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還是“貪污銷贓反共亂政法”?
黎陽
2006.3.8.
法律是武器。《物權法》是武器。武器怎么造是一回事,怎么用則是另外一回事。設計制造使用武器需要專業知識,但判斷某件武器正被用來瞄準誰對付誰則不需要專業知識。不管是AK47還是“東風41”,是蘇27還是F22,你可以對其結構性能使用規則一無所知,但照樣可以知道是不是正在被人拿來瞄著自己。難道不是“專家”、“內行”就連自己是不是正在被人用槍口指著都沒資格判斷嗎?就連要求不受這種威脅的權利都沒有嗎?
那么《物權法》(草案)矛頭所向者誰?厚厚的法律條文貫穿著一個實質精神:消滅公有制,保護貪污犯。草案說白了就是一個單向閥門:公有變私有可以,私有變公有不行。它不僅一助貪污二護銷贓,而且把共產黨的祖墳都連根刨了,根本就是一個通向亡國亂政的死刑判決書。
一.為什么說《物權法》(草案)是貪污銷贓法?
法律要解決的是實際問題。看問題不能脫離實際,不能關起門來打“筆墨官司”,不能從理論到理論、從假定到推論地陷入“純學術討論”的紙上談兵。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什么?是在大規模私有化,而不是在大規模公有化;是大規模國有資產在被私人非法占有,而不是大規模私有資產在被國家充公;是貪官污吏在“改革”的名義下與不法奸商狼狽為奸大規模損害普通老百姓的根本利益的犯罪行為猖獗,而不是國家在搞“共產風”、只顧國家需要而傷害人民眼前利益的決策失誤盛行;是大量的貪污盜竊犯急需把自己的非法暴利漂白合法化,混進正當致富的人群里,而不是正當致富的人們忽然閑得發慌想跟經濟罪犯們攪在一起,被人統稱“為富不仁”、陪著挨罵當替罪羊。根據這些實際情況,當務之急最需要保護的是誰?是國有資產,是無權無勢的普通老百姓之類“弱勢群體”。正在大失血的是國有資產和“弱勢群體”,需要緊急止血的是國有資產“弱勢群體”,急需得到保護的是國有資產和“弱勢群體”,不是靠貪污腐化財富暴增的竊國大盜。對竊國大盜貪污犯們不僅不應該保護,而且應該堅決打擊,徹底消滅。“精英”們在這種形勢下迫不及待大鬧《物權法》,到底想干什么?
保護國有資產?撒謊。侵吞國有資產是犯罪,歸《刑法》管。《物權法》是民法,民法怎么管得了刑法的事?既然管不了,那說什么《物權法》可以保護國有資產就是撒謊。
但是侵吞國有資產的犯罪行為之所以如此猖獗,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弊端太大,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如果法律“精英”們當真想保護國有資產,那起草《物權法》時至少可以做兩件事:第一,有利于堵塞漏洞,第二,有利于打擊罪犯。
中國當前國有資產大規模流失的特點是什么?最大的特點就是貪官奸商狼狽為奸監守自盜。為什么他們能得逞?因為國有資產的全權處理權掌握在少數官員手里。只要收買或蒙蔽這少數官員就能把整座整座的工廠據為己有,不折不扣“千鈞一發”。真想保護國有資產就必須改變這種狀況,即改變少數官員可以悄悄決定國有資產命運的這種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本來就不合理。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全民所有”的財產的處理權應該在全體人民手里,就是說,應該在人民代表大會這類機構手里,公開管理,公開辯論,公開表決,公開報告。無論是國家機關、地方各級政府還是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都不是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物權所有人”,都無權對屬于全民的國有資產的財產行使完全的所有權。這也是世界上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的通常做法。《物權法》(草案)不但不糾正這種管理制度的弊端,反而明文規定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變成了“政府所有”、實際是“國資委所有”的財產;又規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足以證明《物權法》(草案)不是在保護國有資產而是在保護貪污。因為如果想玩“貓膩”搞國有資產流失,是收買蒙蔽少數官員容易還是收買蒙蔽眾多的人民代表容易?是偷偷摸摸搞“暗箱作業”容易還是眾目睽睽搞公開辯論容易?是通過大權在握的官僚批復容易,還是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代表表決容易?《物權法》(草案)不但不試圖堵塞漏洞,反而用法律條文把漏洞固定化制度化合法化,不準任何人再試圖堵塞漏洞,這不是在保護貪污又是什么?
