還是縣級城市,對所有乞丐必須清零。
第三十三條 對各大旅館也要對他們的負責人交待任務,登記處發展志愿者,監督游客住宿是否正常,如果發現有帶小孩的可疑人必須向公安局匯報。
第三十四條 犯罪集團可能于販賣毒品聯合在一起,也可能在社會上建立他們的窩點。他們要作案,很可能要找保護傘。社會犯罪之所以猖獗,學校學生在學校接二連三失蹤,可能是黑社會相互勾結,暴露出有的黨組織已經腐敗了,這個案件非破不可。所以,發生在基層的案件必須中央插手督辦。
第七章 全國積案啥時結案
第三十五條不同社會歷史的發展時期都帶有不同社會的作案特色。毛澤東時代拐賣婦女兒童極少。1980年后拐賣婦女兒童主要流向農村。光棍買媳婦,不生育收養小孩。處理這些案件公安局確實表現人性化,對犯罪分子量刑較輕。
第三十六條 現在是特色社會,一切都無底線改革開放,白貓黑貓抓住老鼠就是好貓是大流毒,一切向錢看,拐賣殘害兒童成為職業化,國際化。犯罪團伙手段十分慘忍。他們像法西斯一樣殺害婦女兒童,盼望失蹤兒女回家已成渺茫。不抓住犯罪團伙,何時結案?
第三十七條 隨著惡性拐賣殘害婦女兒童的案件的增多擴大蔓延,刑法必須殘酷更加嚴厲。否則,社會就會大亂,讓外國人收買漢奸捅刀子。如果不堅決鎮壓,案件只會越壓越多,造成惡劣影響越來越壞。因此必須積極行動起來破案,給全國人民一個交待。
第八章 調整上層領導班子
第三十八條 國家“打拐辦”是全國的神經大腦系統,最高機關就是個火車頭。現代社會真空磁力火車都出現了,拐賣犯罪也國際化了。打拐是哪個年頭的稱號,行動方針政策法令至今不動,顯然頭腦沒有跟上時代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作風行為直接影響著全國工作效率。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工作效率高,反應證明政治路線正確。反之,政治指導路線有了問題。
第四十條 檢查政治思想路線問題,挖掘每個人的聰明才智,把每個人的能力才華發揮到極致,看我們的工作還能否帶動全系統去完成任務,就是時間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第四十一條 當然,我們要努力解決在干部提拔上的不正之風,如:買官賣官、后門官、阿依奉承官等不正之風。為了工作順利,不得不提拔工作能力特別強,能夠帶領大家去克服困難,用各種方法去破案,堅決提拔這樣有保國情懷的領導人,才是真正“泰山石敢當”!斗私批修會給予勇者無窮的力量和勇氣。全國人民希望看到曙光,迎接勝利的到來。
第四十二條 要在公安戰線上大力樹立標兵、工作模范立功受獎。
第九章 對人體器官買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
第四十三條 私立或者中外合資醫院不得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手術。
第四十四條 捐獻器官需要公安局開許可證明。私自接納購買來路不明人體器官者,院長、手術醫生、護士一律判死刑。
第四十五條 對犯人器官摘除,實行人體手術,公安局親自派人監督執行。
第四十六條 老百姓收養兒童,必須經過公安、民政批準。對私自收買兒童判重刑,同時也征求兒童家庭意見。
第四十七條 對沒經過民政登記,從人販子手中購買婦女進行奸污,判死刑。刑法輕重征求女方意見。
第四十八條 對販賣婦女兒童器官者,有一算一格殺無論。
第十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九條 獎勵:建立每年立功受獎制度。國家今后對我國武裝力量,也要建立勛章加獎金制度,不能只發勛章沒有獎金的做法。只發勛章,貧窮撂倒,社會也是瞧不起英雄的。很快我要寫一部《中國武裝力量勛章與獎金法》,上交全國人大法制編輯委員會,要求建立勛章和獎金獎勵制度。
第五十條 公安系統要求破案清零,就要興功立獎,需建立立功受獎制度。干警把工作完成了,就要評功授獎;大張旗鼓表彰先進模范人物,就是在中國武裝力量中樹立正能量風氣,以此帶動工作的全面展開。給全國人民樹立光輝學習的榜樣。模范人物必須群眾討論通過。一個國家,需要脊梁擔當,需要英雄,需要打造和平歡樂的世界。因此表彰先進,提拔先進,國家才不變色,才有發展的前途。
第五十一條 懲罰;主要領導貪污受賄、買官賣官、腐敗墮落,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同罪,在地方判無期,在公安系統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五十二條 叛黨叛國,內外勾結,拉幫結派、上躥下跳,充當黑惡社會保護傘。公安戰線必須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五十三條 消極怠工,拉橫套,打橫炮,工作上耍兩面派,搞陰謀詭計。無政績處處為業余外快著想,拿著豐厚的國家俸祿,砸人民的鍋,這類人物,堅決開除公安系統。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許多條款有很多醫療、兒童婦女救助方面的不足,希望戰斗在一線的指戰員多提出寶貴意見。
第五十五條 希望在電視臺上多能看到有關打拐場面,以此教育民眾,警告罪犯,要在打拐上試水,就是死路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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