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當下排名靠前的幾大巨貪,貪污的金額說岀來真的能嚇死人。
1、徐長元,原遼寧省大連市金州新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他貪污的金額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紀錄。他瘋狂斂財6000多億;房產有2714套,房產證摞起來的重量高達54公斤;土地43塊,豪車142輛;包養情婦147位。2020年9月27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徐長元無期徒刑。
2、海南省高院的副院長張家慧,她貪污的數額達到200多億。不僅如此,她還幫助丈夫劉遠生的房地產公司瘋狂斂財。2020年12月4日,張家慧夫婦倆分別被判處了18年和15年。
3、原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他的貪污金額達到了103億。他用純金打造了一條腰帶,價值21.8萬元;利用54萬元的月薪雇傭了保鏢;平時平均每天零花錢40萬。銀行成了他的提款機。2021年蔡國華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4、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他的貪污金額高達74億元,包養了9名情婦,生了9個私生子。武長順在被查的十天前,還交給他侄子28根金條代他保管。2017年武長順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5、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他的貪污金額多達40億元。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劉志軍的受賄罪進行了宣判,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6、網傳北京市原衛健委主任于魯明,收受核酸檢測機構錢財2.7億元。于魯明還對北京科興長期賄賂疫苗審批相關人員以及為疫苗審批獲取便利;他“為官不廉,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轉讓、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現已雙開并宣布逮捕。
過去對巨貪分子的處罰
回顧新中國建國伊始,劉青山、張子善貪污一案,天津地委上報河北省委,河北省委又呈報華北局,最后報到黨中央和毛主席那里。為了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教育廣大干部不能在資產階級的糖衣炮彈面前倒下,毛主席拒絕了前來為劉、張二人說情的老干部,力主槍斃。
1952年劉青山、張子善二人貪污的金額共計3.78億元(舊幣),相當于今天的170萬元,按這個標準,當下徐長元可以殺352941次,張家慧可以殺11764次。
我國在改革開放時期,先后處理了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和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的貪腐案。
胡長清先后87次接受他人賄賂,總計達到544多萬元。于2000年3月8日,胡長清被執行了死刑。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伙同情婦李平共同斂財達到了4000多萬元,成克杰于2000年7月31日被判處死刑。他成為建國以來第一個因腐敗被處以極刑的副國級領導。
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涉及的貪污受賄金額高達3億多人民幣。2004年2月,王懷忠被執行死刑。
以上都是以往國家對貪腐分子采取了殺頭處罰的例子,通過這些實例,讓我們進一步明確了“沉疴下猛藥,非常出重典”的重要性。透過嚴苛的法律效果懲罰犯罪,來達到治理社會的目的。只有用猛藥來治病,用重的刑罰來治亂。
時下對巨貪分子的處罰
我們從上文舉例中看到,時下有很多貪污受賄分子,貪污數額巨大,如此巨貪,竟然一個沒殺,只是形式主義地宣判一個死緩,真讓人難以置信,這未免也太仁慈了。這么做法會讓人有一種誤解,以為國家廢除了貪污受賄罪的死刑處罰。其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明確規定: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那么,為什么時下對這些巨貪不開殺戒呢?有很多人的理解是片面的,認為不判貪官死刑,是法院法官的責任。還錯誤地認為法官在量刑上首先考慮的不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反而考慮的是如何官官相護、兔死狐悲。更有人無端地指責法官不判死刑是為自己留條后路,從法律角度上看,一旦對貪官開了殺戒,那么絕大部分貪官就只有死路一條。如果萬一以后自己暴露了,也同樣難逃一死。總之,法官心里深刻地知道,判貪官死刑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更有人別有用心地攻擊,說什么貪因為牽涉到太多人,有很多人在保他,是法院沒有依法裁判,對巨貪們網開一面,因為巨貪有錢有背景,所以死不了。
其實,上面這些觀點是有片面性的。對貪腐分子不殺頭,主要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考慮的。
第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訴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些貪官污吏基本都會有悔罪退贓的情節,這樣基本就不會判處死刑了。
第二,嚴苛酷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預防貪腐,有時候會適得其反。現在刑法上要做的是提高懲罰率,也就是說違法必究,不要讓任何一個貪腐分子逍遙法外,成為漏網之魚,這才是重中之重。
第三,我們國家死刑政策是少殺慎殺,也就是說能不殺就不殺。所以,像貪污受賄這類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適用死刑。
我國曾經有貪污罪、行賄罪、受賄罪三種罪行都可以判處死刑,但是在200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除特別重大案件以外,貪污受賄罪不再執行死刑;從2009年11月1日起,行賄罪和貪污罪也一同被廢除了死刑。所以,對貪腐分子不開殺戒,這是我國推行少用或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則,他們屬于職務犯罪的范疇,所以一般不會給予死刑。
人們不禁要問:這樣的規定和要求,對巨貪又有什么遏制和震懾作用?
