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晚齊魯臺“一天零一夜”中看到,昨日上午9時,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作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概括十幾分鐘的視頻內容注意到,此次選舉法修改最大的變化就是取消了城鄉差別,“一步到位”,實現城鄉按人口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也就是“同票同權”。
眾所周知,時下我國的代表選舉中雖然實行的也是一人一票制,但同票不同權。因為1953年新中國制定第一部選舉法時就規定,農村與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有人打比方說,“4個農民=1個城里人。”60年來雖經多次修訂,但四比一的比例延續至今。
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就是“平等”,平等原則體現在平等制度中,應包含兩層意思:首先是投票權平等,就是一人一票;再就是代表名額分配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相同,也就是同票同權。一人一票是基礎,同票同權是更高層次的平等。顯然,在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修改后“選舉法”,城鄉“同票不同權”的狀況將獲得改善。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此次選舉法修改,在實現人人平等的同時,仍舊引入了同樣重要的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概念。即各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同時,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流動人口選舉暫不做規定。
如此一來,這次選舉法修改,從表面上看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現象,應能保證一線的工人、農民的代表比例,可喜可賀。基層代表增加,官腔就會減少,民腔就會增加,這是民主的進步。
然而,作為從基層走上來并在鄉鎮任過“人大主席”的筆者感覺,此次選舉法的修改是否遺漏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到底由誰來決定候選人?誰來保證平等的實現。因為像“官員任命制”一樣,人大代表的選舉事實上上也一直存在著“任命制”,民主選舉往往只是走過場,而誰最后被“選上”代表,其實早已內定。
還是舉個例子說比較簡明:比如說某基層直選代表名額是5人,根據直接選舉的候選人名額不能超過1倍的規定,候選人最多有10人。候選人可以由基層選民直接聯名推薦,也可以由各黨派推薦,假定推薦的名額有25人,那么,誰最終從這25人中確定10名候選人呢?在從這10人中選5人時,誰最終說了算呢?——這個才是體現選舉公平性的關鍵所在。
根據以往經驗看,在選舉中對政黨提名的候選人重視,對選民聯名提名的候選人不重視,甚至只作陪襯。甚至在上面例子中那5名候選人名額中,早已插入了不是該單位的2-3名官員(那可是必須選上的)。為了確保實現“黨的意志”(說白了,就是確保讓某某人選上),在召開兩會期間,還會成立“臨時黨委(支部)”,代表會上講民主,黨內會上講“確保”,還要防止他人開小會“搞陰謀”。可以想知,在共產黨員占絕大多數的代表大會選舉中,會是什么結果,還用我多說嗎?!有時,偶然出現上級任命的官員(如某某長)落選,在上級眼里,這樣的選舉就不成功!
再說,在實行城鄉同比例后,農村選區和農村人口較多的地方,分配到的代表名額會適當增加。但提名候選人和投票選舉并沒有區分城鄉,所以從實際情況看,最后選出的代表還是城市人口會多一些(其實就是“官任代表”多一些),特別是間接選舉更明顯。
由此想知,盡管修改后的選舉法確有“進步”,但到真正擴大農民在代表中的比例,距離尚遠啊!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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