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物權法爭議源于社會深層矛盾 立法機關不應草率從事
按:2006年2月25日民法學研究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物權法研討會,除了民法學會的十幾位學者參加外,其他法學專業的學者僅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韓大元、朱景文參加并發言。(近來有些媒體報道的北大朱蘇力教授以及人大法工委的領導均未到會,與會學者也并未達成一致意見)。朱景文教授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理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他在會上的發表了與其他學者不同的意見,以下是他在會上的發言。(根據到會學生的錄音整理)
朱景文:
參加本次會議感到有很大壓力,壓力來自民法學專業的霸氣,有些像帝國主義的霸權主義,對其他專業形成壓力。這是好話,也是壞話,看怎么理解了。總之不同專業在學術領域的交流很重要,可以對問題從不同角度研究。
《物權法草案》在討論過程中出現了針鋒相對的不同意見,格外引人注目。回顧近年來的立法實踐,有些法律的制定過程是部門利益或者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在起支配作用,部門保護主義或地方保護主義,普通老百姓對它們的關注程度自然不高。《物權法》關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人們意見的對立是改革開放以來所逐步形成的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在近年來的法律實踐中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來。
隨著中國社會改革的深入,法制與人民生活的關系日益密切。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再為立法者和法官所獨享,法律正在成為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務。2001年關于婚姻法修改的討論,2003年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收容遣送辦法》的修改,2004年有關人權保障和公民個人財產保障制度入憲的討論,2005年關于《物權法》的討論等等,它們所受到的民眾關注程度,在中國立法發展史上都是空前的。
在司法領域也是如此,2002年的孫志剛案件,2003年沈陽黑社會性質的團伙案件,2004年的寶馬車撞人案件,2005年農民工討還工資案件……所有這些案件所引起的社會各界的反響,遠遠超出了法律領域。人民群眾正在成為推動我國法制發展的真正動力。如何使立法的專業化和公眾參與有機地結合起來,如何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將成為今后我國法制發展所面臨的重要問題。
與法制的民主化進程同時出現的是人們意見的分歧,對眾多的社會問題產生了相當不同的意見。比如《婚姻法》制定過程中關于“包二奶”的爭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撞了白撞”的爭論,由劉涌案而引發的對法學家“意見書”及其作用的不同看法,由于農民工討還工資而殺人案件所引起的對農民工地位及法律適用是否公平的爭論,前年河北省一號文件關于“赦免原罪”所引起的爭論,去年由郎顧之爭所加劇的有關國有資產流失、國企改革、企業高管的作用、經濟學家的角色以及國資委的作用、法律的缺位的爭論,由此而波及的對醫療衛生改革、教育改革的利弊得失的爭論,所有爭論都顯示出各方所代表的利益群體的不同。
誰都不能否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取得的成就,我們的人均GDP由1978年時不足200美元上升到了現在的1000多美元;但是同樣不可否認的是,社會的貧富差距、城鄉差距、東西部地區的差距正在拉大,貧富差距的基尼系數由1978年時的0.15擴大到2004年的0.45,按照國際通用的標準,早已超過了0.4的社會穩定警戒線。即使不提這些專業的指標,從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會深感社會貧富差距的加大。今年我們法學院搬進新樓,每位教師都有了自己寬敞、明亮的辦公室,教師待遇有了明顯的提高,許多人都成了有房族或有車族,“有產一族”,一些教授的年收入幾十萬、上百萬。舉行新年聯歡會時,遇到一位我非常尊重的退休老教授,我向他拜年,他對我說,我們現在已經成了兩個階級。面對這位白發蒼蒼的老教授,我無言以對。
改革開放確實增加了社會財富的總量,但是這些財富并不是均衡地、公平地在社會不同群體中分布的。有些人因改革而獲利,成為既得利益者;有些人雖然也比以前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遠遠不如更富裕的人群;有些人因改革而喪失了工作機會,成為依靠國家救助的弱勢群體。再加上一些人的財富并非合法所得,當提出要對他們“赦免原罪”時,自然引起軒然大波。拿國有資產的流失來說,一些國企的高管對國企改革雖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是他們個人財富的增長速度也達到了其他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比擬的水平。同樣,如果這些個人財富的積累是合法的,別人無可厚非。但是偏偏這些老總們一個接一個犯了事,這就更加使貧富差距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所有這些問題攪在一起,成為《物權法》立法的大背景。
應該指出,立法機關不僅僅是一個表決機關,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它更應該是一個溝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機關。如何使改革開放以來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體和諧相處,而不是草率從事,使這些矛盾和沖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過立法所應該達到的目的。
后面的兩個問題我還沒有寫成稿子,只是把問題、主要觀點提出來:
我認為,物權法把現存的財產關系打上合法印章之前,是否在實際上,而不僅僅是法律上更該考慮一下這些財產來源的合法性;
調整財產關系是多個法律部門共同承擔的職能,而不僅僅是物權法一個部門法的任務,立法機關必須通盤考慮這些問題。
20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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