要打擊罪犯,最要緊的一條就是不能讓罪犯達到犯罪目的。只要讓罪犯達到犯罪目的,哪怕是部分目的,都實際在鼓勵罪犯,鼓勵其他人起而效尤,都實際助長犯罪而非打擊犯罪。現在世界各國政府都普遍認可一個原則:不同劫機犯談判,不滿足劫機犯的要求。為什么?實踐教訓。滿足一起,冒出十起。堅決打擊,哪怕鬧得機毀人亡,至少不會誘來更多的劫機犯罪。毛澤東時代為什么經濟犯罪成不了氣候?除了打擊嚴厲,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經濟退賠毫不含糊,就是要搞得犯罪分子傾家蕩產,不但達不到犯罪目的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只要經濟退賠不徹底,就等于應了犯罪分子的口號:“犧牲我一個,換來全家富”,就等于把打擊犯罪變成了犯罪分子的一場“錢命交易”,就等于在鼓勵亡命之徒挺而走險。所以要保護國有資產,就必須嚴厲打擊貪污犯。要真正打疼貪污犯,就不能讓罪犯達到犯罪目標——不勞而獲發橫財,就必須不僅打擊罪犯本人,而且在經濟上一追到底,徹底退賠,讓罪犯“偷雞不著蝕把米”,老本賠光,“以損人的目的開始,以害己的結果告終”,半點犯罪目的也達不到,這樣才能真正震撼一切潛在的犯罪分子,令其有賊心沒賊膽。
《物權法》(草案)卻來了個“英雄不問出處,財產不管來路”,法到之日誰占的茅坑歸誰所有。只要有本事登記上帳,不管合法非法,從此一概合法。這明擺著為盜賊漂白贓物大開方便之門。這還不算,《物權法》(草案)還挖空心思為犯罪分子專門立了一條“防追贓洗錢條款”,即赫赫有名的第111條(真是妖、妖、妖,全是妖)來了一大堆“不準追贓規定”,什么“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轉讓合同有效”、“善意取得”等等。對中國實際情況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貪污腐化泛濫成災的形勢下,對于善于瞞天過海無孔不入的貪官奸商們來說要滿足這些條件簡直是小菜一碟,不費吹灰之力。起草《物權法》的“精英”難道真的生活在桃花園里不食人間煙火,對經濟罪犯們的搗鬼伎倆一無所知嗎?鬼才相信。這分明是他們精心設計的法律“后門”,專供罪犯洗錢用。這才是《物權法》(草案)真正的目的:滿足竊國大盜大規模漂白不義之財的迫切需要,讓罪犯合法化,“豁免原罪”,保護他們的贓款不被追回。國有資產只要被盜走,即使抓住了賊也不許追贓。貪官花一萬買下價值一億的國有資產,一轉手十萬賣給個“善意取得”的“二傳手”。不管這個“二傳手”是假糊涂還是真同謀,是貪官的“關系戶”還是老婆孩子七大姑八大姨,反正根據這“妖妖妖”,這價值一億的國有資產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變成了他們的“合法財產”。你即使破了案也只能找貪官本人追這一億資產,而且還得自己掏腰包付官司費。如果貪官逃的無影無蹤了呢?如果貪官一口咬定“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呢?對不起,活該倒霉。人們常說“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寺”,現在可不靈了。