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在廣大農民群眾和三農工作者千呼萬喚中,終于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1年,全國農村開始實行包產到戶改革。1983年10月,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基礎上,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提出改變黨不管黨、政不管政和政社不分的狀況。從此人民公社正式退出了歷史舞臺,由新成立的鄉黨委、鄉政府和經濟委員會取代了人民公社的職能。生產大隊也做了相應的改革。生產隊的職能弱化,改為村民小組的名稱。但后來農村的發展并沒有按照當初高層設計的三套班子組織結構來運行。因為當時鄉村通行集體土地要承包到農戶,集體資產只要能賣則賣,絕大多數鄉村經濟委員會沒有了活動資產資金,沒有了開展生產和經營管理的功能,只是掛了一個空牌子而已。后來多數省市自治區連鄉村經濟委員會這個空牌子也不要了,只剩下鄉黨委和政府兩套班子。2006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此,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實際上已經有四五十年處于懸空缺失的狀態。
村委會主任按照法律由村民投票選出,村支部書記按黨章由村里的黨員選出,按照黨政分工原則,行政村大部分事務由村委會主任處理。有的地方村委會主任與黨支部書記相互鬧別扭,出現了村主任不讓村黨支部書記過問村里具體事務的現象,說你就管黨務就行了。因此,有的富裕村,有人爭著競選村委會主任,而村支部書記卻沒有人愿意當。山東煙臺市棲霞市東院頭村學大寨時期是全省的先進單位,現在成為了富裕明星村,現任村黨支部書記林賢告訴我,他們村包產到戶后,有七八年選不出村支書,因為沒有黨員愿意當。黨中央組織部發現了這種情況,與時俱進加以改革,從20019年開始,推廣煙臺市委組織部等地經驗[1 ],推行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一肩挑的做法,如今村級組織領導已經是黨政分工不分家了。
長期以來社會上有一股強大的思潮,認為美國家庭農場的模式就是中國農村改革的方向,農村土地應該走市場化的道路[2 ]。這是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和政策出不了臺的一個主要原因。2016年4月25日,習近平在安徽鳳陽縣小崗村主持召開農村改革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他指出:“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可以示范和引導,但不搞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習總書記的講話指明農村改革的方向。于是中央有關部門于2017年拿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向全國各界征求意見。但這個草案的基調是以農村合作經濟取代集體經濟,當年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節目曾經出過一期節目,農業部的一位司長借一個試點的經驗作為示范案例,鼓吹村委會要把村里所有的土地、財產分配確權到每個村民頭上,實現集體財產股權化、物權化,促使村集體按照股份化、企業公司化來管理,按照市場化模式來運行。明白人一眼就看出,這種做法事實上想通過市場化運作,變相將集體土地實現私有化經營,徹底改變農村土地集體共有的社會主義性質。因為在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中,個體農民處于弱勢地位,強勢的資本股份通過轉制、轉讓、破產等手段就能使農民手中的承包地喪失掉。
2018年4月2日,我在紅歌會、紅色文化網站發表了《任志強覬覦農民土地紅了眼》[3 ]一文,抨擊了這種錯誤主張。我在文章開頭就說:網友發到群里一條視頻,內容是在今年中國經濟50人論壇年會上,著名的地產大鱷任大炮(任志強)又開炮了,他猖狂叫囂:“‘農民永遠是農民,憲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如果城鄉界限不打破,你‘資源’配置個屁’‘城鄉雙軌制不打破,就實現不了資源空間配制’‘不允許城里人到農村買土地、宅基地,農民咋能富起來’‘城鄉人權、財權要平等’ ‘城里有20萬套房子賣不出去,原因是開發商要賣高價,政府不讓造成的,政府做法違反市場原則’‘打破現有制度框架’ ‘必須修改憲法’‘不允許胡思亂想,這么能創新呢?’”。任志強之流真是為農民著想嗎?這是資本惡狼對綿羊的謀算,他們打著為窮困農民爭取賣房賣承包地的自由,就像鼓吹農民有賣血賣腎、賣身為奴的自由一樣險惡。我再以今年4月內蒙古開魯縣種地要交錢糾紛一案為例來說明,當初張氏兄弟與鄉政府和村委會以每畝每年4元的價格與鄉政府村委會簽訂了流轉土地協議,該協議并沒有召開村民大會上通過,協議書上沒有全體村民的簽字同意。而如今該村村民要以每畝700元的價格轉租張氏兄弟的土地種,張氏兄弟一年土地轉租費收入高達一千多萬元,這對該村民和村集體有利嗎?我國法律不允許買賣農村土地,土地承包是有承包時間限制的,聽說該村已經就此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我支持該村村委會代表全體村民進行維權。
2022年,中央有關部門又公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第二版,對第一版作了較大的修改。我曾對這個草案于2023年1月25日在紅歌會等網站發表了《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的幾點看法》一文。此后草案主持單位聽取了全國各地各界人士的意見,又經過了修改,終于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審查,并頒布。雖然我認為該法還沒有完全反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但還是為這部法律出臺叫好,我贊賞這部法律明確了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幾條重要的法律原則。
一、從法律上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主義性質和地位