對巨貪分子處罰的思考
像徐長元、張家慧等這樣的巨貪不殺頭,我們不知道是根據何種法律依據來判罰的,難道他們這樣的貪腐分子還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嗎?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決定中“除特別重大案件以外”,一般貪污受賄罪不判處死刑。那么,究竟什么案件才夠稱得上是“特別重大案件”,對貪污受賄達到十億、百億這么大的貪腐案件還不算是“特別重大案件”嗎?如此只判無期或死緩,的確是處罰太輕了,法院這么判罰的結果,只能說對其他貪腐分子起了很壞的示范作用,也使鋌而走險的貪腐分子沒有后顧之憂了。從某種程度上說,非但起不到阻止作用,相反,可能助長貪官的腐敗之風。可以說,在今天只要有錢活動,只要有錢打點,只要有人保你,無論你貪污到何種程度,就算你貪污到6000億,照樣能活動到不殺頭。這是我們反腐最令人痛心的一幕!
更令人發指的是,網上爆傳前北京衛健委主任于魯明,接受2.7億的高額賄賂,置全國人民的生命于不顧,竟讓有問題的疫苗登堂入室,有5.6億國人注入了這樣的疫苗。實在是膽大包天,冒天下之大不韙。此消息是否屬實,有待于于魯明的宣判結果,人們拭目以待。但有一句話我們要堅信:“讓賣傘的人管控下雨,老百姓怎么會有晴天!”于魯明如果真的讓問題疫苗注入到5.6億人的身體里,那他該遭天打雷劈,殺一千次一萬回都解不了全國人民心頭之恨!
對于巨貪不判死刑,現實中就會有人不斷地運作,不斷地減刑,甚至還有官復原職的情況。從此就會逐步滋生岀這些大貪官們,有恃無恐,瘋狂斂財,保護傘也隨之遍地開花。惡勢力開始騎在了老百姓頭上耀武揚威。被查的貪官污吏貪污的金額更是一次次地刷新了大眾的認知。為官一任,造福三代子孫。這些他們還不知足,每天還和老百姓搶那一毛兩毛的活命錢,家里面卻放著幾百萬幾千萬甚至幾十億的現金,有的都發霉了。
對巨貪分子的仁慈,就是對好人的一種殘忍;寬恕壞人的行為,就是對人民的不公。所以,對重大的貪污腐敗分子必須判處死刑,絕不能心慈手軟,姑息養奸!只有動真碰硬,加大處罰力度,才能讓貪官從心里產生畏懼感,才能讓手里掌握權柄的人停止那顆罪惡之心的跳動,才能震懾和鉗制住他們那雙伸向罪惡的雙手。只有對查岀的巨貪分子,從嚴從重處罰,這樣才能逐步鏟除腐敗,做到正本清源,弊絕風清。
在努力扎緊制度籠子的同時,更要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尤其要對巨貪分子處以殺頭之極刑,唯有如此,才能讓那些貪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欣悉,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劃(2023—2027)》備受關注,這份規劃展現了中央根除腐敗現象的決心,給人民帶來了希望的曙光。五年內根除腐敗現象的目標彰顯了中央的堅毅決心,這將為我國的政治生態建設注入強大動力,必將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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