這個“寺”即使跑不了也不準碰,因為叫人家“二傳手”“合法據有”了。“地位等同”嘛!國家個人誰也不比誰優先,不能因為你國家損失就妨礙了人家私人的“合法權益”。你國家損失一億可以,他個人損失一個子都不行。這才顯出“同等保護”這一條的厲害。怪不得“精英”們死活不肯使用憲法里“社會主義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一條呢,奧妙原來在這。要不怎么說《物權法》(草案)是個“單向閥門”呢。公有變私有路路通,反過來就絕對不行。漂白賊贓“有法可依”,“公物還家”卻“于法無據”。《物權法》(草案)在這里實際干擾了刑法,在以民法對抗刑法,阻撓通過追贓來破壞犯罪分子達到犯罪目的、實現打擊罪犯的總目標。《物權法》(草案)對保護公有財產的條文是那么空空洞洞,那么言之無物;對保護賊贓的條款卻是那么詳細,那么具體,那么容易為盜賊所用。所以說《物權法》(草案)是竊國大盜的專用工具和保護傘。
說《物權法》(草案)能保護窮人也是撒謊。“物權法”“物權法”,只認物,不認人。誰有物誰受保護。物越多保護越多,物越少保護越少,無物則毫無保護。所謂“平等”,不過如此。既為窮人,“物”有幾何?身無幾物,幾多保護?現實中真正大量侵犯窮人“物權”的是什么?是斷人生計的強迫征地、強迫拆遷。今日之中國搞這些強迫征地、強迫拆遷的有多少是真正的國有企業、國有機構?有多少是真正因為公謀利益而引發的?老實說,極少,如果不是沒有的話。真正搞強迫征地、強迫拆遷的盡是那些跟貪官狼狽為奸的不法奸商,是為他們的私利。這種行徑往往已經觸犯刑律,屬于犯罪活動,應歸刑法管,不是《物權法》這種民法管得著的事。就算《物權法》管得著,窮人指望得上嗎?是窮人請得起律師打《物權法》官司,還是起草《物權法》的“精英”們大包大攬,承諾為打贏中國全部窮人的一切《物權法》官司免費辯護?如果這兩條都做不到,那《物權法》實際只保護請得起律師的有錢有勢之輩,哪里談得上保護窮人?況且能搞得起強迫征地、強迫拆遷的必定是有背景有勢力的主。這種人有能耐搞強迫征地、強迫拆遷,就有能耐做手腳,把要征的地、要拆遷的房的“物權”劃到自己名下,宣布自己才合法擁有那些“物權”,反過來利用《物權法》證明自己的強迫征地、強迫拆遷有理合法,是“維護物權”的“正當行為”,連受害者剩下的同情也給奪了去。這就如同以“平等保護”、人人都可以用武器自己保護自己為由取消槍支管制,允許人人有槍一樣。如果當真這樣,人人帶槍,具體到中國的實際情況,是好人受到保護的機會大,還是強盜如魚得水的機會大?《物權法》這個武器實際究竟是讓無權無勢的“弱勢群體”畫餅充饑,還是讓有權有勢的犯罪集團如虎添翼?從“秦法”、“漢律”到“大清律”、“民國法”,哪部法典不保護私有財產?實際呢?保護了窮人的“物權”嗎?避免了土地兼并嗎?避免了財富聚斂嗎?避免了社會貧富對立嗎?避免了王朝末日嗎?以為用一紙《物權法》就能“消滅”階級斗爭的規律,法律“精英”們的歷史知識實在少得可憐——如果不是零的話。