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主體,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實現鄉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凝聚力、鞏固黨在農村執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履職;
?。ǘ﹫猿稚鐣髁x集體所有制,維護集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ㄈ﹫猿置裰鞴芾恚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平等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ㄋ模﹫猿职磩诜峙錇橹黧w、多種分配方式并存,促進農村共同富裕。
第十六條第二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愿退出的,可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獲得適當補償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財產權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體財產。
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社會主義的性質和地位,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原則來運行,保證了村集體經濟向社會主義制度方向發展。
二、確保了黨對三農工作的領導地位
過去農村中曾流傳著這樣一句話:包產到了戶,不需村干部。也有人說,將來農村土地流轉給公司企業、種田大戶手中就行了,農村農業上的事無需鄉村干部操心的論調。黨和政府不惜成本在農村開展大規模長時間的扶貧攻堅工作,證實這種說法和論調是不靠譜的,沒有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全國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該法第四條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的四條原則,這就確保了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地位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社會主義性質。
第二十九第二款鄉鎮黨委、街道黨工委或者村黨組織可以提名推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
我認為這一條款吸收了煙臺市市委組織部提出的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成功做法。而且我理解,黨組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長,意味著其推薦的人選可以不是本行政村的人,這就吸收了扶貧攻堅中上級黨組織選派駐村第一書記的經驗做法。在如今農村現實狀況中,一些貧困山區村民流失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從上級黨委政府選派人員到這些村擔任村黨支部書記兼集體經濟組織的理事長是很有必要的組織措施。
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入市場作出了法律規定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本法登記,取得特別法人資格,依法從事與其履行職能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適用有關破產法律的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以其出資為限對其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市場主體的債務承擔責任。
該條款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具有特別法人資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管理、運行監督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向縣農村農業局進行登記,而不是向工商局申請注冊,這就名正言順地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市場特殊主體地位。其設立或參與的公司以其出資為限承擔經營債務風險,而不是無限責任,說白了就是,即使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了債務危機,甚至到了破產清算的地步,也不能將耕地轉讓給債權人,因為農村土地不能買賣。
四、為農村造血開通了經濟來源渠道
第九條 國家通過財政、稅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產業政策等扶持措施,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
各級財政支持的農業發展和農村建設項目,依法將適宜的項目優先交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擔。國家對欠發達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優先扶助。
我們知道過去財政支農項目,比如農田水利、道路建設等項目,村集體是沒有資格承接的,城鄉企業,村里農戶中強強聯手成立的專業合作社才有資格承接,結果國家和地方政府海量的支農資金肥了私人,與村集體不沾邊。我舉一個具體事例來說明,煙臺市牟平區小葦子村成立了黨支部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爭取回建高檔蘋果園項目,項目資金503萬元,村兩委班子聽取村民意見,將這項資金全部量化到每個入社村民的頭上,而加入合作社的外來資金股份卻不能分享,最后果園建成幾年后,村民家家資產達到七八十萬元。村支書呂書記對我說,如果這筆項目款由外來企業承接,或者股份經營的合作社來承接,也能建成果園,但建成的果園是私人企業性質的,與村民沒有了一毛錢的關系。有一位下鄉支農干部對我說,如果把歷年政府扶持農業資金打進村集體賬戶里,就是什么事也不干,如今也是一筆可觀的集體資產,何須上面來扶貧。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理順了政府財政扶持農村農業工作的渠道。