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存在重大缺陷:不鼓勵和支持合作企業,不承認合作企業為公司,不給合作企業以政策!建議盡快為合作經濟修改《公司法》,并考慮出臺《合作經濟法》
山楊 12:33 2005-3-17
☆什么是合作經濟、資本經濟?
合作經濟是工人階級的創造,是以人本及勞動為標準論責權利的經濟模式。馬克思、恩格斯指其為“勞動的政治經濟學對資本的政治經濟學”的“更大的勝利”、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的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或“向完全的共產主義經濟過渡”時的“中間環節”。
自愿、一人一票、公平買賣、注重社員教育,合作經濟顛覆了“一元一票”論“資”排輩,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靈活多樣性,它所具有的發揮勞動者主動精神、錘煉勞動者企業與社會管理能力的作用,顯示出無可替代、無可遏制的生命力和發展空間。從1844年,最早的合作社在英國小鎮羅虛代爾產生到現在,合作經濟已經遍布全球各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里的合作經濟運動方興未艾。有合作制工廠、農場、商場,……總之無論工業、農牧業、商業、金融業,或文教、醫療、服務業,凡有勞動者,都有合作經濟的身影。早期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經濟更是一度成為主流。
資本經濟是以資本為標準論責權利的經濟模式。世界上的《公司法》大都有這樣規定: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以擁有資本的多少,決定承擔責任并獲得權力和收益的比例。
這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以出資額論資排輩。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以所持股份多少排輩,實質仍然是以出資額論資排輩。不同之處,僅在于出資額是否方便作為一種商品來買賣。這樣,公司就必須是典型的資本經濟,是一元一票制。股份或資本決定一切,資本越大,話語權越大,實質上是資本在說話,工人淪為會說話而無話語權的“會說話的工具”。“人”在資本經濟里是沒有話語權的。
☆合作經濟的法律困境
雖然群眾喜歡,但是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并不支持合作經濟,而是采取限制的手段。我國1994年的舊版《公司法》有很多公司設置管理原則就是學習西方的。同樣存在不支持合作經濟的弊端。
《公司法》第一條說有:(為了)“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可見,此法應該而且必須鼓勵、支持和保護帶有社會主義特性的合作企業及其活動。否則就是故意違憲了。
《公司法》第二條全部內容是:“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見,我國《公司法》不包括合作企業!只有以資本大小論責權大小的企業,才有資格上升為有限責任公司,才有資格負擔有限責任。
合作企業可以歸入合伙企業,作為一類。我國有《合伙企業法》,規定:既可以按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伙盈利。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合伙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伙人者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是說,合作企業無論做得多大,都無權成為公司,無權享受有限責任。雖然合作企業有很多優點,具有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的特性,但是,目前我們這些管社會主義企業的法律,大的原則有些是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引進的,并沒有給合作企業以平等的發展空間,更勿論優惠、照顧和扶持了。
合作企業按《合伙企業法》法則,必須承擔無限責任,不管你做多大,都無法享受《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承擔的有限責任。只要有朝一日虧得做不下去了,還債不單可以用掉起企業全部財產,還可能要動用私人財產來還債,哪怕還到每個合作人都破產--如果有了個人破產法的話。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法,那你就快快慢慢賺錢來還吧。
對比一下,以資本排輩的企業的境況如何呢?按法律規定,只要達到門檻并不高的“一定規模”,就可以成立有限公司,如果有朝一日虧得做不下去了,公司完全可以破產了事,任何個人不必負連帶責任。在法律漏洞多一點的國家,你作為負責人照樣可以住別墅、開寶馬,瀟灑下去;你或許還可以立馬另起爐灶,再開一家公司。讀到這里,很多的國企破產的秘密就不言而喻了。這里面也隱藏著某些地方鼓勵國有企業破產的不純動機之一:就是默許一些負責人明修國企破產棧道,暗渡私人企業陳倉!可見,這種違憲、違法行為是不得人心的。群眾從始至終看在眼里,一提起就是不滿和氣憤。
綜上所述,我國《公司法》存在的重大缺陷:不鼓勵和支持合作企業,不承認達到規模的合作企業為公司,不給合作企業以平等的政策!這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里,絕對是一件重大失誤。為此我呼吁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為合作經濟的發展爭取一片平等、自由的發展空間。合作經濟比資本經濟更能創造就業以及和諧社會,能有利于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更能代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方向,國家應給予政策的扶持。
☆合作經濟應該得到那些待遇?
我國的合作經濟經過近30年的改革時期,得不到平等的法律、政策支持,甚至被有意轉制,因此已經是所剩無幾。剩下的幾個也是不完全的合作經濟了。和外國比,我們的合作經濟顯得比資本主義的還不如。發展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的必經之路。但是我們現在已經回到了幾乎空白的起點,如今,合作經濟就如上世紀80年代的個體經濟那樣,需要大力引導和呵護!我以個人疏淺的閱歷,認為國家應該明確和給予合作經濟以下待遇:
一,要求修改《公司法》,加入合作企業的內容,甚至可以作為重點。明確給合作企業以有限責任企業、股份有限企業同等的待遇,在同等規模的基礎上可以享受有限公司的待遇。
二、平等享受其他各類企業能享受的優惠待遇。
三,出臺稅收等優惠政策,支持、鼓勵、引導合作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可以考慮制定出臺《合作經濟法》,明確規定合作企業運作原則,確認下列重大運作原則:自愿、一人一票、公平買賣、注重社員教育、職工代表大會等等。讓國人有信心發展合作經濟,而不是目前的全都盯著個體企業,沒辦法了就什么都不干,整天賭博,買賣六合。
五、出臺政策或法律條文,保證即使有典型也絕不一刀切強行推廣某種模式,防止行政強迫。加強引導,維護合作經濟的自主發展和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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