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動用軍隊來鎮壓議會和法院
作者:JHVH
美國的《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有言在先: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墒聦嵤遣皇沁@樣的呢?
美國南北戰爭證明,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
1861年4月,馬里蘭州議會準備投票表決脫離聯邦去投南方。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正好夾在佛吉尼亞與馬里蘭之間,以波托馬克河為界,一邊一半。 佛吉尼亞分裂出去以后,波托馬克河就成了界河,半個華盛頓分裂了出去。如果馬里蘭再分裂出去,則整個華盛頓特區就成南方邦聯的地盤了,林肯這個美利堅合眾國總統還怎么當?
沒辦法,1861年4月27日林肯不顧美國憲法的規定——總統不得行使憲法規定以外的權力,未經國會和最高法院批準,就悍然下令聯邦軍隊立即出兵巴爾地摩,用武力鎮壓馬里蘭州人民,首府巴爾的摩市被宣布進入軍事管制狀態,軍隊逮捕關押了同情南方各州的巴爾的摩市的民選市長和警察局長,逮捕并囚禁了馬里蘭州的全體州議員,使馬里蘭州議會無法表決。
同時宣布取消“人身保護法”在馬里蘭州的實施。凡是被軍隊懷疑不忠于聯邦政府的人,不經任何司法程序就被軍隊逮捕并投入監獄。馬里蘭州的一位法官,由于開庭受理指控聯邦軍隊的非法行為的訴狀,在休庭之后,竟立即被軍隊逮捕,被憲兵嚴刑拷打,遍體鱗傷,被監禁了六個月。
林肯總統為自已踐踏《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非法行為辯護說:“逮捕的原因并不是完全因為已經發生的行為,而是為了預防可能發生的行為。也就是說,抓你不是因為你犯了法,而是因為我總統認為你以后可能犯法”——這是極權主義統治的實質,因為它把美國總統置于美國的一切法律之上了。(林肯的辯護,見《活著的林肯》.
其實原來的分裂是民主和平的,既然《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賦予各加盟州有權決定自已是否留在聯邦之內,只需看表決結果就行了。但美總統林肯公然踐踏《獨立宣言》美國憲法,動用國家的武裝力量來鎮壓馬里蘭州議會的民主表決。
我們通常說的美國這個“國”,跟我們經驗里的國截然不同。它是一個“合眾國”,是把許多“邦”通過憲法湊到了一塊的“聯邦”。加入這個聯邦是由各邦議會投票通過表決同意的。
據說各邦的“來”是自由的、自愿的,為什么想“去”就不能自由呢?要知道,根據當時的美國憲法,林肯是絕對沒有權力禁止南方各邦以民主投票的和平方式分離出去的。而現在南方以民主投票的方式決定,不愿再跟北方各州在一起過了,這可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賦予美利堅合眾國各州的權力和自由。
南方各州以民主投票的和平方式來宣示:不愿再呆在美利堅合眾國了;而美國總統的態度是:管你什么憲法不憲法,什么《獨立宣言》,老子絕對不允許你們分離出去!
于是就打起來了——誰的拳頭更大,誰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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