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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的里程碑意義

何勤華 · 2005-07-06 ·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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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審判的里程碑意義
 
 
    ——何勤華教授在山東師范大學的講演(節選)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根據英、美、中三國政府首腦于1945年7月26日發布的《波茨坦公告》,以及在此之前蘇聯和美國首腦一再發布的懲罰法西斯戰爭狂人的聲明,在歐洲和遠東各成立了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法庭和東京法庭。前者起訴德國重要戰犯22人,判處絞刑12人;后者起訴日本甲級戰犯28人,判處絞刑7人。

    以上兩次審判,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比較認真地對戰爭罪行進行清算的國際審判。尤其是東京審判,共開庭818次,法庭紀錄48000頁,判決書1200頁,檢察方與辯護方共提出證據4336件,雙方提供證人1194人,其中419人出庭作證,整個審判共耗資750萬美元。在審判中,同時還配備了大量翻譯人員,并設有一個三人語言仲裁小組,以便當庭對翻譯問題作出裁定。從而構成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審判,在現代國際法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一、東京審判的法理貢獻

    東京審判,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充分和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東京審判,正式名稱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其組織機構、訴訟程序等是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規定的。根據憲章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美、中、英、蘇、澳大利亞、加拿大、法、荷、新西蘭、印度和菲律賓11國各派一名法官組成,由澳大利亞法官威勃擔任庭長。與法庭組成人員相對應,在盟軍最高統帥下面,還設立了國際檢察處,由11國各派1名檢察官組成,作為一個起訴機關,在審判中代表11個國家擔任原告。由于其負責對甲級戰犯的控訴,權限非常大,故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便由美國人并且是麥克阿瑟的親信季楠擔任。

    參加東京審判的中國法學界成員主要有法官梅汝璈,檢察官向哲濬,法官助理楊壽林,檢察官顧問倪征&&等。在兩年半漫長的審判中,向哲濬檢察官、倪征顧問等盡心敬業,有時常常是廢寢忘食,全力尋找各種證據,在一次次的辯論中,以一樁樁鐵證歷數了各個戰犯的種種侵華罪行。在定罪量刑階段,梅汝璈法官又日夜與各國法官反復磋商,最后終于將坂垣征四郎、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這三個對中國人民犯下累累罪行、欠下無數血債的戰犯,連同東條英機等一起共7人,送上了絞刑臺,為受到日本侵略者殘害的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伸張了正義。

    東京審判,是對傳統國際法原理的繼承與發展,也是確立現代國際法尤其是戰爭法基本原則的一次重要實踐,為20世紀下半葉對國際戰爭罪犯的審判提供了充分和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在現代國際法學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首先,東京審判確立了現代戰爭犯罪的新概念。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戰爭與和平法》一書中指出,對于違反國際法的犯人,捕獲者或審判者有權處其死刑。但是,一直到二次大戰前,戰爭犯罪的概念僅局限于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的行為,如殺人、放火、奸淫、虐俘、殘害平民等。東京審判(包括之前的紐倫堡審判)將戰爭犯罪的概念予以擴展,增設了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罪。并通過審判實踐,對這兩種犯罪予以法理上的闡明。

    東京審判確立的第二項新的戰爭罪是破壞和平罪,對于此項罪名,在法庭審理中曾有過激烈爭論。被告方以兩個質疑試圖否定法庭的管轄權:一、被告們參與戰爭時,侵略戰爭是否已被定為犯罪?如果當時不定為犯罪,那么即使到了現在(審判時)定為犯罪,被告也是無罪的,因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二、縱使當時已定為犯罪,參與其事的個人是否也應該負責?

    東京審判強調,上述兩項質疑,早在紐倫堡審判時即已解決,其法理依據為:侵略戰爭早已在國際法上被公認為是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國際性罪行”,這已由一系列國際公約所證明。東京審判指出,紐倫堡審判在法理上是充分的,它沒有創設而只是以實踐行為適時地宣布了侵略戰爭是犯罪這一項國際法原則。

    至于個人是否應承擔責任問題,法庭上被告以及西方某些國際法學者(包括東京審判的個別法官)提出了四個否定理由:一、侵略戰爭是一種“國家行為”,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行使或表現,對其負責的應該是國家而不應該是個人;二、侵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在國際法上是沒有責任的;三、國際法對于違反它的規定的國家有制裁,但對于違反它的個人因沒有規定制裁方法而無從著手處罰;四、按照刑法原理,犯罪必須有犯罪者的“犯罪意思”,個人參加戰爭時是不可能有犯罪的意思的。

    東京審判指出,關于第一項理由,由于國際法對國家和個人同時規定了義務,因此,對于破壞國際法的個人進行處罰是有法理根據的,在實踐上也是有“奎林案”等所支撐的。法庭強調,說個人應對侵略戰爭負責,并不等于國家可以免除責任。但由于現代國際法對國家責任更強調的是民事賠償,而加重民事賠償又會增加各侵略國人民的負擔,故強調對野心家和好戰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將是現代國際法發展的趨勢。

