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以來,行政村的權力擴大,鄉鎮對行政村的控制力減弱。村民自治特別是村官選舉制的推行,使農村廣大群眾參與管理本村事務的積極性大大提高,民主意識、監督意識、法制意識都得到普遍增強。1998年中共中央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到今天,村民自治制度可以說已經初具雛形。但村民自治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也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否則這項偉大創舉有夭折的可能。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村官選舉中,封建家族色彩濃重。村民參加選舉不是從全村村民利益出發去考察被選舉人,而是從自己所屬家族的利益出發去考察被選舉人。對個人或本家庭利益的考慮比對本家族利益的考慮的份量一般也要輕。村民選舉中表現出來的是封建家族主義——一種比較狹隘的小團體主義——,不是集體主義,也不是個人主義。村黨組織及黨員在選舉中起不到應有的領導作用。這樣選舉出來的村長難免帶有解放前的封建族長的色彩。
二、賄選現象嚴重。賄選已經不是秘密,賄選傳聞及被媒體曝光的現象屢見不鮮。雖然選舉人收錢后并不一定投賄選人的票,但賄選對選舉公正性的危害還是十分明顯的。
三、村務不公開或不公開明細,村中應當交全體村民或村民代表來討論決定的重大村務,由幾位村官直接決定。征地協議的簽署,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村中基礎建設等重大事項,關系每位村民的重大利益,本應由全體村民決定,但在很多地方都是由幾位村官或是由村支書一人決定。
四、作為村中大家族代表的村官,本來在村里就有很大勢力,卻又與黑社會或社會黑惡勢力勾結,用血腥和暴力手段打壓反抗者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村民即便敢于反抗村官的不法行為,對于殺人傷人,來無影去無蹤的黑社會還是頗為忌憚。村官與鄉鎮一級、縣一級甚至更上一級行政官員勾結,欺壓村民,魚肉鄉里,使群眾鳴冤無門。信訪部門及相關領導的遇事推諉、拖拉、壓制,使受害群眾叫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信訪、申訴、批評建議、舉報等制度本來就是為了糾錯而設置,但當應當糾正的錯誤出現時,這些制度卻集體失靈。上訪被送進精神病院雖是個案,但上訪沒有回音的現象應當是十分普遍的。
五、農村治安環境不容樂觀。暗偷甚至明搶現象都經常發生。我們的治安力量一般最低就設置到鄉鎮,治安聯防在農村也不過就設一個治保主任。對于村民的失竊或被搶,有的行政村已經自發成立村中青年組成的巡邏隊,但不少地方還是沒有組織起來。村官在這方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近年來,我們把反腐的目光聚焦在了高層,卻對村這一級有所忽視。十幾年前或二十幾年前這么做也許沒有什么大的不利,因為當時村里的財富極少。近些年,由于城鎮周邊賣地頻繁,所以很多的村里都有大額甚至巨額的土地補償款。尤其是大城市周邊的農村。上訪案件中,拆遷及征地補償占非常大的比重,且上訪者情緒往往十分激動,原因即在于此。
郡縣治則天下安,農村穩定則郡縣治。種糧補貼的發放,農業稅的取消,為農村穩定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但村民自治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卻成了農村不穩定的新因素。由于對村民自治制度的關注、監督、引導不夠,有不少地方的村民自治已經演化為村支書自治或村主任自治,或簡稱為村長自治。這絕不是村民自治制度設立的初衷。我們基層的政府應當對此做些什么?我們整天搞項目的研究村民自治的學者應該做些什么?我們農村的黨組織及黨員應該做些什么?這些都是十分值得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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