當初“精英”們不是大肆鼓吹過只要在憲法里加上保護私有財產就能杜絕強迫征地、強迫拆遷、讓窮人富人都得到保護嗎?等憲法修改了,“精英”們大肆鼓吹的“保護窮人”也就偃旗息鼓,無疾而終。強迫征地、強迫拆遷不但沒有制止,反而愈演愈烈。現在“精英”們又老調重談,大肆宣揚《物權法》(草案)能保護窮人財產,腔調手法一點都沒變,好象中國老百姓都不長記性,不知道問他們為什么上次許的愿為什么不算數,這次又故伎重演。可見“精英”們現在大肆鼓吹“《物權法》保護窮人”不過是賣假貨的又一次的商業促銷而已。
至于說《物權法》(草案)保護富人,那得看是哪種富人:正當致富的富人,還是非法致富的“富人”。《物權法》(草案)既然保護了非法致富的竊國大盜,那就談不上真正保護正當致富的富人。婊子都成了“小姐”,“小姐”一詞也就變了味,誰沾上誰里外不是人。盜賊都成了“合法”的富人,“富人”一詞也就跟著掉價,變得跟“盜賊”一詞意思差不多,不比“小姐”一詞更崇高。真正正當致富的富人(如果有的話)便等于“黃泥巴掉進褲襠里——不是屎,也是屎”。只看財富不問來路,把好人和盜賊伙到一起統稱為富人,實際在道義上把正當致富的當人質綁了票,讓好人代人受過,替盜賊分擔仇恨。這叫“保護”?這叫拿人家做掩護。
如果盜賊洗錢漂白搖身一變成“富人”的情況屬于個別特殊偶然倒也罷了。而中國現在的實際情況是竊國大盜大大的。有些人在國內還有所收斂,似乎不那么明顯。但一到了海外就肆無忌憚了,簡直“姜太公在此百無禁忌”,鬧得舉世聞名:香車豪宅、渾身名牌、吃喝嫖賭、揮金如土、“海外闊少”、“二奶部落”……其財大氣粗令見慣了資本家的歐美人民都為之咋舌。看到這種情況如此普遍,無論是海外華人還是土生土長的西方人有點常識就能明白中國社會什么地方一定出現了體制性的問題。因為這些人財富暴長的速度太驚人,太反常。他們短短幾年聚斂的財富,比西方資本家正常運作幾代人積累的財富都多。而他們中沒有一個象比爾.蓋茨那樣,能用自己建立的高科技產業來證明自己是靠真本事正當發大財。與此成鮮明對照的是中國國有資產大失血,流失驚人;“弱勢群體”日子難過,舉步艱難;中國國盜們贓款外逃數額竟然能比中國引進的外資還多,以至于人們有時弄不清究竟是中國在“引進外資”,還是外國在“引進賊資”……有點常識就能懂得,這絕非一個正常運轉的社會能長期承受的狀況,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毛病。一個人如果細胳膊細腿大肚皮,站都站不起來,那不需要什么“專業知識”,憑常識也可一看便知:如此畸形,必然有病。如果什么“專家”跑來說:這不是病,是“形體美”,誰主張讓人治病誰就是“你不懂,等學懂了再來說”,那不用問,此“專家”必是騙子,應該一頓亂棍轟出去。人體內一旦哪個地方細胞毫無節制地瘋長,那就是這個人得癌癥了。社會上一旦極少數人的財富毫無節制地暴增,那就是這個社會得癌癥了。治療癌癥,應該殺死的是毫無節制瘋長的癌細胞,至少抑制其瘋長速度,而不是對健康細胞下刀。如果宣布癌細胞跟健康細胞毫無區別,“地位等同”,不管癌細胞如何瘋長,都要“平等保護”,那就不是在治病救人,而是在蓄意殺人。如果不是中國這些巨貪及其家屬在海外如此招搖,如此肆無忌憚,人們未必會知道他們人數是如此之多,情況是如此嚴重,嚴重得正在象癌細胞那樣瘋長。這從反面證明迫切需要通過《物權法》洗錢漂白、保護自己的不義之財的竊國大盜、“社會癌細胞”不是一兩個,不是一小撮,而是一大批。這才是專門為他們服務的“精英”對《物權法》如此迫不及待的真正原因。
二.為什么說《物權法》(草案)是反共亂政法?