    第二和第三項理由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國際法對處罰個人早已有了制裁方法,其實踐事例也是舉不勝舉,從對海盜和販賣人口的懲罰,到一系列國際公約,這個問題是早已解決了的。

    對于第四項理由即犯罪的意思問題,東京法庭的判決書明確指出,第一,人人有知曉和遵守一切現行法(包括國際法)的義務,對于現行法的愚昧無知,不能作為免除個人罪責的辯護理由;第二,被告們在從事侵略的時候,縱使不能精確地了解侵略在國際法上是何等嚴重的罪行,但是以他們的知識和地位來說,他們決不會不知道破壞條約、攻擊鄰國的行為是錯誤和有罪的。因此,不能說他們沒有“犯罪意思”。

    東京審判的實踐以及對上述法理的闡述,為二次大戰后國際法上戰爭犯罪理論的發展貢獻了有益的學術見解。1949年以后通過的各項旨在維護世界和平、保障人權的《日內瓦公約》,所遵循的就是由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所確立下來的關于戰爭犯罪的原則。1993年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通過的《審判前南罪犯國際法庭規約》和1994年安理會第955號決議通過的《盧旺達國際法庭規約》,所依據的主要也是上述戰爭犯罪的概念,只是在表述時作了一些變化而已。

    其次,東京審判確立了各項戰爭犯罪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追究犯罪者個人的刑事責任原則;二、官職地位(官方身份)不免除個人責任原則。三、長官命令不免除個人責任。

    梅汝璈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闡述道:兩個法庭之所以采取這一立場,法理的根據在于一個人只應該服從合法的命令,而不應該服從違法的、犯罪的命令。倘使他因服從命令而違反了明顯的、無可否認的戰爭規則,他便應該負不可逃避的責任。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上級長官推,推到最后,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行負責了。這對于戰爭法的有效實施會有極大損害。

    二、東京審判的政治意義

    東京審判,是對日本侵略勢力以及軍國主義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擊,也是人類的正義力量與邪惡勢力的較量。

    東京審判除了在法理上發展了國際法和戰爭法之外,還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

    眾所周知,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的近一百年,在受到西方列強的無數次侵略戰爭中,中國沒有一次是獲得勝利的,中國的財富被掠奪、壓榨,中國人民為此也受盡了種種屈辱和痛苦。只有抗日戰爭,才是中國第一次真正的勝利;只有東京審判,才使中國人民真正得以揚眉吐氣。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冷戰格局的迅速形成,在東京審判的后期,美國事實上已經開始為日本說話,扶植日本使其成為在遠東對抗蘇聯的勢力,因此,東京審判,在法律上,在政治上,是對日本侵略勢力以及軍國主義分子的一次重要清算和有力打擊,它極大地鼓舞了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反對侵略、爭取和平的士氣,增強了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維護亞洲及世界和平的信心和決心。

    東京審判的政治意義還不僅僅在此。因為它不僅僅是對日本戰犯的罪行的清算,也是人類的正義力量與邪惡勢力的較量。日本侵略者的種種令人發指的行為,不僅僅是對中國乃至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是對整個人類所犯下的罪行。他們(包括希特勒納粹集團),是人類中最為邪惡的勢力。因此,東京審判,盡管留有種種遺憾,但卻是與反德、意、日的侵略戰爭一樣,是對這股邪惡勢力的清算,而且是比戰爭本身更為深入的清算——因為它動用的不是軍隊,而是法律;它不僅僅著眼于當事人本身,更昭示著一代又一代的后人。

    誠如中國法官梅汝璈在1962年撰寫《關于谷壽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殺》一文時,針對日本國內有些民眾對東京審判之意義不理解的某些情緒,所明確指出的那樣:“我不是復仇主義者,我無意于把日本軍國主義欠下我們的血債寫在日本人民的賬上。但是,我相信,忘記過去的苦難可能招致未來的災禍。”

    三、藉“法官座席之爭”捍衛民族尊嚴

    由于國力弱小,審判開始時中國并未受到他國的重視,只是經過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爭,才在這一場審判中為中國爭得了一份榮譽和尊嚴。

    東京審判,作為人類歷史上一次規模最大的國際審判活動,延續時間達兩年半(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2月23日)之久。在此過程中,既有一幕幕驚心動魄、刻骨銘心的場景,也出現過許多富有戲劇色彩的審判鬧劇。這些場景和鬧劇,直至今日,仍具有深刻的啟迪意義,值得回味。限于篇幅,這里僅擷取其間的“法官座席之爭”一例來加以說明。

