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光
筆者注意到高法近日下發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其中“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后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范圍,切實規范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耐人尋味。
關于“緩刑”,法學界認為它是一個“屬于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對犯罪人員的“刑罰”。事實上,在這一點的使用上,更多地出現在職務犯罪上。對一般百姓犯罪來說,很難能使用上這一處罰條款。正認為有了這樣的一種懲罰規定,一些職務犯罪分子動輒大罪化輕,小罪免刑。
中國的職務犯罪為什么這樣猖獗?在對待職務犯罪者來說,在無法逃脫法律制裁的前提下,因為有了這樣的一條法律規定,因此便可以逃脫嚴判抑或得到緩刑!陳良宇犯了國法自然得到了懲辦,但你能說對他的懲辦就是客觀的嗎?陳良宇的獄中生活你能說與一般的犯罪百姓沒有兩樣的區別嗎?
在中國的司法界,有多少司法人員是“鐵面無私”的“執法者”呢?尤其對職務犯罪者來說,因為這些人在沒有觸犯法律之前,大都是些“權傾一時”或是“不可一世”的“人物”,都是掌管或是影響一方的“權力者”。這些人一旦違法行為敗露,自由自我保護的層層“鎧甲”!為其說情、開脫的人或方面那是自然的事實!“刑不上大夫”雖說這是封建社會的現象,但對待這些職務犯罪者來說,即便上了刑,但由于犯罪者的特殊身份和角色,那也很難徹底地履行法律的真正意義上尊嚴!
在當今社會,職務犯罪者被免于處罰或是從輕處罰的現象比比皆是。這種現象已經引起百姓的質疑、不滿甚至對司法部門執法的失望和不信任。有文章引用統計數字指出:“我國法院對職務犯罪案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的比率在2001年為51.38%,而到2005年就遞增至了66.48%,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更是高達95%!”這種對職務犯罪施行緩刑從輕處罰的事實,真是讓百姓百思不得其解!
難道說這些這些職務犯罪者都具有被從輕處罰的憑據嗎?法律的尊嚴是神圣不可褻瀆的。難道說在犯罪事實確鑿的情形下,就因為是職務犯罪,就因為是官員,于是就可以網開一面,于是就可以從輕緩刑處罰嗎?對有些職務犯罪者來說,因為是職務犯罪,因為獲得了從輕緩期的判決,往往是自鳴得意,大有犯了法、獲了罪,反倒做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荒唐舉止!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些人在這個“從輕量刑”和“緩刑”上做了心思!在從輕處罰或緩刑的過程中,有關方面為這些職務犯罪者尋到了可以減刑或緩刑的“借口”!
面對這樣的一種情形,我們就要提出質問:難道說這種現象是不是一種新的“變相包庇”行為呢?這是不是一種“變相行賄”的行為呢?這是不是一種新的“犯罪嫌疑”呢?如果我們的這樣的質問被否定,那么,在當今的社會,“在法律面前如何人人平等”的說法還有信度嗎?
筆者當然在期待著因為有了高法近日下發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而能使我國的職務犯罪的比率從此開始下降,并且一旦查處了職務犯罪者,那便毫不寬容地依法進行懲處!筆者當然地期待著這樣的一種司法清明的景象在神州大地上能迅速地出現!
2010年02月16日 于心明齋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shijian