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兩百年海外作戰238次 多為“不宣而戰”
(博訊2005年11月04日)
據俄羅斯新聞網報道,翻閱美國戰爭史,就會驚訝地發現:其中只有5次戰爭是由國會“正式宣戰”的,而其余的戰爭竟然都是總統指揮下的“不宣而戰”!
(博訊 boxun.com)
1798年至2002年間,美國共在海外使用軍事力量238次,其間美國國會曾7次討論對外宣戰的可能性:包括在1812年(針對英國)、在1846年(針對墨西哥)、在1898年(針對西班牙)、1917年(針對德國)、1941年(針對日本、德國和意大利)、1946年(針對越南)、1991年(針對伊拉克),其中美國國會共四次“正式宣戰”,最近一次在1941年。
美國憲法負責協調美國總統在對外政策方面的權力,美國國會在決定使用軍事力量同時也要履行戰爭規則和慣例。長期以來美國國內一直在就誰應該決定使用武力展開爭論。
目前美國實行的是以下模式:美國總統有權獨自下令使用軍事力量,但他必須要在下達命令后48小時內向國會通報,如果軍事行動將持續60天以上,總統可以獲得美國國會繼續采取行動的授權。
美國國會最近60多年沒有正式向外宣戰。但從第二次大戰爆發后,美國總統曾多次在聯合國和北約框架下得到美國會的授權對其它國家和國外軍事領導人使用武力,其中包括參與朝鮮戰爭、1990-1991年波斯灣戰爭以及上世紀90年代在波斯尼亞和科索沃軍事行動。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后,美國國會授權總統布什在必要時可以對那些策劃、指揮、參與恐怖襲擊以及向恐怖分子提供幫助和避難場所的國家、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武力。
2002年,美國國會授權美國總統對伊拉克使用武力。美總統布什指出,在軍事行動開始之前他將再次向國會通報。這次已是美國國會通過的第三個關于伊拉克的決議。1991年,美國國會批準使用武裝力量來解放科威特,1998年美國國會授權美國總統,一旦總統得到伊拉克不放棄建造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計劃證據后可對其實施武力。
專家認為,有幾方面的原因使美國會目前放棄正式宣戰,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宣戰文件是政治上非常落后的東西?,F代軍事沖突變化無常、突然性比較強,宣戰起不了任何現實作用。此外,現代條件下敵人經常是無法預知的。在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后,美國會立即批準對那些針對美國發動恐怖襲擊的組織者使用武力,但當時組織者的名字還無法確定。
美國使用武力的幾個原則包括:一是自衛,這一原則是由國際法確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允許成員國在受到外國侵略時可以自衛或集體防御;二是先發自衛權力,即可以實施先發制人打擊,但前提條件是美國和它的盟國面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攻擊或者恐怖襲擊,先發制人打擊被認為是最有效的防御手段。
20世紀下半葉,美國至少實施了兩次先發制人打擊,一次是1983年針對格林納達,第二次是1986年針對利比亞。第三個原則是美國政府確定威脅等級以及如何應對。這一權力是不可能移交給任何國際組織的,這其中也包括聯合國,國際組織不可能投反對票來反對美國使用武力。第四個原則是作為美國武裝力量最高統帥的美國總統有權命令武裝力量保障國家安全。
1973年,美國國會推翻了時任總統尼克松的否決,通過了對總統進行戰爭權力加以限制的《戰爭權力法案》。主要規定包括:只有在國會宣戰、專門立法授權和美國本土、屬地及美國武裝力量遭到攻擊的情況下,總統才可以把美國武裝力量投入戰斗;總統必須在把美國武裝力量投入戰斗48小時以內向國會提出報告,說明必須使用軍隊的理由,使用軍隊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估計沖突的范圍和時間的長短;要求總統“在可能的情況下”在派軍隊到外國作戰以前同國會協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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