    中國雖然是日本侵華戰爭的最大受害國,也是抗日戰爭的主要戰勝國,但由于國力弱小,因此,審判開始時并未受到他國的重視,只是經過梅汝璈等人的努力抗爭,才在這一場審判中為中國爭得了一份榮譽和尊嚴。在此過程中,“法官座席之爭”尤其顯得蒼涼悲壯,發人深省。

    由于遠東法庭憲章沒有明文規定法官席位的次序,這個問題在開庭前好幾天的法官會議上便有過熱烈的討論和爭執。照道理說,遠東國際法庭法官既是由日本投降書上簽字受降各國所派遣,法官們的席次當然應該以受降簽字的先后為序。這就是說,應該以美、中、英、蘇、澳、加、法、荷……為序。這是最合情合理的安排。許多法官,特別是中、美、加等國的法官,都贊成這個安排。

    但是威勃庭長卻不喜歡這個安排。由于他想使兩位與他親近的英美派法官坐在他的左右手,他便千方百計地要反對和變更這個安排。他最初的提議是法官次序應該按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五強為中心安排,即以美、英、蘇、中、法為序。但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是按國名字母先后為序的,威勃的提議落空了。于是,他又提議按參加東京審判的11國的國名字母次序來排列,但這樣一來事情更亂,因為居中央的將是中、加兩國。此時,也有人提議按法官的年資為序,但年資是沒有一個可以適用的標準的。于是,大家為此事爭來爭去,莫衷一是。

    此時,梅汝璈發言道:我認為法庭座次應該按日本投降時各受降國的簽字順序排列才最合理。如果庭長和大家不贊成這一辦法,我們不妨找個體重測量器來,看看各人的體重是多少,然后以體重之大小排座。體重者居中,體輕者居旁。

    話音剛落,法官們都忍不住笑了。庭長威勃對梅汝璈說:“你的辦法很好,但是它只適用于拳擊比賽。”梅汝璈答稱:若不以受降國簽字順序排列,還是按體重排列為好,我即使被排在最末一位,也當心安理得,對本國政府也算有了交代。政府如果認為我坐在后邊有辱使命,可另派體重者取而代之。

    這個問題在半認真、半開玩笑中討論來討論去,事實上并沒有獲得解決。正式開庭的前一天(1946年5月2日),這一問題的爭執達到了高潮。這天上午,書記官長緊急通知各法官,說下午四時舉行法庭開庭儀式的預演,并且要拍照,囑大家穿好法袍,在休息室等候。

    下午預演開始時,威勃突然宣布,座席的次序為:美、英、中、蘇、法、加、荷、新、印、菲,并說這是盟軍總部的意見。庭長這一宣布,使大家愕然。梅汝璈立即對這一決定表示堅決抗議,他說:這個安排是荒謬的。既非按照受降的次序,也非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的順序,亦非根據國名字母順序的國際慣例,我不能接受。說著毅然脫去黑色絲質法袍,拒絕“彩排”。

    梅汝璈的這一行動,使威勃很尷尬。他只好以種種理由來反復勸說梅汝璈。在梅汝璈不為所動的情況下,他最后只得說今天的預演是臨時性的,明天正式開庭時再作調整。梅汝璈知道他又在玩弄花招,故明確指出:今日預演已有許多記者和電影攝影師在場,一旦明日見報便是既成事實,既然我的建議在同仁中并無很多異議,我請求立即對我的建議表決。否則,我只有不參加預演,回國向政府辭職。

    由于梅汝璈的據理力爭,法官們作了最后表決,終于使入場順序和法官座次按照受降簽字國順序合理排定,中國國旗還插在了第一位。此時,雖然已較預定的彩排儀式開始時間晚了半個多小時,但梅汝璈以其正義的行為捍衛了中華民族的尊嚴。

    東京審判這頁歷史,雖然翻過去了近60年,世界和中國的形勢都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日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及各種友好往來也不斷加深,和平、正義的力量得到了進一步發展。但這次審判,直到今天仍然引人注目。因為,進步與反動、正義與邪惡、和平與戰爭的較量將是長期的。日本靖國神社還供奉著東條英機等13個甲級戰犯的幽靈,日本政界的要員有的甚至公開否認東京審判的正義性。某些右翼勢力對發生在60多年前的那場侵略戰爭以及在這場戰爭中日本侵略者對中國以及亞太地區人民所犯下的罪行也沒有認識,甚至還通過種種方式(如修改歷史教科書等)來予以否認。因此,回顧一下東京審判這段歷史,讓事實說話,教育人們提高反對侵略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的自覺性,就成了世界各國愛好和平的人們,特別是中日兩國人民的共同任務。

    1947年12月,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定:東條英機(上中)犯有陰謀策劃和從事侵略戰爭罪和違反戰爭法規罪,判處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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