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規定的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條規定很科學合理,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二條,一是戶籍在村,或曾經在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了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二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我認為戶口已經遷出農村,在城市安家落戶,已經有了城市穩定可觀的退休金的人,其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資格已經不完全具備了,不應該再全額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分配。起碼已經不在村居住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管戶口是否遷出,他們享受的權利應該與在村成員有所區別才對。
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因成員生育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因成員結婚、收養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死亡;
?。ǘ﹩适е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
?。ㄈ┮呀浫〉闷渌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四)已經成為公務員,但是聘任制公務員除外;
?。ㄎ澹┓煞ㄒ幒娃r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目前農村承包土地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農戶二輪土地承包就是基本按照一輪承包土地的地塊面積來續簽的,這種做法不恰當地保留了死去成員的權利,剝奪了農村新生人口的成員權利,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起碼在第三輪承包土地續簽時,要考慮取消死人的承包土地權利,分給農村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和其它經濟權利。有的人在多個行政村里流轉了土地,但他只能成為一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但他可以“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這也是實事求是的舉措。
六、將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自主權放手交還于村民了
第三十八條 依法應當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農村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直接組織經營或者依法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經營權出租、入股等方式經營。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財產的收益權以份額形式量化到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其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
我覺得這三條規定特別重要,這是總結吸收了實行包產到戶以來各地的先進經驗,各地村委會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村民意愿自主采取靈活的生產經營模式。比如,河南省周家莊、劉莊、南街村、浙江省滕頭村、江蘇省的華西村、山東省代村等采取集體經營模式的明星村、近年出現的貴州省塘約道路、煙臺市黨支部領辦合作社的經驗,以及很多地區對農民承包地采取確權不確地塊,耕地由集體經營的先進做法。作者在今年《經濟導刊》2期上發表的《深化改革耕地制度的思路》[4]一文中的建議,竟然全部被吸收進這部法律中。這種做法體現了黨相信人民群眾、依靠人民群眾、尊重人民群眾首創精神的實事求是的群眾路線。符合習總書記“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和維護農民權益,把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講話精神。
感覺這部法律有所欠缺的是:(一)戶口已經遷走,或者戶口還在農村但人已經在城里定居,有著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卻依然與在村種地的農民享受村集體組織成員一樣的待遇,對村里的事務具有相同的表決權,我認為這顯然是不合理的,而且也難以操作,因為這些城里人不大可能回來參與村里的成員大會,進行投票表決。他們利益訴求也與在村村民有著很大的不同,往往會造成對村里需要表決的事項時產生較大的分歧。村里的事村里人不能做主,要聽已在城里定居的多數人意見來確定,豈不荒唐。(二)整村搬遷,或者原來百戶人家的村子,如今只剩下二三戶了,這樣的村子顯然不能完全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來管理操作。(三)這部法律還需要與有關農村的其它法律協調,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款就得改。如今各地農村發展有著很大的不同,各地省級政府還要因地制宜出臺該部法律的實施細則,所以這部法律頒布到生效時間長達10個多月,許多配套工作還需要做。
2024年7月4日
參考文獻:
[1 ]智廣俊.煙臺經驗——鄉村振興之路[M].北京:經濟.中國城市出版社 2021 :前言1-7頁
[2 ]張紅宇等人,我國普通農戶的未來方向——美國家庭農場考察情況與啟示[J].農村經營管理 2017(9)
[3 ]智廣俊.任志強覬覦農民土地紅了眼.紅色文化網站2018.04.02
[4 ]智廣俊.深化改革農村耕地的思路[J].經濟導刊.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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