《物權法》(草案)不承認“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提出了“對國家、集體、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這就意味著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神圣,可侵犯,至少不比私有財產更高級。由此實際確立的價值觀和原則是什么?是“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即“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只要承認“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那共產黨就不能再叫“共產黨”,否則就是“違法”——《物權法》。中國共產黨自出娘胎起干的就是“共產”,就是“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就是“為了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犧牲少數人的眼前利益”,就是“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共產黨獲得天下,中國從任人宰割到重新崛起,依仗的根本價值觀和原則就是“犧牲局部,保全整體”、“個人利益服從全民族利益”、“少數人利益服從絕大多數人利益”、“國家利益高于一切”,而不是什么“平等保護”。現在既然要“平等保護”,再要求少數人為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個人利益豈非大逆不道?再鬧“共產”、再自稱“共產黨”豈非不倫不類?要貫徹“平等保護的原則”,落實“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價值觀,合乎邏輯的結論只能有四:一.共產黨“正名”為社會民主黨;二.共產黨“自動”解散;三.宣布共產黨非法,取締共產黨;四.在“共產黨”后面加注:“不共產的共產黨”。
還不僅于此呢。《物權法》(草案)通過“平等保護”而確立的“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價值觀并沒有時間限制,并沒有說“私人利益”只是從今天起才“神圣不可侵犯”,以前就不神圣、就可侵犯了。既然如此,那以前共產黨“打土豪、分田地”、“公私合營”、“國有化”的“老帳”又該怎么算?就算法律“精英”們“寬宏大量”,對共產黨來個“既往不咎”,承認“善意取得”而“免除退賠”,但對那段歷史又該如何結論?對還是錯?是“共產黨領導干革命”,還是如“蔣委員長”所說的“共匪共產共妻”?如果一個政黨從出生起就一直在破壞“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神圣原則”,從來就沒有“正確”過,那這個政黨還有繼續執政的資格嗎?那還不該下臺?
總之,要真正落實“平等保護的原則”,堅持“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價值觀,那就必然走向“反共”,爾后的結論必然是“政變”或“顏色革命”。
《物權法》(草案)實際是要通過法律落實“豁免原罪”的主張;落實張維迎八年前提出的“理論”:“經過十幾年的改革,中國國有企業事實上在相當程度上已被個人以各種形式所‘占有’,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把這種事實上的占有變成法律上的‘所有’”;落實張五常的指示:“在馬克思的棺材上再打上釘子”;是讓共產黨自己戴上高帽子自我批斗游街,敲著大鑼滿世界嚷嚷:“我還叫共產黨,但我不共產了!”“我還叫共產黨,但我不共產了!”
“精英”們宣布:“《物權法》涉及國計民生,是一個關系到財產歸屬和排他性的法律。”(“國內部分民法學者首次集體公開回應物權法質疑,并一致呼吁應加快《物權法》立法進程”——中國青年報2006年2月26日報道)
注意這個“排他性”。既然“排他”,那就是說《物權法》是龍頭老大,凡涉物權一切以它為準,其他法律概不算數。而有人統計出:中國現有87個法律涉及物權,例如“賠償法”、“擔保法”、“專利法”、“軍事設施保護法”等等。“精英”們一個“排他性”的《物權法》一棒子就打翻了其他87個法律,這豈不是讓中國的法律“打群架”?這豈不是在“以(一)‘法’亂政”? "
