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石,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水是生命之源、生態之基、生產之要,更是文明之本。中國古代先民特別注重對水的尊重、順應、保護,在治水用水的千年實踐中孕育了相合相生的生態理念。
(一)
自古以來,我國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北缺南豐,水資源時空分布極不均衡。古人很早就意識到水資源并非用之不盡、取之不竭的,需要保護和珍惜。《史記·五帝本紀》記載:“旁羅日月星辰水波土石金玉,勞勤心力耳目,節用水火材物。”黃帝觀測天文星象,利用水源乃至土石金玉,并要求部落成員要節用水、火、財物。遠古時期對水“用之有度”的保護理念,表達了古人對處理人與水資源關系的重要認識,也充分體現了古人保護水資源的樸素生態觀。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基本問題,中華文明的發展過程也是與自然生態共生共榮的過程。古人在治水用水具體實踐中,逐步摸索總結出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的規律,凸顯人水和諧共處的理念。《管子·乘馬》記載:“凡立國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廣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溝防省。因天材,就地利……”管子指出,凡是營建都城,城址的選擇要因天材,就地利,靠山近水。如選高地,要有水源保障;若近河湖,則有地形優勢,以利排水而省修防之功。城邑營建的位置選擇要基于水的自然屬性考慮,既考慮趨利避害,防止洪水的威脅,又要充分利用水資源,順應水的流動規律,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做到與自然環境有機結合,達到在利用水資源的同時有效控制水患的目標。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態系統,是人類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天人合一”的生態觀念,在古代一些典籍里也有記載。《呂氏春秋·有始覽》有云:“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澤有九藪,風有八等,水有六川……。天地萬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謂大同”,這里是說天地間有山脈、有河川湖泊、有土地,天地萬物,如同一個人的身體,人與天地本身就是對應相同的。古人將自然界的生態系統比作一個人的身體,看成一個系統,體現“天人合一”的生態觀念,強調人與自然是共生共存的關系,人與草木、山水同在。
(二)
在先秦的典籍中,記載了管理利用與保護水資源的生動實踐。《周禮》記載了九州的行政區域,同時也一一列舉各州的疆域和水資源分布情況,將九州的水資源分為澤藪、川、浸三種類型,澤藪是人們從事水產和漁業的水域湖泊,川是可以通水運的江河水道,浸特指有灌溉之利的塘泊或河流。這種對水資源的劃分,有利于水資源的使用管理,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利用與保護。《禮記·月令》記載:“季春之月,…… 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堤防,道達溝瀆,開通道路,毋有障塞。”春天的時候,主管水利的官員要巡視四方,要修繕堤防,疏通渠道,防止堵塞河道,保證河流的暢通,滿足百姓對水資源的有效使用。
同時,古代先民為了生存和發展,還必須直面水患水災問題,探索如何與水打交道的水利智慧,合理處理水患水災與人類生存矛盾,這在一些古代都城遺址中可以看到端倪。中華文明探源工程的重要考古遺址——陶寺遺址,是距今4300—3900年的龍山文化時期規模最大遺址之一,位于山西臨汾盆地內塔兒山向汾河谷地過渡的黃土塬上,汾河河谷在陶寺城址以西約4千米處,依傍汾河的支流(南河、宋村溝)。通過考古發掘,考古工作者認為,陶寺遺址在選址時充分考慮了城邑對河流的利用,有意遠離汾河主河道,以避開來自汾河的水患,并依托南河和宋村溝的水量充沛,為陶寺先民提供充足的生活水源。另外,陶寺都城位于宋村溝與南河之間,可以依賴南河的自然坡降給排水,充分體現了古城選址和水利設施利用自然條件的水利智慧。從陶寺遺址可以看出,古人的城市建設活動充分展示出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的水利智慧,不僅保護了城邑,也力求人水和諧共生。
中國古代的一些著名水利工程還體現了系統治水的理念。在南朝時期通濟堰的修筑和管理中,古人注重把水、林、沙等作為一個生命共同體來對待,統籌水與林、沙等自然生態要素的關系。特別是宋代范成大任處州知州時,專門制定《水則》規定:堰渠兩岸不允許種植竹子,防止竹子對堤岸的危害;在分水與排沙中注重工程的運用和調度,處理好水沙關系。還建造“水上立交橋”工程,解決山洪沖擊與灌溉渠系的安全問題。通濟堰的修建,兼顧了水與自然生態各要素間的關系。
(三)
在幾千年的治水用水實踐中,限制人類活動對水生態的破壞、擾動,加強對水的利用和保護,一直是中國古代水利法律法規所規范的主要內容。
早在先秦的典籍中就有關于保護江河湖泊的法令規定。《周禮》明確記載了虞衡制度:“ 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 虞衡制度的設立,表明先秦時期的水管理從對山川江河的認知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通過設置專門的機構、職官,頒布有關保護山林川澤的政策法令,規范社會生產活動,約束人們的行為,保護水資源和生態環境。
云夢秦簡中的《田律》中有“春二月,毋敢伐木山林及壅堤水”的記載,規定在春季生長的季節,不得濫伐山林,不得堵塞水道,使水流能夠暢通,滿足農業和社會生活的需要。
漢承秦律,西漢時制定《水令》。《漢書·倪寬傳》有記載:“寬表奏開六輔渠,定水令,以廣溉田”,反映出漢代法律中對水資源的分配管理,解決用水的次序問題,滿足農業生產的需要,處理好水資源與其他自然生態要素的關系。
唐代《水部式》是我國歷史上由中央政府頒布的第一部國家水利法規,其中有專門條款規范不同用水部門的利益關系,如白渠和清渠“恒準水為五分,三分入中白渠,二分入清渠”,還規定如果水量過多,還應該開放閘門,讓水退回河道,這些條款都充分考慮到水資源與農業用水的關系,要求合理利用水資源、保護水資源。
宋代《農田利害條約》規定,要重視圩岸和堤防的修筑,防止水患,還要“開導溝洫,歸之大川,通泄積水”,反映出宋代保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水生態觀。
這些水利典章,既是中國古人生態水利智慧的結晶,又為進行生態水利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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