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農民經濟自治的一種方式,是一個實體,也是一個過程.
合作社的主體是農民,是農民的經濟生活的聯合體.作為一個聯合體,有內部功能和外部功能.內部功能一方面是完成區域性的農業生產,另一方面是把圍繞農業生產的對農業生產資料的需要和滿足實現內部化,最大限度的減少對以謀取利潤為目的的外部性商業組織對農民影響,降低農民的農業生產成本,提高實際收入.外部功能是把分散的農民組織起來,在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中,形成一個有話語權的實體.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合作社對提高農民收入有很大的幫助,對培養農民的主體意識和自治意識,會有很大促進.
但是在現在的狀況下,推廣和普及合作社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一是農民所需要的生產資料的既有的供給體系,具有基層地方政府壟斷的性質,而這已經成為影響農民增收的一個主要因素.這一套農業生產資料的基層供給體系維系著基層地方政府巨大的經濟利益.實際上與合作社在利益的指向上是矛盾和沖突的.解決這個問題有兩個辦法,一是這套基層農業生產資料供給體系退出,二是不退出,與農村合作社進行競爭.這個問題解決得好壞與否,關涉到合作社能否在一個地區建立,或建立之后能否良好運轉給農民帶來切實的利益.二是農民的文化.合作社的建立和運轉,尤其需要具有合作意識,具有農業生產技術的專長,具有商品經濟意識,具有法律意識的人.
農村合作社最需要的支持力量,來自縣級政府.在把合作社定位在農民經濟自治體的基礎上,縣級政府給予指導和政策上的幫助.合作社是充滿希望的農村發展的模式,其內部蘊藏著農業生產和農副產品加工的廣闊天地,對提高農民收入,解決農民的就業,促進農業的整體發展有很大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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