“精英”們說:“‘公’的利益應當由憲法、行政法等等公法來加以保護”、“國有資產的管理由行政法規定。物權法作為私法,它主要是確認和保護“私”的利益”。既然承認《物權法》是私法,管不著公事,沒資格過問國有資產的事,那為什么又在《物權法》(草案)里規定國有資產誰來管、誰有支配權?這不是“撈過界”,以私法干預公法事又是什么?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竊國大盜的贓款暴增。在這種情況下真正急需的法是什么?是保護國有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法”這一公法,而不是盜賊漂白銷贓急需的《物權法》這一私法。就算是“平等保護”,那起碼應該“公私兼顧”,公法私法同步進行,《物權法》和“國有資產管理法”同時制定通過。實際呢?只見私法,不見公法;私法《物權法》十萬火急,公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則是“天低吳楚,眼空無物”。這叫“平等保護”?這叫歧視刁難。這還不算,現在“國有資產管理法”還沒起步就被“精英”們在《物權法》(草案)里搶先強行規定了要害內容,還來上了個“排他性”,這不僅是蠻橫霸道,而且是“以法犯法”。
打擊經濟犯罪必須包括經濟退賠,包括經濟懲罰。這都是應該由刑法管的事。而《物權法》(草案)的“妖妖妖”等保護銷贓條款卻明顯對抗妨礙刑法的貫徹執行。而且還來上個“排他性”,刑法不如民法大。這已經不是讓中國的法律“打群架”,而是公然對抗破壞刑法,公開包庇縱容刑事犯。這已經屬于顛覆政權的性質了。
《物權法》(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財產關系。”
注意:“平等主體”四個字。在《物權法》草案中,這個定義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沒有任何限制,沒有說它只適用于《物權法》而不適用于其他法。而《物權法》又是“排他性”的,就是說,《物權法》里的定義到哪里都適用。所以國家、集體、個人是三個“平等主體”,誰也不比誰優先,誰也不能要求別人為自己做犧牲。而這個“平等主體關系”又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在《物權法》里如此,到了其他地方仍然如此。如此一來,國家還有什么資格要求公民為保衛祖國去流血犧牲?那豈不違反了“平等主體”的“平等”關系了嗎?那豈不違背了“私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了嗎?你要征兵嗎?你要消滅臺獨、統一中國嗎?你要反侵略、保家衛國嗎?對不起,自己折騰去吧,老子不伺候。個人跟國家是“平等主體”嘛,憑什么要我為你做犧牲?這是《物權法》賦予我的權利,而且“排他性”,誰也管不著。
還不僅于此呢。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終身研究員王家福教授2006年2月25日在“物權法與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理論”研討會上說啦:“物權實際也是人的基本權利。”瞧,上綱多高:“物權”代表“人權”,保護“物權”就是保護“人權”!敢情《物權法》還要兼上“人權法”的差事。照此邏輯,國有資產豈不就代表了“主權”,保護國有資產豈不就是保護國家主權?而“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豈不就意味著“人權高于主權”?如此說來《物權法》(草案)是“寧要人權不要主權”了。這倒是個當漢奸的好“理由”:一旦遭受侵略,無論當“皇協軍”還是當“維持會長”都“理直氣壯”:為了保住我的私有財產嘛!既然我跟國家是“平等主體”,物權應該“平等保護”,那就沒有理由要求我保護國家主權而不保護自己的人權,保護國家利益而不保護我的私人利益。所以根據《物權法》(草案)的內涵原則,當漢奸賣國“有理”“合法”。
三.無知無恥無賴之輩
“物權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物權在受到侵害之后,都應當在法律上獲得平等的保護。不管是窮人還是富人,各種不同類型的財產,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濟,不能說對國家財產遭受侵害就要多賠,個人就要少賠,物權法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
——“平等保護”怎么成了“平等救濟”?“保護”跟“救濟”是一回事嗎?靠咬文嚼字混飯吃的法律“精英”的中文水平怎么還不如一個中學生?
“并不是說,下位法的法律條文措辭與憲法條文不一致就叫違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憲法學專家蔡定劍)
——“法律條文措辭與憲法條文不一致”,多么巧妙的措辭。“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與“對國家、集體、私有財產平等保護”僅僅是“法律條文措辭與憲法條文不一致”嗎?“神圣不可侵犯”跟“平等”是一個意思嗎?“憲法保護個人合法私有財產”與“憲法優先保護個人私有財產”、“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是一個意思嗎?動不動訓斥別人“你不懂,等學懂了再來問”的法律“精英”們就這語文水平?
