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引導農戶資金互助問題掣肘農村金融改革
今年的“一號文件”雖然提出“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但這項政策的推行似乎沒有具體部門來落實。由于資金互助組織相關規則和政策扶持措施不出臺,可能掣肘整個農村金融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 本報記者 田文會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后,并沒有具體部門對這項政策予以落實。
《財經時報》調查后發現,目前,各地很多資金互助合作社都在醞釀或創辦,但由于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相關規則和政策扶持措施遲遲不能出臺,將可能影響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并掣肘整個農村金融改革和新農村建設進程。
誰來落實
銀監會合作部一位官員向《財經時報》透露,他們曾打算去吉林了解中國首家資金互助合作社——梨樹縣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情況。但現在,已經沒有人在做資金互助合作組織規則的制訂工作。
與農戶資金互助政策密切相關的另一部門是央行。央行主導了小額信貸機構試點,央行金融穩定局一位知情人士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央行并沒有制訂資金互助合作組織相關規則。
《財經時報》致電央行研究局,其負責人語焉不詳,稱可以查閱今年國務院辦公廳13號函。
13號函的全稱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若干意見》即是今年的“一號文件”。
《財經時報》仔細查詢13號函,發現對于農村金融改革各項政策的落實安排中,“縣域內各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當地”由人民銀行牽頭落實,“引導郵政儲蓄資金返還農村”、“制定小額貸款組織管理辦法”由銀監會牽頭落實,但“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及“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等方向,并無落實分工。
據13號函的安排,各牽頭部門要在2006年3月底前,將工作計劃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現在期限已過。
上述銀監會合作部負責人表示,目前并沒有說要將資金互助合作的政策制定落實給他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陳劍波擔心,銀監會通常負責機構準入的審核,如果此事銀監會不管,未來將“有點懸”。
最近,央行和銀監會多位領導陸續就落實新農村建設中的金融改革發表言論,他們基本都未提及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據《財經時報》了解,正在制訂的“合作社法”,亦未涉及資金互助合作內容。
面臨問題
《財經時報》調查發現,資金互助合作組織注冊與否、在哪注冊,是目前困擾這類組織發展的一大難題。
梨樹縣百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至今沒有注冊。不注冊,就沒有合法身份,更不好開展經營、也不能發展壯大,有興趣的投資者就會因此止步不前。
已經注冊的資金互助合作社也多是在民政局注冊,但在民政系統注冊的資金互助組織很難找到主管單位,地方政府部門多以無金融許可證回避。
其實,民政并不是資金互助合作社最理想的注冊地。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一個獨立經濟體的資金互助組織,應是在工商行政部門注冊,但工商部門放行農戶資金互助組織,首先要有金融管理當局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現在,百信合作社指導者姜柏林更大的愿望是將農戶資金互助組織納入總體農村金融改革方案中,并將類似組織的建設列入央行或銀臨會的工作程序中。他冀望央行與銀監會能盡快啟動相關調研,以制定出資金互助的一般準則,或開展試點工作和出臺相關政策意見。
在他看來,資金互助組織除要明確市場主體身份外,還需國家給予一定的財政資金或金融機構批發轉貸款的支持。如果沒有相關規則和政策扶持措施,“一號文件”中“引導農戶發展資金互助組織”可能會成為空話。
掣肘農村金融改革
任職于吉林當地某銀行業監管機構的姜柏林,對農村金融發展深有感觸。姜柏林認為,中國農村金融改革與發展之所以舉步艱難,是因為農村金融體系缺乏基礎,這個基礎正是真正的農民互助合作金融組織。
在他看來,商業性銀行無法與分散的農戶交易,政策性銀行也無法面對個體分散農戶,只有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金融組織對接,商業銀行才能解決面對分散農戶信息不對稱和有規模市場問題,才能有商業利潤可追求。
唯此,商業銀行也才能回歸農村;政策性銀行才能通過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將國家扶持“三農”的資金轉貸給農民,不會被截留。
在國家政策銀行支持下,農戶資金互助組織和農村商業金融機構就會產生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從而建立起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農村商業金融的相互合作與競爭的功能互補的農村市場金融組織體系。
陳劍波與姜柏林的觀點一致。在他看來,今年“一號文件”在農村金融改革部分提出“縣域內各金融機構將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當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只能等大量合作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機構出現,商業銀行才能放心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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