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9月13日,林彪折戟蒙古溫都爾汗(現成吉思汗市),林彪集團主要成員相繼被隔離審查交代問題。
黃永勝:1971年9月24日開始在北京衛戍區隔離審查,1976年12月被關押在秦城監獄。
吳法憲:1971年9月24日開始在北京衛戍區二師隔離審查,1976年12月31日下午開始,被關押在秦城監獄。
李作鵬:1971年9月24日開始在北京衛戍區隔離審查,1976年12月29日開始,被關押在秦城監獄。
邱會作:1971年9月24日-1976年12月30日,在北京衛戍區警衛三師師部隔離審查,1976年12月30日開始關押在秦城監獄。
1976年9月9日,毛主席逝世。
短短27天后,1976年10月6日,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逮捕。
1977年7月16日至21日在北京舉行的十屆三中全會,鄧小平復出。
1978年12月18日-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舉行。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法經全國人大通過,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2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決議,“四人幫”、“林彪集團”觸犯了國家刑律,應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80年4月,公安部受理開始偵查預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參加偵查預審活動。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時,開庭。
1981年1月25日,宣判。
上述人員面對審判,態度如何呢?有誰是“拒不認罪”?有誰是“認罪態度”好?
筆者根據群眾出版社1981年3月出版的《歷史的審判》進行了整理,以饗讀者。
筆者還搜集了新華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國大審判(第二部)》。
資料來源為《歷史的審判》的,筆者不再逐一說明來源。對于其他來源,筆者會列出書名。
江青
公訴人江文(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江青在法庭上頑固地堅持她的反革命立場,她總是以“不知道”、“不記得”或者上推下卸,拒不供認她的罪行,甚至公然在法庭上誹謗國家領導人,攻擊誣蔑法庭和法庭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繼續新的犯罪。
公訴人公訴人江文(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江青,在法庭面前,不僅對于本廳指控并經法庭調查證實的她的反革命罪行,拒不認罪悔罪,并且公然繼續施展反革命兩面派的詭辯伎倆,繼續誣陷黨和國家領導人,誣蔑、誣陷用鐵一般的事實證實她的罪行的證人,誣蔑全國各族人民對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進行的正義審判,目無國法,蔑視法庭和法庭規則,誹謗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及法庭其他人員。對于江青的這種新的罪行,我提請法庭嚴重注意。
判決結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江青在法庭
張春橋
公訴人馬純一(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日):(張春橋)在審訊過程中,態度頑抗,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拒不供認所犯罪行,請法庭依法從嚴懲辦。
井岡山觀心注:張春橋在法庭自始至終一言不發。
判決結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張春橋在法庭
姚文元
公訴人鐘澍欽(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實面前,拒不認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無理辯解為錯誤和嚴重錯誤;他把他應負的罪責,無理辯解為“應作自我批評”。抵賴狡辯,推卸罪責。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王洪文
公訴人敬毓嵩(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被告人在預審中和法庭上有一定的認罪悔改表現,表示愿意承擔罪責,這也是應當注意到的。請法庭根據被告人的罪行和認罪態度,依法予以應得的懲處。
判決結果: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陳伯達
公訴人曲文達(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建議特別法庭對被告陳伯達根據其罪行及認罪態度,依法予以應得的懲處。
為被告人陳伯達辯護的辯護詞律師甘雨霈傅志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被告陳伯達在庭審過程中,承認了全部犯罪事實和所造成的后果,承認他的“罪惡是重大的”,并一再向法庭表示他承擔罪責,接受應得的懲罰,態度是比較好的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黃永勝
《歷史的審判》中公訴人未提及黃永勝的態度。
根據新華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國大審判(第二部)》(2009年10月第一版,王文正口述,沈國凡采寫。王文正時任特別法庭審判員):
參加法庭審判旁聽的各方面代表共達六萬多人次,這些人通過各種方式向法庭表達了他們各自的意見,......黃永勝認罪態度不好,應判二十年徒刑。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吳法憲
為被告人吳法憲辯護的辯護詞律師馬克昌、周亨元(一九八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認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發同伙的,司法實踐中在量刑上歷來都是作為可以考慮從輕的情況。這種情況在被告人吳法憲身上明顯地存在著。吳法憲看了起訴書之后,在許多場合一再表示:“起訴書是公正的,是實事求是的。”在律師與他會見時,他又向律師表示:“我墮落成為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這是由于我的個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嚴重,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希望能給我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使我能贖一贖我的罪行。”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認罪,服法”。這些都是吳法憲認罪悔罪的表現。
被告人吳法憲不只是口頭上表示認罪悔罪,而且有實際行動。他如實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對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進行了揭發。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誣陷、迫害朱德、賀龍、羅瑞卿等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和誣陷、迫害空軍大批干部和群眾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調查的結果證明,這些交待符合實際情況。在揭發同伙方面,吳法憲對林彪、江青、葉群、黃永勝、李作鵬、邱會作等人的罪行,都寫了揭發材料,經查證,他的揭發基本屬實。由此可見,被告人吳法憲認罪悔罪的態度是比較好的,請特別法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他的這一較好表現。
判決結果: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李作鵬
為被告人李作鵬辯護的辯護詞律師 張思之、蘇惠漁(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我們查閱了有關的案卷,有材料證明,李作鵬在預審中主動交待過林彪、葉群授意他誣陷羅瑞卿的罪行,并對葉群有所揭發。這個情況經王宏坤、張秀川證明屬實。這表明,李作鵬對這條罪行已有認識,并有所悔改。
......在被告人開始認罪的基礎上,對他過去的狀況適當地給予考慮,對本案來說,可能會達到定罪量刑更為正確、更加恰當的結果。
判決結果: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邱會作
《歷史的審判》中未提及邱會作。
根據新華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國大審判(第二部)》:
吳法憲、邱會作的認罪態度相對要好一點兒,應判十五年或十三年。
判決結果: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從上述被告人在法庭的態度,可以大致判斷一個人到底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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