“即使承認《草案》在形式上違反了憲法12條,也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違憲’也有良性和惡性之分。”“即使形式上違反了現行憲法的規定,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憲法理論上就有關于守成型憲法和過渡型憲法之分,只有充分啟動了人民制憲權的憲法,才禁止任何形式的違反,在過渡型的憲法中,人民的制憲權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現有框架,也不值得大驚小怪。”(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鐘凱)“我們的改革一直強調‘摸著石頭過河’,這其中沒有那么多條條框框,自然也談不上符合哪種模式或做法。”(中央黨校教授、黨建部副主任王長江) ...華岳論壇
——“精英”們不是拼命賭咒發誓《物權法》(草案)不“違憲”嗎?話音沒落狐貍尾巴就露出來了:“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違憲’也有良性和惡性之分”、“可以容忍”,到后來索性撕掉一切偽裝,公然要廢除憲法:“沒有那么多條條框框“、“人民的制憲權尚未充分行使,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現有框架,也不值得大驚小怪。”這才暴露出“精英”們的真正嘴臉。他們對未能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塞進憲法始終耿耿于懷,死不甘心,所以弄出個《物權法》,以“平等保護”的形式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實際內涵塞進去。一旦得手,下一步就是根據《物權法》反過來再修憲:既然“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能進《物權法》,那為什么不能“按照人民意愿突破現有框架”,重新修改憲法?數學上有“輾轉相除法”,“精英”們有“輾轉變憲法”;汪精衛“曲線救國”,“精英”們“曲線政變”。再聽聽“精英”們的這些時髦術語:“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謊言”,現在又來了個“良性違憲”。不知還有什么可以被“精英”們繼續冠以“善意”?“善意貪污”?“善意搶劫”?“善意強奸”?“善意賣國”?“善意種族滅絕”?在“精英”嘴里什么都可以“善意”,唯獨不許“惡意討薪”。
“在掌握國家行政權力資源的官員面前,民營企業家屬于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 全國一些地方出現的惡性群體性事件,其根源還是公共權力侵犯個人權利,例如征地、拆遷,公權力得不到制約。”(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鐘凱)
——在下崗工人、失地農民面前,民營企業家也是“不折不扣的弱勢群體”嗎?到處強迫征地、強迫拆遷的是誰?是勾結貪官的房地產商。他們是算“掌握國家行政權力資源的官員”,還是算“民營企業家”?是代表“公權力”,還是代表“黑勢力”?究竟是誰該得到制約?
“我個人認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是非常復雜的現象,很多涉及體制的問題,不僅僅是法律就能夠解決的。”“即便是需要法律解決的問題,也不都是完全應該由物權法來承擔。”“物權法解決不了財富不均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會會長王利明)
“國有企業的經營問題、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根本上是經濟學的問題。法律上的保護對此只有促進作用,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 (中國社會科學院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張曉晶):
“不要把一切問題都堆到物權法的頭上,也不能把一切問題的解決都寄希望于物權法。”“如果百萬富翁是通過他的勞動、智慧獲取了合法所得,導致了收入懸殊,這也不是物權法要解決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
——鼓噪通過《物權法》時就把它說得天花亂墜,簡直無所不能,等人們當真質疑起來立刻賴帳,說這不能解決那不能解決。既然如此,那為什么那么急如星火氣急敗壞?為什么不揀最急最需要立即解決的問題——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法”——先辦?如此自相矛盾,不恰恰說明“精英”們一貫信口開河?
魯迅說:“高等人向來就善于躲在厚厚的東西后面來殺人的。古時候有厚厚的城墻,為的要防備盜匪和流寇。現在就有鋼馬甲,鐵甲車,坦克車。就是保障‘民國’和私產的法律,也總是厚厚的一大本。甚至于自天子以至卿大夫的棺材,也比庶民的要厚些。至于臉皮的厚,也是合于古禮的。”(——魯迅:不負責任的坦克車)
魯迅實在有先見之明。如今厚臉皮的“精英”們又弄出“厚厚的一大本”保障私產的《物權法》(草案)來,為竊國大盜們漂白銷贓,還做出一副“公允無私”的樣子。難道他們當真以為套上個厚厚的《物權法》馬甲,別人就認不出他們是誰了?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